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贵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试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休规划和详细

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条丈主污为.者所加.下同。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 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

需要划定。

咋贾月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

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

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共分五个层次。

(l)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规划体系,

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说这属于我国城乡规

划的墓础和核心,是指导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纲领。如果上述主管部门未组

织编制,将会阻碍我国城乡总体布局,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必将难以

落实。(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个层次必须以全

国城镇体系规划作指导,属于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第一步,影响着本区

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划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控制和合理利用。如果这个层次出现偏差,不组织编制,将使全国城镇

体系规划形同虚设。(3)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法的规定,这项义

务由城市人民政府来履行。这里的城市,既包括直辖市的城市,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还包括其他城市。这里的国

务院确定的城市,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陆续确定的一些副省级城

市.如大连、宁波、汕头等城市‘,(4)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即县级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5)乡村规划。即各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所组织的关

于本乡、本村的规划。

国下翔

(城市规划墓本术语标准)。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l城市和镇应

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

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

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的区域C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

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

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

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

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

步骤和建设标准:

板下】

《土地管理法》第22条、第56条、第59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5

条;《气象法》第12条、第20条;《建筑法》第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12条;《体育法》第4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第10条、

第25条、第35条、第40条;(环境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草原法》

第20条。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

3

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

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

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应用

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修改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设计城市总

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

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

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

大会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

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设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

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万习

(城乡规划法)第13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

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应皿

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第一,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这是保护单位和个人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行政

公开的要求,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的对象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与

己无关的辛项不能查询,查询的内容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

规划;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杆管理的效

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应用‘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哪

些?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组

织编制、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而是审查登记资质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组织制定相关办法和配套规定;四是对举报或者控告的受理和核查、处理工作;五是对全国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

查,有权采取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

有哪些具体职权?

一是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例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二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登记资质

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四是城乡规划主爷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五是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六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

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

设;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

条件予以核实;九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

划进行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奋检查,有权采取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措

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

批。

注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别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

为了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是为了落实

国民经济和杜会发展规划而编制的;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作用是指导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他强调的是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

划,两者各自有独立的作用和价值。

配套:《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

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

制的区域。

注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问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城;综合和评

价区城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

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

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

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城生态环境、自然和人

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

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等。

应用:如何保证省城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晗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省城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婚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必须

认真研究本地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系统分析人口和经济活动分

布的特点,明确省城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其次,必须坚持城乡统筹的原

则,认真分析农村人口转移的趋势,把引导农村人口转移与优化乡村居民点

和布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把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与区城

产业空间的整合结合起来;第三,要综合考虑促进城镇合理布局和提高基础

设施建设效益的需要,以城镇为节点优化区城墓础设施网络,保护和控制墓

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重大墓础设施;第四,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

综合考虑空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藉要严格

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提出开发的标准和控制的措施。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

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

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应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如下:第一,组织前期研究并提出编制工作报

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

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

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第二,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

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

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审查。第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

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

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制镇规划冷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

发【19料1165号)、(关于暂停徽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40

号)o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

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配套:《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

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

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

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

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注解: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城城镇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市城城

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

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

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确定市城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

市城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墓础设施,重

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借要划定城市规

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提出实施规划的

措施和有关建议。中心城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

和发展目标,预侧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并制定空

间管制措施;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

布局;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

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

地布局及标准;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万划定绿地的保护范围

(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

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节落

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供

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

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

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城市空问发

展时序,提出规划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镇规划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和其他镇的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和县城区两层规划内容:.县域村镇体系

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

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城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划

定县城空问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

点发展的中心镇、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划定必须制定规划

的乡和村庄的区城,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统筹配置区域

墓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

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

划。县域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侧

县城人口规模;划定规划区、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禁止建设区、限

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确

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要求,划

定各类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

信、燃气、供热等墓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综

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空间发展时

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配套:《环境保护法》第12条、第17条~第23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一第15条、第29条;《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36条;《文物保护法》第14条~第26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

