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和平国家"性质的演化

作者:李秀石

现代国际关系 2005年05期

  日本战败后在军事领域的发展受到国内外的多方限制,最根本的约束来自1947年5月生 效的《日本国宪法》。同时,在涉及国防和日美军事同盟的具体问题上,又有若干根据 宪法做出的原则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威机构“内阁法制局”发表的“政府宪法解释” ,以及历届内阁发布的“政府见解”。这些具有宪法或法律效用的具体原则,形成以宪 法为总纲、以具体原则为细目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和平国家”的保障机制,并通 过实施防御性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加以贯彻。所以,日本宪法与和平原则、防卫法律法 规体系与保障机制、保障机制与防卫战略之间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关系,后者以 前者为基础。但是,十多年来日本加速突破其在军事上所受的限制,致使宪法的和平原 则和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丧失应有的作用,进而引起防卫战略的根本转向,最终导致“和 平国家”性质生变。

  一、“和平国家”根基动摇

  《日本国宪法》是规定日本“和平国家”性质的根本大法。宪法序言部分特别昭示了 三大思想原则:“民主主义”、“国际和平”、“主权在民”。“国际和平”集中体现 于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第九条,以及宪法序言部分和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其中,规定不拥有军队、不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第九条是“和平宪法”的 核心。1972年公布的“政府宪法解释”说,从宪法序言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没有禁 止为了维护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全其存在的必要的自卫措施,但是,以和平主义为基 本原则的宪法,不能解释为无限制地承认自卫措施;宪法规定的能够允许的武力行使, 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急迫、不正当的侵害”。(注:第69届国会休后参议院决算委 员会提出的资料(1972年10月14日)。这一见解是1981年5月29日国会回复众议院议员稻 叶诚一的提问(“宪法、国际法与集体自卫权”)的答辩书的原型,至今仍然是日本政府 坚持的宪法解释。前参议院内阁委员会调查室调查员樱井敏雄:“日美防卫合作的进展 与集体自卫权争论”,[日]防卫法学会编:《防卫法研究》,1997年第21期,第32—37 页。)宪法与“政府宪法解释”,将国家放弃战争、不拥有军队与国家在遭受不正当侵 害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这对矛盾统一起来,建构起“国际和平”原则与“国家自卫权利” 相结合的和平国家防卫战略框架,二者在相辅相成的同时相互制约。日本宪法倡导的“ 和平理念”日渐空洞化,宪法规定的和平原则受到侵蚀,从而动摇了日本“和平国家” 的立国之本。

  首先,日本军事力量发展已完全逾越“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宪法原则 。日本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只有第九条。第九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日本 国民真诚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利发动战争、以武力威胁 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注:《日本国宪法》,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guide/houki/1.htm)但是,几十年来日本却发展起一支具有较大规模 和较强实力的军事力量。至2003年3月31日为止,日本陆海空自卫队总兵力已达23.7万 人,在主要国家正规军人数排行中为12位,而且已具备亚洲最强的综合战斗力,并拥有 仅次于美军的海上及空中武器装备。自卫队早在25年前就实施“质量建军”,努力打造 现代化的陆军,远洋型海军和远洋截击型的空军。陆上自卫队虽然只有14.8万人,但装 备精良,机动性强,而且拥有8个地对空导弹发射集群,配备着“爱国者”PAC-3及其改 良型地对空导弹和新型中程导弹等各类导弹。海上自卫队拥有54艘护卫舰,2004年起耗 资1164亿日元建造新型直升机航空母舰(CVH)的超大型舰艇;另有4艘战列舰以及由重巡 洋舰搭载的“宙斯盾”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亚洲只有日本配 备该防御系统,它可以同时捕捉200个目标、引导舰载导弹同时打击18个目标;此外还 拥有P-3C反潜巡逻机和SH-60J型反潜直升机,具有早期预警、高速攻击能力和仅次于美 国的反潜能力。航空自卫队则拥有除美国空军外数量最多、世界上只有以色列和沙特阿 拉伯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的F-15J/DJ主力战机以及F-4EJ战机,还有当今最先进的早期 预警巡逻机E-2C和E-767。最能代表海陆空自卫队远程化、高速化的是,陆上自卫队的

  CH-47J/JA运输直升机;海上自卫队的“大隅”号运输舰和扫雷运输机;航空自卫队的

  C-1、C-130H和CH-47J运输机,以及波音767空中加油运输机。显而易见,自卫队三军的 远程、高速兵力投放能力和远程攻击能力均已经远远超出防御范围。(注:2003年版《 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7:“主要国家、地区正规军及预备役兵力”,资料20 :“主要舰艇服役数量、性能”,资料21:“主要飞机拥有数量、性能”,第322,336 -337页。)

  日本军费迅速增加充分证明了自卫队扩军的事实。(注:日本防务开支没有包括军人的 抚恤金和武器装备的研究开发费用,抚恤金由日本厚生省支出,武器研发费则由各大军 工企业集团自负。北约国家将这些计算在国防费内,所以,日本实际上的军费总额至少 应该膨胀20%以上。)20世纪80年代正是日本采取紧缩财政时期,一般政府开支的增长率 限制在1.18%,但军费开支的增长率却保持6-7%。1989年日本防务开支折合280亿美元, 这个数字大体与英、法、西德持平;1991年至1995年为1710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这 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军费大国。(注:中国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编:《 日本军事基本情况(1997年版)》,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7页。)以后日本的军费 开支一直紧跟美国排名世界第二位。(注:吴廷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190页;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13:“中期防务力量整 备计划(2001-2005年度)”,资料26:“各国国防费变迁”,第330,340页。)日本事实 上已在向军事大国突进。无怪小泉纯一郎首相直言不讳地宣称,日本自卫队事实上就是 “军队”。

  其次,日本宪法规定的“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原则已不再具有实际限制意义。日本 宪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为达到前项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所谓“国家的交战权”是指交战国所拥有的国际法意义上各 种权利的总称,一是交战国杀伤对方国家的兵力并进行破坏的权利;二是交战国占领对 方国家的领土等权能,不同于为保卫国家不受外国侵犯而行使“自卫权”。1956年3月2 日,日本内阁法制局长林修三在众议院宣布“政府宪法解释”,明确了“国家的交战权 ”的含义:交战权是“国际法上在战争状态下交战国所拥有的权利。例如,推行占领行 政、或者缉捕中立国的船舶等权利。因而,我国在现行宪法下不承认这种意义上的交战 权”。不到半个世纪,小泉内阁决定派遣政府文职人员参加美国防部领导的伊拉克重建 和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推行占领行政”。2003年4月15日,内阁法制局第一部长宫崎 礼壹在参议院外交防卫委员会上,就小泉内阁的决定发表“政府见解”:“关于伊拉克 事态,因为日本不是行使武力的当事者,所以不涉及宪法第九条。”这实际上否定了19 56年的“政府宪法解释”。

  就交战国杀伤对方国家兵力并进行破坏的权利而言,交战权不同于“自卫权”。在本 国领域内击退来犯之敌当属自卫,是维护本国利益的正当行为,但不能允许在“自卫” 的名义下侵犯他国的权益。但是,日本现行《限制外国军用品海上运输法》规定,在发 生针对日本的“武力攻击事态”之际,自卫队能够对航行在公海上的所有船只(无论敌 国还是中立国)进行强制停船检查;对“运输外国军用品的船只”能够采取卸货、押送 驶往日本港口等行动;对拒绝停船者实施武力攻击——“为确保停船措施之实效性,允 许自卫官在合理的必要限度内使用武器”。最近,日本政府又将自卫权的应用范围扩大 到“防卫日本的美军舰艇”。日本政府的立场是,在驻日美军基地和采取“防卫日本行 动”的美军舰艇受到攻击的情况下,自卫队排除上述攻击,相当于行使“个别自卫权” ,这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能够做到。(注:“集体自卫权:首相‘行使需修宪’,限定 防卫日本的美军”,[日]《朝日新闻》,2004年6月28日。)这些“权利”虽被冠之以“ 自卫权”的名义,但实际上却是宪法禁止的“交战权”。

