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于2012年投标时按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于2012年为开展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1.1.2.2 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项目经理(建造师): ,证书编号: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1.1.3.10 永久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增加:

1.1.3.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协调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姓名: 。

1.1.4.5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4.7 补充: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

增加:

1.1.5.8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1.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前5天之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2份,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补充以下内容:

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6.2.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6.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10化石和文物

1.10.1 补充以下内容: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11.3款的规定办理。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8 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涉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障碍时,负责与有关各方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2.8.2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手续和水电接口、管线敷设、拆除等一切费用,任何因用水、用电问题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11.3条规定,确定延长竣工期限;

(3)按15.3条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决定及变更估价;

(4)按23.1条规定,所作出的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4、承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现场办公室2间。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5)承包人应对开挖范围进行物探(须委托第三方探测并出具正式成果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破坏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

补充内容: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指基本履约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递交;如采用保函提供,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函格式。

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用地恢复经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和所有工程资料合格移交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6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为了实施合同中要求的专业化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发包人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询价选定其他施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货人作为指定分包人,承包人须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

(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穿越特殊障碍物(如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本工程的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4)指定供货材料的计量及结算方法:

发包人指定供货人供应的材料到达现场后,由承包人指定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材料签收单。承包人将已验收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中。

(5)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

(7)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先期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得款项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将按所代付款项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4.3.7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承包人可以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委托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技术及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当承包人委托的分包人在该工程项目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可更换分包人,但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2)如承包人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相关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采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3增加“承包人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授权书给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4.5.5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或长期不到位,视同承包人转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4.5.6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

4.5.7 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至本合同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4.5.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同时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

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合同协议书附件相符:

(1) 按合同协议书附件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到位。未经监理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3) 尽管承包人已按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补充以下内容

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论何种缘由引起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发包人同意,对承包人按每更换1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人次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

4.7.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监理人员要求将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

(1)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

(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发生1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承包人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采购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3 增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人质量检验和验收,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5.1.4 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主要材料价格表”填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否则,监理人不予验收,发包人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支付。

5.1.5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执行;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品质低于规定的品牌材料的同等水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品质更换,但不补偿价差。

5.1.6 对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支付:

对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应随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供上期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供货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此类供货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相应款项(扣除保留金),并按代为支付总金额的15%加收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管理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单价表”。

5.2.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所需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的月度需求组织材料供应。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7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部分材料可能由发包人提供。即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此部分材料(暂估价材料)的清单和价格表,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合同执行中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5.2.8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的责任。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指定的堆放地点进行交货验收,承包人需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书,材料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增加: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监理人同意更换的除外),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1.2 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1.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1.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⑴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须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未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修改为: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7 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利用原有道路或利用原有道路改、扩建后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应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有的等级和通行要求。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租地等有关手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及恢复至原状标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修改为:监理人应在发布开工通知前2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

8.1.3 承包人进场后应先对原始地貌进行测量,绘制方格网,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 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接到开工通知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 环境保护

9.4.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签订本补充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该项按常规进行的保护工程费用已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但重大文物建筑保护、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人核实数量,据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

9.4.8 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成建委发[2008]93号文以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并达到“成都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9.4.9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施工噪音、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若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9.4.10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

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9.5 事故处理

补充以下内容:

9.5.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佣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9.5.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用。

9.5.3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9.5.4 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5.5 事故争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5.6 事故处理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补偿外,应以发包人的名义对伤亡人员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每死亡1人赔偿50000元,重伤1人赔偿30000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补充以下内容:

10.1.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明确标明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该进度计划虽经监理人批准,但不能免除承包人相应责任。

10.1.2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计划实施。

(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10.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10.2.3 为保证发包人的工期要求,承包人承诺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等情况下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等要求,并接受发包人行使调整合同的部分项目由其他承包人实施的权力。

11.开工和竣工

11.1.3 及时进场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其授权人通知后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办理完成施工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1天向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若现场实际具备施工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部分开工或全部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3.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0.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⑴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⑴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⑶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合理延长工期。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⑴和⑵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出现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常气候时, 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前10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11.5.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拖延1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另按3万元/天提取现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是指完成该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最后时间,各里程碑时间点不累计计算违约金,即在计算后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时应扣除上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如承包人下一个里程碑时间点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发包人将退还承包人上一点的违约金。 11.5.3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拖延10天以上等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

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并在3日内全部撤出所有人员、机械和设备,双方所有责任和争议按法定程序解决,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此决定的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每拖延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未能及时撤出的临设、机械、设备等由发包人代为拆出,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也可不拆除而由后续承包人租用。

