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小抄)

2011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⑴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⑵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⑶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⑷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政府统计的任务

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⑴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⑵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⑶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9.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3.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义务性、强制性

4.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5.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具体包括:⑴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⑵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⑷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⑴国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12.统计表式

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识。其中一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

13.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14.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部门、其他统计标准

⑴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⑵部门统计标准,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⑴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调查和统计分析

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⑶实行统计监督

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5.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⑴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⑵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⑵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6.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⑶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行为规范的总称。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⑷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之分,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性文件;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7.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⑴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报表;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次性调查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的,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从严控制;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

权拒绝履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①统计法律所⑸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问题。②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信息的作用。⑴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⑵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的制度。⑵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方式和手段

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多种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由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网路、广播、报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刊、杂志、书籍等多种手段。⑶积极做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10.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负责”。主要内容有:政府统计系统在机⑶地方性统计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统一的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1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国统计法》 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⑷统计行政

规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8.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1.统计调查的分类

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⑴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⑵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致性调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查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⑶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查

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情况,即⑷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间统计调查

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所谓统计数据2.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部门、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发和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重大的国际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⑵部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⑶地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7.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⑴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⑵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⑸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一件,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⑹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8.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度。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部门(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三类

9.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10.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11.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 ⑶其他统计标准 15.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⑴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主面情况的统计数据。人口、农业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0和6的年份、经济普查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3和8的年份实施。 ⑵抽样调查

⑶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⑷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他们在总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⑸行政记录:

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2.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3.统计资料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

4.统计资料的审核: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合适,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

⑴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⑵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6.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7.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⑴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①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⑵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③县级以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制

定的统计负责人。

5.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⑴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⑵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⑷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统计人员的职责:⑴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⑴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⑵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⑶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7类P56 4.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⑶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1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P68 1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干部管理权限,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加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4.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⑴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⑶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①核定程度 ②审批程度: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③备案程序。

⑷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8.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①关系国际的安全和利益,②依照规定程度确定,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未发表前,仍属于国家秘密。

9.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个人信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2.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⑴国家统计局;⑵国际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⑷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3.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⑵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包总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⑶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事工作证件。

7.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⑴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⑵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这也道德的核心内容

⑶依法统计,严守秘密。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⑷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9.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⑴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⑵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⑶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10.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⑴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⑵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⑶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就够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12.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3.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后果。

机构依法行使

5.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⑵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有⑴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统计违反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又包括县级以上人⑵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作为统计调查规定的

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⑶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他组织

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15.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这种权力的主⑷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作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和予以6.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统计行政处晋升职务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两种形式。

机关

7.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一样,对于非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特点:⑴实施统计行只有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的建议权,而没有机关(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期派出的调查直接处理权

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16.批评教育:

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度给予统其使用对象是特定的,即在重大国情国计行政处罚);⑵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计法律规范的行为;⑶统计行政处罚属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个人;其实施机关也是特定的,即县级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⑷被处罚的

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行为人

1.统计监督监察:指对《统计法》执行8.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情况的监督监察,也可简称为统计监督⑴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就是指①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法定的

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③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⑵公正、公开的原则

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2.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⑴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量权

关进行的

⑶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⑵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9.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⑶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度和方式进行的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按不同标准可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作如下分类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⑴时间不同——定期、临时监督检查 10.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⑵范围不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抽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查

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公务⑶主体不同——联合、单独监督检查 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4.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立案、调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查、处理、结案

级、撤职、开除

查处统计违反案件是实施统计监督检11.处分的主要特征

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统计违法案件查处⑴处分的使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国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只能的事业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办统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计违法案件时缩影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后次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⑴立案

⑵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系为前提 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

经初步审查,有饭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③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⑵调查: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①案件的违法事实;②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③证据材料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⑶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①告知

②听证:陈述、申辩、质证

启动听证程度的条件:对单位罚款超多了一定数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公开举行

③处理:销案、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作出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统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a.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b.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c.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

d.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结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②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③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④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5.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⑴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⑵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⑶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⑷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⑸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不作为

⑶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7.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⑵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及

结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⑶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⑷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8.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9.统计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 ⑴维持决定 ⑵履行决定

⑶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⑷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10.统计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1.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⑴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⑶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⑷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1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⑴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⑵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⑶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⑵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⑶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011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⑴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⑵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⑶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⑷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政府统计的任务