  很显然,这都是对宪法和平原则的架空与颠覆。即使目前暂不修宪,日本事实上也不 再是受制于宪法而不可对外动武的“和平国家”。正因为如此,所有积极推进修宪的右 翼势力都在高唱“修改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保留第一款”是“不会改变宪法的和平理念 ”,以此来蒙骗普通民众和国内外舆论,制造修宪而不改其和平宗旨的假象。

  第三,“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法律禁区几经践踏。“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具体含义是 :即使日本没有受到攻击,但是如果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受到了非法攻击,日本 将视之为对本国的攻击,有权对攻击国进行反击。宪法没有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具体规定 ,1972年内阁法制局就其发布的“政府宪法解释”是这样的:我国是主权国家,当然拥 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宪法所能允许的武力行使,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急迫、 不正当的侵害,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阻止施加于外国的武力攻击,这在宪法上不予允许 。(注:樱井敏雄:“日美防卫合作的进展与集体自卫权争论”,《防卫法研究》,第3 2—37页。[日]防卫厅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8:“关于众议院议员 稻叶诚一提出的‘宪法、国际法与集体自卫权’的提问的答辩书”,第323页。)也就是 说,宪法承认日本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但不允许行使。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曾根康弘首相就宣称,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自卫队有权在日本 周围数百海里和1000海里交通线的范围内,保护“支援日本”或“攻击苏联基地”的美 国军舰;日美签署的《日美联合作战计划》(1984年12月)和《保卫海上通道联合研究报 告》(1986年12月)也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注: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资料53,第364页;方连庆等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第679页。)

  小泉首相执政以来,许多军事举措违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禁令。2001年9月21日, 为“防备恐怖分子袭击”,海上自卫队出动护卫舰、海上保安厅派出巡逻艇为美军“小 鹰号”航母离开横须贺港护航,军方提出的“法律根据”是:遵循《防卫厅设置法》第 五条第十八款进行“调查、研究”。2002年12月,日本将“宙斯盾”导弹驱逐舰开赴印 度洋支援美军反恐,日美在双方战舰上设立海上联合司令部,在自动传输数据、情报和 指挥系统方面积累实战经验。2003年2月25日,按照《应对恐怖特别措施法》派往印度 洋的海上自卫队补给舰,在途中为开赴伊拉克战场的美军“小鹰号”航母“间接提供燃 料”。(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承认‘间接’为伊拉克参战美航母补给燃料”,[日 ]《日本经济新闻》,2003年5月9日。)驻扎科威特支援多国部队的日本航空自卫队,首 次在伊拉克与美国之间运输美军参战武装士兵、直升机、车辆等军需物资。(注:“科 威特:航空自卫队向伊拉克运送武装美军士兵”,《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12月8 日。)自卫队提供给美军的补给物资,也从水、粮食等扩大到弹药。自卫队的上述行动 都成为美国对外战争行动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冲破了宪法的制约。

  然而,日本2003年的防卫白皮书却辩解说,自卫队根据应对恐怖措施法对美军等展开 支援活动,“不等于以行使武力为目的的补给和运输合作”。(注:2003年版《日本的 防卫》(防卫白皮书),第88页。)2004年的防卫白皮书特别提出,关于集体自卫权问题 正在展开修改与否的“讨论”;(注:“日本防卫白皮书是自卫队改造计划”,[日]《 东京新闻》,2004年7月7日。)小泉首相的咨询机构也建议,尽早整理在现行宪法框架 内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注:[日]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恳谈会:《 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恳谈会报告——面向未来的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2004年10月, 第31页。)如果日本在对美军事支持中全面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必然与在世界各地发动 战争的美国共同承担作战义务,这等于自动地完全解除了禁止“以国家权利发动战争” 的法律约束。三年来,赖斯等多名美国政要一再劝说日本解除禁令,将日美同盟提升至 美英同盟的水准,这无异于是在推动日本突破进行对外战争的最后屏障。

  二、和平保障机制蜕变

  在和平宪法被架空的同时,日本“和平国家”的保障机制也早已发生渐进性蜕变,目 前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效能。

  首先,“文官治军原则”失效。战后至今,自卫队一向宣称贯彻“文官治军”原则, 接受宪法、议会政治体制以及防卫厅内被称为“西装帮”的文职军人的共同钳制。1963 年参谋长联席会议曾因支持和组织陆海空自卫队的84名中级军官拟订对朝作战“三矢计 划”,遭到在野党的严厉追究。然而,《朝日新闻》最近公布出人意外的新事实。经过 对数名自卫队高官进行调查并对美军太平洋司令部的解秘报告进行核实,发现自卫队从 1954年成立伊始就与驻日美军共同制定针对苏联入侵的“联合作战计划”;按照每年更 新一次的“统一指挥”作战计划,日方制定每年的《年度防卫发展计划》。直至1978年 ,身为“自卫队最高指挥官”的日本首相对此竟然一无所知。(注:“自卫队:与驻日 美军联合制定假想苏联登陆作战计划”,《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7月1日。)

  此外,1950年以来,在美军扶植下建立起来的日本电子监听机构,一直将监听情报优 先提供给驻日美军;文官负责管理情报工作的机制流于形式,“部队‘军装帮’从作战 情报的观点出发接受美军指挥进行工作”。直到1983年9月1日发生苏联战机击落韩国民 航客机事件,日本政府和防卫厅事务次官等人才发现“美国第一、日本第二”这一情报 工作的秘密。(注:前副首相后藤正晴采访录:“‘情报限于军装帮军人’很难办,政 府不能缺少全盘组织”,《朝日新闻》,2004年9月21日。)这就是说,在相当长的时期 内,名义上由“文官节制”的自卫队,在涉及动用武力等日美军事合作领域中,事实上 都是军衔较高的‘军装帮’做主,他们听命于驻日美军司令部。日本首相、国会以及审 议国防重要事项的“内阁安全保障会议”,竟然长期不了解自卫队与美军的联合作战计 划;防卫厅内专门负责节制自卫队的“西装帮”也未能了解或报告军方的真实动向。

  现在,日本军方就连这种流于形式的“文官治军”也不再容忍。防卫厅内的职业军人 ——“军装帮”以“西装帮”没有发挥作用为由反复发起攻势,要求废除战后文官统制 自卫队的象征——“防卫参事官制度”,(注:防卫参事官制度根据《自卫队法》设立 ,由防卫厅的官房长与防卫局长等10名文官在政治军事方面“节制”自卫队,辅佐防卫 厅长官。)企图确立“军装帮”作为防卫厅长官的唯一的“辅佐”地位。2004年8月,战 后首位出自“军装帮”的防卫厅长官石破茂下达指示:修改这一制度以适应“战时迅速 决策”的需要。(注:“防卫厅长官修改辅佐:石破下达文件指示”,《朝日新闻》,2 004年8月28日。)事实上,“军装帮”原本享有法律赋予的向防卫厅长官提出建议的权 利。“军装帮”发起攻势的目的,是要“以参事官制度为中心进行组织改革”。2004年 12月27日,新任防卫厅长官大野功统发表了防卫厅组织改革中期报告,明确了保留参事 官制度的方针:一方面确保三军参谋长“接触”防卫厅长官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调 整和改善运作”,让防卫参事官能够“机动地提出建议”。(注:“防卫厅:文官参事 官制度继续存在,拒绝军装帮主张”,《每日新闻》,2004年12月17日;“防卫厅改革 中期报告:辅佐长官的防卫参事官制度继续存在”,《每日新闻》,2004年12月27日。 )至此,象征“文官治军原则”的“防卫参事官制度”虽然免遭废除,但防卫参事官的 职能已经从分兵把守型的“节制”,蜕变成不得有碍“迅速决策”的“机动建议”。

  更为严重的是,按照2003年12月日本内阁决定部署导弹防御系统之际的既定方针,防 卫厅将于2005年向国会提交“自卫队法修正案”,以实现“首相直接判断并下达发射拦 截导弹的命令”。现行《自卫队法》规定,“侵犯领空”须由防卫厅长官判断和采取措 施,并没有关于导弹防御的规定。防卫厅准备在自卫队法中增加“防卫出动”的“例外 ”规定,“在发射导弹拦截射向日本的弹道导弹之际,简化必须经由内阁会议和安全保 障会议讨论决定的手续”,(注:“自卫队法修正案提交普通国会,将海外活动作为本 职任务”,[日]《每日新闻》网络版,2005年1月7日。)在“导弹落地之前”实施拦截 。如果首相直接指挥拦截作战,内阁、安全保障会议、国会及防卫厅文官等势必完全被 排除在外,“文官治军原则”对于日本参与武装冲突的第一步骤将不可能产生节制作用 。首相的瞬间决定,将带来突破宪法最后屏障的重大结果,导致首相与军方在战争决策 上的“独裁”。

