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学习体会
——桩身缺陷与桩身完整性
一、从混凝土桩的结构看桩的缺陷与完整性
2.1.2条:桩身完整性: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桩身完整性是一个综合定性指标,而非严格的定量指标。其类别是按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划分的。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1、 连续性包涵了桩长不够的情况。因动测法只能估算桩长,桩长明显偏短时,给出断桩的结论是正常的。而钻芯法则不同,可准确测定桩长。
2、 作为完整性定性指标之一的桩身截面尺寸,由于定义为“相对变化”,所以先要确定一个相对衡量尺度。但检测时,桩径是否减小可能会参照以下条件之一:
(1)按设计桩径;
(2)根据设计桩径,并针对不同成桩工艺的桩型按施工验收规范考虑桩径的允许负偏差;
(3)考虑充盈系数后的平均施工桩径。
所以,灌注桩是否缩颈必需有一个参考基准。过去,在动测法检测并采用开挖验证时,说明动测结论与开挖验证结果是否符合通常是按第一种条件。但严格地讲,应按施工验收规范,即第二个条件才是合理的。但因为动测法不能对缩颈严格定量,于是才定义为“相对变化”。
3、桩身结构承载力与混凝土强度有关,设计上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验算桩身结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荷载的要求。桩身完整性是与桩身结构承载力相关的非定量的指标,限于检测技术水平,规范中的完整性检测方法(钻芯法除外),显然不能给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具体数值。虽然完整性检测结果无法给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具体数值,但显而易见:桩身存在密实性缺陷将降低混凝土强度,桩身缩颈会减少桩身有效承载断面等,这些都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没有具体量化值。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表3.5.1
桩基整体施工质量问题可由桩身完整性普测发现,如果不能就提供的完整性检测结果估计对桩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进而估计是否危及上部结构安全,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际意义。桩的承载功能是通过桩身结构承载力实现的,完整性类别划分主要是根据缺陷程度,但这种划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不需考虑桩的设计条件、承载性状及施工因素。综合判定能力对检测人员极为重要。
按桩身完整性定义中连续性的涵义,只要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桩身完整性就应判定为Ⅳ类。这对桩长虽短,桩端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且桩的承载力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也是如此。
按表3.5.1和惯例,Ⅰ、Ⅱ类桩属于所谓“合格”桩,Ⅲ、Ⅳ类桩为“不合格”桩。对Ⅲ、Ⅳ类桩,工程上一般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对Ⅳ类桩的处理内容包括:补强、补桩、设计变更等,而对Ⅲ类桩也可能采用与处理Ⅳ类桩相同的方式,也可能采用其他更可靠的检测方法验证后再作决定。另外,低应变反射波法出现Ⅲ类桩的判定结论后,可能还附带检测机构要求对该桩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验证的建议。
2.1.3条:桩身缺陷:使在一定程度上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现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不良现象的统称。
桩身缺陷有三个指标,即位置、类型(性质)和程度。动测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即完整性动力检测中分析的仅是阻抗变化,阻抗的变小可能是任何一种或多种缺陷类型及其程度大小的表现。因此,仅根据阻抗的变小不能判断缺陷的具体类型,如有必要,应结合地质资料、桩型、成桩工艺和施工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扩径而表现出的阻抗变大,应在分析判定时予以说明,因扩径对桩的承载力有利,不应作为缺陷考虑。
二、低应变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8.1.1 该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桩的有效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8.1.2 对桩身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应采用其它方法验证低应变检测的有效性。
