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害人律师:李天一案被害人不可能是卖淫女

2013年08月30日

(2013-08-30 1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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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被害人代理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被害人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轮奸已经6个半月了。在这过去的近200个日日夜夜里,被害人杨某某内心深处的伤,无时不在作痛。她原期望伤害过的人能良心发现,乞求她的谅解。但是,她失望了,直到她因承受不住太大的压力而住院接受专门的精神治疗,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没有主动地向她表示过同情和慰问。非但如此,还有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律师试图操纵舆论,抹黑和诋毁被害人杨某某,不断地给她造成新的伤害。就是在这两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然有少数被告人,无视客观事实,信口雌黄地宣称自己的暴行不构成犯罪。他们(包括其辩护人)甚至又反过来倒打一耙,认为本案中存在什么所谓的“案中案”、“局中局”;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陪酒女、卖淫女;认为涉案酒吧的工作人员构成了介绍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等。像被害人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五人轮奸这样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案件,如果她的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如果被害人杨某某在面临某些舆论恶意攻击的同时,再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话,那代理人就不能不怀疑我们是否生活周星驰先生导演的无厘头的电影世界里;不能不怀疑周星驰先生是否具有穿越时空的超人功能,以至早在几十年前,就依据今天发生的真实案例,拍摄出传世名著《九品芝麻官》!

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五名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具体意见如下。

(以下内容,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恕不披露)

最后,代理人特别谈谈由本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第一,关于被害人的平等保护问题。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陪酒女,甚至是卖淫女。言外之意,这是指责被害人杨某某的品格存在瑕疵,私生活不太检点,试图对她进行道德审判。而且,就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也有几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对此,代理人一并做如下说明。

首先,我国宪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变。所以,纵然被害人杨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陪酒女,甚至是卖淫女,也不影响本案五名被告人强奸罪的构成,不影响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真地不是什么所谓的陪酒女,更不可能是什么卖淫女。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她利用课余时间到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被害人杨某某平时学习认真,按时出勤,成绩优良。被害人对工作也很负责,深得同事和领导的肯定。

被害人杨某某在学业之外,工作之余,有时候为了减轻压力,有时为了释放情绪,有时为了认识朋友,时不时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时候,有时候是自己一个人玩,有时候经熟人介绍,会结识一些的朋友,也会和新朋友们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杨某某平时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忙于学习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杨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的工资为每月五千元,足够其日常花销,所以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必要通过陪酒来获取生活来源。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尽管客观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况,但与其平时的学习和工作相比,前者所占用的时间相对有限,发生的次数也相当较少,而且她也不以陪酒为经济来源。所以,虽然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提出质疑,但丝毫不能改变她既是学生又兼职打工的客观事实;尽管被害人杨某某有时候会和新结识的朋友们一起喝酒,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她的身份是陪酒女。如果有人一定要将其认定为陪酒女,那这就如同将偶尔载熟人或朋友拼车的私家车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样冤枉和不公。

第二,关于本案的社会影响问题。本案本来是一起比较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被告人也都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由于本案某些被告人的特殊背景,使本案引起空前广泛的社会关注。更因部分被告人家属在法庭之外的舆论造势,使原本简单、清晰的案情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将相关各方都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舆论能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恶的舆论则能混淆是非,助纣为虐。从关注本案的社会舆论来看,整体上是积极、上进的,但也有少数人企图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多么不幸。她先被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轮番施暴,又被少数人恶意诋毁和诽谤,最终精神崩溃,不得不住院接受专门的精神治疗;被害人杨某某又相当地幸运。因为她赶上了一个注重民主、倡导法治的好时代,得到了成千上万富有爱心、坚守正义人们的帮助。正是他们的信任、同情和支持,传递出源源不断的正能量,激励着被害人杨某某的心,使她坚定地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真相终会大白;邪恶必遭惩治,正义迟早伸张!