  其次,“武器出口三原则”缺口洞开。“武器出口三原则”是1967年佐藤内阁提出的 重要国策,其含义是日本不向共产党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国家纷争 的当事国这三类国家出口武器及技术。1976年三木内阁再次发表“政府统一见解”:“ 向以上三原则限制对象以外的国家出口武器也要慎重。”由此,日本宣称“事实上全面 禁止出口武器和技术”。事实并非如此。早在1983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就关 于美国政府相互交流防卫技术的要求发表过“内阁决议”:称政府内部经过“反复慎重 研究”,“回应美国提出的要求,作为相互交流的一环,开辟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的道 路,为使提供武器技术具有实效,包括提供符合‘必要物品’的武器在内。在提供武器 技术之际,无须遵循武器出口三原则”。(注: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资料31,第348页。)同年11月,中曾根内阁与美国政府签署了武器技术转让备忘录,允 许日本私人企业参加美国“星球大战计划”的研究工作。1987年日本还与美国签署了政 府级联合研究协议,成为继英国、德国、意大利、以色列之后第五个参加这一研究计划 的西方盟国。(注:方连庆等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下),第679—680页。)

  2004年12月3日,日本政府做出决定,在日美联合开发和生产导弹防御系统领域内解除 武器出口三原则的限制;“支援反恐和反海盗对策等项目”,“将按个案研究做出结论 ”。这就又为日本与美国以外的国家共同开发和生产武器提供了可能的发展空间。(注 :“武器出口三原则:MD例外处理达成一致,政府联合执政党反恐对策个别判断”,《 朝日新闻》,2004年12月5日。)12月10日,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又发表谈话说,除按 特例处理导弹防御系统外,日本还将按照逐案核准原则,“在以美国为中心的多国之间 联合开发和生产武器;作为恐怖主义和海盗的对策,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旧军舰等等”( 注:“武器出口三原则:细田官房长官谈话,导弹防卫除外”,《每日新闻》网络版, 2004年12月11日。)。同日,小泉首相也提出,严重依赖船运石油的日本或许可以向东 南亚国家出售武器,以打击海盗行为。(注:[法]法新社东京12月10日电。)

  日本之所以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有国内国外的原因。国外原因主要是,20世纪90年 代后期美国研制和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刺激了日本在这方面的选择,以消除“反导武器一 体化”的障碍,实现日美两军之间“统一情报与指挥运作”。2004年8月,防卫厅决定 与美国共同开发搭载“宙斯盾”系统的弹道导弹驱逐舰的中枢系统:(注:“防卫厅方 针:日美研究宙斯盾舰中枢系统技术”,《朝日新闻》,2004年9月1日。)“武器出口 三原则”即成为日美“共用战斗力”的羁绊。随着对美国解除限制,日本即可直接向美 军提供武器和美国急欲得到的尖端军用技术,大举提高日美军队及军工技术的合作水平 。从日本国内看,修改三原则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是那些既生产民用产品也制造武器 的军工企业。日本军工企业集团梦想抢占世界军工市场,分割出口武器及技术的巨大利 润“蛋糕”。包括丰田和三菱等跨国企业巨头在内的日本经团联等大企业联合团体、自 民党内的“国防部会”等都一直在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从而推动日本政府逐渐走上 “靠武器赚钱”的道路。所以,如今“武器出口三原则”只剩下“一原则”尚在维持中 ,即禁止向“共产党国家”等被日美同盟严加防范的国家出口武器及技术。

  最后,“无核三原则”有名无实。战后日本一向宣称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原子弹爆炸 受害国,因此坚决反对核威慑和核扩散,贯彻“无核三原则”。1964年至2004年,日本 11次在联合国提出“彻底废弃核武器议案”,2004年获得165个国家的支持表决通过。( 注:“‘废核’赞成国最多,日本提案决议连续11年通过”,《每日新闻》,2004年12 月8日。)所谓“无核三原则”是:不制造核武器,不拥有核武器,不允许携入核武器。 自民党在1968年的国会上还提出包括“无核三原则”在内的“无核四政策”:为废弃核 武器推进核裁军;坚持无核三原则;根据日美安保条约,日本安全继续依赖美国的核遏 制力量;积极开发和推进和平利用核能。日本的“无核”姿态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前 首相佐藤荣作还因此荣获1974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但是,随着学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无核三原则”早已是四面洞开。一是“不允 许携入核武器”原则形同一纸空文。据2000年4月至12月间日本媒体报道,1970年9月, 日本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在访问美国期间与美国防部长雷亚德、副国务卿约翰逊举行 秘密会谈时明确表示,日本同意美国把核武器带进日本——中曾根在“不必公开讲”的 前提下声称:“即使日本维持无核政策,为了防备未来发生紧急情况,日本应该保留允 许美国把核武器带入日本的权利。”在两国政府文件解密、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中曾 根也不得不对媒体公开承认“有发言的可能性”。(注:“中曾根承认携入核武器,日 美双方记录有意义,不能否定发言的分量”,“防卫厅长官时允许带入核武器,中曾根 承认发言,日美文件证明”,《朝日新闻》,2000年12月20日。)另据2000年12月13日 《朝日新闻》报道,美国学者罗伯特·诺利斯等人关于部署核武器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 ,在五六十年代,美军为准备打核战争,除了在当时其占领下的冲绳、小笠原群岛的父 岛和硫黄岛等地部署核武器之外,还在日本储备了把核物质进行分离处理的“原子弹” 。迄今为止,携带核武器的美军航母及其他军舰,从未在开赴日本之前卸载过核武器; 日美两国也从未就核武器能否携入日本一事进行过“事前协商”。

  二是“不制造核武器”也与实际情况相反。(1)日本至少拥有1吨以上可以用来制造核 武器的钚。这些钚是日本核电站使用后的核燃料经法国再处理后提炼出来的,于1992年 11月至1993年1月由日本船只“拂晓丸”在海上保安厅巡逻艇的护航下从法国秘密运回 。此外,日本计划在2010年再运入30吨钚,以供核燃料循环使用。韩国《朝鲜日报》的 评论指出,7—8公斤的钚就可以制造一颗与投放在长崎的原子弹当量相等的核弹,到20 10年日本可储备62吨钚,足够制造7500颗核弹。(注:金润坤:“日本有实行核武装之 嫌”,[日]《世界周报》,1994年8月9日,转引自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天津人 民出版社2000年,第56页。)(2)日本掌握了利用钚做核原料的技术——建立快增殖反应 堆。日本自1970年决定建立快增殖反应堆“文殊”。1994年4月5日有报道说,经过数次 失败以后,核裂变反应实验首次达到临界状态,并计划于1995年12月正式运转。(注: 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第56页。)(3)日本早在1973年就完成了核武器基础实验, 成为堪与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比肩的核拥有国。“1973年当时通产省工业技术院物质工 程研究所在绝密情况下完成了基础试验”。“虽然无人知晓这一事实,但日本已经获得 ‘内爆’技术,以钚为原料制造内爆式原子弹在技术上已毫无问题”。“核试验有两种 方式,一种是‘强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方式,一种是‘冷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方式。前 者是所谓的核爆炸实验,后者是不伴有核爆炸的核起爆装置试验。关于内爆式原子弹, 完成核起爆装置就意味着核武器的完成。”(注:[日]惠谷治:“模拟日本核武装的过 程”,《追求》双周刊,2004年9月8日。)“以色列未进行强放射性物质试验,仍能拥 有核武器”,(注:[日]惠谷治:“模拟日本核武装的过程”,《追求》双周刊,2004 年9月8日。)所以,定义“日本拥有核武器”从逻辑上和历史经验上说是成立的。

  关于“不拥有核武器”,日本前首相羽田孜承认:“日本有能力拥有核武器,但不拥 有。”(注: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第55页。)应该确切地说,日本目前仅仅不拥 有“成品”核武器,而其一旦放手制造核弹就能够很快成为核大国。目前不过与美国共 有核武器而已。最具“和平国家”象征意义的“无核三原则”已经是徒有虚名。

