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一、政府的职能是什么

迄今为止,政府体制改革还停留在一些比较表面的、极其有限的目标之上。这就好像我们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对待经济改革那样,仅仅是感觉到了存在的问题,也准备针对具体问题做一些改善,但是并没有达到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因此,也就很难明确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案。

从我参加改革的实际工作以来,已经有过四次大的政府体制改革。在进行这种改革时,有的时候把问题提得很高,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可是最后往往只落脚到机构的裁并和人员的精简上。由于没有解决政府职能定位问题,过了一段时候,机构、人员重新膨胀,回到了原处。实际上在1982、1988和1993年三次机构改革后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研究清楚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不进行机制的根本转换,机构是改不了的。既然政府管的事情还像计划经济时那么多,改了一圈下来,也许机构和人员比原来还多,矛盾也更大。最近这次政府体制改革似乎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首先要从根本上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确定了目标,才有可能设计出路径和步骤。

我们常说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其实仔细看看20多年经济改革的过程,开头也许确是这样,但到了80年代中期已经不完全是这样了。当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经过几年的研究,对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经济体制,认识上有了很大的飞跃。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标志着我们对经济改革目标有了清晰的认识。目标清晰,改革的内容就比较明确,路径和步骤也比较容易设计。这样,到了1997年十五大的时候,就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在1998年载入我国宪法。通过同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的比较可以看出,我们多次的政府体制改革为什么没有收到预期效果,首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对问题性质的认识还不透彻。 政府体制改革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改革,也属于政治改革。应该说,邓小平1980年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343页。的讲话,已经提出政治改革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为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开了一个好头。他在那个讲话里指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的影响,在我们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中存在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党政不分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他还对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从当时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来说,邓小平的这些主张大大地走在了前面,有些到现在还是走在前面。例如,他从那时候起就一再提出要解决“以党代政”的问题,实现“党政分开”;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实现“政企分开”。他在讲话中还具体地提出,应当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来取代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现在20年过去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问题也没有获得解决。

这些年来在政府体制改革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水平似乎没有太大的提高。我曾经参加过中央编制委员会和外国机构合作召开的讨论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置课题的两次论证会。两次会上中方提出的方案都认为应当设置四个宏观调控机构,这就是中央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中方和外方一些学者根据常规的经济学理论对把计委和经委确定为宏观调控机构提出了质疑,认为把计委和经委定为宏观调控机构势必形成对企业决策的微观干预。双方相持不下。每次到最后外方代表都会拿出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来念,说你们党中央的决议都已经说清楚了,宏观调控是间接调控,总量调控。既然这样,宏观调控机构只能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而不能有其他。可是后来宏观调控机构还是按四机构的方案设置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体制、机制不改,机构其实是改不动的。有人说北京目前为了“跑部钱进”而排队的有四条人龙:计委前面有两条,一条跑国债投资,一条跑西部开发项目;经委前面也有两条,一条跑技术改造贴息贷款,一条跑债转股。有资源配置权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门庭若市,车水马龙,为分钱、分项目忙得不可开交。如果真是这样,那简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讽刺。

二、政府体制问题的根源(1)

我认为,我们的政府体制需要改革,根本的问题在于目前仍然在起作用的列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模式遇到了我们在经济改革中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改革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是按照列宁的模式建立的。列宁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有一个总的说法,就是他在《国家与革命》里讲的: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国家的辛迪加”;政府是这个国家垄断大公司的总管理处;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的雇员列宁(1917):《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列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模式,是由斯大林加以阐明并在苏联的实际生活中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斯大林在自己的许多著作,特别是《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的第五节《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党和工人阶级》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1—434页。中详细说明了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指导力量”和各种“传动装置”、“杠杆”构成的。在这里,“指导力量”是指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传动装置”和“杠杆”则首先是指各级政府,此外还包括工厂、商店等经济组织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同上书,第411—415页。。斯大林还引用列宁的话说,谁都知道,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而政党通常是由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集团来主持的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3页。。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运用上述体系号令全国,管理这个巨大无比的大公司。

十分清楚,列宁的上述政治体制模式(“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和他的经济体制模式(“国家辛迪加”)是相互衔接的,不论这一体制是否合理,在国家辛迪加的基础上,依靠这一套体系,共产党和它的领袖完全可以做到令行禁止,保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

现在的问题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列宁的“国家辛迪加”已经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代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然而政治体制仍然大体保持列宁、斯大林的模式。过去人们普遍接受苏联的教条,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是国家所有制(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加上处于附属地位的准国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改革20多年来,这种认识已经改变。特别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建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这反映了认识上的巨大飞跃。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套用列宁在1924年发现社会主义经济可以建立在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的基础上以后说过的话:“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1924):《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7页。。中共十五大以后,根据代表大会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在政治体制方面,我们对于列宁、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基本架构的认识似乎没有变化,而这一套以行政命令为主、直接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微观干预的体制是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不相衔接的。这就导致社会上层建筑与它的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冲突。党政领导机关还要在相当程度上按照计划经济下的方式管理应当由企业自行决策的微观事务,自然很难把政府体制理顺。

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改革的后进地区,即使改革进行得比较快、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得比较快的先进地区,政治体制落后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最近我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几位负责人到浙江考察。大家对这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印象非常深刻。经济增长很快,社会很稳定,也没有失业问题。但是我发现老百姓对政府的意见比五年前还要多些。几年前当地老百姓对政府和党政工作人员的要求很低,只要你不压制我的发展就行了。即使有点问题,花点钱也能“搞掂”。有时候上面查得紧,地方上还能帮忙扛一扛,采取一点变通的方法。现在作为纳税人的普通老百姓对党政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过去高。他们有时会提出有效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还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有些党政工作人员缺乏主权在民的观念,更没有服务意识,因此老百姓很有意见。

二、政府体制问题的根源(2)

现在可以看到,许多社会矛盾是由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却没有能够适应这种变化改造自己引起的。在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现在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腐败的蔓延。腐败得不到遏制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体制没有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而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国是一个国家垄断大公司,本质上又是一种实物经济,因此完全可以用由上到下的行政命令和党的纪律控制住。现在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货币经济,要靠市场纪律和群众监督才能抑制腐败和建立秩序。不如此治理,就会自己忙得焦头烂额而腐败却愈演愈烈。

在对外开放方面的一个大问题,是投资环境不良。据我所知,外商对我们的主要意见并不在于税收优惠的大小,而在于经营环境是否公平和透明。按照近代法治理念,立规矩要在先,对某种行为的禁止或惩罚在后。现在常常不遵循这样的原则,用政府机关的行政决定来判定具体问题的是非曲直。另外,立法过程应该是公开的,有时间给利害相关者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信息必须透明,所有利害相关者对有关的法律规定都应该一体周知,否则这个法律是不能生效的。我国的党政官员往往缺乏这些基本观念。 我估计进入WTO以后,这方面的纠纷还会增多。在中美之间达成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以后,美国有一种舆论,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许多承诺实现不了。倒不是说他们都认为中国的中央政府没有诚意。许多人认为承诺实现不了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都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会使中央政府在实现承诺时遇到很大的障碍。其实这种问题在国内经济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去年有两个大城市的市政府各自用保护主义的行政规定阻碍对方生产的汽车上路而大打一场,在报纸上炒得沸沸扬扬。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会是一件大丑闻。

三、面对挑战,朝哪个方向解决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的诸种问题,看来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改革以后对经济的管理放得太松,所以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制,包括对企业生产和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种倾向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我认为这两种倾向都是不正确的。

在上述两种倾向中,前者在我们的政府机构里是占主要地位的。有些人有着一种国家管得越多、越具体越好的“国家辛迪加”的倾向。其实“国家辛迪加”在现代经济里是绝对行不通的。不仅列宁的“国家辛迪加”的设想行不通,而且马克思用“社会大工厂”的形式实现产权社会化的设想也行不通。在19世纪产业革命的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产业形式是所谓大规模生产方式。国家所有制就是一种最容易设想的适合于大规模生产方式的产权社会化形式。大规模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是所谓福特生产方式。如果福特生产方式囊括了整个社会,革命胜利后建立“国家辛迪加”可能是顺理成章的。这种生产方式在20世纪初期曾经红极一时,但是到20世纪中期随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大,它就遇到了挑战,因为第三产业往往不适合搞大规模生产,至少不是全

都适合搞大规模生产。例如麦当劳之所以采取特许经营(franchise)的经营方式,其原因就是面对面的服务只适合于搞小规模企业,企业规模大了就会导致从业人员吃大锅饭,使服务质量下降。对大规模生产方式更加严重的挑战来自50年代以后出现的新技术革命。高技术的特点是智力资本起决定性作用,而智力资本是无法“国有化”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里产权社会化就必须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国有制不仅不是产权社会化的最好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是一种最差的形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如果怀抱社会主义理想,希望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改变原来对于社会主义模式的看法,使之适应于技术和经济的变化。如果坚持原来的列宁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模式,就等于自己否定自己。所以,政府不但要改变经济体制,还要改变自己。如果相信历史唯物主义,这恐怕是必然的结论。

