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建刚,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改可能误读误用的三个经济学定律
——帕累托改进、希柯斯标准、阿罗不可能定理
【提要】只要不损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进整个福利改善就应适用帕累托改进,而只要在不减少部分人的利益情况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及整体福利仍有增进余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优;总体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适用希克斯标准;个体福利不能最终增加,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落空;阿罗不可能定理并未否定民主决策,多数决仍能形成稳定结果。司改存在对经济学原理的三重误读与误用。
司法改革万千举措,万变不离其宗,最终是为追求司法效能的提高,换言之,是为追求司法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的规律必然有所体现,因此,就不能不遵循相应的经济学原理。而与改革相关度较高,举其要者是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与希克斯标准,此外尚有阿罗不可能定理。上述原理,本次改革可能有误读误用之嫌。
一、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帕累托改进的误用
所谓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损害个体福利的情况下,增进总体福利。换言之,拖累托改进下,总体福利(相应地,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增加,不以损害其他个体的利益为代价。帕累托改进的终点是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指如果不使某部分人的福利减少就不能改变整体福利的状态。它是帕累托改进所能实现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只要不损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进整个福利改善就应适用帕累托改进,而只要在不减少部分人的利益情况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与整体福利仍有增进余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优。
由是观之,首先此次司改改革的发动,未能从帕累托改进出发。以实行员额制的依据为例,认为是因为中国的法官太多了。我们不妨对比域外,试以美国为例。NCSC(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2010年的报告显示,2010年联邦司法系统法官874人,各州司法系统共有法官30319人。(见王禄生:《误把联邦当美国——美国司法经典误读之一》)而中国的法官,2014年统计,30余万总人数中,法官21万,其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并不比美国法官比例高多少。还要看到,美国法官有强大的团队协助办理案件。NCSC的法院辅助人员的列表多达30余种。比如,阿拉巴马州民事上诉法院平均每名法官配备1.5名书记官、3名法官助理、7.6名其他行政人员。说到人均办案数,美国三万名法官年审一亿起案件、人均年办理3413件案件也不过是“神话”。其中2000万起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违警罪和微罪,95%的需判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另外约20%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审前程序就终结了,其余7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前阶段结案。(见法官之家:《美国三万名法官年审一亿起案件的秘诀》)。未进行调查分析,导致未能从帕累托改进出发。其二,此次改革的结果,未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利益格局不能再动,否则就会有人受到损害。也就是改到了最好,再无改进余地。现时的情况如何呢?就主审法官而言,实行了主审法官责任制,并且是终身制,但是待遇却没有同步提高,权力的配置也并未完全到位。就书记员而言,许多地方还是聘用人员身份,没有正式编制,所发工资只是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准上浮若干。若干后续跟进,都有待来日。
二、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希克斯标准的误读
帕累托改进无疑是美好的愿望,也因此在现实中往往不完全适用。经常的情况是,不损害某些人的利益,就不能使总体福利增加。是故,新的原理被提出,这就是希克斯标准。希克斯标准是指,一项改进,只要总体福利增加,就值得实行,只要部分人因此减少的能够得到补偿即可。希克斯标准克服了帕累托改进的刻板教条,为总体福利的改进开辟了新路径。
改革的当前阶段,好啃的骨头都啃完了,以至于不触动某些利益,就不能促进福利的增长。因此,许多人认为,帕累托改进的已无余地,希克斯标准势在必行。高层多如此态度,专家学家也多持此说,舆论普遍跟风。一时间,“改革就是要触动利益”屡见诸于文件讲话、见诸电台报端。“触动利益”俨然成了绝对真理,以至于利益被剥夺者也无言默认。深奥严谨的经济学原理成为各家的口头禅,不能不令人生疑。求证之下,实则大谬不然。
其实,希克斯标准不过是“假想的补偿原理”。不能不看到,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由卡尔多提出,希克斯予以发展)提出的“补偿”系由受益者决定,一切不过是一种“假想”。而希克斯的观点是,这次的受害者下次则可能成为受益者,补偿可以自然而然地进行,长期地看,人们的受益与受害彼此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要假定损失终会得到补偿就可以了。他甚至说,只要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追求效率为导向的,国民收入就会是不断增长的,而且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几乎所有人的境况都会好起来。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逻辑,一种政策的实行,即使将导致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但只要它使国民收入总量有所增加,也可以被说成是增进了社会福利——因为补偿是自然发生的。这无疑是荒唐的。就此而言,希克斯标准是有着重大缺陷的,其缺陷是补偿乃自然发生,这是不真实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希克斯标准必须结合其他标准,也就是必须借助外力作用,而这个外力,就是帕累托改进。正是帕累托改进,使得补偿实际发生,进一步促使利益状态向着帕累托最优方向变化,从而使得希克斯标准得到真正贯彻。归根结底,希克斯标准离不开帕累托改进的助力,毋宁说是主导——路径上须沿用帕累托改进,目标则朝向帕累托最优。质言之,希克斯标准须以帕累托改进为前提、途径与归宿。就此而言,总体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适用希克斯标准;个体福利不能最终增加,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落空。