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瞬态冲击方式,通过实测桩顶加速度或速度响应时域曲线,籍一维波动理论分析来判定基桩的桩身完整性,这种方法称之为反射波法(或瞬态时域分析法)。目前国内几乎所有检测机构采用这种方法,所用动测仪器一般都具有傅立叶变换功能,即通过速度幅频曲线辅助分析判定桩身完整性,即所谓瞬态频域分析法;也有些动测仪器还具备实测锤击力并对其进行傅立叶变换的功能,进而得到导纳曲线,这称之为瞬态机械阻抗法。当然,采用稳态激振方式直接测得导纳曲线,则称之为稳态机械阻抗法。无论瞬态激振的时域分析还是瞬态或稳态激振的频域分析,只是习惯上从波动理论或振动理论两个不同角度去分析,数学上忽略截断和泄漏误差时,时域信号和频域信号可通过傅立叶变换建立对应关系。所以,当桩的边界和初始条件相同时,时域和频域分析结果应殊途同归。综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国内外使用方法的普遍程度和可操作性,规范将上述方法合并编写并统称为低应变(动测)法。
一维线弹性杆件模型是低应变法的理论基础,有别于静力学意义下按长细比大小来划分杆件,考虑波传播时满足一维杆平截面假设成立的前提是:瞬态激振波有效高频分量的波长与杆的横向尺寸之比不宜小于10。另外,基于一维杆平截面假设成立的要求,设计桩身横截面宜基本规则。对薄壁钢管桩、大直径现浇薄壁混凝土管桩和类似于H型钢桩的异型桩,本方法不适用。钢桩桩身质量检验以焊缝检查和焊缝控伤为主。
该方法对桩身缺陷程度只作定性判定,尽管利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能给出定量的结果,但由于桩的尺寸效应、测试系统的幅频相频响应、高频波的弥散、滤波等造成的实测波形畸变,以及桩侧土阻尼、土阻力和桩身阻尼的耦合影响,曲线拟合法还不能达到精确定量的程度。
对于桩身不同类型的缺陷,低应变测试信号中主要反映出桩身阻抗减小的信息,缺陷性质往往较难区分。例如,混凝土灌注桩出现的缩颈与局部松散、夹泥、空洞等,只凭测试信号就很难区分。因此,对缺陷类型进行判定,应结合地质、施工情况综合分析,或采取钻芯、声波透射等其他方法。
由于受桩周土约束、激振能量、桩身材料阻尼和桩身截面阻抗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应力
波从桩顶传至桩底再从桩底反射回桩顶的传播为一能量和幅值逐渐衰减过程。若桩过长(或长径比较大)或桩身截面阻抗多变或变幅较大,往往应力波尚未反射回桩顶甚至尚未传到桩底,其能量已完全衰减或提前反射,致使仪器测不到桩底反射信号,而无法对整根桩的完整性做出评定。在我国,若排除其他条件差异而只考虑各地区地质条件差异时,桩的有效检测长度主要受桩土刚度比大小的制约。因各地提出的有效检测范围变化很大,如长径比30~
50、桩长30~50m不等,故本条未规定有效检测长度的控制范围。具体工程的有效检测桩长,应通过现场试验,依据能否识别桩底反射信号,确定该方法是否适用。
对于最大有效检测深度小于实际桩长的超长桩检测,尽管测不到桩底反射信号,但若有效检测长度范围内存在缺陷,则实测信号中必有缺陷反射信号。因此,低应变方法仍可用于查明有效检测长度范围是否存在缺陷。
8.4.2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缺陷出现的深度、测试信号衰减特性以及设计桩型、成桩工艺、地质条件、施工情况,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8.4.3所列实测时域或幅频信号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表8.4.3
注:对同一场地、地质条件相近、桩型和成桩工艺相同的基桩,因桩端部分桩身阻抗与持力层阻抗相匹配导致实测信号无桩底反射波时,可参照本场地同条件下有桩底反射波的其他桩实测信号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8.4.4 采用时域信号分析判定受检桩的完整性类别时,应结合成桩工工艺和地基条件区分下列情况:
1、混凝土灌注桩桩身截面渐变后恢复至原桩径并在该阻抗突变处的反射,或扩颈突变处的一次和一次反射;
2、桩侧局部强土阻力引起的混凝土预制桩负向反射及二次反射;
3、采用部分挤土方式沉桩的大直径开口预应力管桩,桩孔内土芯部位的负向反射及其二次反射。
4、纵向尺寸效应使混凝土桩桩身阻抗突变处的反射波波幅值降低。
完整桩分析判定,从时域信号或频域曲线特征表现的信息判定相对来说较简单直观,而分析缺陷桩信号则复杂些,有的信号的确是因施工质量缺陷产生的,但也有是因设计构造或成桩工艺本身局限导致的不连续断面产生的,例如预制打入桩的接缝,灌注桩的逐渐扩径再缩回原桩径的变截面,地层硬夹层影响等。因此,在分析测试信号时,应仔细分清哪些是缺陷波或缺陷谐振峰,哪些是因桩身构造、成桩工艺、土层影响造成的类似缺陷信号特征。另外,根据测试信号幅值大小判定缺陷程度,除受缺陷本身大小影响外,还受桩周土阻尼大小及缺陷所处的深度位置影响。相同程度的缺陷因桩周土岩性不同或缺陷埋深不同,在测试信号中其幅值大小各异。因此,如何正确判定缺陷程度,特别是缺陷十分明显时,如何区分是Ⅲ类桩还是Ⅳ类桩,应仔细对照设计桩型、地质条件、施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如此,还应结合基础和上部结构型式对桩的承载安全性要求,考虑桩身承载力不足引发桩身结构破坏的可能性,进行缺陷类别划分,不宜单凭测试信号定论。