人在做,天在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害人必获抚慰,施暴者难逃刑责。同时,代理人也相信,本案将在舆论与隐私的角逐中,通过司法审判,还原事实真相,并最终成为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史册。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

2013年8月29日

2013年08月30日

(2013-08-30 11:18:06)

转载▼

标签: 杂谈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被害人代理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被害人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轮奸已经6个半月了。在这过去的近200个日日夜夜里,被害人杨某某内心深处的伤,无时不在作痛。她原期望伤害过的人能良心发现,乞求她的谅解。但是,她失望了,直到她因承受不住太大的压力而住院接受专门的精神治疗,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没有主动地向她表示过同情和慰问。非但如此,还有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律师试图操纵舆论,抹黑和诋毁被害人杨某某,不断地给她造成新的伤害。就是在这两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然有少数被告人,无视客观事实,信口雌黄地宣称自己的暴行不构成犯罪。他们(包括其辩护人)甚至又反过来倒打一耙,认为本案中存在什么所谓的“案中案”、“局中局”;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陪酒女、卖淫女;认为涉案酒吧的工作人员构成了介绍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等。像被害人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五人轮奸这样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案件,如果她的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如果被害人杨某某在面临某些舆论恶意攻击的同时,再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话,那代理人就不能不怀疑我们是否生活周星驰先生导演的无厘头的电影世界里;不能不怀疑周星驰先生是否具有穿越时空的超人功能,以至早在几十年前,就依据今天发生的真实案例,拍摄出传世名著《九品芝麻官》!

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五名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具体意见如下。

(以下内容,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恕不披露)

最后,代理人特别谈谈由本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第一,关于被害人的平等保护问题。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陪酒女,甚至是卖淫女。言外之意,这是指责被害人杨某某的品格存在瑕疵,私生活不太检点,试图对她进行道德审判。而且,就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也有几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对此,代理人一并做如下说明。

首先,我国宪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变。所以,纵然被害人杨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陪酒女,甚至是卖淫女,也不影响本案五名被告人强奸罪的构成,不影响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真地不是什么所谓的陪酒女,更不可能是什么卖淫女。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她利用课余时间到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被害人杨某某平时学习认真,按时出勤,成绩优良。被害人对工作也很负责,深得同事和领导的肯定。

被害人杨某某在学业之外,工作之余,有时候为了减轻压力,有时为了释放情绪,有时为了认识朋友,时不时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时候,有时候是自己一个人玩,有时候经熟人介绍,会结识一些的朋友,也会和新朋友们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杨某某平时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忙于学习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杨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的工资为每月五千元,足够其日常花销,所以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必要通过陪酒来获取生活来源。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尽管客观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况,但与其平时的学习和工作相比,前者所占用的时间相对有限,发生的次数也相当较少,而且她也不以陪酒为经济来源。所以,虽然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提出质疑,但丝毫不能改变她既是学生又兼职打工的客观事实;尽管被害人杨某某有时候会和新结识的朋友们一起喝酒,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她的身份是陪酒女。如果有人一定要将其认定为陪酒女,那这就如同将偶尔载熟人或朋友拼车的私家车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样冤枉和不公。

第二,关于本案的社会影响问题。本案本来是一起比较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被告人也都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由于本案某些被告人的特殊背景,使本案引起空前广泛的社会关注。更因部分被告人家属在法庭之外的舆论造势,使原本简单、清晰的案情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将相关各方都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舆论能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恶的舆论则能混淆是非,助纣为虐。从关注本案的社会舆论来看,整体上是积极、上进的,但也有少数人企图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多么不幸。她先被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轮番施暴,又被少数人恶意诋毁和诽谤,最终精神崩溃,不得不住院接受专门的精神治疗;被害人杨某某又相当地幸运。因为她赶上了一个注重民主、倡导法治的好时代,得到了成千上万富有爱心、坚守正义人们的帮助。正是他们的信任、同情和支持,传递出源源不断的正能量,激励着被害人杨某某的心,使她坚定地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真相终会大白;邪恶必遭惩治,正义迟早伸张!

人在做,天在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害人必获抚慰,施暴者难逃刑责。同时,代理人也相信,本案将在舆论与隐私的角逐中,通过司法审判,还原事实真相,并最终成为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史册。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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