令人不无忧虑的是,倘若改革后司法效能并未明显提高,即司法的总体效用未增加,不适宜适用希克斯标准,这就意味着改革的代价白白付出。而总体福利若未增加,个体利益先行受损,帕累托改进更将无从谈起,也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的落空。
三、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误读
所谓阿罗不可能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它揭示,依靠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要在各种个人偏好中选择出一个共同一致的顺序,要想借助于投票过程来达到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结果,一般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不过是表象,事实上,阿罗不可能定理只是证明,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集体选择规则,只是在已有的选择规则中,存在着优劣之别。后来者发展了该原理:如偏好峰值理论认为,人们许多偏好构成了一个偏好单峰,多数人的偏好都倾向于其中一个备选方案,多数规则能够导致一个稳定性的结果,从而克服了投票悖论。如中间投票人理论认为,在一个多数决策的模型中,如果个人偏好都是单峰的,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因为选择该政策会使一个团体的福利损失最小。正因为如此,1998年,阿马蒂亚·森在诺贝尔颁奖典礼上的演说中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其实是为论证多数人决策的。至此可以说,阿罗不可能定理并未否定民主决策,多数决仍能形成稳定结果。
正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误读,司改未能广泛征求广大法官的意见,未能对法官们的观点态度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未能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而是暗室谋划,立足于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强行推进,造成设想与现实的脱节,上命与下情缺乏呼应,因而较难赢得法官们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响应,影响改革目标的如愿达成与效能的真正取得。
目前的情况是,第一批试点告一段落,第二批试点箭在弦上,全面开花亦是数程计日,司改可以说是进入承前启后的中局阶段。此时,宜稍作停留,反观重估。笔者相信,自觉运用经济学原理,使得顶层设计接通地气,下情上意沟通无碍,改革将减少无谓的代价,大踏步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如是,法治国可期,中国梦当圆!
作者:高建刚,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改可能误读误用的三个经济学定律
——帕累托改进、希柯斯标准、阿罗不可能定理
【提要】只要不损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进整个福利改善就应适用帕累托改进,而只要在不减少部分人的利益情况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及整体福利仍有增进余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优;总体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适用希克斯标准;个体福利不能最终增加,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落空;阿罗不可能定理并未否定民主决策,多数决仍能形成稳定结果。司改存在对经济学原理的三重误读与误用。
司法改革万千举措,万变不离其宗,最终是为追求司法效能的提高,换言之,是为追求司法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的规律必然有所体现,因此,就不能不遵循相应的经济学原理。而与改革相关度较高,举其要者是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与希克斯标准,此外尚有阿罗不可能定理。上述原理,本次改革可能有误读误用之嫌。
一、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帕累托改进的误用
所谓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损害个体福利的情况下,增进总体福利。换言之,拖累托改进下,总体福利(相应地,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增加,不以损害其他个体的利益为代价。帕累托改进的终点是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指如果不使某部分人的福利减少就不能改变整体福利的状态。它是帕累托改进所能实现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只要不损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进整个福利改善就应适用帕累托改进,而只要在不减少部分人的利益情况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与整体福利仍有增进余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优。