11.5.4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含非承包人原因调整后的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中期进度滞后的,进度滞后10天内,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进度滞后超过10天,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进度滞后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合格标准。

13.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6.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整的违约金。

13.6.5 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3.6.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图纸进行操作,每出现1次,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5000元。

13.7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14.1.5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14.1.6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5) 工程变更提出后,承包人应在3日内对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提出申请,若工程变更需要发生费用的还应同时报送变更费用申请,送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

(6) 现场签证办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

(7)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①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应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办理。

②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3.2 变更估价

(1)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否则,视为该变更未发生或虽发生变更但不涉及费用、工期的增加。

15.3.3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⑴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2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

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⑴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

(4)因变更出现的其它情况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要求执行。

(5)在涉及质量、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并按上述相关变更程序计价结算。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15.4.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则参照清单该子目的单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换算后确定。

类似清单项目单价调整方式: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如门窗规格与清单不同,可按最接近规格换算为面积比例关系折算)的,以最类似清单子目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如材料不同仅换算材料价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

15.4.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子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由承包人根据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准,材料价格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如果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沒有此类材料价格时,按施工时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时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二)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一)中的投标人部分费用不再计取(合同中有规定的除外),规费、税金等费用按合同相应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3 发包人以节约部分金额的30%奖励给承包人。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并在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条款16.1内容修改如下:

16.1.1可调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附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以外的材料一律不得调整。

16.1.2 本工程约定的可调材料风险系数为5%;

16.1.3 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1)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不予调整;

(2)材料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附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中的相应价格作为基准价。

(3)调整单价是指可调材料按照施工期(施工地点所对应的具体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与《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相同来源确定的材料市场价格。

(4)当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5%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按实调整超过部分(5%以外)。调整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调整单价-基准价*105%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95%-调整单价

(5)当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其该项目材料投

标报价5%或跌幅超过基准价的5%时,按实调整超过部分(5%以外)。调整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调整单价-投标报价*105%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5%-调整单价

(6)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5%以外)。

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16.1.4 人工费调整办法如下:

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后至本工程竣工期间,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有关成都市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文件,遵照执行,人工费调整的基础为川建价发[2008]37号文(施工地点所对应的具体地区人工费基价),调整的人工费价差不作为措施费及规费的计价基础。

16.1.5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后至本工程竣工期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机械费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16.1.6 可调价材料用量的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月可调材料用量表》经监理和发包人工序验收合格并审核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但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16.3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如有增减,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2 计量方法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清单编制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每月20日前,按发包人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已完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月可调材料用量表(附有相应工序验收合格单、中间计量表、材料用量计算明细表),并提交电子文档1份。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计日工的计量:凡能以工程量计算的工作,不得采用计日工的形式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承包人进场(主要施工设备和主要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并在承包人递交预付款申请后5日内,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扣除甲供材料暂估价后的10%支付预付款(包含按基本费的60%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7.2.2 预付款保函:不提供。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7)扣除发包人代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8)承包人在申报工程月进度款时,须将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单同时报送。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民工工资发放单格式(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反映信息):如果非第一次申请进度款,还须提供上月的民工工资发放单(如下表):

(5)进度款支付

① 完成工程量价款支付标准: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按每月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不含甲供材料价款)的80%支付(扣留的20%含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 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85%(扣除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款)时,暂停支付。

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扣除甲供材料价款)的95%。 ④ 人工费、可调价材料费的调整以及变更材料价差换算在中间进度款支付时不作调整,按清单价格支付,价差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⑤ 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按已完工程价款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比例分摊计算进入工程进度款。

⑥ 如果发包人在确认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月工程款(附含有工程量及单价的明细表)和可调材料用量表(附有相应工序验收合格单、中间计量表、材料用量计算明细表)后14天内没有付款,则应从第15天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款0.01%的利率付给承包人利息,但价款结算账单中未经审查同意的除外。

17.3.5 暂停支付进度款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按其投标书承诺的时间、数量、资质或质量到达施工现场;

(2)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

(3)未按要求报送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单或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

(4)工程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6)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7)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8)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

17.3.6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17.3.7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承包项目,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明细项分解表,按项目明细进行分解。合同实施中按实际发生的细项,以监理人审查核定的实施规模进行价款计算和支付,未发生的细项不予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本条修改为:完成工程竣工(完工)结算且按规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1个月内付至竣工结算价(扣除甲供材料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并同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