三、声波透射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10.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位置、范围和程度。对于桩径小于0.6米的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10.5.11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桩身缺陷处测线的声学特征、缺陷的空间分布范围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10.5.11的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表10.5.11中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特征是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划分的:
(1) 缺陷空间几何尺寸的相对大小;
(2) 声学参数异常的相对程度;
(3) 接收波形畸变的相对程度;
(4) 声速与低限值比较。
这几个因素中除声速可与低限值定量对比外,如Ⅰ、Ⅱ类桩混凝土声速不低于低限值,Ⅲ、Ⅳ类桩局部混凝土声速低于低限值,其它参数均是以相对大小或异常程度来作定性的比较。
预埋有多个声测管的声波透射法测试过程中,多个检测剖面中也常出现某一检测剖面个别声测线声学参数明显异常情况,即空间范围内局部较小区域出现明显缺陷。
这种情况,可依据缺陷在深度方向出现的位置和影响程度,以及基桩荷载分布情况和使用特点,将类别划分的等级提高一级,即多个检测剖面中某一检测剖面只有个别声测线声学参数明显异常、波形明显畸变,该特征归类于Ⅱ类桩;而声学参数严重异常、接收波形严重畸变或接收不到信号 ,则归类到Ⅲ类桩。
四、钻芯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7.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当采用本方法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1.2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1.2m的桩的钻孔数量可为1~2个孔,桩径为1.2m~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2个孔,桩径大于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3个孔;
2 当钻芯孔为1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cm~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2个或2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1个孔。
7.1.3 当选择钻芯法对桩身质量、桩底沉渣、桩端持力层进行验证检测时,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可为1孔。
7.6.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本规范表 3.5.1和表7.6.3所列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当混凝土出现分层现象时,宜截取分层部位的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判为Ⅱ类;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不能制作成芯样试件时,应判为Ⅳ类。
该规范强调完整性判别应根据混凝土芯样表观特征和缺陷分布情况并结合局部芯样强度检测值综合判定,关注缺陷部位能否取样制作成芯样试件以及缺陷部位的芯样试件强度的高低。当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完整性介于Ⅱ类和Ⅲ类之间时,利用出现缺陷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这一手段,加以区分。
桩长检测精度应考虑桩底锅低形的影响,按连续性涵义,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应判为Ⅳ类。
本规范第8~10章检测方法都能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限于目前测试技术水平,尚不能将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与桩身完整性类别直接联系起来,虽然钻芯法能检测桩身混凝土强度,但并非是该规范3.5.1条的要求。
多于三个钻芯孔的基桩桩身完整性可类比表7.6.3的三孔特征进行判定。