  三、防卫战略转向

  20世纪末以来,在争当军事大国指导思想的推动下,日本防卫战略从专守防卫一转再 转,现已根本转向。

  (一)防卫方针外向化

  日本防卫方针的外向化经历了二次转折。第一次是1995年的《关于1996年以后的防卫 计划大纲》。在“留意到发生地区纷争和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等安全保障上应该考虑的 事态多样化”的理由下,日本提出防卫力量应该担负三项主要任务:以防卫日本为基本 任务,充分准备应对大规模灾害等各种事态,“同时,应该在我国积极致力于构筑更加 稳定的安全保障环境的过程中,适时适当地承担职责”。(注:[日]资料11:《关于199 6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安全保障会议、内阁会议1995年11月28日通过),《日本的 防卫》(防卫白皮书)2003年版,第342页。)这是防卫纲领性文件首次将参与国际安全事 务作为自卫队的职责。

  第二次转折是2004年的《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以下简称新防卫大纲)。 新防卫大纲“基本方针”部分开宗明义提出两个防卫目标:“第一目标”是防止对日本 的直接威胁;“第二目标”是“改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防止威胁波及我国”。这是防 卫大纲首次将日本的安保目标扩大到没有地理界限的“改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的范围 之内。与此同时,新防卫大纲指出自卫队的新职责是“能够有效地应对新威胁和多种事 态”,并且提出新的建军重点:使防卫力量“具备适应性、机动性、灵活性、多用途性 ,得到建立在军事技术水准变化动向基础上的、高度的技术力量和情报能力的支持”; (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3页。)要求“自卫队的任务多样化、国 际化、装备高度化”。日本在同盟框架内的职责分担打造出海陆空自卫队的外向特长, 防空、地面支援、运输、反潜、监视日本重要海湾及周边海域等支援美军的任务,使日 本军力具有先进的防空、海上扫雷、反潜、侦察、护航、运输等优势,为外向战略所需 要的防卫力量远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大纲还将参与国际安全事务作为自卫队的两大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防卫力量除防 卫本国外,“有必要能够自主并积极地致力于国际和平合作活动”。(注:《关于2005 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6页。)它在1995年的旧大纲中只是非基本任务,在现行《 自卫队法》中是与“协助运动会比赛”等“附属任务”并列记载在“杂则部分”,而在 2005年防卫厅的自卫队法修正案中将被提升为自卫队的“本职任务”,其重要程度与对 付外国侵犯日本的“防卫出动”和“治安出动”相当。(注:“自卫队法修正案提上普 通国会,将海外活动作为本职任务”,《每日新闻》网络版,2005年1月7日。)

  上述外向化转变从冷战一结束就开始了。1991年4月自卫队首次开赴波斯湾扫雷,至20 04年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进行“人道主义救援”,至今海外派兵已有大约9个项目近20 次,国际紧急援助活动约4项近10次;1992—2004年,携带出国的武器从手枪、步枪逐 渐升级到无后坐力炮、反坦克弹和机枪。现在,永久性海外派兵法案正在炮制之中,不 久将提交国会审议,一旦表决通过,自卫队出兵海外参与国际军事行动就能够步入常轨 。

  (二)防卫活动的地理界限扩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美日安全保障同盟的“重新定义”,日本防卫活动的地 理界限不断扩大。《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和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将日美同盟的 适用范围及驻日美军的行动区域从“针对苏联”限定远东扩展到“亚洲太平洋地区”, 落实到日本国内法则表述为“周边事态”。虽然“周边”没有清晰的地理界限,但毕竟 将印度洋排除在外。这是日本冷战后首次配合美军战略部署而扩大自卫队战时支援美军 的活动区域,与美军分担稳定亚太地区安全的义务,维护两国在亚太的共同利益。美国 则认可日本“负有领导世界的责任”,同意两国在“全球问题上”展开新层次的合作。 (注:[日]资料27《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1996年4月17日), 资料28《日美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9月23日),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第341-346页。)

  “9·11事件”后,日本防卫力量的活动范围紧跟美国反恐战争迅速扩展,自卫队支援 美军的活动区域从表述暧昧的“周边”一举推进到印度洋。海上自卫队的补给舰、扫雷 母舰、护卫舰纷纷在印度洋上“亮出旗帜”,“雾岛号”、“宙斯盾”导弹驱逐舰在多 国部队发动伊拉克战争后则开赴波斯湾;航空自卫队往返于美国与伊拉克战场之间运输 美军士兵及其军用物资;陆上自卫队则分批携带重武器开赴伊拉克战地展开“人道主义 支援活动”。小泉政府告诉国民,确保中东的石油供应和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对于日本非 常必要,只有支援美国才能换取美军帮助日本应对“朝鲜威胁”,竭力证明日本有必要 在该地区保持“军事存在”,直至新防卫大纲特别写明“从中东到东亚地区”与日本之 间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在战略应对范围的界定上与美国划定的“弧形不稳定地带 ”完全重合。(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4页。)这种“弧形不稳定 地带”与日本安全关系的定位充分证明,日本全盘接受美国的新战略安排,将从中东到 东亚的广大地区纳入日本防卫战略的应对范围之内。

  (三)战略遏制对象具体化

  随着防卫战略的外向化和活动范围的扩大,日本战略遏制对象越来越具体化。新防卫 大纲为“应对新威胁和多种事态”规定了“主要”遏制对象:第一,“弹道导弹攻击” ;第二,“袭击和特种部队攻击”;第三,“对岛屿的侵略”;第四,“监视警戒周边 海域空域并应对侵犯领空、武装特工船等”,其中包括“妥当地对付周边海域内的武装 特工船、在领海内潜航的外国潜水艇等”。新防卫大纲还以较多篇幅鼓噪所谓“中国威 胁”。中国在日本防卫白皮书被作为防范对象可以追溯到1996年,此后,在日本政府的 有关正式文件内,关于中国军费、导弹配备、海军舰艇及调查船的活动、台湾海峡局势 及两岸军力可能失衡等警惕性的表述逐年增加。在新大纲中,不仅“围绕朝鲜半岛和台 湾海峡问题的不透明、不稳定因素”的字样再次出现,而且,更加强调中国的“军事威 胁”:“中国对于这一地区的安全保障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推进核武器、导弹的战斗 力和海空军力量近代化的同时,企图扩大海洋活动范围等等,今后也有必要关注这种动 向”。(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1,4-5页。)正如日本媒体所指出 的那样:“这不仅仅是关注,能够理解为实际上是将该动向视为‘威胁’。(新大纲)首 次涉及岛屿应对侵略问题,不正是担心将来可能在台湾海峡发生武力冲突吗?”(注:“ 新防卫大纲:多功能防卫要严格节制”,《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12月12日。)可 以说,新大纲将遏制对象锁定朝鲜与中国,视之为主要的“新威胁”,决心“有效地应 对”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可能发生的“多种事态”。

  综上所述,日本战后通过限制防卫的法律法规体系、机制及国防战略,构筑了一条和 平的发展轨道。但冷战以后,日本军事领域受到的制约加速松动,过去数十年间的悄然 “量变”如今已经走向“质变”,取代其专守防卫法律体系的则是最近五年特别是“9 ·11”以后成型的战时法律体系(《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等相关三法、《限制外国军 用品海上运输法》等“有事”七法)。这些法律与1999年5月通过的《周边事态法》等新 防卫指针相关三法一起,进一步完善了战争法律体系,从而使日本能够在日美军事同盟 体制中发挥划时代的新作用。可以断言,在驻日美军基地及美军舰艇受到攻击的情况下 ,日本将行使“自卫权”参战,而无须等待修宪实现与美国一起“行使集体自卫权”。 换言之,一旦“周边”有事,而美军武力干预之时,不应对日本“保持中立”抱有幻想 。

  至此,正式修改和平宪法只是日本“和平国家”外衣最后的也是形式上的一道屏障了 。今后日本向何处去又如何作为,不仅取决于国内政治力量的互动,还要受到美国、中 国等东亚国家及其他国际力量的牵制和影响,其动向值得密切关注。