由是观之,首先此次司改改革的发动,未能从帕累托改进出发。以实行员额制的依据为例,认为是因为中国的法官太多了。我们不妨对比域外,试以美国为例。NCSC(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2010年的报告显示,2010年联邦司法系统法官874人,各州司法系统共有法官30319人。(见王禄生:《误把联邦当美国——美国司法经典误读之一》)而中国的法官,2014年统计,30余万总人数中,法官21万,其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并不比美国法官比例高多少。还要看到,美国法官有强大的团队协助办理案件。NCSC的法院辅助人员的列表多达30余种。比如,阿拉巴马州民事上诉法院平均每名法官配备1.5名书记官、3名法官助理、7.6名其他行政人员。说到人均办案数,美国三万名法官年审一亿起案件、人均年办理3413件案件也不过是“神话”。其中2000万起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违警罪和微罪,95%的需判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另外约20%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审前程序就终结了,其余7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前阶段结案。(见法官之家:《美国三万名法官年审一亿起案件的秘诀》)。未进行调查分析,导致未能从帕累托改进出发。其二,此次改革的结果,未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利益格局不能再动,否则就会有人受到损害。也就是改到了最好,再无改进余地。现时的情况如何呢?就主审法官而言,实行了主审法官责任制,并且是终身制,但是待遇却没有同步提高,权力的配置也并未完全到位。就书记员而言,许多地方还是聘用人员身份,没有正式编制,所发工资只是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准上浮若干。若干后续跟进,都有待来日。
二、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希克斯标准的误读
帕累托改进无疑是美好的愿望,也因此在现实中往往不完全适用。经常的情况是,不损害某些人的利益,就不能使总体福利增加。是故,新的原理被提出,这就是希克斯标准。希克斯标准是指,一项改进,只要总体福利增加,就值得实行,只要部分人因此减少的能够得到补偿即可。希克斯标准克服了帕累托改进的刻板教条,为总体福利的改进开辟了新路径。
改革的当前阶段,好啃的骨头都啃完了,以至于不触动某些利益,就不能促进福利的增长。因此,许多人认为,帕累托改进的已无余地,希克斯标准势在必行。高层多如此态度,专家学家也多持此说,舆论普遍跟风。一时间,“改革就是要触动利益”屡见诸于文件讲话、见诸电台报端。“触动利益”俨然成了绝对真理,以至于利益被剥夺者也无言默认。深奥严谨的经济学原理成为各家的口头禅,不能不令人生疑。求证之下,实则大谬不然。
其实,希克斯标准不过是“假想的补偿原理”。不能不看到,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由卡尔多提出,希克斯予以发展)提出的“补偿”系由受益者决定,一切不过是一种“假想”。而希克斯的观点是,这次的受害者下次则可能成为受益者,补偿可以自然而然地进行,长期地看,人们的受益与受害彼此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要假定损失终会得到补偿就可以了。他甚至说,只要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追求效率为导向的,国民收入就会是不断增长的,而且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几乎所有人的境况都会好起来。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逻辑,一种政策的实行,即使将导致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但只要它使国民收入总量有所增加,也可以被说成是增进了社会福利——因为补偿是自然发生的。这无疑是荒唐的。就此而言,希克斯标准是有着重大缺陷的,其缺陷是补偿乃自然发生,这是不真实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希克斯标准必须结合其他标准,也就是必须借助外力作用,而这个外力,就是帕累托改进。正是帕累托改进,使得补偿实际发生,进一步促使利益状态向着帕累托最优方向变化,从而使得希克斯标准得到真正贯彻。归根结底,希克斯标准离不开帕累托改进的助力,毋宁说是主导——路径上须沿用帕累托改进,目标则朝向帕累托最优。质言之,希克斯标准须以帕累托改进为前提、途径与归宿。就此而言,总体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适用希克斯标准;个体福利不能最终增加,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落空。
令人不无忧虑的是,倘若改革后司法效能并未明显提高,即司法的总体效用未增加,不适宜适用希克斯标准,这就意味着改革的代价白白付出。而总体福利若未增加,个体利益先行受损,帕累托改进更将无从谈起,也就意味着希克斯标准的落空。
三、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误读
所谓阿罗不可能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它揭示,依靠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要在各种个人偏好中选择出一个共同一致的顺序,要想借助于投票过程来达到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结果,一般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不过是表象,事实上,阿罗不可能定理只是证明,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集体选择规则,只是在已有的选择规则中,存在着优劣之别。后来者发展了该原理:如偏好峰值理论认为,人们许多偏好构成了一个偏好单峰,多数人的偏好都倾向于其中一个备选方案,多数规则能够导致一个稳定性的结果,从而克服了投票悖论。如中间投票人理论认为,在一个多数决策的模型中,如果个人偏好都是单峰的,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因为选择该政策会使一个团体的福利损失最小。正因为如此,1998年,阿马蒂亚·森在诺贝尔颁奖典礼上的演说中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其实是为论证多数人决策的。至此可以说,阿罗不可能定理并未否定民主决策,多数决仍能形成稳定结果。
正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误读,司改未能广泛征求广大法官的意见,未能对法官们的观点态度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未能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而是暗室谋划,立足于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强行推进,造成设想与现实的脱节,上命与下情缺乏呼应,因而较难赢得法官们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响应,影响改革目标的如愿达成与效能的真正取得。
目前的情况是,第一批试点告一段落,第二批试点箭在弦上,全面开花亦是数程计日,司改可以说是进入承前启后的中局阶段。此时,宜稍作停留,反观重估。笔者相信,自觉运用经济学原理,使得顶层设计接通地气,下情上意沟通无碍,改革将减少无谓的代价,大踏步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如是,法治国可期,中国梦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