表7.6.3 桩身完整性判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学习体会
——桩身缺陷与桩身完整性
一、从混凝土桩的结构看桩的缺陷与完整性
2.1.2条:桩身完整性: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桩身完整性是一个综合定性指标,而非严格的定量指标。其类别是按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划分的。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1、 连续性包涵了桩长不够的情况。因动测法只能估算桩长,桩长明显偏短时,给出断桩的结论是正常的。而钻芯法则不同,可准确测定桩长。
2、 作为完整性定性指标之一的桩身截面尺寸,由于定义为“相对变化”,所以先要确定一个相对衡量尺度。但检测时,桩径是否减小可能会参照以下条件之一:
(1)按设计桩径;
(2)根据设计桩径,并针对不同成桩工艺的桩型按施工验收规范考虑桩径的允许负偏差;
(3)考虑充盈系数后的平均施工桩径。
所以,灌注桩是否缩颈必需有一个参考基准。过去,在动测法检测并采用开挖验证时,说明动测结论与开挖验证结果是否符合通常是按第一种条件。但严格地讲,应按施工验收规范,即第二个条件才是合理的。但因为动测法不能对缩颈严格定量,于是才定义为“相对变化”。
3、桩身结构承载力与混凝土强度有关,设计上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验算桩身结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荷载的要求。桩身完整性是与桩身结构承载力相关的非定量的指标,限于检测技术水平,规范中的完整性检测方法(钻芯法除外),显然不能给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具体数值。虽然完整性检测结果无法给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具体数值,但显而易见:桩身存在密实性缺陷将降低混凝土强度,桩身缩颈会减少桩身有效承载断面等,这些都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没有具体量化值。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表3.5.1
桩基整体施工质量问题可由桩身完整性普测发现,如果不能就提供的完整性检测结果估计对桩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进而估计是否危及上部结构安全,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际意义。桩的承载功能是通过桩身结构承载力实现的,完整性类别划分主要是根据缺陷程度,但这种划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不需考虑桩的设计条件、承载性状及施工因素。综合判定能力对检测人员极为重要。
按桩身完整性定义中连续性的涵义,只要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桩身完整性就应判定为Ⅳ类。这对桩长虽短,桩端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且桩的承载力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也是如此。
按表3.5.1和惯例,Ⅰ、Ⅱ类桩属于所谓“合格”桩,Ⅲ、Ⅳ类桩为“不合格”桩。对Ⅲ、Ⅳ类桩,工程上一般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对Ⅳ类桩的处理内容包括:补强、补桩、设计变更等,而对Ⅲ类桩也可能采用与处理Ⅳ类桩相同的方式,也可能采用其他更可靠的检测方法验证后再作决定。另外,低应变反射波法出现Ⅲ类桩的判定结论后,可能还附带检测机构要求对该桩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验证的建议。
2.1.3条:桩身缺陷:使在一定程度上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现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不良现象的统称。
桩身缺陷有三个指标,即位置、类型(性质)和程度。动测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即完整性动力检测中分析的仅是阻抗变化,阻抗的变小可能是任何一种或多种缺陷类型及其程度大小的表现。因此,仅根据阻抗的变小不能判断缺陷的具体类型,如有必要,应结合地质资料、桩型、成桩工艺和施工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扩径而表现出的阻抗变大,应在分析判定时予以说明,因扩径对桩的承载力有利,不应作为缺陷考虑。
二、低应变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8.1.1 该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桩的有效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8.1.2 对桩身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应采用其它方法验证低应变检测的有效性。