作者介绍:李秀石,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李秀石

现代国际关系 2005年05期

  日本战败后在军事领域的发展受到国内外的多方限制,最根本的约束来自1947年5月生 效的《日本国宪法》。同时,在涉及国防和日美军事同盟的具体问题上,又有若干根据 宪法做出的原则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威机构“内阁法制局”发表的“政府宪法解释” ,以及历届内阁发布的“政府见解”。这些具有宪法或法律效用的具体原则,形成以宪 法为总纲、以具体原则为细目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和平国家”的保障机制,并通 过实施防御性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加以贯彻。所以,日本宪法与和平原则、防卫法律法 规体系与保障机制、保障机制与防卫战略之间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关系,后者以 前者为基础。但是,十多年来日本加速突破其在军事上所受的限制,致使宪法的和平原 则和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丧失应有的作用,进而引起防卫战略的根本转向,最终导致“和 平国家”性质生变。

  一、“和平国家”根基动摇

  《日本国宪法》是规定日本“和平国家”性质的根本大法。宪法序言部分特别昭示了 三大思想原则:“民主主义”、“国际和平”、“主权在民”。“国际和平”集中体现 于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第九条,以及宪法序言部分和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其中,规定不拥有军队、不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第九条是“和平宪法”的 核心。1972年公布的“政府宪法解释”说,从宪法序言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没有禁 止为了维护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全其存在的必要的自卫措施,但是,以和平主义为基 本原则的宪法,不能解释为无限制地承认自卫措施;宪法规定的能够允许的武力行使, 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急迫、不正当的侵害”。(注:第69届国会休后参议院决算委 员会提出的资料(1972年10月14日)。这一见解是1981年5月29日国会回复众议院议员稻 叶诚一的提问(“宪法、国际法与集体自卫权”)的答辩书的原型,至今仍然是日本政府 坚持的宪法解释。前参议院内阁委员会调查室调查员樱井敏雄:“日美防卫合作的进展 与集体自卫权争论”,[日]防卫法学会编:《防卫法研究》,1997年第21期,第32—37 页。)宪法与“政府宪法解释”,将国家放弃战争、不拥有军队与国家在遭受不正当侵 害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这对矛盾统一起来,建构起“国际和平”原则与“国家自卫权利” 相结合的和平国家防卫战略框架,二者在相辅相成的同时相互制约。日本宪法倡导的“ 和平理念”日渐空洞化,宪法规定的和平原则受到侵蚀,从而动摇了日本“和平国家” 的立国之本。

  首先,日本军事力量发展已完全逾越“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宪法原则 。日本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只有第九条。第九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日本 国民真诚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利发动战争、以武力威胁 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注:《日本国宪法》,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guide/houki/1.htm)但是,几十年来日本却发展起一支具有较大规模 和较强实力的军事力量。至2003年3月31日为止,日本陆海空自卫队总兵力已达23.7万 人,在主要国家正规军人数排行中为12位,而且已具备亚洲最强的综合战斗力,并拥有 仅次于美军的海上及空中武器装备。自卫队早在25年前就实施“质量建军”,努力打造 现代化的陆军,远洋型海军和远洋截击型的空军。陆上自卫队虽然只有14.8万人,但装 备精良,机动性强,而且拥有8个地对空导弹发射集群,配备着“爱国者”PAC-3及其改 良型地对空导弹和新型中程导弹等各类导弹。海上自卫队拥有54艘护卫舰,2004年起耗 资1164亿日元建造新型直升机航空母舰(CVH)的超大型舰艇;另有4艘战列舰以及由重巡 洋舰搭载的“宙斯盾”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亚洲只有日本配 备该防御系统,它可以同时捕捉200个目标、引导舰载导弹同时打击18个目标;此外还 拥有P-3C反潜巡逻机和SH-60J型反潜直升机,具有早期预警、高速攻击能力和仅次于美 国的反潜能力。航空自卫队则拥有除美国空军外数量最多、世界上只有以色列和沙特阿 拉伯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的F-15J/DJ主力战机以及F-4EJ战机,还有当今最先进的早期 预警巡逻机E-2C和E-767。最能代表海陆空自卫队远程化、高速化的是,陆上自卫队的

  CH-47J/JA运输直升机;海上自卫队的“大隅”号运输舰和扫雷运输机;航空自卫队的

  C-1、C-130H和CH-47J运输机,以及波音767空中加油运输机。显而易见,自卫队三军的 远程、高速兵力投放能力和远程攻击能力均已经远远超出防御范围。(注:2003年版《 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7:“主要国家、地区正规军及预备役兵力”,资料20 :“主要舰艇服役数量、性能”,资料21:“主要飞机拥有数量、性能”,第322,336 -337页。)

  日本军费迅速增加充分证明了自卫队扩军的事实。(注:日本防务开支没有包括军人的 抚恤金和武器装备的研究开发费用,抚恤金由日本厚生省支出,武器研发费则由各大军 工企业集团自负。北约国家将这些计算在国防费内,所以,日本实际上的军费总额至少 应该膨胀20%以上。)20世纪80年代正是日本采取紧缩财政时期,一般政府开支的增长率 限制在1.18%,但军费开支的增长率却保持6-7%。1989年日本防务开支折合280亿美元, 这个数字大体与英、法、西德持平;1991年至1995年为1710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这 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军费大国。(注:中国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编:《 日本军事基本情况(1997年版)》,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7页。)以后日本的军费 开支一直紧跟美国排名世界第二位。(注:吴廷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190页;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13:“中期防务力量整 备计划(2001-2005年度)”,资料26:“各国国防费变迁”,第330,340页。)日本事实 上已在向军事大国突进。无怪小泉纯一郎首相直言不讳地宣称,日本自卫队事实上就是 “军队”。

  其次,日本宪法规定的“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原则已不再具有实际限制意义。日本 宪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为达到前项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所谓“国家的交战权”是指交战国所拥有的国际法意义上各 种权利的总称,一是交战国杀伤对方国家的兵力并进行破坏的权利;二是交战国占领对 方国家的领土等权能,不同于为保卫国家不受外国侵犯而行使“自卫权”。1956年3月2 日,日本内阁法制局长林修三在众议院宣布“政府宪法解释”,明确了“国家的交战权 ”的含义:交战权是“国际法上在战争状态下交战国所拥有的权利。例如,推行占领行 政、或者缉捕中立国的船舶等权利。因而,我国在现行宪法下不承认这种意义上的交战 权”。不到半个世纪,小泉内阁决定派遣政府文职人员参加美国防部领导的伊拉克重建 和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推行占领行政”。2003年4月15日,内阁法制局第一部长宫崎 礼壹在参议院外交防卫委员会上,就小泉内阁的决定发表“政府见解”:“关于伊拉克 事态,因为日本不是行使武力的当事者,所以不涉及宪法第九条。”这实际上否定了19 56年的“政府宪法解释”。

  就交战国杀伤对方国家兵力并进行破坏的权利而言,交战权不同于“自卫权”。在本 国领域内击退来犯之敌当属自卫,是维护本国利益的正当行为,但不能允许在“自卫” 的名义下侵犯他国的权益。但是,日本现行《限制外国军用品海上运输法》规定,在发 生针对日本的“武力攻击事态”之际,自卫队能够对航行在公海上的所有船只(无论敌 国还是中立国)进行强制停船检查;对“运输外国军用品的船只”能够采取卸货、押送 驶往日本港口等行动;对拒绝停船者实施武力攻击——“为确保停船措施之实效性,允 许自卫官在合理的必要限度内使用武器”。最近,日本政府又将自卫权的应用范围扩大 到“防卫日本的美军舰艇”。日本政府的立场是,在驻日美军基地和采取“防卫日本行 动”的美军舰艇受到攻击的情况下,自卫队排除上述攻击,相当于行使“个别自卫权” ,这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能够做到。(注:“集体自卫权:首相‘行使需修宪’,限定 防卫日本的美军”,[日]《朝日新闻》,2004年6月28日。)这些“权利”虽被冠之以“ 自卫权”的名义,但实际上却是宪法禁止的“交战权”。

  很显然,这都是对宪法和平原则的架空与颠覆。即使目前暂不修宪,日本事实上也不 再是受制于宪法而不可对外动武的“和平国家”。正因为如此,所有积极推进修宪的右 翼势力都在高唱“修改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保留第一款”是“不会改变宪法的和平理念 ”,以此来蒙骗普通民众和国内外舆论,制造修宪而不改其和平宗旨的假象。