四、政府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

首先,就像我们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对于经济改革做的系统研究一样,要对政府体制改革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对经济改革目标、内容、步骤的认识若明若暗,主要原因是对现代经济学所知甚少。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不一样了,讨论能够在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许多疑难问题就比较容易得到共识。现在,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组织学、法学、政治科学等所知不多,妨碍了我们对政府体制改革问题认识的深度,亟需开展有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自由讨论。

下一个层次是研究政府体制、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比如说,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文化上层建筑两个主要部分,我们在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目标是实现民主,文化上层建筑方面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文明。这些都是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构?需要对它作出正面的界定。现有的一种界定是,它集中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是这样,对于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一整套机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使国家意志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同时确保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需要有具体的设计。

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府体制,我们也要针对面对的现实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法。邓小平在1986年9月听取国务院领导汇报“七五”前期经济改革方案以后讲过一段话。他说:“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因此他要求在以下的方面加快政治改革:(1)首先是党政要分开;(2)权力要下放;(3)机构要精简邓小平说,“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邓小平1986年9月13日听取中央财经小组汇报时的谈话,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连同过去讲述过的政企分开问题,他所说的政治改革有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从和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相适应的角度看,在政府体制改革方面有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政府要跟微观经济活动保持距离。目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还像过去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时那样管理国民经济,搅在日常经济活动里面是不行的。我们过去20年经济改革采取了“剥笋”的办法来实现政企分离:先是把农业变成一家一户独立自主的经济;然后在外围发展非国有经济;再后放小、放中;最后,十五大以后就触及到了核心部分,需要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是苏式经济和政治一元化模式的基础。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里实现政企分开非常困难,但是不分开,市场经济又很难建立。怎么办?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几条措施:一是除了四个行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领域是以下四个: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之外,国有资本原则上都可以退出;二是公司实行股权多元化。但是无论怎么说,如果不实现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的职能和作为政府的职能这两个职能的分离,还是做不到政企分离。据我体会,目前实行的把原来的行政主管机关(部或局)改成授权投资机构(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然后以原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建立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让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参股的办法,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作认真的研究和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第二,从长远来看,重要问题是建立法治。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中国在立法方面和执法方面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要的问题是树立法治观念。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1957年以后又一直把“法治”看作“资产阶级右派言论”来反对的国家来说,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关于这个问题有四种不同的提法:法制、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十五大”从前两种提法转到后两种提法,但是据我观察,在后两个提法中,不少人还是有所偏爱的,具体表现是在提到十五大的“治国方略”时往往只提“依法治国”,而把“建设法治国家”略去。我觉得这反映了部分政党工作人员的一种倾向:有意无意地仍然把法作为他们“治”人民的一种工具。“依法治国”虽然比“以法治国”的提法要好,但它隐含的主语似乎仍然是政府。而“法治”主体就是法律本身。法律“治”谁?法律当然要规范一般人的行为,但它首先是“治”政府,界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立法和执法工作都必须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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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书作者2006年8月12日在无锡召开的“民间商会论坛2006年会”的总结讲话《商会的定位、政府关系及自身治理》和为浦文昌主编的《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讨论会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所写的《序言》编写。

从2001年开始,我们的“民间商会论坛”已经召开了六次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政府改革和商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商会定位,即行业协会等商会组织的性质问题;第二,商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商会自身的治理。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这里是指包括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大概念的政府)能够在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商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政府要按照这个定位去对待商会,处理自己与商会的关系。要使政府做到这一点,我们自己先要弄清楚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商会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叫正确对待商会,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议论。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多给商会些补贴,也有的人认为应当把商会的干部纳入公务员序列,如此等等。除了这两个问题之外,在这次会议上有好几位报告人讲到,商会、行业协会能不能够有地位,还取决于它自己做得怎么样,而这归根到底要看它的治理能不能规范化以符合它的性质定位。

这次会议上还有一种议论很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虽然我们的论坛已经经过六次讨论,相关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思想交流,各人的认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各地商会实际工作方面的进步并不大。甚至一开始就走在前面的温州的朋友也感到,那里的实际工作这些年来没有太大的进展。我看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我们自己在工作上还有欠缺,没有能够把一些好的思想系统化和巩固下来。这就很容易使实际工作在原地打转。这次会上讨论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发表的意见也有些是过去发表过的,适当把讨论的成果归纳整理,明确症结所在和分歧所在,并将共同的认识形成为制度化的东西,将有助于商会建设实际工作的推进。

一、商会的定位

为了明确商会的工作内容,先要搞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的机构;二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机构;三是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些意见相互之间有一点交叉,但是各自强调的基本方面不一样。

第一种意见大致上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定位。

在集中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整个国家变成了一个大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行业分工,通过政府的委、部、局、处的行政系统“条条下达”,直接进行管理。在那时,是不需要什么行业组织的。政府集中配置资源下有两个主要的“抓手”,即投资和物资分别由长期计划的计委主管,短期计划的经委去“抓”。只要把这两个“抓手”抓住,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原材料哪里来,产品哪里去,做什么投资,用什么技术就都给规定好了,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也不需要有行业协会、商会这类组织。改革初期,国有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放权让利”,“松绑放权”,流行的口号叫“实现四自”,就是让企业在保持国有性质和服从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的条件下,政府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管理企业的一切事务了。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就是当时提倡“小政府”,政府机构要精简,有一些领导干部要安排。于是,就安排一部分退休或精简下来的干部去建立附属于政府的行业组织,并授权它们进行所谓“行业管理”。当时,并不是所有的行业组织都叫行业协会。工业企业过去是经委管的,由经委派生出来的叫行业协会。内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商会,外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面的叫个私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协会),等等。

此外,前一届政府还成立了“纺织业总会”和“轻工业总会”两个总会。本届政府以来,全国十几个部级协会和下属的二百多个司局级协会、处级协会,通通挂靠到国资委去了。这些行业组织是由政府派生出来的,领导人员由政府指派,往往被人称为“二政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构成和改革初期大不一样,大量的企业是民营企业,这种由政府机构派生的行业组织就很难起作用。虽然这些行业组织现在也在力图吸收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参加,但毕竟还是“两张皮”。行业协会是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这种观点在政府部门内现在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立法思想还保持这种观点,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认同这种定位。

第二种意见,也是现在政府文件中常见的说法,是把行业协会或商会定义为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的“中介组织”。我不知道别的学科比如法学、社会学怎么看。经济学讲的中介组织是指商业企业、咨询公司、征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商业中介。80年代我常去日本,访问过大企业的组织“经团联”和小企业的组织“商工会议所”。对于“你们是不是中介组织”这样的提问,他们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说,我们是企业自己的组织,而不是什么“中介”。当时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架构,就是有官、产、学三方代表参加的各类“审议会”。任何重要的法律、政策、规划的制定,都要经过这种审议会的审议。在市场经济社会共识的达成过程中,商会组织要代表自己的群体去跟政府以及别的社会群体协商,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且从道理上说,中介组织是某种独立的组织,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那么,行业协会这种中介组织自己的立足点在哪里?

在这次会议上有些朋友用“中间组织”来界定商会。我看他们的想法和中介组织并不是一回事。他们所说的“中间组织”大致上类似于有些社会科学研究者所说的“第三部门”。法学家讲社会有三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企业和个人(私域),一个领域是政府

(公域),还有就是第三个领域。这个领域的组织并不覆盖整个社会,但是覆盖某种有共同利益或共同诉求的社会群体。如果这样来理解“中间组织”,就跟下面的第三种意见没有什么冲突了。

第三种理解认为商会、行业协会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组织。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各样社会群体的事务不可能通通都由政府管起来。这就需要有第三领域的社群组织。

我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国家,结社自由是宪法保证的基本人权。不同的人群建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处理群体公共事务并实行自律的组织是人们天然具有的权利。

二、商会组织的任务

确定了商会的定位以后,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明确商会、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

商会、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表达企业的群体诉求,维护它们的群体利益,处理这个社会群体的公共事务和进行自律,概括起来讲,就是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例如陶瓷行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信不足的弱点和为社会提供正外部性的负担,在融资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世界各国的同业工会、商会要对小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但是金融业务是很复杂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它需要的资源往往不是一个地区所能掌握的,所以比较好的办法往往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去办理,商会为金融机构提供一部分资源或分担一部分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世界各国都有为之提供信贷担保的组织。由于中小企业有某种正的外部性,银行贷款回报通常不足以弥补风险损失,所以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都是有补贴的。这种补贴有几种主要的来源: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是从商业银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来进行补贴;三是由商会分担一部分风险或提供一定量的补贴。1998年以后,国家财政部曾拟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条例,但是没有对经常性补贴作出规定。

有一种说法,商会的一项职能是“致力于同业之间的合作”。我觉得在什么领域内合作,可以说得更准确一点。比如说,现在报刊上常常提到行业协会组织同业“协商定价”。这在中世纪的行会活动中是一种常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却是一种被称为“价格串谋”的违反公正竞争法的犯法行为。还有人提倡企业之间的“竞合”(竞争合作),比如企业之间协商定价,不打价格战。这样的辞藻是不能出现在企业的文件之中的,因为有“串谋”之嫌。这些都不应当是商会“服务”的内容。