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⑴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⑵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⑶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9.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3.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义务性、强制性

4.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5.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具体包括:⑴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⑵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⑷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⑴国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12.统计表式

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识。其中一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

13.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14.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部门、其他统计标准

⑴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⑵部门统计标准,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⑴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调查和统计分析

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⑶实行统计监督

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5.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⑴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⑵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⑵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6.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⑶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行为规范的总称。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⑷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之分,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性文件;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7.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⑴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报表;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次性调查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的,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从严控制;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

权拒绝履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①统计法律所⑸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问题。②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信息的作用。⑴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⑵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的制度。⑵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方式和手段

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多种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由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网路、广播、报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刊、杂志、书籍等多种手段。⑶积极做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10.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负责”。主要内容有:政府统计系统在机⑶地方性统计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统一的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1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国统计法》 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⑷统计行政

规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8.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1.统计调查的分类

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⑴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⑵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致性调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查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⑶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查

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情况,即⑷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间统计调查

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所谓统计数据2.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部门、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发和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重大的国际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⑵部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⑶地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7.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⑴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⑵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⑸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一件,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⑹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8.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度。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部门(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三类

9.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10.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11.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 ⑶其他统计标准 15.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⑴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主面情况的统计数据。人口、农业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0和6的年份、经济普查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3和8的年份实施。 ⑵抽样调查

⑶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⑷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他们在总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⑸行政记录:

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2.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3.统计资料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

4.统计资料的审核: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合适,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

⑴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⑵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6.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7.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⑴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①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⑵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③县级以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制

定的统计负责人。

5.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⑴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⑵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⑷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统计人员的职责:⑴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⑴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⑵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⑶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7类P56 4.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⑶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1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P68 1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干部管理权限,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加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4.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⑴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⑶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①核定程度 ②审批程度: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③备案程序。

⑷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8.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①关系国际的安全和利益,②依照规定程度确定,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未发表前,仍属于国家秘密。

9.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个人信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2.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⑴国家统计局;⑵国际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⑷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3.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⑵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包总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⑶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事工作证件。

7.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⑴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⑵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这也道德的核心内容

⑶依法统计,严守秘密。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⑷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9.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⑴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⑵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⑶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10.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⑴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⑵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⑶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就够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12.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3.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后果。

机构依法行使

5.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⑵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有⑴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统计违反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又包括县级以上人⑵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作为统计调查规定的

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⑶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他组织

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15.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这种权力的主⑷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作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和予以6.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统计行政处晋升职务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两种形式。

机关

7.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一样,对于非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特点:⑴实施统计行只有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的建议权,而没有机关(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期派出的调查直接处理权

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16.批评教育:

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度给予统其使用对象是特定的,即在重大国情国计行政处罚);⑵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计法律规范的行为;⑶统计行政处罚属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个人;其实施机关也是特定的,即县级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⑷被处罚的

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行为人

1.统计监督监察:指对《统计法》执行8.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情况的监督监察,也可简称为统计监督⑴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就是指①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法定的

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③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⑵公正、公开的原则

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2.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⑴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量权

关进行的

⑶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⑵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9.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⑶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度和方式进行的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按不同标准可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作如下分类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⑴时间不同——定期、临时监督检查 10.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⑵范围不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抽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查

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公务⑶主体不同——联合、单独监督检查 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4.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立案、调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查、处理、结案

级、撤职、开除

查处统计违反案件是实施统计监督检11.处分的主要特征

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统计违法案件查处⑴处分的使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国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只能的事业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办统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计违法案件时缩影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后次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⑴立案

⑵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系为前提 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

经初步审查,有饭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③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⑵调查: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①案件的违法事实;②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③证据材料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⑶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①告知

②听证:陈述、申辩、质证

启动听证程度的条件:对单位罚款超多了一定数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公开举行

③处理:销案、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作出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统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a.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b.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c.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

d.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结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②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③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④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5.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⑴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⑵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⑶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⑷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⑸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不作为

⑶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7.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⑵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及

结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⑶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⑷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8.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9.统计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 ⑴维持决定 ⑵履行决定

⑶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⑷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10.统计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1.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⑴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⑶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⑷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1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⑴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⑵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⑶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⑵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⑶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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