  第三,“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法律禁区几经践踏。“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具体含义是 :即使日本没有受到攻击,但是如果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受到了非法攻击,日本 将视之为对本国的攻击,有权对攻击国进行反击。宪法没有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具体规定 ,1972年内阁法制局就其发布的“政府宪法解释”是这样的:我国是主权国家,当然拥 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宪法所能允许的武力行使,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急迫、 不正当的侵害,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阻止施加于外国的武力攻击,这在宪法上不予允许 。(注:樱井敏雄:“日美防卫合作的进展与集体自卫权争论”,《防卫法研究》,第3 2—37页。[日]防卫厅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资料8:“关于众议院议员 稻叶诚一提出的‘宪法、国际法与集体自卫权’的提问的答辩书”,第323页。)也就是 说,宪法承认日本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但不允许行使。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曾根康弘首相就宣称,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自卫队有权在日本 周围数百海里和1000海里交通线的范围内,保护“支援日本”或“攻击苏联基地”的美 国军舰;日美签署的《日美联合作战计划》(1984年12月)和《保卫海上通道联合研究报 告》(1986年12月)也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注: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资料53,第364页;方连庆等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第679页。)

  小泉首相执政以来,许多军事举措违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禁令。2001年9月21日, 为“防备恐怖分子袭击”,海上自卫队出动护卫舰、海上保安厅派出巡逻艇为美军“小 鹰号”航母离开横须贺港护航,军方提出的“法律根据”是:遵循《防卫厅设置法》第 五条第十八款进行“调查、研究”。2002年12月,日本将“宙斯盾”导弹驱逐舰开赴印 度洋支援美军反恐,日美在双方战舰上设立海上联合司令部,在自动传输数据、情报和 指挥系统方面积累实战经验。2003年2月25日,按照《应对恐怖特别措施法》派往印度 洋的海上自卫队补给舰,在途中为开赴伊拉克战场的美军“小鹰号”航母“间接提供燃 料”。(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承认‘间接’为伊拉克参战美航母补给燃料”,[日 ]《日本经济新闻》,2003年5月9日。)驻扎科威特支援多国部队的日本航空自卫队,首 次在伊拉克与美国之间运输美军参战武装士兵、直升机、车辆等军需物资。(注:“科 威特:航空自卫队向伊拉克运送武装美军士兵”,《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12月8 日。)自卫队提供给美军的补给物资,也从水、粮食等扩大到弹药。自卫队的上述行动 都成为美国对外战争行动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冲破了宪法的制约。

  然而,日本2003年的防卫白皮书却辩解说,自卫队根据应对恐怖措施法对美军等展开 支援活动,“不等于以行使武力为目的的补给和运输合作”。(注:2003年版《日本的 防卫》(防卫白皮书),第88页。)2004年的防卫白皮书特别提出,关于集体自卫权问题 正在展开修改与否的“讨论”;(注:“日本防卫白皮书是自卫队改造计划”,[日]《 东京新闻》,2004年7月7日。)小泉首相的咨询机构也建议,尽早整理在现行宪法框架 内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注:[日]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恳谈会:《 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恳谈会报告——面向未来的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2004年10月, 第31页。)如果日本在对美军事支持中全面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必然与在世界各地发动 战争的美国共同承担作战义务,这等于自动地完全解除了禁止“以国家权利发动战争” 的法律约束。三年来,赖斯等多名美国政要一再劝说日本解除禁令,将日美同盟提升至 美英同盟的水准,这无异于是在推动日本突破进行对外战争的最后屏障。

  二、和平保障机制蜕变

  在和平宪法被架空的同时,日本“和平国家”的保障机制也早已发生渐进性蜕变,目 前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效能。

  首先,“文官治军原则”失效。战后至今,自卫队一向宣称贯彻“文官治军”原则, 接受宪法、议会政治体制以及防卫厅内被称为“西装帮”的文职军人的共同钳制。1963 年参谋长联席会议曾因支持和组织陆海空自卫队的84名中级军官拟订对朝作战“三矢计 划”,遭到在野党的严厉追究。然而,《朝日新闻》最近公布出人意外的新事实。经过 对数名自卫队高官进行调查并对美军太平洋司令部的解秘报告进行核实,发现自卫队从 1954年成立伊始就与驻日美军共同制定针对苏联入侵的“联合作战计划”;按照每年更 新一次的“统一指挥”作战计划,日方制定每年的《年度防卫发展计划》。直至1978年 ,身为“自卫队最高指挥官”的日本首相对此竟然一无所知。(注:“自卫队:与驻日 美军联合制定假想苏联登陆作战计划”,《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7月1日。)

  此外,1950年以来,在美军扶植下建立起来的日本电子监听机构,一直将监听情报优 先提供给驻日美军;文官负责管理情报工作的机制流于形式,“部队‘军装帮’从作战 情报的观点出发接受美军指挥进行工作”。直到1983年9月1日发生苏联战机击落韩国民 航客机事件,日本政府和防卫厅事务次官等人才发现“美国第一、日本第二”这一情报 工作的秘密。(注:前副首相后藤正晴采访录:“‘情报限于军装帮军人’很难办,政 府不能缺少全盘组织”,《朝日新闻》,2004年9月21日。)这就是说,在相当长的时期 内,名义上由“文官节制”的自卫队,在涉及动用武力等日美军事合作领域中,事实上 都是军衔较高的‘军装帮’做主,他们听命于驻日美军司令部。日本首相、国会以及审 议国防重要事项的“内阁安全保障会议”,竟然长期不了解自卫队与美军的联合作战计 划;防卫厅内专门负责节制自卫队的“西装帮”也未能了解或报告军方的真实动向。

  现在,日本军方就连这种流于形式的“文官治军”也不再容忍。防卫厅内的职业军人 ——“军装帮”以“西装帮”没有发挥作用为由反复发起攻势,要求废除战后文官统制 自卫队的象征——“防卫参事官制度”,(注:防卫参事官制度根据《自卫队法》设立 ,由防卫厅的官房长与防卫局长等10名文官在政治军事方面“节制”自卫队,辅佐防卫 厅长官。)企图确立“军装帮”作为防卫厅长官的唯一的“辅佐”地位。2004年8月,战 后首位出自“军装帮”的防卫厅长官石破茂下达指示:修改这一制度以适应“战时迅速 决策”的需要。(注:“防卫厅长官修改辅佐:石破下达文件指示”,《朝日新闻》,2 004年8月28日。)事实上,“军装帮”原本享有法律赋予的向防卫厅长官提出建议的权 利。“军装帮”发起攻势的目的,是要“以参事官制度为中心进行组织改革”。2004年 12月27日,新任防卫厅长官大野功统发表了防卫厅组织改革中期报告,明确了保留参事 官制度的方针:一方面确保三军参谋长“接触”防卫厅长官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调 整和改善运作”,让防卫参事官能够“机动地提出建议”。(注:“防卫厅:文官参事 官制度继续存在,拒绝军装帮主张”,《每日新闻》,2004年12月17日;“防卫厅改革 中期报告:辅佐长官的防卫参事官制度继续存在”,《每日新闻》,2004年12月27日。 )至此,象征“文官治军原则”的“防卫参事官制度”虽然免遭废除,但防卫参事官的 职能已经从分兵把守型的“节制”,蜕变成不得有碍“迅速决策”的“机动建议”。

  更为严重的是,按照2003年12月日本内阁决定部署导弹防御系统之际的既定方针,防 卫厅将于2005年向国会提交“自卫队法修正案”,以实现“首相直接判断并下达发射拦 截导弹的命令”。现行《自卫队法》规定,“侵犯领空”须由防卫厅长官判断和采取措 施,并没有关于导弹防御的规定。防卫厅准备在自卫队法中增加“防卫出动”的“例外 ”规定,“在发射导弹拦截射向日本的弹道导弹之际,简化必须经由内阁会议和安全保 障会议讨论决定的手续”,(注:“自卫队法修正案提交普通国会,将海外活动作为本 职任务”,[日]《每日新闻》网络版,2005年1月7日。)在“导弹落地之前”实施拦截 。如果首相直接指挥拦截作战,内阁、安全保障会议、国会及防卫厅文官等势必完全被 排除在外,“文官治军原则”对于日本参与武装冲突的第一步骤将不可能产生节制作用 。首相的瞬间决定,将带来突破宪法最后屏障的重大结果,导致首相与军方在战争决策 上的“独裁”。