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

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

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

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注解: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的意图,为

有效地控制用地和实施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

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

等规划引导性要求;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确定公

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细则。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图件由图纸和图则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

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医解!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下编制,直接

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

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里,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空间布局进行环

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内容包括:规划地块的建设条件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 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t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 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t和总造价、分 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 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是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法负贵审定。根据各地多年的实践,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通常报城市 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 的其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

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注解一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城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乡 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 的空问布局;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确定乡的职能 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中心村、 墓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统筹配 里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 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 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驻地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 建设与控制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确定规划区 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圈;确定历史文化 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姻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t点区城范围及保护措施;规 划建设容t,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 线综合。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 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数设方式;确定 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级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 模;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分期建设时须进行安 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和规模较大的村庄,也可以根据村庄发展建设的实 际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首都的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川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

需要。

幻蓝习

《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以科年一202()年)》。

l3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

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

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区因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 必须同时其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格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 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 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 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处 罚的;(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四)因在城市规划工 l4

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擞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被撤销注册 的当事人对徽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徽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建设部申请复议

队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 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盆翔

《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

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

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配套{

《气象法》第34条;《测绘法》第10条;《水法》第23条。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 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 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愈见,并在报送审

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匡皿{

本条是对所有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具体内容包 括:一是社会公众参与的前提是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 公告,以供专家和社会公众研究,提出意见;二是社会公众参与的形式是组 织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组织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专家和公 l5

众意见;三是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这一程序落实;四是为了加强对组织编制 机关的监修,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其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并对城乡规划草案采纳意见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

顺旅书

《行政许可法)第46条一第48条。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l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 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

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

划l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

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 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

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2015年5月4日 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 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

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

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

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 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l城

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

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

续。

}注解{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合理开爱利用地下空问 要充分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

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里要统筹考虑空间的问

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发生阻碍城市墓础设施建设或

者导致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完成等现象。}配套l《物权法》第12章。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

人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

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注解…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

划,是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

果城镇总体规划处于修编过程中,则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一

部分,纳入总体规划的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在其他情况下,则按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周期,同步滚动编制,但也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

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

遮用J

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

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

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网络、展

览、张贴等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禁止搜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

途]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

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

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

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

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注口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通过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等管理制度,确保城

市各级绿地得到落实,确保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墓础设施安

全、高效运转,从而保障城市运行的安全、德定和人居环境的不断提高。

匡创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水法》、《防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l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匡画

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彭选址意见书属于行政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

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杜绝恶意妙作土地或抬高

房价,规定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

效期。如获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得立项批准文件的、获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获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得开工许可证的,可以规定相应许可证件失

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铸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和规范新开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f2007」64号).中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

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表明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规划管

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

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

予以审批或批准。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

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

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的盆多

《行政许可法》第29条一第57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一第28

条;第31条。

第三十七条t划拨建设用地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

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

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巾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版犷引

法定的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顺姿组

(土地管理法)第43、44、52、53、59,61条;(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

第2章;《行政许可法》第29一57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

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口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

条件。

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程序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

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

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中国法人的登记注册手续、申请企业批准证书后,持建

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

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验,审核建设用地的位

!、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其备相关文件且符

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

求的建设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法》

tr.

第29条一第4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第23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和退回占用土地]规划条件未纳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七人

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

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与乍

{应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得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其体内容包括:

一是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卒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

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二是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其它其体要求,对申请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核;三是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硕发机关要及时给

予审查批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认为不合

格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

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的人民政府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

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匹蔽1

《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第2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l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

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东斌皿

《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据必须公开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关人民

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都门有责任将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和公众

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准后,都要通过媒体、公共

展览场所等有效方式向公众展示,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第二,修改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公开的程序。法律明确规定,修

改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将有关方案按服法定期限进行公示。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进行听证。

第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与许可决定必须公开的规定。对于包括办事制度、

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已经确定

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有责任依法向社

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l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四条【临时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

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

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

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

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

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应用:

