浅谈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摘要: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现有农村社会组织,包括村调委会和乡镇司法所办公条件和现有现状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所以应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它是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今年是司法部下发《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计划(2011-2015年》的第一年,自己作为最基层的一名干部,在乡镇工作已经有十几年,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拟从***司法所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来阐述如何加强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农村法治 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一级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

[1]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司法所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在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一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二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五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七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八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

[2] 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司法所运行现状

根据基层司法所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目前***全县共建有规范化司法所8个(原有12个,撤乡并镇后1个划归到杨凌区,3个乡镇合并)。全县现有司法工作人员58人(其中司法行政编制35人,事业编制23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2人,占总数的72%,专职司法助理员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人,占总数的75%,司法所长均享受乡科级待遇。[3]

近年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多方争取上级司法所正规化建设项目资金,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建设,办公用房面积达到90平米以上,每个司法所配备了电脑和打印机,办公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全县乡镇司法所和乡镇维稳中心、调解中心、信访接待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五办合署办公,司法所长兼任维稳中心专职副主任,肩负着全镇的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纠纷排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平安建设和“六五普法”等工作的开展。在扶风县近年来开展的平安创建工作中,无论是平安乡镇、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社区、平安家庭等创建工作的开展中,乡镇司法所立足指导、督促、协助、检查等职能,对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问题

按照县乡党委换届要求,2011年4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规定:镇一般可以设置党建办公室、宣传文化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 5万人以上的大镇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再增设 1个机构。同时,在乡镇社会管理办公室挂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牌子,保留乡镇司法所牌子,司法所职能弱化,人员一般都身兼数职,难以有效的开展工作。

(二)办公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全县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从2008年以来,在装备建设方面,多方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司法所正规化建设专项资金(每个乡镇5万元),司法所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仍然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仍需加强办公桌椅、档案文柜、电话、传真机、警用车辆等基础设施配备(***在2009年争取省上项目,为3个乡镇配备了警用车辆)。

(三)亟需解决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级别和工资待遇

8个司法所大都由3-5名司法助理员构成,还有就是在毕业的大学生公务员中选配法律相关专业的为每个乡镇司法所调配了一部分人员,以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知识层次。每个司法所设所长一名,但是有一部分所长现在仍然是事业编制,没有纳入到公务员岗位,只是享受了事业副科工资待遇,工资和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加之职务晋升没有有效渠道,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这些干部从事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需要注重的五个方面

(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根据司法所的职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所要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指导好乡(镇)村调委会的职能发挥,那么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化解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司法员和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欠缺,面对复杂多变的各种民间纠纷缺乏必要的工作方法和应变能力。为此,提高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合格的司法员和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任务、体能等从业素质,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品行,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是要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树立与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热心、爱心、细心、耐心”,为一方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安居

乐业作贡献。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论述。学习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纠纷调解的方针、政策,从而不断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树立热情的工作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司法所要抓好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学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涵和实质,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司法所长、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要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服务大局。通过培训提高他们对纠纷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与时俱进的人民调解队伍。

(二)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是减少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的调处网络,有效预防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矛盾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1、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做到群众随时发生纠纷随时有人调解,要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化民怨,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的多层网络体系。

2、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建立排查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发挥各调委会的作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要逐村逐组进行摸排梳理,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二是建立排查台帐机制。要对各调委会排查的矛盾纠纷逐案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做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人数、调解人员、办结时间登记齐全,真正吃透纠纷发生的细节和调解的结果。对一些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化解。坚持早排查早化解,边排查边化解,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要把超前排查和超前化解结合起来,把排查化解和教育引导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和有效稳控结合起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积累和激化。四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和综治、信访等单位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实行纵向协调,横向沟通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立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排查制度。司法所要指导各调委会实行月排查和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时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报告制度。建立乡镇、村、组联调信息网络,要求各村调委会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任务分解制度。要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类分解,分级负责,分级调处。小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一般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大纠纷由乡镇司法所调处。四是建立限期办结制度。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归类排队,视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可在一周内办结,复杂矛盾纠纷需要在一月内办结,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结。五是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为防止矛盾纠纷反复,凡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回访,了解纠纷当事人的状况,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搞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抓好普法宣传工作。一是要明确法制宣传的内容和任务。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法治村建设,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依法履职,服务百姓的理念,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减少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板报、讲座、知识竞赛、培训、法律“六进”活动、咨询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宣传日、纪念日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开展送法进村组、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增强,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矛盾纠纷时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不越级,不上访,不胡搅蛮缠。