  其次,“武器出口三原则”缺口洞开。“武器出口三原则”是1967年佐藤内阁提出的 重要国策,其含义是日本不向共产党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国家纷争 的当事国这三类国家出口武器及技术。1976年三木内阁再次发表“政府统一见解”:“ 向以上三原则限制对象以外的国家出口武器也要慎重。”由此,日本宣称“事实上全面 禁止出口武器和技术”。事实并非如此。早在1983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就关 于美国政府相互交流防卫技术的要求发表过“内阁决议”:称政府内部经过“反复慎重 研究”,“回应美国提出的要求,作为相互交流的一环,开辟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的道 路,为使提供武器技术具有实效,包括提供符合‘必要物品’的武器在内。在提供武器 技术之际,无须遵循武器出口三原则”。(注: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资料31,第348页。)同年11月,中曾根内阁与美国政府签署了武器技术转让备忘录,允 许日本私人企业参加美国“星球大战计划”的研究工作。1987年日本还与美国签署了政 府级联合研究协议,成为继英国、德国、意大利、以色列之后第五个参加这一研究计划 的西方盟国。(注:方连庆等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下),第679—680页。)

  2004年12月3日,日本政府做出决定,在日美联合开发和生产导弹防御系统领域内解除 武器出口三原则的限制;“支援反恐和反海盗对策等项目”,“将按个案研究做出结论 ”。这就又为日本与美国以外的国家共同开发和生产武器提供了可能的发展空间。(注 :“武器出口三原则:MD例外处理达成一致,政府联合执政党反恐对策个别判断”,《 朝日新闻》,2004年12月5日。)12月10日,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又发表谈话说,除按 特例处理导弹防御系统外,日本还将按照逐案核准原则,“在以美国为中心的多国之间 联合开发和生产武器;作为恐怖主义和海盗的对策,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旧军舰等等”( 注:“武器出口三原则:细田官房长官谈话,导弹防卫除外”,《每日新闻》网络版, 2004年12月11日。)。同日,小泉首相也提出,严重依赖船运石油的日本或许可以向东 南亚国家出售武器,以打击海盗行为。(注:[法]法新社东京12月10日电。)

  日本之所以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有国内国外的原因。国外原因主要是,20世纪90年 代后期美国研制和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刺激了日本在这方面的选择,以消除“反导武器一 体化”的障碍,实现日美两军之间“统一情报与指挥运作”。2004年8月,防卫厅决定 与美国共同开发搭载“宙斯盾”系统的弹道导弹驱逐舰的中枢系统:(注:“防卫厅方 针:日美研究宙斯盾舰中枢系统技术”,《朝日新闻》,2004年9月1日。)“武器出口 三原则”即成为日美“共用战斗力”的羁绊。随着对美国解除限制,日本即可直接向美 军提供武器和美国急欲得到的尖端军用技术,大举提高日美军队及军工技术的合作水平 。从日本国内看,修改三原则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是那些既生产民用产品也制造武器 的军工企业。日本军工企业集团梦想抢占世界军工市场,分割出口武器及技术的巨大利 润“蛋糕”。包括丰田和三菱等跨国企业巨头在内的日本经团联等大企业联合团体、自 民党内的“国防部会”等都一直在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从而推动日本政府逐渐走上 “靠武器赚钱”的道路。所以,如今“武器出口三原则”只剩下“一原则”尚在维持中 ,即禁止向“共产党国家”等被日美同盟严加防范的国家出口武器及技术。

  最后,“无核三原则”有名无实。战后日本一向宣称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原子弹爆炸 受害国,因此坚决反对核威慑和核扩散,贯彻“无核三原则”。1964年至2004年,日本 11次在联合国提出“彻底废弃核武器议案”,2004年获得165个国家的支持表决通过。( 注:“‘废核’赞成国最多,日本提案决议连续11年通过”,《每日新闻》,2004年12 月8日。)所谓“无核三原则”是:不制造核武器,不拥有核武器,不允许携入核武器。 自民党在1968年的国会上还提出包括“无核三原则”在内的“无核四政策”:为废弃核 武器推进核裁军;坚持无核三原则;根据日美安保条约,日本安全继续依赖美国的核遏 制力量;积极开发和推进和平利用核能。日本的“无核”姿态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前 首相佐藤荣作还因此荣获1974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但是,随着学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无核三原则”早已是四面洞开。一是“不允 许携入核武器”原则形同一纸空文。据2000年4月至12月间日本媒体报道,1970年9月, 日本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在访问美国期间与美国防部长雷亚德、副国务卿约翰逊举行 秘密会谈时明确表示,日本同意美国把核武器带进日本——中曾根在“不必公开讲”的 前提下声称:“即使日本维持无核政策,为了防备未来发生紧急情况,日本应该保留允 许美国把核武器带入日本的权利。”在两国政府文件解密、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中曾 根也不得不对媒体公开承认“有发言的可能性”。(注:“中曾根承认携入核武器,日 美双方记录有意义,不能否定发言的分量”,“防卫厅长官时允许带入核武器,中曾根 承认发言,日美文件证明”,《朝日新闻》,2000年12月20日。)另据2000年12月13日 《朝日新闻》报道,美国学者罗伯特·诺利斯等人关于部署核武器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 ,在五六十年代,美军为准备打核战争,除了在当时其占领下的冲绳、小笠原群岛的父 岛和硫黄岛等地部署核武器之外,还在日本储备了把核物质进行分离处理的“原子弹” 。迄今为止,携带核武器的美军航母及其他军舰,从未在开赴日本之前卸载过核武器; 日美两国也从未就核武器能否携入日本一事进行过“事前协商”。

  二是“不制造核武器”也与实际情况相反。(1)日本至少拥有1吨以上可以用来制造核 武器的钚。这些钚是日本核电站使用后的核燃料经法国再处理后提炼出来的,于1992年 11月至1993年1月由日本船只“拂晓丸”在海上保安厅巡逻艇的护航下从法国秘密运回 。此外,日本计划在2010年再运入30吨钚,以供核燃料循环使用。韩国《朝鲜日报》的 评论指出,7—8公斤的钚就可以制造一颗与投放在长崎的原子弹当量相等的核弹,到20 10年日本可储备62吨钚,足够制造7500颗核弹。(注:金润坤:“日本有实行核武装之 嫌”,[日]《世界周报》,1994年8月9日,转引自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天津人 民出版社2000年,第56页。)(2)日本掌握了利用钚做核原料的技术——建立快增殖反应 堆。日本自1970年决定建立快增殖反应堆“文殊”。1994年4月5日有报道说,经过数次 失败以后,核裂变反应实验首次达到临界状态,并计划于1995年12月正式运转。(注: 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第56页。)(3)日本早在1973年就完成了核武器基础实验, 成为堪与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比肩的核拥有国。“1973年当时通产省工业技术院物质工 程研究所在绝密情况下完成了基础试验”。“虽然无人知晓这一事实,但日本已经获得 ‘内爆’技术,以钚为原料制造内爆式原子弹在技术上已毫无问题”。“核试验有两种 方式,一种是‘强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方式,一种是‘冷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方式。前 者是所谓的核爆炸实验,后者是不伴有核爆炸的核起爆装置试验。关于内爆式原子弹, 完成核起爆装置就意味着核武器的完成。”(注:[日]惠谷治:“模拟日本核武装的过 程”,《追求》双周刊,2004年9月8日。)“以色列未进行强放射性物质试验,仍能拥 有核武器”,(注:[日]惠谷治:“模拟日本核武装的过程”,《追求》双周刊,2004 年9月8日。)所以,定义“日本拥有核武器”从逻辑上和历史经验上说是成立的。

  关于“不拥有核武器”,日本前首相羽田孜承认:“日本有能力拥有核武器,但不拥 有。”(注:刘江永:《彷徨中的日本》,第55页。)应该确切地说,日本目前仅仅不拥 有“成品”核武器,而其一旦放手制造核弹就能够很快成为核大国。目前不过与美国共 有核武器而已。最具“和平国家”象征意义的“无核三原则”已经是徒有虚名。

