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一 岗位职责

第一章 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惠安县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法制(治安)副校长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负责组织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打击滋扰校园、冲击正常教学秩序、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三条 协助学校保卫科落实普法安全措施,参与知道制定普法创安工作计划。

第四条 协助搞好普法创安教育和双差生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师会,主持或参加二次以上安全专题会议。法制(治安)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由县教育局、公安局考评。

第二章 值日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值日教师实行按周轮值,每位教师每周一次,设值日长、值日行政、年段值日教师和公共区值日教师,统称值日教师。

第七条 全体值日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精神,做好当天学校安全保卫、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值日教师具体职责:①值日教师应佩带标志,准时上岗,按时上下班(上午7:30前到岗,下午离校5:20),值日长、值日行政上班提前20分钟,下班推迟20分钟;②值日教师必须加强上学、放学、课间午间、出操集会及年段班级、公共区域学生的出勤、卫生、纪律、安全的巡视和管理;③值日教师对执勤情况应如实、认真进行登记,公正评判,严禁闭门造车,徇私舞弊。登记本须经值日长阅后签名方能离校,值日长对不负责的值日教师可以拒绝签名,年段值日教师还应把各项评比公布上墙,以便汇入总表。

第九条 学校值日值勤具体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实施,每天值日工作实行值日行政领导下的值日长负责制。

第十条 值日行政在值日长组织、带领下,对当天值日教师值勤情况实行不定时定位检查督促,值日长应做好查岗登记,由值日行政共同签名,值日行政分别分管年段和公共区值日。

第十一条 值日长应偕同值日行政对校园进行最少两次的全面巡视,并进行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 所有值日教师值日当天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向值日长说明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值日长请假由值日行政顶班代替。

第十三条 值日当天造成事故者,由值日长与值日行政联合调查报告校长,听候处理,缺岗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门岗(保安)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门岗上班时要穿制服,不得随便离开岗位。要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时关启校门。协助安排梅山村的学生上车。 第十五条 服从学校领导管理,听从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不做违反法纪的事,做一个好门卫。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部门乘车来校时要按时开关校门。对来访人员要询问前登记。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发现财物被偷或人员被围攻,要挺身而出,勇于上前制止劝解。要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经同意驶入的,要告知其慢速、禁鸣喇叭。

第十九条 值班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坚持值班。 第二十条 有事未能上班要请假,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人员损失要负其责任。

二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泉州市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惠安第三实验小学试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校长负总责和活动主办处室、年段、班级负全责的管理制度,校性活动开展前保卫科应督促指导。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卫科要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并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实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条 学校校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体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①交通安全教育;②游泳安全教育;③消防安全教育;④饮食卫生安全教育;⑤用电用气安全教育;⑥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⑦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⑧网络安全教育;⑨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⑩防拐防骗及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对符合要求管理骑车上学的要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室、年段、班级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①学校保卫科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②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③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年段、班级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综治副校长的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教导处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学校保卫科要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保卫科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总务处派人维护、处理,杜绝事故发生。学校对教育

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总务处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学校保卫科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科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做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实行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室、班级,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凡经县(区、市)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 和加固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保卫科、教导处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①学校总务处、保卫科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电脑室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保卫科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学校开展夜间活动(如召开家长座谈会等)时总务处应负责提供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有关人员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②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导处要严格加强对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网管员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①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报请保卫科备案校长批准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②学校活动组织者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第二十九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实验、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对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件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其活动所租用的车辆、司机证照复印件需提交保卫科备案。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体育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德育处、教导处、全体体育老师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学生营养午餐服务部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①学校应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采购食品时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好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存贮关,落实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②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③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卫科要另行安排值班护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全体教师都有护校值班的义务。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公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②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每天中午、下午放学,值日长、保安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值日教师要组织梅山村的学生上车回家。

③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总务处应加强财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时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监、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相关处室或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师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班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安排

1、上班期间由门卫和值勤人员轮流值班。

2、夜间由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和部分住校教师守护值班。

3、节假日由校行政领导带班,部分教师值班。

4、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由专人值班守护。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保持警惕,不迟到、早退或脱岗。

2、对各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失窃,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负责传达上级机关的电话通知,接待因公来访的人员。

4、保管好值班物品,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移交手续。

5、做好当班情况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并负责值班室清洁卫生。

三、处罚措施

1、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制度,按本校考勤规定处理。

2、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发生了案件或事故,对缺岗、迟到、早退、脱岗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防火安全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防火安全责任,有效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防火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实行三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级管理机构

1、学校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为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各处、组、室、馆、食堂的负责人及班级的班主任为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领导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3、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生活楼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一级)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标,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

3、负责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组织工作情况。

4、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5、负责规划消防设施,组织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的情况。

(三)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二级)

1、各部门的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负责向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并保证本部门的防火安全。

2、认真宣传贯彻消防法和安全保卫制度。

3、每日上下班时应先认真检查本部门及责任区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或异常现象。

4、合理使用电器,不超负荷;不乱拉、改搭、迁线和安装灯头插座等。

5、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和消防器材。

6、发现火情,应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四)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三级)

1、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每天对责任区范围内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本部门直至学校领导报告。

3、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4、督促师生员工管理好消防设备器材,保证有效使用。

(五)用电防火安全制度

1、学校内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或自行搭线,电器设备和电线设备及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3、不准使用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应经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制度,专一保管。住宿人员在使用电器时应认真检查电器是否安全合格,不合格的杜绝使用。使用时不得超负荷,使用后不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4、电器设备和电线除每月检查一次外,每年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问题立即修理。

