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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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全称) : 贷款人(全称) : 担保人(全称)(1) :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4.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 浮 %, 执行年利率 % 。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其准利 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 浮 %, 执行年利率 %。 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 整, 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合 同的借款执行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 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不另 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 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不另行 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 视为借款对应日。 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 1.4.2 约定 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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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 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4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 。 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4

.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归还借款本息。 4.1.2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 息应利随本清。 4.1.3 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 日/借款对应日) 。如无借款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期数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期数 (1+期利率)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 + 借 款 本 金 -累 计 已 归 还 本 金 额 ) 期 利 率 ( × 借款期数

(3)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 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 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 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 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并按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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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 面通知贷款人。 6.5 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 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 提前收回借款。 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 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7.5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

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的费用。 8.1.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 , 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 8.1.4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当贷款 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与担 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 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 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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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 (清单名称及编号)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 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 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8.2.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 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 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 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 担保物价值减少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 担保期间,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 转让、 出租、 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 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 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 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 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2.10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 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物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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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 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3.4 本合同项下

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保 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8.4 抵押 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 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 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 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5 动产质押 8.5.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 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 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 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 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 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 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6 权利质押 8.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 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 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 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 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 履行各项法定义 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提价款用于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

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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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但保的本合同项下全 部债权, 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 出质人不接收的, 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有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 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 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 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 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 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货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违约使用罚息) 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 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 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 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 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 款人与贷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金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 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 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 保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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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 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 形。 1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 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 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份, 其中借款人 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 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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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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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 : 抵押人(全称) : 抵押物名称 产权人 座落 房产证号 房产建造日期 房产用途 房产建筑面积 本次房产抵押面积 抵押、出租情况 本次抵押房地产暂作价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备注:

第 页共 页

编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本

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年 月至 年 月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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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 : 抵押人(全称) :

抵押物名称 保管人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规格及型号 数量及单位

编号:

暂作价 保险单 保险人 号码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备注: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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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全称) : 贷款人(全称) : 担保人(全称)(1) :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4.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 浮 %, 执行年利率 % 。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其准利 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 浮 %, 执行年利率 %。 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 整, 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合 同的借款执行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 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不另 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 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不另行 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 视为借款对应日。 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 1.4.2 约定 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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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 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4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 。 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4

.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归还借款本息。 4.1.2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 息应利随本清。 4.1.3 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 日/借款对应日) 。如无借款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期数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期数 (1+期利率)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 + 借 款 本 金 -累 计 已 归 还 本 金 额 ) 期 利 率 ( × 借款期数

(3)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 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 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 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 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并按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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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 面通知贷款人。 6.5 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 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 提前收回借款。 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 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7.5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

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的费用。 8.1.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 , 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 8.1.4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当贷款 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与担 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 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 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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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 (清单名称及编号)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 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 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8.2.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 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 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 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 担保物价值减少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 担保期间,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 转让、 出租、 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 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 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 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 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2.10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 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物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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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 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3.4 本合同项下

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保 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8.4 抵押 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 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 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 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5 动产质押 8.5.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 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 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 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 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 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 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6 权利质押 8.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 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 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 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 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 履行各项法定义 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提价款用于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

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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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但保的本合同项下全 部债权, 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 出质人不接收的, 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有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 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 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 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 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 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货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违约使用罚息) 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 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 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 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 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 款人与贷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金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 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 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 保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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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 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 形。 1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 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 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份, 其中借款人 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 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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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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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 : 抵押人(全称) : 抵押物名称 产权人 座落 房产证号 房产建造日期 房产用途 房产建筑面积 本次房产抵押面积 抵押、出租情况 本次抵押房地产暂作价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备注:

第 页共 页

编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本

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年 月至 年 月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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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 抵 押 清 单

抵押权人(全称) : 抵押人(全称) :

抵押物名称 保管人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规格及型号 数量及单位

编号:

暂作价 保险单 保险人 号码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本清单为(合同名称) 备注: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 )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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