从根本上说,商会正确定位的基础,是清楚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而且它们的利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不能设想政府的口袋里装了无限多资源,哪一个群体觉得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益,你就掏一把给他们以解决矛盾。由于各阶层的利益是有矛盾的,你给了这一边利益以后,另一边就觉得他受损了,那你只能再掏一把给他们。但是政府不可能有无限多资源可掏,结果是哪一个社群都对你不满意。我看最好的办法还是要让各种社群组织像农会、工会、商会等都健康地成长起来,都能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政府则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研究清楚社会矛盾以后,找到化解这个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让制度起作用,使得这些矛盾能够通过一个正常的程序得到解决和化解。如果发生了争议,政府就能站在超脱的地位上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协调,使大家都觉得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公正的,照顾了各方利益,也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对于执政党来说,这样也能使自己的工作事半功倍,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否则,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政府也会疲于奔命,今天照顾了这边,那边又说不行,再去安抚那一边。如果政府有偏向,情况就会更糟。

三、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跟商会定位紧密联系的,不同的定位就有不同的关系。

温州总商会赵文冕秘书长把现有的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传统模式,也叫双重管理模式:民政局负责注册登记,行业的“主管局”负责业务管理;第二种,嘉兴模式,又叫民政局加工商联模式: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工商联管行业协会的“业务”;第三种,深圳模式,是民政局加上行业协会服务署;第四种,温州模式,就是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另外由各个行业的“主管局”和工商联分别进行“业务指导”;最后是广州、上海模式,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民政局管理注册登记,“主管局”管业务指导,还有一个行业协会发展署(又称市场中介发展署),它“统筹全市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发展规划,制定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协调政府、协会、市场中介之间的关系并承担部分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管理事务”。

在上面的这一描述中,我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行业和企业的“主管局”,这完全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独立的,它们只有所有者,而不像政府机关那样有什么“上级”。第二,所谓“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中的“业务”所指是什么,政府机关又如何对这些“业务”加以“管理”?我国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依法建立的为其成员服务的社会团体,为什么要由一个“上级主管机关”来管它如何为自己的会员服务?有些工商联的同志希望工商联成为商会的“主管机关”,我觉得这与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的联合组织的性质不符,最好不要这样做。当然,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因此就有一个对它的活动是否违规进行监管的问题。那么,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谁呢?首先应该是司法部门,由法院对它们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在什么情况下还要有行政机构来监管呢?就是香港科技大学许成钢教授讲的法律不完全,即立法跟不上变化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行政监管。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把立法、司法、行政三重职能结合在一块的。如果要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合规性行政监管,能不能就让负责注册登记的那个机构监管,而不必另设专门机构呢?我看完全是可以的。

必须明确商会是企业和企业家自愿建立的社会组织。它像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一样没有什么行政上级可以对它们发号施令。如果认为民间组织也要听命于政府机构,那就把现代社会中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即主人和公仆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犯了马克思谆谆告诫社会主义者必须尽力防止的“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错误。在管理还是监管的问题上,欧洲大陆的模式和英美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欧洲的商会是从行会演变过来的,后来民族国家形成后,政府有时也委托它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欧洲大陆在拿破仑法典中有一种观念,就是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调节所有的社会行为。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商会也受政府委托行使一些公权职能。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中,也有这一类做法。例如,日本政府把信贷配额、出口配额的分配委托给行业组织去处理。这种做法有弊病,因为配额容易被大企业控制。以前韩国国有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或大额贷款,也往往经由行业组织去分配。由于行业协会里面往往是大企业占优势,结果信贷资源分配就容易向大企业倾斜。目前世界的总趋势是向普通法体系靠拢,商会也在向纯民间的自治组织这个方向演进。

对行业协会活动如何监管,要分门别类,一件一件地进行梳理,哪些应该由司法部门来监管,哪些由行政机构来监管,要一个一个去讨论。比如说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靠某一个行政部门或者靠民间商会都不一定管得过来,技术质量监督局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种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进行度量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够行销,根本问题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处理办法。由于问题根源是信息不对称,所以一项根本性的措施是成立为消费者服务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旨在加强后者(信息的弱势方面)对信息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的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商会的自律也会有所帮助。

四、关于商会的内部治理

商会既然是一个由多个企业和个人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要保证它的健康运行,就一定要把治理问题解决好。商会组织既和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有区别,也和一般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如慈善基金会有区别。非营利性法人在日本叫做财团法人,由于财团法人是没有所有者的,所以就没有股东会这种法学家所说的“意思机构”,也不能够分红。商会与慈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不同的是,后者只有理事会这样的意思机构,而商会却有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商会的法人治理就是要把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做到三者之间各有其法定权力,又互相制衡。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被少数人把持等弊端。台湾的一些行业协会被大财团把持,就像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一样,使得商会这种为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变成了为少数人把持的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一些人不能以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利益。

在完善商会法人治理方面还有一条重要措施是实现商会执行人员的职业化。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会的理事和会长们自己都是企业家,都有自己的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处理,不可能用太多精力来处理商会的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企业家和企业家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要把理事会和执行层分开,使商会的执行人员像公司里的职业经理人一样,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做好日常工作。此外,会长和理事也必须有任期限制,防止出现终身制的弊端。

另外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商会和行业协会有自己的直属企业。会办企业不一定能经营得好,而且还会引起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从原则上说,商会不应当自办企业。不过,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例如社会团体不能办刊物,包括内部刊物。比如温州商会办《温州服装》会刊就遇到了许多困难。在这种背景下,有些行业组织就只好不得已而为之,自办出版企业。最好的办法是取消那些不合理的规定,而不是允许商会自办企业。

五、民间商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上,社群组织,也就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共同利益的人群的自治组织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工商界的自治组织就是民间商会。原因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单靠政府管不但管不过来,还很难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在欧洲工商业发展的早期,大陆国家有这么一个倾向,什么事都要由政府管,各种社会人群的行为都由法律去规范;中世纪封建性的行会也就演变为政府授权管理部分公共事务的商会,并在法律里面作详细的规定。现在看起来,这是一种低效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的办法,而且现代市场经济太复杂了,什么事都由政府管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法学家所说的“第三领域”就发展起来了。第三领域组织处理的不是个人事务,而是公共事务;它不是由国家组织,而是由社群的自治组织治理的。在现代社会里,第三领域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商会就是这个第三领域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会作为一个工商界的自治团体,有两个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我觉得大陆模式带有一些历史的痕迹,处在某种过渡的状态之中,正在向完全的民间组织方向靠拢。商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它就有三个职能:第一,维护社群的利益,代表他们的诉求;第二,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第三,实行自律。这样的组织非常有必要,因为我们要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那就一定要有这样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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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书作者2007年2月11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举办的“大国发展中面临的挑战讨论会”上的发言整理,载《同舟共进》杂志2007年第4期。

最近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献纪录片《大国崛起》广受瞩目。虽然在我看来这部片子的标题并不十分恰切,因为问题并不在于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崛起”为称雄一时的“大国”,人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才是最重要的。但是,由于这部片子能够用生动的

视觉形象普及世界历史知识,促使国人睁眼看世界,进而认真思考如何把自己的民族振兴之路走得更好,它仍然值得大力肯定。 中华民族正走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这条道路是不平坦的。好几代中国人为建设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中国而努力奋斗过,然而屡屡遭遇挫折。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像《大国崛起》开篇的话所说的那样,“让历史照亮未来的行程”,也就是说,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向先行国家学习,认真汲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少交学费,少走弯路,缩短现代化的行程。

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电视片提到的九个曾经称霸一方或称霸世界的“大国”外,别的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也是值得汲取的。比如说瑞典,这是一个只有900万人口的“小国”,在近代也没有什么赫赫武功可言,但是它在提高人民的普遍福利上为世人所广泛称道,也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托尔斯泰在《安娜R26;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了一句颇富哲理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在各国走向繁荣昌盛的途程中有一些共同的因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偏离,不论这种偏离朝向哪个方向,总会招致逆转和挫折。通观500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这种共同的要素大致包括以下这些:(1)确立了自由市场经济制度;(2)建立了法治;(3)实行宪政民主;(4)保证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5)逐步形成了“橄榄形的社会结构”。以下分别对这五个要素作一些分析:

自由市场经济制度

正如D 诺斯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D 诺斯和R 托马斯(Doug lass C North and Robert Thomas,1971):《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这里所讲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是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由市场经济。