17.4.4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起2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承包人未在竣工验收完成后56天内向监理人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后,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视为承包人认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按每延期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若出现合同非正常终止,则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后56天内未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在合同非正常终止56天内未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予以认可。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按规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5)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结算时,若发现某一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2009)相应项目编制的综合单价的1.5倍,发包人有权按计价定额相应规定对该类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6)发包人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所报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最终出具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承包人所报结算的最终审核结果与经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后的竣工结算金额相比,若其审减率超过5%的,超出5%以上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经评定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8)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承包人承包工程完工时间超过2年,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可参照17.5条进行完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7.6.3 本工程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竣工价款结算,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成办函[2008]2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

18、竣工验收

18.3.6 补充: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竣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当正式竣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质量保修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竣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管沟基础、试压,钢制管水泥沙浆内衬等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实行。

18.6 试运行

18.6.3承包人负责提供配合全厂联动调试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8.9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归档整理规则》(DA/T22-2000)移交相关资料且应符合《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

的要求。若承包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经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每提出整改1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共2年。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9.7.2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9.7.3 工程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条修改为:本工程保险按4.1.10条执行,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按有关保险规定的上限计取。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名义对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由承包人承担投保所需全部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受益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投保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包括风、雨、雪、洪、震等到自然灾害,受灾时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所确定的时间期限为准。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增加以下条款:

(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投入的机械设备、材料、所执行的施工方案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如需对机械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改变,每改变1项需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且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拆换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机械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

(9)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允许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

(10)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未达到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并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上述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市民、媒体举报属实,每发现1次,除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罚金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万元。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以下条款:

(6)由于拆迁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增加以下条款: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减少合同工程部份相应合同价款的2%。

23.索赔

23.5 补充:本工程实施的开工日期与原投标时计划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双方经协商一致,按双方重新认定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执行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故本项目的其他由于计划开工工期与实际开工工期不一致的原因而引起的索赔双方均同意不再进行计取和支付。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5.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5.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2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管道埋地敷设工程、阀门、支墩工程、防腐等承包人承担的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其他项目缺陷责任期约定如下:

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期满并不终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为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寿命中的质量保修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xxxxxxxxxxxx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

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xxxxxxxxxxxx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 xxxxxxxxxxxx

承包人: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

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

1.3 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2.1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以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

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承包人;

2.2.3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

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参加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向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要求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

等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3.1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发包人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

业贿赂或损害发包人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

线搭桥、提供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

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承包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

万元整,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永久性地取消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 xxxxxxxxxxxx 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监督部门电话:(028) 承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 xxxxxxxxxxxx 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人在开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并承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施工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成建委发[2008]93号文以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三、承包人不按照有关部门安全文明施工文件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执行川建发【2006】107号文,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计份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五、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本工程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为确保 xxxxxxxxxxxx 的安全文明施工正常进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承包人上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计人民币 元(含在工程预付款内)。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要求应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核定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竣工结算,扣还预付款,结清余款。如发包人按照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发包人给的预付款,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计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承包人不能出具经评定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七、同时根据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道路及综合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除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文规定计取外,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的需要,按照市建委公布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设置的围档及临时路面硬化多出的费用实行单列,在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牵头,经相关部门验收、审查后,据实结算,签证支付。

八、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作为 xxxxxxxxxxxx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的组成部分。

十、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xxxxxxxxxxxx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格式)

致: (受益人)

“鉴于(承包商名称、地址)已保证按(合同名称)实施、完成(工程名称)及其缺陷修复,我行(公司)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商担保,担保金额为„„。” 或: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商”)已收到 (工程名称)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需向你方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人切实按你方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我行 (全称),注册地 ,应中标人的要求,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下的义务是:我行在收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无条件向业主支付所要求的款项,无须你方出具承包商违约的证明或陈述理由。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修改或补充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从开具之日起生效,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直至本项目业主签收承包商承担的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个工作日起失效。

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承包人应在本保函到期日前到我行办理保函延期手续,承包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影响本保函的法律效力。

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许可证号:

授权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出具保函的银行为中国境内除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支行以上的银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于2012年投标时按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于2012年为开展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1.1.2.2 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项目经理(建造师): ,证书编号: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1.1.3.10 永久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增加:

1.1.3.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协调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姓名: 。

1.1.4.5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4.7 补充: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

增加:

1.1.5.8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1.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前5天之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2份,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补充以下内容:

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6.2.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6.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10化石和文物

1.10.1 补充以下内容: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11.3款的规定办理。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8 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涉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障碍时,负责与有关各方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2.8.2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手续和水电接口、管线敷设、拆除等一切费用,任何因用水、用电问题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11.3条规定,确定延长竣工期限;

(3)按15.3条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决定及变更估价;

(4)按23.1条规定,所作出的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4、承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现场办公室2间。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5)承包人应对开挖范围进行物探(须委托第三方探测并出具正式成果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破坏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