  三、防卫战略转向

  20世纪末以来,在争当军事大国指导思想的推动下,日本防卫战略从专守防卫一转再 转,现已根本转向。

  (一)防卫方针外向化

  日本防卫方针的外向化经历了二次转折。第一次是1995年的《关于1996年以后的防卫 计划大纲》。在“留意到发生地区纷争和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等安全保障上应该考虑的 事态多样化”的理由下,日本提出防卫力量应该担负三项主要任务:以防卫日本为基本 任务,充分准备应对大规模灾害等各种事态,“同时,应该在我国积极致力于构筑更加 稳定的安全保障环境的过程中,适时适当地承担职责”。(注:[日]资料11:《关于199 6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安全保障会议、内阁会议1995年11月28日通过),《日本的 防卫》(防卫白皮书)2003年版,第342页。)这是防卫纲领性文件首次将参与国际安全事 务作为自卫队的职责。

  第二次转折是2004年的《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以下简称新防卫大纲)。 新防卫大纲“基本方针”部分开宗明义提出两个防卫目标:“第一目标”是防止对日本 的直接威胁;“第二目标”是“改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防止威胁波及我国”。这是防 卫大纲首次将日本的安保目标扩大到没有地理界限的“改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的范围 之内。与此同时,新防卫大纲指出自卫队的新职责是“能够有效地应对新威胁和多种事 态”,并且提出新的建军重点:使防卫力量“具备适应性、机动性、灵活性、多用途性 ,得到建立在军事技术水准变化动向基础上的、高度的技术力量和情报能力的支持”; (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3页。)要求“自卫队的任务多样化、国 际化、装备高度化”。日本在同盟框架内的职责分担打造出海陆空自卫队的外向特长, 防空、地面支援、运输、反潜、监视日本重要海湾及周边海域等支援美军的任务,使日 本军力具有先进的防空、海上扫雷、反潜、侦察、护航、运输等优势,为外向战略所需 要的防卫力量远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大纲还将参与国际安全事务作为自卫队的两大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防卫力量除防 卫本国外,“有必要能够自主并积极地致力于国际和平合作活动”。(注:《关于2005 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6页。)它在1995年的旧大纲中只是非基本任务,在现行《 自卫队法》中是与“协助运动会比赛”等“附属任务”并列记载在“杂则部分”,而在 2005年防卫厅的自卫队法修正案中将被提升为自卫队的“本职任务”,其重要程度与对 付外国侵犯日本的“防卫出动”和“治安出动”相当。(注:“自卫队法修正案提上普 通国会,将海外活动作为本职任务”,《每日新闻》网络版,2005年1月7日。)

  上述外向化转变从冷战一结束就开始了。1991年4月自卫队首次开赴波斯湾扫雷,至20 04年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进行“人道主义救援”,至今海外派兵已有大约9个项目近20 次,国际紧急援助活动约4项近10次;1992—2004年,携带出国的武器从手枪、步枪逐 渐升级到无后坐力炮、反坦克弹和机枪。现在,永久性海外派兵法案正在炮制之中,不 久将提交国会审议,一旦表决通过,自卫队出兵海外参与国际军事行动就能够步入常轨 。

  (二)防卫活动的地理界限扩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美日安全保障同盟的“重新定义”,日本防卫活动的地 理界限不断扩大。《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和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将日美同盟的 适用范围及驻日美军的行动区域从“针对苏联”限定远东扩展到“亚洲太平洋地区”, 落实到日本国内法则表述为“周边事态”。虽然“周边”没有清晰的地理界限,但毕竟 将印度洋排除在外。这是日本冷战后首次配合美军战略部署而扩大自卫队战时支援美军 的活动区域,与美军分担稳定亚太地区安全的义务,维护两国在亚太的共同利益。美国 则认可日本“负有领导世界的责任”,同意两国在“全球问题上”展开新层次的合作。 (注:[日]资料27《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1996年4月17日), 资料28《日美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9月23日),2003年版《日本的防卫》(防卫白皮书 ),第341-346页。)

  “9·11事件”后,日本防卫力量的活动范围紧跟美国反恐战争迅速扩展,自卫队支援 美军的活动区域从表述暧昧的“周边”一举推进到印度洋。海上自卫队的补给舰、扫雷 母舰、护卫舰纷纷在印度洋上“亮出旗帜”,“雾岛号”、“宙斯盾”导弹驱逐舰在多 国部队发动伊拉克战争后则开赴波斯湾;航空自卫队往返于美国与伊拉克战场之间运输 美军士兵及其军用物资;陆上自卫队则分批携带重武器开赴伊拉克战地展开“人道主义 支援活动”。小泉政府告诉国民,确保中东的石油供应和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对于日本非 常必要,只有支援美国才能换取美军帮助日本应对“朝鲜威胁”,竭力证明日本有必要 在该地区保持“军事存在”,直至新防卫大纲特别写明“从中东到东亚地区”与日本之 间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在战略应对范围的界定上与美国划定的“弧形不稳定地带 ”完全重合。(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4页。)这种“弧形不稳定 地带”与日本安全关系的定位充分证明,日本全盘接受美国的新战略安排,将从中东到 东亚的广大地区纳入日本防卫战略的应对范围之内。

  (三)战略遏制对象具体化

  随着防卫战略的外向化和活动范围的扩大,日本战略遏制对象越来越具体化。新防卫 大纲为“应对新威胁和多种事态”规定了“主要”遏制对象:第一,“弹道导弹攻击” ;第二,“袭击和特种部队攻击”;第三,“对岛屿的侵略”;第四,“监视警戒周边 海域空域并应对侵犯领空、武装特工船等”,其中包括“妥当地对付周边海域内的武装 特工船、在领海内潜航的外国潜水艇等”。新防卫大纲还以较多篇幅鼓噪所谓“中国威 胁”。中国在日本防卫白皮书被作为防范对象可以追溯到1996年,此后,在日本政府的 有关正式文件内,关于中国军费、导弹配备、海军舰艇及调查船的活动、台湾海峡局势 及两岸军力可能失衡等警惕性的表述逐年增加。在新大纲中,不仅“围绕朝鲜半岛和台 湾海峡问题的不透明、不稳定因素”的字样再次出现,而且,更加强调中国的“军事威 胁”:“中国对于这一地区的安全保障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推进核武器、导弹的战斗 力和海空军力量近代化的同时,企图扩大海洋活动范围等等,今后也有必要关注这种动 向”。(注:《关于2005年以后的防卫计划大纲》,第1,4-5页。)正如日本媒体所指出 的那样:“这不仅仅是关注,能够理解为实际上是将该动向视为‘威胁’。(新大纲)首 次涉及岛屿应对侵略问题,不正是担心将来可能在台湾海峡发生武力冲突吗?”(注:“ 新防卫大纲:多功能防卫要严格节制”,《每日新闻》网络版,2004年12月12日。)可 以说,新大纲将遏制对象锁定朝鲜与中国,视之为主要的“新威胁”,决心“有效地应 对”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可能发生的“多种事态”。

  综上所述,日本战后通过限制防卫的法律法规体系、机制及国防战略,构筑了一条和 平的发展轨道。但冷战以后,日本军事领域受到的制约加速松动,过去数十年间的悄然 “量变”如今已经走向“质变”,取代其专守防卫法律体系的则是最近五年特别是“9 ·11”以后成型的战时法律体系(《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等相关三法、《限制外国军 用品海上运输法》等“有事”七法)。这些法律与1999年5月通过的《周边事态法》等新 防卫指针相关三法一起,进一步完善了战争法律体系,从而使日本能够在日美军事同盟 体制中发挥划时代的新作用。可以断言,在驻日美军基地及美军舰艇受到攻击的情况下 ,日本将行使“自卫权”参战,而无须等待修宪实现与美国一起“行使集体自卫权”。 换言之,一旦“周边”有事,而美军武力干预之时,不应对日本“保持中立”抱有幻想 。

  至此,正式修改和平宪法只是日本“和平国家”外衣最后的也是形式上的一道屏障了 。今后日本向何处去又如何作为,不仅取决于国内政治力量的互动,还要受到美国、中 国等东亚国家及其他国际力量的牵制和影响,其动向值得密切关注。

作者介绍:李秀石,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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