在目前的中国,相信计划经济(命令经济)较之市场经济更具优势的人已经很少了。容易发生的误解,是由于忽视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决策的自主性和交易的自愿性参见J 麦克米兰(John MacMillan,2003):《市场演进的故事》,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把它和16—18世纪一些西欧国家实行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混为一谈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市场经济分为“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两类,也是不完全确切的;因为这容易使人误以为重商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子类。现在看来,按照我在上个世纪的做法,把它们称为“原始资本主义”,也许更好一些。W 鲍莫尔(William J Baumol)则把它们称作“坏的资本主义”(见W J Baumol,R E Litan and C J Schramm(2007):Good Capitalism,Bad Capitalism,and the Economics of Growth and Prosperity(《好资本主义,坏资本主义及增长和繁荣的经济学》),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作者2007年5月补注。。在重商主义的条件下,虽然货币交换已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交换形态,市场和商业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具有两个和市场经济很不相同的特点:一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和全面控制,而不是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二是把尽量多地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的最大化目标驱动。 西欧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改变重商主义的体制和政策,确立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就难以实现持久的繁荣,而只会“崛而不起”或者“起而复衰”。西班牙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16世纪初,它凭借从事航海活动的先发优势和拥有欧洲最强大的陆军和海军,一度成为海上霸主和最大的殖民国家,并且在查理第五的统治下建立了横跨欧洲大陆的哈布斯堡王朝。但是重商主义政策并没有给西班牙带来持久的繁荣。这是因为:第一,虽然西班牙政府在殖民活动中攫取了大量财富(据历史记载,1503—1660年间西班牙从美洲殖民地取得的财富多达白银18600吨和黄金200吨),然而这些财富并没有被投入生产活动,相反,为了维持欧洲最庞大的军事力量,财政却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

从1557年到1647年,西班牙皇室六次宣布破产参见D 诺斯(198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71页。。第二,大量贵金属的流入一方面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凋敝,另一方面助长了穷奢极欲的社会风气和好逸恶劳的懒惰习气,而农业生产一直停滞不前,制造业也没有能够发展起来。第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造成了普遍的寻租条件。由于“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重商主义时代乃是一种腐败的寻租社会”Baysinger,Barry;Robert B Ekelund Jr and Robert D Tollison(1981),“Mercantilism as a Rent Seeking Society”(《作为寻租社会的重商主义》),in 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 Seeking Society(《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edited by James Buchanan,Robert D Tollison and Gordon Tullock,College Station,Texas:A&M University Press 。这样,西班牙经济在16世纪后期“马尔萨斯灾祸”再次袭来和经济衰退重现时一蹶不振。1588年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大败于英国海军,更标志着西班牙海上霸权的丧失。1596年菲利普二世去世以后,西班牙沦落为二流国家。它重新走上发展的道路,已是独裁者弗朗哥(Francisco Franco)在1975年去世以后的事情西班牙在20世纪70年代后的重新振兴,是多重社会—政治因素起作用的结果。参见林达(2007):《西班牙旅行笔记》,三联书店2007年版。——本书作者2007年5月补注。。16—18世纪的法国历史,也向我们讲述了相同的故事。

和西班牙在17世纪陷入衰退完全不同,这个世纪是英国由二流国家走向兴盛的转折点。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早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英国已经开始对国王的征税权作出了限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的垄断特权被国会立法所终止,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私有产权制度得以确立。随后,英国政府逐渐减弱了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经济学之父

亚当R26;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可以说是对重商主义最后的致命一击。《国富论》弘扬“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在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在自然和自由的制度下能得到最好的发展,而政府的控制、干预和垄断,则会对经济造成破坏。亚当R26;斯密(1776):《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由斯密《国富论》开创的古典经济学理论正是改变了整个世界的产业革命的先声。因此,历史学家A 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的叔父——老A 汤因比在1884年出版的《产业革命》一书中就已指出,产业革命的实质,既不是发生在煤炭、钢铁、纺织工业中引人注目的变革,也不是蒸汽机的发展,而是“用竞争取代了先前主宰着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中世纪规则”转引自D 诺斯同上书,第187页。。

“二战”后某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实行的“出口导向”政策,也带有某些重商主义色彩,因此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从这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中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在发展初期是有效的,但是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就必须及时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减少政府干预,实行进一步市场化,否则会引来种种恶果。

法治

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的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共有的特征。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因而实行法治乃是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所以讲英国走向兴盛的历史,通常都要从作为法治滥觞的1215年《大宪章》讲起。在法治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分清“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概念。自从先秦法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中国的大多数皇朝都强调“法”和“法制”(有时也写作“法治”)的作用,加之中国就像毛泽东所说,“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读〈封建论〉呈郭老》,《毛泽东诗词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于是有人就认为,法治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我们只要“恪遵祖制”就可以了,大可不必向西方学习和引进法治的思想和制度。其实,先秦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和我国历代帝王所说的“法制”,跟现代社会的“法治”完全不是一回事。韩非说得很清楚,法家所说的“法”是与“势”、“术”相并列的帝王手中的统治工具,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而他们自己却可以“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邓小平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得并不顺利。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晰的认识。而且实行法治必然要求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某些官员的意愿的。所以即使在十五大以后,党政领导机关的一些正式文件也经常用“法制”来代换“法治”,把法律降到了政府统治和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就以《大国崛起》这部电视片来说,好几位学者论述法治的讲话在变成字幕或解说词的文字时,也都变成了“法制”。只说“法制”而不说“法治”,实际上抽掉了法治的精髓,回到以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人治。 第二,法治与民主的实施顺序。在有些国家的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实施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5年的《大宪章》可以说是法治的滥觞,1688年“光荣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开端。可见二者的构建是可以有先有后的。但是历史经验也表明,法治归根结底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来保证。有人以回归前的香港为例,认为只要在英国派出的总督治下实行法治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也能保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这种论证似乎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殖民地时代香港的法律体系是依托于它的宗主国——英国的政治制度的,而英国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如果换一个国家,例如前西班牙殖民地如菲律宾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法治始终无法确立,与前英国殖民地新加坡、香港等形成鲜明对比,就是一个证明。关于这一点,在D 诺斯的著作中有十分精辟的分析,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宪政民主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

网”http://www mykj gov cn/new_Detail aspx?newsld=2963。,我们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激进的理想主义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实际权力后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正像《大国崛起》告诉我们的,英国人从17世纪40年代革命后国会军将领克伦威尔以暴易暴、实行军事独裁中汲取了教训,摈弃暴力革命的

方式,选择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推进社会进步。在中国,只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巨大社会灾祸,像顾准这样的杰出思想家才敏锐地意识到,设定了某种终极目的的理想主义很容易由于其领袖人物自认为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专制和杀戮来实现这一终极目的而蜕变为专制主义。在认识到这一点以后,顾准大义凛然地宣称:“我自己也是这样相信过来的。然而,当今天人们以烈士的名义,把革命的理想主义转变为保守的反动的专制主义的时候,我坚决走上彻底经验主义、多元主义的立场,要为反对这种专制主义而奋斗到底!”顾准(1973—1974):《漫谈民主》、《民主与“终极目的”》、《哲学杂谈》,见《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顾准文稿》,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397、453—454页。

第三,在确定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主的真正实现。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看,民主政治制度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专政时期(1792—1794年)实行的“激进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体制;另一类则是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制度。前一种体制由于对最高权力缺乏制约,往往使作为社会主人的“人民”徒具虚名,沦为少数具有个人魅力的领袖(charisma)专政的牺牲品。雅各宾专政后法国陷于社会动乱之中将近一个世纪。当它在19世纪70年代重新建立宪政秩序时,英国已经开始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都遥遥领先于法国。后一种体制不承认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而是用一整套制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不会被滥用和确保个人自由和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继顾准之后,我国有一大批学者对卢梭理论的演变以及雅各宾“激进的人民民主”和“直接民主”为何必然演变为“多数人的暴虐”和“领袖专制”作出了深入的批判性分析参见王元化:《公欲与私欲之间的冲突怎么调和?——研究〈社会契约论〉笔记和对中国历史的反思》,载上海《社会科学报》2003年3月6日;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在以史为鉴、寻求富强之道的时候,这些政治思想史的重要研究成果,都必须纳入我们的视野之中。

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

许多学者指出,《大国崛起》有一个缺点,就是对于所论各国兴起的思想和人文基础着墨不多,甚至连文艺复兴的故乡——意大利也没有进入“大国”的行列。实际上,西欧国家的兴起,几乎无不是以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的思想解放运动为先导的。

人们往往强调技术进步对于西方国家兴起的推动,而忽视文化、思想变革和认知进步所起的作用。对此,我们应当追问,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打破中世纪宗教迫害和思想禁锢,吹响思想解放的号角,提倡用理性去批判地观察世界,人们的科学精神和创造欲望能否得以发扬,作为18世纪以降经济革命源泉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是否有可能发生?