规划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脸收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

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于经核实建设工程违反许可的,要及时依法提出处理

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

征求意见的情况。

25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

划评估的范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巷体规划应当依法定

期评估;二是对规划评估的方式作了规定,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诊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三

是对规划评估结果得出制作了规定,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r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其征浓公众意见的情

况。对城乡规划卖施进行定期评枯,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里条件。

第四+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

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休规划前,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审批程序报批。

注解l

根据建设部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

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规【2007188号),依据修改程度的差异,将修改省

城城镇体系规划细化为修编和调整两类。修编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

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

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

I一应用{

修改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建规〔20071

8:号文件要求,’经省级人民政府巍二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建设部

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

附关于现行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规

〔2仪刀]88号)。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修

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

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

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

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

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城市、县、镇

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J在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

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画通」

因规划修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时遵守哪些原则?

城乡规划法就因规划修改可能导致当辛人合法权益摄失的情况,规定了

必须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是因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给已取

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其中之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补

偿;二是修改法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符

合规划和间距、采光、通风、日照等法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杏关系人的意见。其电因修改给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补偿的前提条

件有吵,一是找兮民、法人等的财产造成J很失‘二是财产报失与变更或

者徽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有直接、必然的联系P.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

制、室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睡盆1.洲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奋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

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食检查,即政

府层级监仔检查;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的监餐检查,即通常所说得对管理相对人的监奋检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l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情

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注解!

一般情况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奋检查情况和

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但遇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则

不能公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1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

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l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

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恤角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共有十项:一是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的(第62条第l款第l项);二是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

62条第1款第2项);三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62条第2款);四是以欺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62条第3毅);五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

的资质条件,遭期不改正的(第63条);六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64条);七是未经批准

进行临时建设的(第66条第1项);八是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66条第2项);九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66

条第3项);十是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脸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脸收资料的(第67条)。

第五+七条l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

损失权l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仁级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

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69条。,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资任】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

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贵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

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资任】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

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

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

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贵任】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

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

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

厄礴

城乡规划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只有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共同

协作,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落实。在规划的行政许可中,由于规划许可涉及

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多个许可,只有这些许可之间相互街接,才能发挥出

管理许可的应有作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

外的其他部门如果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展行必要的职责,就应当承

担法律贵任。这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

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发展和

改革主管部门.(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

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这类违法行为的

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各级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钊千卜

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贵任】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l城乡

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

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规建设的法律贵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闺口

建设单位没有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文件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贵令停止建设。也就是说,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一立

刻停止该行为,遴免违法行为的影响扩大。停止建设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毅。所谓:“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飞,包括两种情况:~是建筑物本身可以进行必

要的修正,比如拆除一定的部分等,使得原本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活动符合规

划要求;二是建设活动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要

求,因此可以补办必要的规划审批。,但于这类违法行为,法律贵任是承担相

应罚款的处罚责任。

(二)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毅。所谓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是指建设活动严重违法,而且这种违法不

仅仅是程序上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同时这种违法行为还违反了

城乡规划本身,并且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从而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修正。对

于这类行为,必须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才能维护城

乡规划的权威。

第六十五条l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资任l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资任l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t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l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

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如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应当进行拆除,才能消除违章建筑对城乡建设秩序的破坏,从而维护规划的权威。但是在实践中经常

存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贵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

停止建设或者遭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贵

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刑事资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L违叫

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需要根据

我国的刑法追究刑辛责任。实践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读职罪和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配套.