(五)处理好四种关系,确保司法行政效能的提高

基层司法所是各乡镇调委会的重要成员单位,司法所是乡镇村组调委会的工作主阵地,在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4]根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和民事矛盾的发展特点,各司法所的首要职责和任务是组织、指导、协助各村级调委会和其他组织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要做好组织、指导、协助工作,应当平衡和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处理好村居调委会与乡(镇)调委会的关系,保证大多数民事矛盾纠纷在村级调委会解决,不能动不动任由村居调委会把矛盾上交到乡镇调委会手中,做到充分的信任,要鼓励和支持村级调委会大胆工作,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给予村居调委会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最大限度地维护村调委会的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村级调委会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处理好村级调委会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与司法所积极介入指导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普通民事矛盾纠纷可以由基层调委会着手处理。由于村组调解人员与司法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有一定差距,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涉及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矛盾纠纷,涉及农村政策贯彻实施和涉及改革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要代表各乡镇政府积极介入,做好宏观的把握,切实加强指导,针对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保证调解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各方的现实利益,把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做成“精品”调解案。[5]三是处理好与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的指导服务关系很明确,但更应加强监督关系,主要是加强对调解组织不及时调解的监督,加强对调解人员调解公正性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案件规范化的监督,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效果满意率的监督。四是处理好与县司法局、县上调解组织领导机构的关系。以有为争有位,以作为树形象是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矛盾纠纷引发上访案件,可能引发行政问责。司法所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对本辖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汇报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及早做好调查取证,固定事实工作,尽力化解,要把每个

工作细节用文字材料形式、影像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以信息简报的方式通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逐步提高自身地位,呈现“下有为,上有位”良好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新时期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稳定,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现实需要,因此,进一步规范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意义重大。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主动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要不断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民主发展建设的需要,理清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

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参考文献:

[1]2004年《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2]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李志刚 姚达武

[3] ***人大办公室《关于全县乡镇司法所发展现状调研》

[4]《郝赤勇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11月28日),《人民调解》杂志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

[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辅导读本》,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培训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审定。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摘要: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现有农村社会组织,包括村调委会和乡镇司法所办公条件和现有现状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所以应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它是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今年是司法部下发《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计划(2011-2015年》的第一年,自己作为最基层的一名干部,在乡镇工作已经有十几年,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拟从***司法所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来阐述如何加强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农村法治 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一级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

[1]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司法所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在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一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二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五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七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八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

[2] 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司法所运行现状

根据基层司法所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目前***全县共建有规范化司法所8个(原有12个,撤乡并镇后1个划归到杨凌区,3个乡镇合并)。全县现有司法工作人员58人(其中司法行政编制35人,事业编制23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2人,占总数的72%,专职司法助理员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人,占总数的75%,司法所长均享受乡科级待遇。[3]

近年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多方争取上级司法所正规化建设项目资金,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建设,办公用房面积达到90平米以上,每个司法所配备了电脑和打印机,办公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全县乡镇司法所和乡镇维稳中心、调解中心、信访接待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五办合署办公,司法所长兼任维稳中心专职副主任,肩负着全镇的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纠纷排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平安建设和“六五普法”等工作的开展。在扶风县近年来开展的平安创建工作中,无论是平安乡镇、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社区、平安家庭等创建工作的开展中,乡镇司法所立足指导、督促、协助、检查等职能,对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问题

按照县乡党委换届要求,2011年4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规定:镇一般可以设置党建办公室、宣传文化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 5万人以上的大镇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再增设 1个机构。同时,在乡镇社会管理办公室挂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牌子,保留乡镇司法所牌子,司法所职能弱化,人员一般都身兼数职,难以有效的开展工作。

(二)办公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全县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从2008年以来,在装备建设方面,多方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司法所正规化建设专项资金(每个乡镇5万元),司法所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仍然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仍需加强办公桌椅、档案文柜、电话、传真机、警用车辆等基础设施配备(***在2009年争取省上项目,为3个乡镇配备了警用车辆)。

(三)亟需解决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级别和工资待遇

8个司法所大都由3-5名司法助理员构成,还有就是在毕业的大学生公务员中选配法律相关专业的为每个乡镇司法所调配了一部分人员,以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知识层次。每个司法所设所长一名,但是有一部分所长现在仍然是事业编制,没有纳入到公务员岗位,只是享受了事业副科工资待遇,工资和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加之职务晋升没有有效渠道,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这些干部从事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需要注重的五个方面