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把中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人们往往过分关注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教育机构拨款的多少,领导机关组织的“攻关”活动进度的快慢,而忽视了西欧国家17世纪以后教育普及和科学迅猛进步的思想和制度基础。技术史专家罗森堡(Nathan Rosenberg)教授说得正确:“在18世纪的西欧,由于没有科层制,西方科学家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通过合作、竞争、集体解决冲突、分工、专业化、信息更新和信息交流,追寻对自然现象的解释这一共同目标,其组织效率之高往往是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科层制或非科层制的——所难以比拟的。”罗森堡和小伯泽尔(N Rosenberg and L E Birdzell Jr ,1986):《西方致富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第293页,刘赛力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近年来大量经济史、技术史的研究成果清楚地告诉我们,西欧先行工业化国家从早期增长模式到现代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途径,在于与基础科学进展密切联系的技术的广泛运用,而科学和教育之所以能够在17—18世纪以后获得长足的进步,首先是由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科学和文化的繁荣准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历史经验证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乃是繁荣科学和文化的必由之路。

一、政府的职能是什么

迄今为止,政府体制改革还停留在一些比较表面的、极其有限的目标之上。这就好像我们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对待经济改革那样,仅仅是感觉到了存在的问题,也准备针对具体问题做一些改善,但是并没有达到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因此,也就很难明确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案。

从我参加改革的实际工作以来,已经有过四次大的政府体制改革。在进行这种改革时,有的时候把问题提得很高,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可是最后往往只落脚到机构的裁并和人员的精简上。由于没有解决政府职能定位问题,过了一段时候,机构、人员重新膨胀,回到了原处。实际上在1982、1988和1993年三次机构改革后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研究清楚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不进行机制的根本转换,机构是改不了的。既然政府管的事情还像计划经济时那么多,改了一圈下来,也许机构和人员比原来还多,矛盾也更大。最近这次政府体制改革似乎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首先要从根本上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确定了目标,才有可能设计出路径和步骤。

我们常说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其实仔细看看20多年经济改革的过程,开头也许确是这样,但到了80年代中期已经不完全是这样了。当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经过几年的研究,对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经济体制,认识上有了很大的飞跃。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标志着我们对经济改革目标有了清晰的认识。目标清晰,改革的内容就比较明确,路径和步骤也比较容易设计。这样,到了1997年十五大的时候,就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在1998年载入我国宪法。通过同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的比较可以看出,我们多次的政府体制改革为什么没有收到预期效果,首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对问题性质的认识还不透彻。 政府体制改革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改革,也属于政治改革。应该说,邓小平1980年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343页。的讲话,已经提出政治改革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为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开了一个好头。他在那个讲话里指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的影响,在我们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中存在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党政不分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他还对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从当时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来说,邓小平的这些主张大大地走在了前面,有些到现在还是走在前面。例如,他从那时候起就一再提出要解决“以党代政”的问题,实现“党政分开”;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实现“政企分开”。他在讲话中还具体地提出,应当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来取代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现在20年过去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问题也没有获得解决。

这些年来在政府体制改革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水平似乎没有太大的提高。我曾经参加过中央编制委员会和外国机构合作召开的讨论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置课题的两次论证会。两次会上中方提出的方案都认为应当设置四个宏观调控机构,这就是中央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中方和外方一些学者根据常规的经济学理论对把计委和经委确定为宏观调控机构提出了质疑,认为把计委和经委定为宏观调控机构势必形成对企业决策的微观干预。双方相持不下。每次到最后外方代表都会拿出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来念,说你们党中央的决议都已经说清楚了,宏观调控是间接调控,总量调控。既然这样,宏观调控机构只能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而不能有其他。可是后来宏观调控机构还是按四机构的方案设置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体制、机制不改,机构其实是改不动的。有人说北京目前为了“跑部钱进”而排队的有四条人龙:计委前面有两条,一条跑国债投资,一条跑西部开发项目;经委前面也有两条,一条跑技术改造贴息贷款,一条跑债转股。有资源配置权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门庭若市,车水马龙,为分钱、分项目忙得不可开交。如果真是这样,那简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讽刺。

二、政府体制问题的根源(1)

我认为,我们的政府体制需要改革,根本的问题在于目前仍然在起作用的列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模式遇到了我们在经济改革中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改革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是按照列宁的模式建立的。列宁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有一个总的说法,就是他在《国家与革命》里讲的: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国家的辛迪加”;政府是这个国家垄断大公司的总管理处;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的雇员列宁(1917):《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列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模式,是由斯大林加以阐明并在苏联的实际生活中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斯大林在自己的许多著作,特别是《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的第五节《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党和工人阶级》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1—434页。中详细说明了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指导力量”和各种“传动装置”、“杠杆”构成的。在这里,“指导力量”是指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传动装置”和“杠杆”则首先是指各级政府,此外还包括工厂、商店等经济组织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同上书,第411—415页。。斯大林还引用列宁的话说,谁都知道,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而政党通常是由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集团来主持的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3页。。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运用上述体系号令全国,管理这个巨大无比的大公司。

十分清楚,列宁的上述政治体制模式(“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和他的经济体制模式(“国家辛迪加”)是相互衔接的,不论这一体制是否合理,在国家辛迪加的基础上,依靠这一套体系,共产党和它的领袖完全可以做到令行禁止,保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

现在的问题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列宁的“国家辛迪加”已经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代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然而政治体制仍然大体保持列宁、斯大林的模式。过去人们普遍接受苏联的教条,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是国家所有制(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加上处于附属地位的准国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改革20多年来,这种认识已经改变。特别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建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这反映了认识上的巨大飞跃。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套用列宁在1924年发现社会主义经济可以建立在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的基础上以后说过的话:“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1924):《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7页。。中共十五大以后,根据代表大会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在政治体制方面,我们对于列宁、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基本架构的认识似乎没有变化,而这一套以行政命令为主、直接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微观干预的体制是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不相衔接的。这就导致社会上层建筑与它的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冲突。党政领导机关还要在相当程度上按照计划经济下的方式管理应当由企业自行决策的微观事务,自然很难把政府体制理顺。

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改革的后进地区,即使改革进行得比较快、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得比较快的先进地区,政治体制落后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最近我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几位负责人到浙江考察。大家对这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印象非常深刻。经济增长很快,社会很稳定,也没有失业问题。但是我发现老百姓对政府的意见比五年前还要多些。几年前当地老百姓对政府和党政工作人员的要求很低,只要你不压制我的发展就行了。即使有点问题,花点钱也能“搞掂”。有时候上面查得紧,地方上还能帮忙扛一扛,采取一点变通的方法。现在作为纳税人的普通老百姓对党政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过去高。他们有时会提出有效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还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有些党政工作人员缺乏主权在民的观念,更没有服务意识,因此老百姓很有意见。

二、政府体制问题的根源(2)

现在可以看到,许多社会矛盾是由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却没有能够适应这种变化改造自己引起的。在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现在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腐败的蔓延。腐败得不到遏制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体制没有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而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国是一个国家垄断大公司,本质上又是一种实物经济,因此完全可以用由上到下的行政命令和党的纪律控制住。现在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货币经济,要靠市场纪律和群众监督才能抑制腐败和建立秩序。不如此治理,就会自己忙得焦头烂额而腐败却愈演愈烈。

在对外开放方面的一个大问题,是投资环境不良。据我所知,外商对我们的主要意见并不在于税收优惠的大小,而在于经营环境是否公平和透明。按照近代法治理念,立规矩要在先,对某种行为的禁止或惩罚在后。现在常常不遵循这样的原则,用政府机关的行政决定来判定具体问题的是非曲直。另外,立法过程应该是公开的,有时间给利害相关者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信息必须透明,所有利害相关者对有关的法律规定都应该一体周知,否则这个法律是不能生效的。我国的党政官员往往缺乏这些基本观念。 我估计进入WTO以后,这方面的纠纷还会增多。在中美之间达成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以后,美国有一种舆论,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许多承诺实现不了。倒不是说他们都认为中国的中央政府没有诚意。许多人认为承诺实现不了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都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会使中央政府在实现承诺时遇到很大的障碍。其实这种问题在国内经济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去年有两个大城市的市政府各自用保护主义的行政规定阻碍对方生产的汽车上路而大打一场,在报纸上炒得沸沸扬扬。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会是一件大丑闻。

三、面对挑战,朝哪个方向解决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的诸种问题,看来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改革以后对经济的管理放得太松,所以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制,包括对企业生产和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种倾向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我认为这两种倾向都是不正确的。

在上述两种倾向中,前者在我们的政府机构里是占主要地位的。有些人有着一种国家管得越多、越具体越好的“国家辛迪加”的倾向。其实“国家辛迪加”在现代经济里是绝对行不通的。不仅列宁的“国家辛迪加”的设想行不通,而且马克思用“社会大工厂”的形式实现产权社会化的设想也行不通。在19世纪产业革命的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产业形式是所谓大规模生产方式。国家所有制就是一种最容易设想的适合于大规模生产方式的产权社会化形式。大规模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是所谓福特生产方式。如果福特生产方式囊括了整个社会,革命胜利后建立“国家辛迪加”可能是顺理成章的。这种生产方式在20世纪初期曾经红极一时,但是到20世纪中期随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大,它就遇到了挑战,因为第三产业往往不适合搞大规模生产,至少不是全

都适合搞大规模生产。例如麦当劳之所以采取特许经营(franchise)的经营方式,其原因就是面对面的服务只适合于搞小规模企业,企业规模大了就会导致从业人员吃大锅饭,使服务质量下降。对大规模生产方式更加严重的挑战来自50年代以后出现的新技术革命。高技术的特点是智力资本起决定性作用,而智力资本是无法“国有化”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里产权社会化就必须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国有制不仅不是产权社会化的最好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是一种最差的形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如果怀抱社会主义理想,希望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改变原来对于社会主义模式的看法,使之适应于技术和经济的变化。如果坚持原来的列宁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模式,就等于自己否定自己。所以,政府不但要改变经济体制,还要改变自己。如果相信历史唯物主义,这恐怕是必然的结论。