(刑法)第二编第3章、第9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08年1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注解}

城乡规划法是在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墓础

上制定的,但是城乡规划法却不能完全取代这一法一条例。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与实施,而且对村

庄和集镇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而城乡规划法只沙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所

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城市规划法可以被完全取代,不再实施,而《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界有其中关于村庄、集镇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内容被城乡规划法取代,(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村庄、集镇建设活动管理的内容仍然有效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l994年7月5日第八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O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

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

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

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

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贵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试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休规划和详细

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条丈主污为.者所加.下同。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 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

需要划定。

咋贾月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

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

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共分五个层次。

(l)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规划体系,

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说这属于我国城乡规

划的墓础和核心,是指导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纲领。如果上述主管部门未组

织编制,将会阻碍我国城乡总体布局,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必将难以

落实。(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个层次必须以全

国城镇体系规划作指导,属于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第一步,影响着本区

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划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控制和合理利用。如果这个层次出现偏差,不组织编制,将使全国城镇

体系规划形同虚设。(3)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法的规定,这项义

务由城市人民政府来履行。这里的城市,既包括直辖市的城市,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还包括其他城市。这里的国

务院确定的城市,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陆续确定的一些副省级城

市.如大连、宁波、汕头等城市‘,(4)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即县级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5)乡村规划。即各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所组织的关

于本乡、本村的规划。

国下翔

(城市规划墓本术语标准)。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l城市和镇应

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

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

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的区域C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

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

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

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

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

步骤和建设标准:

板下】

《土地管理法》第22条、第56条、第59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5

条;《气象法》第12条、第20条;《建筑法》第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12条;《体育法》第4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第10条、

第25条、第35条、第40条;(环境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草原法》

第20条。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

3

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

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

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应用

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修改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设计城市总

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

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

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

大会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

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设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

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万习

(城乡规划法)第13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

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应皿

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第一,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这是保护单位和个人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行政

公开的要求,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的对象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与

己无关的辛项不能查询,查询的内容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

规划;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杆管理的效

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应用‘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哪

些?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组

织编制、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而是审查登记资质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组织制定相关办法和配套规定;四是对举报或者控告的受理和核查、处理工作;五是对全国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

查,有权采取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

有哪些具体职权?

一是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例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二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登记资质

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四是城乡规划主爷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五是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六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

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

设;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

条件予以核实;九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

划进行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奋检查,有权采取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措

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

批。

注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别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

为了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是为了落实

国民经济和杜会发展规划而编制的;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作用是指导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他强调的是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

划,两者各自有独立的作用和价值。

配套:《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

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

制的区域。

注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问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城;综合和评

价区城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

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

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

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城生态环境、自然和人

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

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等。

应用:如何保证省城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晗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省城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婚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必须

认真研究本地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系统分析人口和经济活动分

布的特点,明确省城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其次,必须坚持城乡统筹的原

则,认真分析农村人口转移的趋势,把引导农村人口转移与优化乡村居民点

和布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把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与区城

产业空间的整合结合起来;第三,要综合考虑促进城镇合理布局和提高基础

设施建设效益的需要,以城镇为节点优化区城墓础设施网络,保护和控制墓

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重大墓础设施;第四,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

综合考虑空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藉要严格

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提出开发的标准和控制的措施。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

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

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应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如下:第一,组织前期研究并提出编制工作报

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

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

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第二,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

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

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审查。第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

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

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制镇规划冷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

发【19料1165号)、(关于暂停徽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40

号)o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

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配套:《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

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

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

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

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注解: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城城镇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市城城

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

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

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确定市城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

市城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墓础设施,重

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借要划定城市规

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提出实施规划的

措施和有关建议。中心城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

和发展目标,预侧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并制定空

间管制措施;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

布局;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

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

地布局及标准;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万划定绿地的保护范围

(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

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节落

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供

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

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

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城市空问发

展时序,提出规划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镇规划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和其他镇的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和县城区两层规划内容:.县域村镇体系

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

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城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划

定县城空问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

点发展的中心镇、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划定必须制定规划

的乡和村庄的区城,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统筹配置区域

墓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

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

划。县域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侧

县城人口规模;划定规划区、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禁止建设区、限

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确

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要求,划

定各类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

信、燃气、供热等墓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综

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空间发展时

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配套:《环境保护法》第12条、第17条~第23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一第15条、第29条;《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36条;《文物保护法》第14条~第26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