(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根据司法所的职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所要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指导好乡(镇)村调委会的职能发挥,那么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化解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司法员和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欠缺,面对复杂多变的各种民间纠纷缺乏必要的工作方法和应变能力。为此,提高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合格的司法员和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任务、体能等从业素质,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品行,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是要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树立与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热心、爱心、细心、耐心”,为一方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安居

乐业作贡献。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论述。学习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纠纷调解的方针、政策,从而不断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树立热情的工作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司法所要抓好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学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涵和实质,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司法所长、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要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服务大局。通过培训提高他们对纠纷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与时俱进的人民调解队伍。

(二)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是减少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的调处网络,有效预防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矛盾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1、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做到群众随时发生纠纷随时有人调解,要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化民怨,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的多层网络体系。

2、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建立排查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发挥各调委会的作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要逐村逐组进行摸排梳理,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二是建立排查台帐机制。要对各调委会排查的矛盾纠纷逐案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做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人数、调解人员、办结时间登记齐全,真正吃透纠纷发生的细节和调解的结果。对一些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化解。坚持早排查早化解,边排查边化解,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要把超前排查和超前化解结合起来,把排查化解和教育引导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和有效稳控结合起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积累和激化。四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和综治、信访等单位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实行纵向协调,横向沟通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立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排查制度。司法所要指导各调委会实行月排查和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时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报告制度。建立乡镇、村、组联调信息网络,要求各村调委会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任务分解制度。要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类分解,分级负责,分级调处。小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一般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大纠纷由乡镇司法所调处。四是建立限期办结制度。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归类排队,视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可在一周内办结,复杂矛盾纠纷需要在一月内办结,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结。五是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为防止矛盾纠纷反复,凡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回访,了解纠纷当事人的状况,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搞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抓好普法宣传工作。一是要明确法制宣传的内容和任务。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法治村建设,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依法履职,服务百姓的理念,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减少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板报、讲座、知识竞赛、培训、法律“六进”活动、咨询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宣传日、纪念日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开展送法进村组、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增强,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矛盾纠纷时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不越级,不上访,不胡搅蛮缠。

(五)处理好四种关系,确保司法行政效能的提高

基层司法所是各乡镇调委会的重要成员单位,司法所是乡镇村组调委会的工作主阵地,在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4]根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和民事矛盾的发展特点,各司法所的首要职责和任务是组织、指导、协助各村级调委会和其他组织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要做好组织、指导、协助工作,应当平衡和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处理好村居调委会与乡(镇)调委会的关系,保证大多数民事矛盾纠纷在村级调委会解决,不能动不动任由村居调委会把矛盾上交到乡镇调委会手中,做到充分的信任,要鼓励和支持村级调委会大胆工作,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给予村居调委会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最大限度地维护村调委会的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村级调委会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处理好村级调委会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与司法所积极介入指导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普通民事矛盾纠纷可以由基层调委会着手处理。由于村组调解人员与司法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有一定差距,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涉及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矛盾纠纷,涉及农村政策贯彻实施和涉及改革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要代表各乡镇政府积极介入,做好宏观的把握,切实加强指导,针对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保证调解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各方的现实利益,把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做成“精品”调解案。[5]三是处理好与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的指导服务关系很明确,但更应加强监督关系,主要是加强对调解组织不及时调解的监督,加强对调解人员调解公正性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案件规范化的监督,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效果满意率的监督。四是处理好与县司法局、县上调解组织领导机构的关系。以有为争有位,以作为树形象是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矛盾纠纷引发上访案件,可能引发行政问责。司法所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对本辖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汇报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及早做好调查取证,固定事实工作,尽力化解,要把每个

工作细节用文字材料形式、影像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以信息简报的方式通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逐步提高自身地位,呈现“下有为,上有位”良好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新时期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稳定,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现实需要,因此,进一步规范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意义重大。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主动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要不断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民主发展建设的需要,理清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

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参考文献:

[1]2004年《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2]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李志刚 姚达武

[3] ***人大办公室《关于全县乡镇司法所发展现状调研》

[4]《郝赤勇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11月28日),《人民调解》杂志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

[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辅导读本》,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培训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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