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瞬态冲击方式,通过实测桩顶加速度或速度响应时域曲线,籍一维波动理论分析来判定基桩的桩身完整性,这种方法称之为反射波法(或瞬态时域分析法)。目前国内几乎所有检测机构采用这种方法,所用动测仪器一般都具有傅立叶变换功能,即通过速度幅频曲线辅助分析判定桩身完整性,即所谓瞬态频域分析法;也有些动测仪器还具备实测锤击力并对其进行傅立叶变换的功能,进而得到导纳曲线,这称之为瞬态机械阻抗法。当然,采用稳态激振方式直接测得导纳曲线,则称之为稳态机械阻抗法。无论瞬态激振的时域分析还是瞬态或稳态激振的频域分析,只是习惯上从波动理论或振动理论两个不同角度去分析,数学上忽略截断和泄漏误差时,时域信号和频域信号可通过傅立叶变换建立对应关系。所以,当桩的边界和初始条件相同时,时域和频域分析结果应殊途同归。综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国内外使用方法的普遍程度和可操作性,规范将上述方法合并编写并统称为低应变(动测)法。
一维线弹性杆件模型是低应变法的理论基础,有别于静力学意义下按长细比大小来划分杆件,考虑波传播时满足一维杆平截面假设成立的前提是:瞬态激振波有效高频分量的波长与杆的横向尺寸之比不宜小于10。另外,基于一维杆平截面假设成立的要求,设计桩身横截面宜基本规则。对薄壁钢管桩、大直径现浇薄壁混凝土管桩和类似于H型钢桩的异型桩,本方法不适用。钢桩桩身质量检验以焊缝检查和焊缝控伤为主。
该方法对桩身缺陷程度只作定性判定,尽管利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能给出定量的结果,但由于桩的尺寸效应、测试系统的幅频相频响应、高频波的弥散、滤波等造成的实测波形畸变,以及桩侧土阻尼、土阻力和桩身阻尼的耦合影响,曲线拟合法还不能达到精确定量的程度。
对于桩身不同类型的缺陷,低应变测试信号中主要反映出桩身阻抗减小的信息,缺陷性质往往较难区分。例如,混凝土灌注桩出现的缩颈与局部松散、夹泥、空洞等,只凭测试信号就很难区分。因此,对缺陷类型进行判定,应结合地质、施工情况综合分析,或采取钻芯、声波透射等其他方法。
由于受桩周土约束、激振能量、桩身材料阻尼和桩身截面阻抗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应力
波从桩顶传至桩底再从桩底反射回桩顶的传播为一能量和幅值逐渐衰减过程。若桩过长(或长径比较大)或桩身截面阻抗多变或变幅较大,往往应力波尚未反射回桩顶甚至尚未传到桩底,其能量已完全衰减或提前反射,致使仪器测不到桩底反射信号,而无法对整根桩的完整性做出评定。在我国,若排除其他条件差异而只考虑各地区地质条件差异时,桩的有效检测长度主要受桩土刚度比大小的制约。因各地提出的有效检测范围变化很大,如长径比30~
50、桩长30~50m不等,故本条未规定有效检测长度的控制范围。具体工程的有效检测桩长,应通过现场试验,依据能否识别桩底反射信号,确定该方法是否适用。
对于最大有效检测深度小于实际桩长的超长桩检测,尽管测不到桩底反射信号,但若有效检测长度范围内存在缺陷,则实测信号中必有缺陷反射信号。因此,低应变方法仍可用于查明有效检测长度范围是否存在缺陷。
8.4.2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缺陷出现的深度、测试信号衰减特性以及设计桩型、成桩工艺、地质条件、施工情况,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8.4.3所列实测时域或幅频信号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表8.4.3
注:对同一场地、地质条件相近、桩型和成桩工艺相同的基桩,因桩端部分桩身阻抗与持力层阻抗相匹配导致实测信号无桩底反射波时,可参照本场地同条件下有桩底反射波的其他桩实测信号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8.4.4 采用时域信号分析判定受检桩的完整性类别时,应结合成桩工工艺和地基条件区分下列情况:
1、混凝土灌注桩桩身截面渐变后恢复至原桩径并在该阻抗突变处的反射,或扩颈突变处的一次和一次反射;
2、桩侧局部强土阻力引起的混凝土预制桩负向反射及二次反射;
3、采用部分挤土方式沉桩的大直径开口预应力管桩,桩孔内土芯部位的负向反射及其二次反射。
4、纵向尺寸效应使混凝土桩桩身阻抗突变处的反射波波幅值降低。
完整桩分析判定,从时域信号或频域曲线特征表现的信息判定相对来说较简单直观,而分析缺陷桩信号则复杂些,有的信号的确是因施工质量缺陷产生的,但也有是因设计构造或成桩工艺本身局限导致的不连续断面产生的,例如预制打入桩的接缝,灌注桩的逐渐扩径再缩回原桩径的变截面,地层硬夹层影响等。因此,在分析测试信号时,应仔细分清哪些是缺陷波或缺陷谐振峰,哪些是因桩身构造、成桩工艺、土层影响造成的类似缺陷信号特征。另外,根据测试信号幅值大小判定缺陷程度,除受缺陷本身大小影响外,还受桩周土阻尼大小及缺陷所处的深度位置影响。相同程度的缺陷因桩周土岩性不同或缺陷埋深不同,在测试信号中其幅值大小各异。因此,如何正确判定缺陷程度,特别是缺陷十分明显时,如何区分是Ⅲ类桩还是Ⅳ类桩,应仔细对照设计桩型、地质条件、施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如此,还应结合基础和上部结构型式对桩的承载安全性要求,考虑桩身承载力不足引发桩身结构破坏的可能性,进行缺陷类别划分,不宜单凭测试信号定论。