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一 岗位职责

第一章 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惠安县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法制(治安)副校长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负责组织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打击滋扰校园、冲击正常教学秩序、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三条 协助学校保卫科落实普法安全措施,参与知道制定普法创安工作计划。

第四条 协助搞好普法创安教育和双差生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师会,主持或参加二次以上安全专题会议。法制(治安)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由县教育局、公安局考评。

第二章 值日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值日教师实行按周轮值,每位教师每周一次,设值日长、值日行政、年段值日教师和公共区值日教师,统称值日教师。

第七条 全体值日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精神,做好当天学校安全保卫、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值日教师具体职责:①值日教师应佩带标志,准时上岗,按时上下班(上午7:30前到岗,下午离校5:20),值日长、值日行政上班提前20分钟,下班推迟20分钟;②值日教师必须加强上学、放学、课间午间、出操集会及年段班级、公共区域学生的出勤、卫生、纪律、安全的巡视和管理;③值日教师对执勤情况应如实、认真进行登记,公正评判,严禁闭门造车,徇私舞弊。登记本须经值日长阅后签名方能离校,值日长对不负责的值日教师可以拒绝签名,年段值日教师还应把各项评比公布上墙,以便汇入总表。

第九条 学校值日值勤具体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实施,每天值日工作实行值日行政领导下的值日长负责制。

第十条 值日行政在值日长组织、带领下,对当天值日教师值勤情况实行不定时定位检查督促,值日长应做好查岗登记,由值日行政共同签名,值日行政分别分管年段和公共区值日。

第十一条 值日长应偕同值日行政对校园进行最少两次的全面巡视,并进行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 所有值日教师值日当天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向值日长说明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值日长请假由值日行政顶班代替。

第十三条 值日当天造成事故者,由值日长与值日行政联合调查报告校长,听候处理,缺岗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门岗(保安)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门岗上班时要穿制服,不得随便离开岗位。要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时关启校门。协助安排梅山村的学生上车。 第十五条 服从学校领导管理,听从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不做违反法纪的事,做一个好门卫。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部门乘车来校时要按时开关校门。对来访人员要询问前登记。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发现财物被偷或人员被围攻,要挺身而出,勇于上前制止劝解。要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经同意驶入的,要告知其慢速、禁鸣喇叭。

第十九条 值班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坚持值班。 第二十条 有事未能上班要请假,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人员损失要负其责任。

二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泉州市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惠安第三实验小学试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校长负总责和活动主办处室、年段、班级负全责的管理制度,校性活动开展前保卫科应督促指导。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卫科要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并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实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条 学校校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体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①交通安全教育;②游泳安全教育;③消防安全教育;④饮食卫生安全教育;⑤用电用气安全教育;⑥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⑦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⑧网络安全教育;⑨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⑩防拐防骗及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对符合要求管理骑车上学的要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室、年段、班级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①学校保卫科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②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③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年段、班级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综治副校长的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教导处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学校保卫科要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保卫科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总务处派人维护、处理,杜绝事故发生。学校对教育

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总务处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学校保卫科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科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做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实行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室、班级,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凡经县(区、市)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 和加固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保卫科、教导处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①学校总务处、保卫科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电脑室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保卫科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学校开展夜间活动(如召开家长座谈会等)时总务处应负责提供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有关人员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②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导处要严格加强对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网管员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①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报请保卫科备案校长批准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②学校活动组织者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第二十九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实验、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对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件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其活动所租用的车辆、司机证照复印件需提交保卫科备案。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体育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德育处、教导处、全体体育老师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学生营养午餐服务部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①学校应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采购食品时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好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存贮关,落实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②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③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卫科要另行安排值班护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全体教师都有护校值班的义务。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公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②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每天中午、下午放学,值日长、保安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值日教师要组织梅山村的学生上车回家。

③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总务处应加强财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时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监、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相关处室或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师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班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安排

1、上班期间由门卫和值勤人员轮流值班。

2、夜间由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和部分住校教师守护值班。

3、节假日由校行政领导带班,部分教师值班。

4、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由专人值班守护。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保持警惕,不迟到、早退或脱岗。

2、对各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失窃,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负责传达上级机关的电话通知,接待因公来访的人员。

4、保管好值班物品,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移交手续。

5、做好当班情况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并负责值班室清洁卫生。

三、处罚措施

1、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制度,按本校考勤规定处理。

2、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发生了案件或事故,对缺岗、迟到、早退、脱岗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防火安全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防火安全责任,有效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防火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实行三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级管理机构

1、学校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为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各处、组、室、馆、食堂的负责人及班级的班主任为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领导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3、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生活楼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一级)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标,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

3、负责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组织工作情况。

4、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5、负责规划消防设施,组织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的情况。

(三)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二级)

1、各部门的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负责向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并保证本部门的防火安全。

2、认真宣传贯彻消防法和安全保卫制度。

3、每日上下班时应先认真检查本部门及责任区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或异常现象。

4、合理使用电器,不超负荷;不乱拉、改搭、迁线和安装灯头插座等。

5、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和消防器材。

6、发现火情,应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四)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三级)

1、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每天对责任区范围内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本部门直至学校领导报告。

3、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4、督促师生员工管理好消防设备器材,保证有效使用。

(五)用电防火安全制度

1、学校内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或自行搭线,电器设备和电线设备及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3、不准使用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应经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制度,专一保管。住宿人员在使用电器时应认真检查电器是否安全合格,不合格的杜绝使用。使用时不得超负荷,使用后不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4、电器设备和电线除每月检查一次外,每年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问题立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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