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浅谈

我国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浅谈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浅谈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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