三、声波透射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10.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位置、范围和程度。对于桩径小于0.6米的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10.5.11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桩身缺陷处测线的声学特征、缺陷的空间分布范围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10.5.11的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表10.5.11中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特征是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划分的:
(1) 缺陷空间几何尺寸的相对大小;
(2) 声学参数异常的相对程度;
(3) 接收波形畸变的相对程度;
(4) 声速与低限值比较。
这几个因素中除声速可与低限值定量对比外,如Ⅰ、Ⅱ类桩混凝土声速不低于低限值,Ⅲ、Ⅳ类桩局部混凝土声速低于低限值,其它参数均是以相对大小或异常程度来作定性的比较。
预埋有多个声测管的声波透射法测试过程中,多个检测剖面中也常出现某一检测剖面个别声测线声学参数明显异常情况,即空间范围内局部较小区域出现明显缺陷。
这种情况,可依据缺陷在深度方向出现的位置和影响程度,以及基桩荷载分布情况和使用特点,将类别划分的等级提高一级,即多个检测剖面中某一检测剖面只有个别声测线声学参数明显异常、波形明显畸变,该特征归类于Ⅱ类桩;而声学参数严重异常、接收波形严重畸变或接收不到信号 ,则归类到Ⅲ类桩。
四、钻芯法判定混凝土桩的缺陷和完整性
7.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当采用本方法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1.2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1.2m的桩的钻孔数量可为1~2个孔,桩径为1.2m~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2个孔,桩径大于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3个孔;
2 当钻芯孔为1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cm~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2个或2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1个孔。
7.1.3 当选择钻芯法对桩身质量、桩底沉渣、桩端持力层进行验证检测时,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可为1孔。
7.6.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本规范表 3.5.1和表7.6.3所列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当混凝土出现分层现象时,宜截取分层部位的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判为Ⅱ类;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不能制作成芯样试件时,应判为Ⅳ类。
该规范强调完整性判别应根据混凝土芯样表观特征和缺陷分布情况并结合局部芯样强度检测值综合判定,关注缺陷部位能否取样制作成芯样试件以及缺陷部位的芯样试件强度的高低。当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完整性介于Ⅱ类和Ⅲ类之间时,利用出现缺陷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这一手段,加以区分。
桩长检测精度应考虑桩底锅低形的影响,按连续性涵义,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应判为Ⅳ类。
本规范第8~10章检测方法都能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限于目前测试技术水平,尚不能将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与桩身完整性类别直接联系起来,虽然钻芯法能检测桩身混凝土强度,但并非是该规范3.5.1条的要求。
多于三个钻芯孔的基桩桩身完整性可类比表7.6.3的三孔特征进行判定。
表7.6.3 桩身完整性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