四、政府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

首先,就像我们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对于经济改革做的系统研究一样,要对政府体制改革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对经济改革目标、内容、步骤的认识若明若暗,主要原因是对现代经济学所知甚少。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不一样了,讨论能够在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许多疑难问题就比较容易得到共识。现在,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组织学、法学、政治科学等所知不多,妨碍了我们对政府体制改革问题认识的深度,亟需开展有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自由讨论。

下一个层次是研究政府体制、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比如说,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文化上层建筑两个主要部分,我们在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目标是实现民主,文化上层建筑方面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文明。这些都是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构?需要对它作出正面的界定。现有的一种界定是,它集中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是这样,对于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一整套机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使国家意志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同时确保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需要有具体的设计。

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府体制,我们也要针对面对的现实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法。邓小平在1986年9月听取国务院领导汇报“七五”前期经济改革方案以后讲过一段话。他说:“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因此他要求在以下的方面加快政治改革:(1)首先是党政要分开;(2)权力要下放;(3)机构要精简邓小平说,“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邓小平1986年9月13日听取中央财经小组汇报时的谈话,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连同过去讲述过的政企分开问题,他所说的政治改革有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从和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相适应的角度看,在政府体制改革方面有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政府要跟微观经济活动保持距离。目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还像过去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时那样管理国民经济,搅在日常经济活动里面是不行的。我们过去20年经济改革采取了“剥笋”的办法来实现政企分离:先是把农业变成一家一户独立自主的经济;然后在外围发展非国有经济;再后放小、放中;最后,十五大以后就触及到了核心部分,需要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是苏式经济和政治一元化模式的基础。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里实现政企分开非常困难,但是不分开,市场经济又很难建立。怎么办?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几条措施:一是除了四个行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领域是以下四个: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之外,国有资本原则上都可以退出;二是公司实行股权多元化。但是无论怎么说,如果不实现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的职能和作为政府的职能这两个职能的分离,还是做不到政企分离。据我体会,目前实行的把原来的行政主管机关(部或局)改成授权投资机构(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然后以原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建立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让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参股的办法,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作认真的研究和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第二,从长远来看,重要问题是建立法治。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中国在立法方面和执法方面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要的问题是树立法治观念。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1957年以后又一直把“法治”看作“资产阶级右派言论”来反对的国家来说,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关于这个问题有四种不同的提法:法制、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十五大”从前两种提法转到后两种提法,但是据我观察,在后两个提法中,不少人还是有所偏爱的,具体表现是在提到十五大的“治国方略”时往往只提“依法治国”,而把“建设法治国家”略去。我觉得这反映了部分政党工作人员的一种倾向:有意无意地仍然把法作为他们“治”人民的一种工具。“依法治国”虽然比“以法治国”的提法要好,但它隐含的主语似乎仍然是政府。而“法治”主体就是法律本身。法律“治”谁?法律当然要规范一般人的行为,但它首先是“治”政府,界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立法和执法工作都必须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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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书作者2006年8月12日在无锡召开的“民间商会论坛2006年会”的总结讲话《商会的定位、政府关系及自身治理》和为浦文昌主编的《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讨论会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所写的《序言》编写。

从2001年开始,我们的“民间商会论坛”已经召开了六次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政府改革和商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商会定位,即行业协会等商会组织的性质问题;第二,商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商会自身的治理。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这里是指包括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大概念的政府)能够在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商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政府要按照这个定位去对待商会,处理自己与商会的关系。要使政府做到这一点,我们自己先要弄清楚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商会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叫正确对待商会,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议论。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多给商会些补贴,也有的人认为应当把商会的干部纳入公务员序列,如此等等。除了这两个问题之外,在这次会议上有好几位报告人讲到,商会、行业协会能不能够有地位,还取决于它自己做得怎么样,而这归根到底要看它的治理能不能规范化以符合它的性质定位。

这次会议上还有一种议论很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虽然我们的论坛已经经过六次讨论,相关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思想交流,各人的认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各地商会实际工作方面的进步并不大。甚至一开始就走在前面的温州的朋友也感到,那里的实际工作这些年来没有太大的进展。我看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我们自己在工作上还有欠缺,没有能够把一些好的思想系统化和巩固下来。这就很容易使实际工作在原地打转。这次会上讨论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发表的意见也有些是过去发表过的,适当把讨论的成果归纳整理,明确症结所在和分歧所在,并将共同的认识形成为制度化的东西,将有助于商会建设实际工作的推进。

一、商会的定位

为了明确商会的工作内容,先要搞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的机构;二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机构;三是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些意见相互之间有一点交叉,但是各自强调的基本方面不一样。

第一种意见大致上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定位。

在集中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整个国家变成了一个大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行业分工,通过政府的委、部、局、处的行政系统“条条下达”,直接进行管理。在那时,是不需要什么行业组织的。政府集中配置资源下有两个主要的“抓手”,即投资和物资分别由长期计划的计委主管,短期计划的经委去“抓”。只要把这两个“抓手”抓住,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原材料哪里来,产品哪里去,做什么投资,用什么技术就都给规定好了,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也不需要有行业协会、商会这类组织。改革初期,国有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放权让利”,“松绑放权”,流行的口号叫“实现四自”,就是让企业在保持国有性质和服从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的条件下,政府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管理企业的一切事务了。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就是当时提倡“小政府”,政府机构要精简,有一些领导干部要安排。于是,就安排一部分退休或精简下来的干部去建立附属于政府的行业组织,并授权它们进行所谓“行业管理”。当时,并不是所有的行业组织都叫行业协会。工业企业过去是经委管的,由经委派生出来的叫行业协会。内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商会,外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面的叫个私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协会),等等。

此外,前一届政府还成立了“纺织业总会”和“轻工业总会”两个总会。本届政府以来,全国十几个部级协会和下属的二百多个司局级协会、处级协会,通通挂靠到国资委去了。这些行业组织是由政府派生出来的,领导人员由政府指派,往往被人称为“二政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构成和改革初期大不一样,大量的企业是民营企业,这种由政府机构派生的行业组织就很难起作用。虽然这些行业组织现在也在力图吸收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参加,但毕竟还是“两张皮”。行业协会是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这种观点在政府部门内现在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立法思想还保持这种观点,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认同这种定位。

第二种意见,也是现在政府文件中常见的说法,是把行业协会或商会定义为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的“中介组织”。我不知道别的学科比如法学、社会学怎么看。经济学讲的中介组织是指商业企业、咨询公司、征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商业中介。80年代我常去日本,访问过大企业的组织“经团联”和小企业的组织“商工会议所”。对于“你们是不是中介组织”这样的提问,他们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说,我们是企业自己的组织,而不是什么“中介”。当时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架构,就是有官、产、学三方代表参加的各类“审议会”。任何重要的法律、政策、规划的制定,都要经过这种审议会的审议。在市场经济社会共识的达成过程中,商会组织要代表自己的群体去跟政府以及别的社会群体协商,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且从道理上说,中介组织是某种独立的组织,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那么,行业协会这种中介组织自己的立足点在哪里?

在这次会议上有些朋友用“中间组织”来界定商会。我看他们的想法和中介组织并不是一回事。他们所说的“中间组织”大致上类似于有些社会科学研究者所说的“第三部门”。法学家讲社会有三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企业和个人(私域),一个领域是政府

(公域),还有就是第三个领域。这个领域的组织并不覆盖整个社会,但是覆盖某种有共同利益或共同诉求的社会群体。如果这样来理解“中间组织”,就跟下面的第三种意见没有什么冲突了。

第三种理解认为商会、行业协会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组织。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各样社会群体的事务不可能通通都由政府管起来。这就需要有第三领域的社群组织。

我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国家,结社自由是宪法保证的基本人权。不同的人群建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处理群体公共事务并实行自律的组织是人们天然具有的权利。

二、商会组织的任务

确定了商会的定位以后,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明确商会、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

商会、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表达企业的群体诉求,维护它们的群体利益,处理这个社会群体的公共事务和进行自律,概括起来讲,就是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例如陶瓷行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信不足的弱点和为社会提供正外部性的负担,在融资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世界各国的同业工会、商会要对小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但是金融业务是很复杂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它需要的资源往往不是一个地区所能掌握的,所以比较好的办法往往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去办理,商会为金融机构提供一部分资源或分担一部分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世界各国都有为之提供信贷担保的组织。由于中小企业有某种正的外部性,银行贷款回报通常不足以弥补风险损失,所以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都是有补贴的。这种补贴有几种主要的来源: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是从商业银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来进行补贴;三是由商会分担一部分风险或提供一定量的补贴。1998年以后,国家财政部曾拟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条例,但是没有对经常性补贴作出规定。

有一种说法,商会的一项职能是“致力于同业之间的合作”。我觉得在什么领域内合作,可以说得更准确一点。比如说,现在报刊上常常提到行业协会组织同业“协商定价”。这在中世纪的行会活动中是一种常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却是一种被称为“价格串谋”的违反公正竞争法的犯法行为。还有人提倡企业之间的“竞合”(竞争合作),比如企业之间协商定价,不打价格战。这样的辞藻是不能出现在企业的文件之中的,因为有“串谋”之嫌。这些都不应当是商会“服务”的内容。

