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以下简称村级管理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管理员的积极性,提前预防和化解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和信访纠纷,有效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村级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级管理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土所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矿产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特别是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协助做好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国土所报告。

(三)协助做好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个人建房条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村民住宅用地等 。

(四)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内各类建设用地、违法案件调查、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国土所报告,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做好本行政村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用地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及时反映本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村级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镇国土所负责村级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动态巡查、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国土所要将本辖区分成若干片区,每个片区指定1—2 名动态巡查责任人,作为该片区管理员联络员。

第六条 管理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日志,按照日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所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及时向市局及镇政府报送。国土所要指导村级管理员建立好相关台帐等资料。

第七条国土所机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村级管理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村级管理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处置村级管理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国土所应定期组织村级管理员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宣传政策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听取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汇总动态巡查、执法监管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对村级管理员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同时要及时向镇政府或市国土局报告。

第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国土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相关台帐中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性质较严重、须及时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管理员在向国土所报告同时,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态扩大。

第十一条 国土所应对照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并建立考核台账,作为管理员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十二条 村级管理员所在的村(居)委会要为村级管理员提供办公场所,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为村级管理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选 聘

第十三条 村级管理员的聘请范围为全镇行政村(居)。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任一名管理员。

第十四条 村级管理员选聘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法律意识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 周岁之间的村(居)委会成员或大学生村官。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根据村级管理员的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 名候选人名候选人并在该村(居)张榜公示,经过 7 天无异议的,填写《聘用管理员审批表》由国土所报市国土局及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每届村级管理员的聘期为三年。聘用期间,如果所聘的村级管理员未能继续担任新一届村(居)委会干部或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予解聘事由的,由国土所报批准聘用机关批准后,予以解聘。村级管理员被解聘后,国土所应根据聘用条件和程序重新聘任。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村级管理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国土所负责村级管理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培训重点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国土资源信访调处知识等,同时建立健全村级管理员业务学习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国土所负责,考核结果报镇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备案。考核内容以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年终考评要对照村级管理员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量化考评表逐项打分,国土所按照听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查工作台账和工作记录、看动态巡查发现率和报告率、访问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的方式,对每个村级管理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评分,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每个村级管理员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 分以上(含 90分)为称职,再按考核得分的名次确定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对村级管理员给予适当的奖励,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1200元;被确定为称职

第十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国土所负责,考核结果报镇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备案。考核内容以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年终考评要对照村级管理员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量化考评表逐项打分,国土所按照听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查工作台账和工作记录、看动态巡查发现率和报告率、访问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的方式,对每个村级管理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评分,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每个村级管理员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 分以上(含 90分)为称职,再按考核得分的名次确定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对村级管理员给予适当的奖励,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1200元;被确定为称职

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800元,管理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效制止的,由镇政府每案奖励5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土地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村级管理员,镇政府另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级管理员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村级管理员利用协管国土资源工作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管理办法》(+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以下简称村级管理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管理员的积极性,提前预防和化解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和信访纠纷,有效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村级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级管理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土所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矿产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特别是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协助做好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国土所报告。

(三)协助做好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个人建房条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村民住宅用地等 。

(四)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内各类建设用地、违法案件调查、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国土所报告,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做好本行政村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用地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及时反映本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村级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镇国土所负责村级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动态巡查、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国土所要将本辖区分成若干片区,每个片区指定1—2 名动态巡查责任人,作为该片区管理员联络员。

第六条 管理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日志,按照日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所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及时向市局及镇政府报送。国土所要指导村级管理员建立好相关台帐等资料。

第七条国土所机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村级管理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村级管理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处置村级管理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国土所应定期组织村级管理员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宣传政策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听取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汇总动态巡查、执法监管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对村级管理员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同时要及时向镇政府或市国土局报告。

第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国土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相关台帐中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性质较严重、须及时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管理员在向国土所报告同时,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态扩大。

第十一条 国土所应对照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并建立考核台账,作为管理员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十二条 村级管理员所在的村(居)委会要为村级管理员提供办公场所,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为村级管理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选 聘

第十三条 村级管理员的聘请范围为全镇行政村(居)。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任一名管理员。

第十四条 村级管理员选聘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法律意识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 周岁之间的村(居)委会成员或大学生村官。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根据村级管理员的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 名候选人名候选人并在该村(居)张榜公示,经过 7 天无异议的,填写《聘用管理员审批表》由国土所报市国土局及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每届村级管理员的聘期为三年。聘用期间,如果所聘的村级管理员未能继续担任新一届村(居)委会干部或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予解聘事由的,由国土所报批准聘用机关批准后,予以解聘。村级管理员被解聘后,国土所应根据聘用条件和程序重新聘任。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村级管理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国土所负责村级管理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培训重点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国土资源信访调处知识等,同时建立健全村级管理员业务学习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国土所负责,考核结果报镇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备案。考核内容以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年终考评要对照村级管理员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量化考评表逐项打分,国土所按照听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查工作台账和工作记录、看动态巡查发现率和报告率、访问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的方式,对每个村级管理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评分,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每个村级管理员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 分以上(含 90分)为称职,再按考核得分的名次确定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对村级管理员给予适当的奖励,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1200元;被确定为称职

第十九条 村级管理员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国土所负责,考核结果报镇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备案。考核内容以村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管理员的年终考评要对照村级管理员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量化考评表逐项打分,国土所按照听村级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查工作台账和工作记录、看动态巡查发现率和报告率、访问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的方式,对每个村级管理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评分,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每个村级管理员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 分以上(含 90分)为称职,再按考核得分的名次确定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对村级管理员给予适当的奖励,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1200元;被确定为称职

的管理员,由镇政府奖励800元,管理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效制止的,由镇政府每案奖励5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土地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村级管理员,镇政府另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级管理员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村级管理员利用协管国土资源工作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管理办法》(+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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