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一)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二)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如合同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它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管辖权争议案件处理问题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管辖。

(二)同一辖区的上下级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通知先立案的下级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案件裁定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合并管辖。

(三)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移送管辖的案件未达到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受移送法院有权对移送案件进行审理。

(五)移送管辖的案件超出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受移送法院无需再以对移送案件不享有级别管辖权为由,对被移送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合并管辖的案件应由同一合议庭一并审理。

来源:鑫士铭沙龙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一)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二)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如合同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它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

(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管辖权争议案件处理问题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管辖。

(二)同一辖区的上下级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通知先立案的下级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案件裁定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合并管辖。

(三)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移送管辖的案件未达到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受移送法院有权对移送案件进行审理。

(五)移送管辖的案件超出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受移送法院无需再以对移送案件不享有级别管辖权为由,对被移送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合并管辖的案件应由同一合议庭一并审理。

来源:鑫士铭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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