从根本上说,商会正确定位的基础,是清楚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而且它们的利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不能设想政府的口袋里装了无限多资源,哪一个群体觉得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益,你就掏一把给他们以解决矛盾。由于各阶层的利益是有矛盾的,你给了这一边利益以后,另一边就觉得他受损了,那你只能再掏一把给他们。但是政府不可能有无限多资源可掏,结果是哪一个社群都对你不满意。我看最好的办法还是要让各种社群组织像农会、工会、商会等都健康地成长起来,都能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政府则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研究清楚社会矛盾以后,找到化解这个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让制度起作用,使得这些矛盾能够通过一个正常的程序得到解决和化解。如果发生了争议,政府就能站在超脱的地位上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协调,使大家都觉得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公正的,照顾了各方利益,也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对于执政党来说,这样也能使自己的工作事半功倍,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否则,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政府也会疲于奔命,今天照顾了这边,那边又说不行,再去安抚那一边。如果政府有偏向,情况就会更糟。

三、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跟商会定位紧密联系的,不同的定位就有不同的关系。

温州总商会赵文冕秘书长把现有的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传统模式,也叫双重管理模式:民政局负责注册登记,行业的“主管局”负责业务管理;第二种,嘉兴模式,又叫民政局加工商联模式: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工商联管行业协会的“业务”;第三种,深圳模式,是民政局加上行业协会服务署;第四种,温州模式,就是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另外由各个行业的“主管局”和工商联分别进行“业务指导”;最后是广州、上海模式,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民政局管理注册登记,“主管局”管业务指导,还有一个行业协会发展署(又称市场中介发展署),它“统筹全市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发展规划,制定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协调政府、协会、市场中介之间的关系并承担部分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管理事务”。

在上面的这一描述中,我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行业和企业的“主管局”,这完全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独立的,它们只有所有者,而不像政府机关那样有什么“上级”。第二,所谓“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中的“业务”所指是什么,政府机关又如何对这些“业务”加以“管理”?我国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依法建立的为其成员服务的社会团体,为什么要由一个“上级主管机关”来管它如何为自己的会员服务?有些工商联的同志希望工商联成为商会的“主管机关”,我觉得这与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的联合组织的性质不符,最好不要这样做。当然,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因此就有一个对它的活动是否违规进行监管的问题。那么,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谁呢?首先应该是司法部门,由法院对它们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在什么情况下还要有行政机构来监管呢?就是香港科技大学许成钢教授讲的法律不完全,即立法跟不上变化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行政监管。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把立法、司法、行政三重职能结合在一块的。如果要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合规性行政监管,能不能就让负责注册登记的那个机构监管,而不必另设专门机构呢?我看完全是可以的。

必须明确商会是企业和企业家自愿建立的社会组织。它像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一样没有什么行政上级可以对它们发号施令。如果认为民间组织也要听命于政府机构,那就把现代社会中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即主人和公仆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犯了马克思谆谆告诫社会主义者必须尽力防止的“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错误。在管理还是监管的问题上,欧洲大陆的模式和英美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欧洲的商会是从行会演变过来的,后来民族国家形成后,政府有时也委托它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欧洲大陆在拿破仑法典中有一种观念,就是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调节所有的社会行为。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商会也受政府委托行使一些公权职能。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中,也有这一类做法。例如,日本政府把信贷配额、出口配额的分配委托给行业组织去处理。这种做法有弊病,因为配额容易被大企业控制。以前韩国国有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或大额贷款,也往往经由行业组织去分配。由于行业协会里面往往是大企业占优势,结果信贷资源分配就容易向大企业倾斜。目前世界的总趋势是向普通法体系靠拢,商会也在向纯民间的自治组织这个方向演进。

对行业协会活动如何监管,要分门别类,一件一件地进行梳理,哪些应该由司法部门来监管,哪些由行政机构来监管,要一个一个去讨论。比如说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靠某一个行政部门或者靠民间商会都不一定管得过来,技术质量监督局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种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进行度量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够行销,根本问题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处理办法。由于问题根源是信息不对称,所以一项根本性的措施是成立为消费者服务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旨在加强后者(信息的弱势方面)对信息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的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商会的自律也会有所帮助。

四、关于商会的内部治理

商会既然是一个由多个企业和个人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要保证它的健康运行,就一定要把治理问题解决好。商会组织既和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有区别,也和一般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如慈善基金会有区别。非营利性法人在日本叫做财团法人,由于财团法人是没有所有者的,所以就没有股东会这种法学家所说的“意思机构”,也不能够分红。商会与慈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不同的是,后者只有理事会这样的意思机构,而商会却有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商会的法人治理就是要把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做到三者之间各有其法定权力,又互相制衡。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被少数人把持等弊端。台湾的一些行业协会被大财团把持,就像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一样,使得商会这种为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变成了为少数人把持的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一些人不能以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利益。

在完善商会法人治理方面还有一条重要措施是实现商会执行人员的职业化。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会的理事和会长们自己都是企业家,都有自己的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处理,不可能用太多精力来处理商会的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企业家和企业家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要把理事会和执行层分开,使商会的执行人员像公司里的职业经理人一样,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做好日常工作。此外,会长和理事也必须有任期限制,防止出现终身制的弊端。

另外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商会和行业协会有自己的直属企业。会办企业不一定能经营得好,而且还会引起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从原则上说,商会不应当自办企业。不过,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例如社会团体不能办刊物,包括内部刊物。比如温州商会办《温州服装》会刊就遇到了许多困难。在这种背景下,有些行业组织就只好不得已而为之,自办出版企业。最好的办法是取消那些不合理的规定,而不是允许商会自办企业。

五、民间商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上,社群组织,也就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共同利益的人群的自治组织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工商界的自治组织就是民间商会。原因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单靠政府管不但管不过来,还很难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在欧洲工商业发展的早期,大陆国家有这么一个倾向,什么事都要由政府管,各种社会人群的行为都由法律去规范;中世纪封建性的行会也就演变为政府授权管理部分公共事务的商会,并在法律里面作详细的规定。现在看起来,这是一种低效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的办法,而且现代市场经济太复杂了,什么事都由政府管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法学家所说的“第三领域”就发展起来了。第三领域组织处理的不是个人事务,而是公共事务;它不是由国家组织,而是由社群的自治组织治理的。在现代社会里,第三领域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商会就是这个第三领域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会作为一个工商界的自治团体,有两个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我觉得大陆模式带有一些历史的痕迹,处在某种过渡的状态之中,正在向完全的民间组织方向靠拢。商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它就有三个职能:第一,维护社群的利益,代表他们的诉求;第二,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第三,实行自律。这样的组织非常有必要,因为我们要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那就一定要有这样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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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书作者2007年2月11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举办的“大国发展中面临的挑战讨论会”上的发言整理,载《同舟共进》杂志2007年第4期。

最近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献纪录片《大国崛起》广受瞩目。虽然在我看来这部片子的标题并不十分恰切,因为问题并不在于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崛起”为称雄一时的“大国”,人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才是最重要的。但是,由于这部片子能够用生动的

视觉形象普及世界历史知识,促使国人睁眼看世界,进而认真思考如何把自己的民族振兴之路走得更好,它仍然值得大力肯定。 中华民族正走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这条道路是不平坦的。好几代中国人为建设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中国而努力奋斗过,然而屡屡遭遇挫折。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像《大国崛起》开篇的话所说的那样,“让历史照亮未来的行程”,也就是说,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向先行国家学习,认真汲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少交学费,少走弯路,缩短现代化的行程。

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电视片提到的九个曾经称霸一方或称霸世界的“大国”外,别的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也是值得汲取的。比如说瑞典,这是一个只有900万人口的“小国”,在近代也没有什么赫赫武功可言,但是它在提高人民的普遍福利上为世人所广泛称道,也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托尔斯泰在《安娜R26;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了一句颇富哲理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在各国走向繁荣昌盛的途程中有一些共同的因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偏离,不论这种偏离朝向哪个方向,总会招致逆转和挫折。通观500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这种共同的要素大致包括以下这些:(1)确立了自由市场经济制度;(2)建立了法治;(3)实行宪政民主;(4)保证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5)逐步形成了“橄榄形的社会结构”。以下分别对这五个要素作一些分析:

自由市场经济制度

正如D 诺斯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D 诺斯和R 托马斯(Doug lass C North and Robert Thomas,1971):《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这里所讲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是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由市场经济。

