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具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将当天未收回款项的收入)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红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账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1、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2、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3、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4、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四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事情,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五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六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顺
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账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签收单并注销登记。
第七条 凡账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账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事情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由客户签名后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并补充更正“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上的“约定收款日”。
第八条 凡应收账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报请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九条 账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凭此销账及备查。
第十条 凡销货退回或已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发票联作废者,不得生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每月3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以上者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二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2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十三条 凡遇客户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
收款时尾数不符等情况,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署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账处理。坏账的发生,除按销售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处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其已发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四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于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数不付等事情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还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具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将当天未收回款项的收入)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红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账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1、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2、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3、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4、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四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事情,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五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六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顺
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账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签收单并注销登记。
第七条 凡账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账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事情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由客户签名后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并补充更正“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上的“约定收款日”。
第八条 凡应收账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报请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九条 账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凭此销账及备查。
第十条 凡销货退回或已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发票联作废者,不得生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每月3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以上者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二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人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2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十三条 凡遇客户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
收款时尾数不符等情况,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署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账处理。坏账的发生,除按销售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处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其已发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四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于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数不付等事情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还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