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

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

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

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注解: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的意图,为

有效地控制用地和实施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

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

等规划引导性要求;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确定公

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细则。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图件由图纸和图则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

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医解!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下编制,直接

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

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里,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空间布局进行环

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内容包括:规划地块的建设条件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 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t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 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t和总造价、分 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 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是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法负贵审定。根据各地多年的实践,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通常报城市 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 的其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

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注解一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城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乡 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 的空问布局;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确定乡的职能 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中心村、 墓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统筹配 里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 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 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驻地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 建设与控制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确定规划区 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圈;确定历史文化 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姻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t点区城范围及保护措施;规 划建设容t,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 线综合。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 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数设方式;确定 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级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 模;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分期建设时须进行安 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和规模较大的村庄,也可以根据村庄发展建设的实 际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首都的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川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

需要。

幻蓝习

《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以科年一202()年)》。

l3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

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

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区因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 必须同时其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格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 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 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 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处 罚的;(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四)因在城市规划工 l4

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擞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被撤销注册 的当事人对徽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徽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建设部申请复议

队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 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盆翔

《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

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

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配套{

《气象法》第34条;《测绘法》第10条;《水法》第23条。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 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 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愈见,并在报送审

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匡皿{

本条是对所有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具体内容包 括:一是社会公众参与的前提是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 公告,以供专家和社会公众研究,提出意见;二是社会公众参与的形式是组 织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组织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专家和公 l5

众意见;三是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这一程序落实;四是为了加强对组织编制 机关的监修,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其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并对城乡规划草案采纳意见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

顺旅书

《行政许可法)第46条一第48条。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l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 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

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

划l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

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 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

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2015年5月4日 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 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

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

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

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 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l城

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

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

续。

}注解{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合理开爱利用地下空问 要充分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

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里要统筹考虑空间的问

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发生阻碍城市墓础设施建设或

者导致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完成等现象。}配套l《物权法》第12章。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

人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

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注解…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

划,是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

果城镇总体规划处于修编过程中,则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一

部分,纳入总体规划的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在其他情况下,则按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周期,同步滚动编制,但也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

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

遮用J

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

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

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网络、展

览、张贴等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禁止搜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

途]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

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

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

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

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注口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通过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等管理制度,确保城

市各级绿地得到落实,确保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墓础设施安

全、高效运转,从而保障城市运行的安全、德定和人居环境的不断提高。

匡创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水法》、《防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l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匡画

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彭选址意见书属于行政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

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杜绝恶意妙作土地或抬高

房价,规定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

效期。如获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得立项批准文件的、获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获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后一定时限内未获得开工许可证的,可以规定相应许可证件失

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铸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和规范新开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f2007」64号).中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

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表明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规划管

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

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

予以审批或批准。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

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

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的盆多

《行政许可法》第29条一第57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一第28

条;第31条。

第三十七条t划拨建设用地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

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

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巾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版犷引

法定的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顺姿组

(土地管理法)第43、44、52、53、59,61条;(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

第2章;《行政许可法》第29一57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

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口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

条件。

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程序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

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

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中国法人的登记注册手续、申请企业批准证书后,持建

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

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验,审核建设用地的位

!、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其备相关文件且符

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

求的建设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法》

tr.

第29条一第4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第23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和退回占用土地]规划条件未纳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七人

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

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与乍

{应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得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其体内容包括:

一是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卒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

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二是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其它其体要求,对申请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核;三是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硕发机关要及时给

予审查批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认为不合

格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

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的人民政府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

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匹蔽1

《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第2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l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

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东斌皿

《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据必须公开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关人民

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都门有责任将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和公众

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准后,都要通过媒体、公共

展览场所等有效方式向公众展示,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第二,修改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公开的程序。法律明确规定,修

改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将有关方案按服法定期限进行公示。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进行听证。

第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与许可决定必须公开的规定。对于包括办事制度、

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已经确定

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有责任依法向社

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l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四条【临时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

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

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

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

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

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应用:

规划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脸收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

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于经核实建设工程违反许可的,要及时依法提出处理

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

征求意见的情况。

25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

划评估的范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巷体规划应当依法定

期评估;二是对规划评估的方式作了规定,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诊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三

是对规划评估结果得出制作了规定,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r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其征浓公众意见的情

况。对城乡规划卖施进行定期评枯,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里条件。

第四+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

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休规划前,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审批程序报批。

注解l

根据建设部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

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规【2007188号),依据修改程度的差异,将修改省

城城镇体系规划细化为修编和调整两类。修编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

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

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

I一应用{

修改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建规〔20071

8:号文件要求,’经省级人民政府巍二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建设部

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

附关于现行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规

〔2仪刀]88号)。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修

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

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

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

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

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城市、县、镇

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J在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

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画通」

因规划修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时遵守哪些原则?

城乡规划法就因规划修改可能导致当辛人合法权益摄失的情况,规定了

必须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是因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给已取

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其中之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补

偿;二是修改法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符

合规划和间距、采光、通风、日照等法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杏关系人的意见。其电因修改给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补偿的前提条

件有吵,一是找兮民、法人等的财产造成J很失‘二是财产报失与变更或

者徽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有直接、必然的联系P.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

制、室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睡盆1.洲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奋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

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食检查,即政

府层级监仔检查;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的监餐检查,即通常所说得对管理相对人的监奋检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l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情

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注解!

一般情况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奋检查情况和

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但遇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则

不能公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1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

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l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

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恤角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共有十项:一是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的(第62条第l款第l项);二是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

62条第1款第2项);三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62条第2款);四是以欺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62条第3毅);五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

的资质条件,遭期不改正的(第63条);六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64条);七是未经批准

进行临时建设的(第66条第1项);八是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66条第2项);九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66

条第3项);十是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脸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脸收资料的(第67条)。

第五+七条l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

损失权l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仁级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

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69条。,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资任】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

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贵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

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资任】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

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

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

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贵任】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

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

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

厄礴

城乡规划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只有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共同

协作,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落实。在规划的行政许可中,由于规划许可涉及

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多个许可,只有这些许可之间相互街接,才能发挥出

管理许可的应有作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

外的其他部门如果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展行必要的职责,就应当承

担法律贵任。这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

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发展和

改革主管部门.(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

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这类违法行为的

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各级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钊千卜

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贵任】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l城乡

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

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规建设的法律贵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闺口

建设单位没有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文件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贵令停止建设。也就是说,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一立

刻停止该行为,遴免违法行为的影响扩大。停止建设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毅。所谓:“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飞,包括两种情况:~是建筑物本身可以进行必

要的修正,比如拆除一定的部分等,使得原本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活动符合规

划要求;二是建设活动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要

求,因此可以补办必要的规划审批。,但于这类违法行为,法律贵任是承担相

应罚款的处罚责任。

(二)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毅。所谓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是指建设活动严重违法,而且这种违法不

仅仅是程序上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同时这种违法行为还违反了

城乡规划本身,并且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从而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修正。对

于这类行为,必须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才能维护城

乡规划的权威。

第六十五条l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资任l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资任l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t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l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

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如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应当进行拆除,才能消除违章建筑对城乡建设秩序的破坏,从而维护规划的权威。但是在实践中经常

存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贵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

停止建设或者遭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贵

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刑事资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L违叫

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需要根据

我国的刑法追究刑辛责任。实践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读职罪和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配套.

(刑法)第二编第3章、第9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08年1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注解}

城乡规划法是在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墓础

上制定的,但是城乡规划法却不能完全取代这一法一条例。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与实施,而且对村

庄和集镇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而城乡规划法只沙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所

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城市规划法可以被完全取代,不再实施,而《村庄

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界有其中关于村庄、集镇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内容被城乡规划法取代,(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村庄、集镇建设活动管理的内容仍然有效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l994年7月5日第八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O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

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

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

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

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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