在目前的中国,相信计划经济(命令经济)较之市场经济更具优势的人已经很少了。容易发生的误解,是由于忽视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决策的自主性和交易的自愿性参见J 麦克米兰(John MacMillan,2003):《市场演进的故事》,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把它和16—18世纪一些西欧国家实行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混为一谈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市场经济分为“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两类,也是不完全确切的;因为这容易使人误以为重商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子类。现在看来,按照我在上个世纪的做法,把它们称为“原始资本主义”,也许更好一些。W 鲍莫尔(William J Baumol)则把它们称作“坏的资本主义”(见W J Baumol,R E Litan and C J Schramm(2007):Good Capitalism,Bad Capitalism,and the Economics of Growth and Prosperity(《好资本主义,坏资本主义及增长和繁荣的经济学》),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作者2007年5月补注。。在重商主义的条件下,虽然货币交换已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交换形态,市场和商业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具有两个和市场经济很不相同的特点:一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和全面控制,而不是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二是把尽量多地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的最大化目标驱动。 西欧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改变重商主义的体制和政策,确立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就难以实现持久的繁荣,而只会“崛而不起”或者“起而复衰”。西班牙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16世纪初,它凭借从事航海活动的先发优势和拥有欧洲最强大的陆军和海军,一度成为海上霸主和最大的殖民国家,并且在查理第五的统治下建立了横跨欧洲大陆的哈布斯堡王朝。但是重商主义政策并没有给西班牙带来持久的繁荣。这是因为:第一,虽然西班牙政府在殖民活动中攫取了大量财富(据历史记载,1503—1660年间西班牙从美洲殖民地取得的财富多达白银18600吨和黄金200吨),然而这些财富并没有被投入生产活动,相反,为了维持欧洲最庞大的军事力量,财政却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

从1557年到1647年,西班牙皇室六次宣布破产参见D 诺斯(198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71页。。第二,大量贵金属的流入一方面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凋敝,另一方面助长了穷奢极欲的社会风气和好逸恶劳的懒惰习气,而农业生产一直停滞不前,制造业也没有能够发展起来。第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造成了普遍的寻租条件。由于“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重商主义时代乃是一种腐败的寻租社会”Baysinger,Barry;Robert B Ekelund Jr and Robert D Tollison(1981),“Mercantilism as a Rent Seeking Society”(《作为寻租社会的重商主义》),in 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 Seeking Society(《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edited by James Buchanan,Robert D Tollison and Gordon Tullock,College Station,Texas:A&M University Press 。这样,西班牙经济在16世纪后期“马尔萨斯灾祸”再次袭来和经济衰退重现时一蹶不振。1588年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大败于英国海军,更标志着西班牙海上霸权的丧失。1596年菲利普二世去世以后,西班牙沦落为二流国家。它重新走上发展的道路,已是独裁者弗朗哥(Francisco Franco)在1975年去世以后的事情西班牙在20世纪70年代后的重新振兴,是多重社会—政治因素起作用的结果。参见林达(2007):《西班牙旅行笔记》,三联书店2007年版。——本书作者2007年5月补注。。16—18世纪的法国历史,也向我们讲述了相同的故事。

和西班牙在17世纪陷入衰退完全不同,这个世纪是英国由二流国家走向兴盛的转折点。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早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英国已经开始对国王的征税权作出了限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的垄断特权被国会立法所终止,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私有产权制度得以确立。随后,英国政府逐渐减弱了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经济学之父

亚当R26;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可以说是对重商主义最后的致命一击。《国富论》弘扬“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在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在自然和自由的制度下能得到最好的发展,而政府的控制、干预和垄断,则会对经济造成破坏。亚当R26;斯密(1776):《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由斯密《国富论》开创的古典经济学理论正是改变了整个世界的产业革命的先声。因此,历史学家A 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的叔父——老A 汤因比在1884年出版的《产业革命》一书中就已指出,产业革命的实质,既不是发生在煤炭、钢铁、纺织工业中引人注目的变革,也不是蒸汽机的发展,而是“用竞争取代了先前主宰着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中世纪规则”转引自D 诺斯同上书,第187页。。

“二战”后某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实行的“出口导向”政策,也带有某些重商主义色彩,因此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从这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中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在发展初期是有效的,但是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就必须及时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减少政府干预,实行进一步市场化,否则会引来种种恶果。

法治

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的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共有的特征。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因而实行法治乃是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所以讲英国走向兴盛的历史,通常都要从作为法治滥觞的1215年《大宪章》讲起。在法治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分清“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概念。自从先秦法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中国的大多数皇朝都强调“法”和“法制”(有时也写作“法治”)的作用,加之中国就像毛泽东所说,“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读〈封建论〉呈郭老》,《毛泽东诗词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于是有人就认为,法治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我们只要“恪遵祖制”就可以了,大可不必向西方学习和引进法治的思想和制度。其实,先秦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和我国历代帝王所说的“法制”,跟现代社会的“法治”完全不是一回事。韩非说得很清楚,法家所说的“法”是与“势”、“术”相并列的帝王手中的统治工具,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而他们自己却可以“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邓小平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得并不顺利。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晰的认识。而且实行法治必然要求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某些官员的意愿的。所以即使在十五大以后,党政领导机关的一些正式文件也经常用“法制”来代换“法治”,把法律降到了政府统治和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就以《大国崛起》这部电视片来说,好几位学者论述法治的讲话在变成字幕或解说词的文字时,也都变成了“法制”。只说“法制”而不说“法治”,实际上抽掉了法治的精髓,回到以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人治。 第二,法治与民主的实施顺序。在有些国家的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实施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5年的《大宪章》可以说是法治的滥觞,1688年“光荣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开端。可见二者的构建是可以有先有后的。但是历史经验也表明,法治归根结底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来保证。有人以回归前的香港为例,认为只要在英国派出的总督治下实行法治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也能保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这种论证似乎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殖民地时代香港的法律体系是依托于它的宗主国——英国的政治制度的,而英国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如果换一个国家,例如前西班牙殖民地如菲律宾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法治始终无法确立,与前英国殖民地新加坡、香港等形成鲜明对比,就是一个证明。关于这一点,在D 诺斯的著作中有十分精辟的分析,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宪政民主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

网”http://www mykj gov cn/new_Detail aspx?newsld=2963。,我们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激进的理想主义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实际权力后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正像《大国崛起》告诉我们的,英国人从17世纪40年代革命后国会军将领克伦威尔以暴易暴、实行军事独裁中汲取了教训,摈弃暴力革命的

方式,选择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推进社会进步。在中国,只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巨大社会灾祸,像顾准这样的杰出思想家才敏锐地意识到,设定了某种终极目的的理想主义很容易由于其领袖人物自认为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专制和杀戮来实现这一终极目的而蜕变为专制主义。在认识到这一点以后,顾准大义凛然地宣称:“我自己也是这样相信过来的。然而,当今天人们以烈士的名义,把革命的理想主义转变为保守的反动的专制主义的时候,我坚决走上彻底经验主义、多元主义的立场,要为反对这种专制主义而奋斗到底!”顾准(1973—1974):《漫谈民主》、《民主与“终极目的”》、《哲学杂谈》,见《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顾准文稿》,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397、453—454页。

第三,在确定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主的真正实现。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看,民主政治制度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专政时期(1792—1794年)实行的“激进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体制;另一类则是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制度。前一种体制由于对最高权力缺乏制约,往往使作为社会主人的“人民”徒具虚名,沦为少数具有个人魅力的领袖(charisma)专政的牺牲品。雅各宾专政后法国陷于社会动乱之中将近一个世纪。当它在19世纪70年代重新建立宪政秩序时,英国已经开始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都遥遥领先于法国。后一种体制不承认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而是用一整套制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不会被滥用和确保个人自由和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继顾准之后,我国有一大批学者对卢梭理论的演变以及雅各宾“激进的人民民主”和“直接民主”为何必然演变为“多数人的暴虐”和“领袖专制”作出了深入的批判性分析参见王元化:《公欲与私欲之间的冲突怎么调和?——研究〈社会契约论〉笔记和对中国历史的反思》,载上海《社会科学报》2003年3月6日;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在以史为鉴、寻求富强之道的时候,这些政治思想史的重要研究成果,都必须纳入我们的视野之中。

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

许多学者指出,《大国崛起》有一个缺点,就是对于所论各国兴起的思想和人文基础着墨不多,甚至连文艺复兴的故乡——意大利也没有进入“大国”的行列。实际上,西欧国家的兴起,几乎无不是以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的思想解放运动为先导的。

人们往往强调技术进步对于西方国家兴起的推动,而忽视文化、思想变革和认知进步所起的作用。对此,我们应当追问,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打破中世纪宗教迫害和思想禁锢,吹响思想解放的号角,提倡用理性去批判地观察世界,人们的科学精神和创造欲望能否得以发扬,作为18世纪以降经济革命源泉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是否有可能发生?

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把中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人们往往过分关注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教育机构拨款的多少,领导机关组织的“攻关”活动进度的快慢,而忽视了西欧国家17世纪以后教育普及和科学迅猛进步的思想和制度基础。技术史专家罗森堡(Nathan Rosenberg)教授说得正确:“在18世纪的西欧,由于没有科层制,西方科学家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通过合作、竞争、集体解决冲突、分工、专业化、信息更新和信息交流,追寻对自然现象的解释这一共同目标,其组织效率之高往往是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科层制或非科层制的——所难以比拟的。”罗森堡和小伯泽尔(N Rosenberg and L E Birdzell Jr ,1986):《西方致富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第293页,刘赛力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近年来大量经济史、技术史的研究成果清楚地告诉我们,西欧先行工业化国家从早期增长模式到现代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途径,在于与基础科学进展密切联系的技术的广泛运用,而科学和教育之所以能够在17—18世纪以后获得长足的进步,首先是由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科学和文化的繁荣准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历史经验证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乃是繁荣科学和文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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