补充内容: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指基本履约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递交;如采用保函提供,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函格式。

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用地恢复经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和所有工程资料合格移交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6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为了实施合同中要求的专业化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发包人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询价选定其他施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货人作为指定分包人,承包人须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

(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穿越特殊障碍物(如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本工程的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4)指定供货材料的计量及结算方法:

发包人指定供货人供应的材料到达现场后,由承包人指定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材料签收单。承包人将已验收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中。

(5)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

(7)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先期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得款项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将按所代付款项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4.3.7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承包人可以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委托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技术及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当承包人委托的分包人在该工程项目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可更换分包人,但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2)如承包人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相关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采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3增加“承包人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授权书给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4.5.5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或长期不到位,视同承包人转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4.5.6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

4.5.7 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至本合同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4.5.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同时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

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合同协议书附件相符:

(1) 按合同协议书附件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到位。未经监理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3) 尽管承包人已按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补充以下内容

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论何种缘由引起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发包人同意,对承包人按每更换1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人次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

4.7.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监理人员要求将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

(1)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

(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发生1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承包人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采购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3 增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人质量检验和验收,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5.1.4 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主要材料价格表”填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否则,监理人不予验收,发包人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支付。

5.1.5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执行;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品质低于规定的品牌材料的同等水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品质更换,但不补偿价差。

5.1.6 对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支付:

对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应随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供上期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供货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此类供货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相应款项(扣除保留金),并按代为支付总金额的15%加收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管理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单价表”。

5.2.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所需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的月度需求组织材料供应。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7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部分材料可能由发包人提供。即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此部分材料(暂估价材料)的清单和价格表,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合同执行中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5.2.8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的责任。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指定的堆放地点进行交货验收,承包人需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书,材料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增加: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监理人同意更换的除外),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1.2 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1.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1.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⑴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须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未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修改为: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7 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利用原有道路或利用原有道路改、扩建后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应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有的等级和通行要求。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租地等有关手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及恢复至原状标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修改为:监理人应在发布开工通知前2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

8.1.3 承包人进场后应先对原始地貌进行测量,绘制方格网,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 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接到开工通知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 环境保护

9.4.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签订本补充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该项按常规进行的保护工程费用已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但重大文物建筑保护、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人核实数量,据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

9.4.8 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成建委发[2008]93号文以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并达到“成都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9.4.9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施工噪音、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若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9.4.10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

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9.5 事故处理

补充以下内容:

9.5.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佣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9.5.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用。

9.5.3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9.5.4 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5.5 事故争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5.6 事故处理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补偿外,应以发包人的名义对伤亡人员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每死亡1人赔偿50000元,重伤1人赔偿30000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补充以下内容:

10.1.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明确标明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该进度计划虽经监理人批准,但不能免除承包人相应责任。

10.1.2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计划实施。

(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10.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10.2.3 为保证发包人的工期要求,承包人承诺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等情况下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等要求,并接受发包人行使调整合同的部分项目由其他承包人实施的权力。

11.开工和竣工

11.1.3 及时进场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其授权人通知后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办理完成施工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1天向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若现场实际具备施工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部分开工或全部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3.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0.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⑴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⑴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⑶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合理延长工期。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⑴和⑵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出现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常气候时, 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前10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11.5.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拖延1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另按3万元/天提取现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是指完成该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最后时间,各里程碑时间点不累计计算违约金,即在计算后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时应扣除上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如承包人下一个里程碑时间点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发包人将退还承包人上一点的违约金。 11.5.3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拖延10天以上等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

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并在3日内全部撤出所有人员、机械和设备,双方所有责任和争议按法定程序解决,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此决定的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每拖延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未能及时撤出的临设、机械、设备等由发包人代为拆出,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也可不拆除而由后续承包人租用。

11.5.4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含非承包人原因调整后的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中期进度滞后的,进度滞后10天内,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进度滞后超过10天,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进度滞后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合格标准。

13.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6.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整的违约金。

13.6.5 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3.6.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图纸进行操作,每出现1次,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5000元。

13.7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14.1.5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14.1.6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5) 工程变更提出后,承包人应在3日内对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提出申请,若工程变更需要发生费用的还应同时报送变更费用申请,送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

(6) 现场签证办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

(7)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①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应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办理。

②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3.2 变更估价

(1)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否则,视为该变更未发生或虽发生变更但不涉及费用、工期的增加。

15.3.3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⑴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2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

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⑴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

(4)因变更出现的其它情况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要求执行。

(5)在涉及质量、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并按上述相关变更程序计价结算。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15.4.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则参照清单该子目的单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换算后确定。

类似清单项目单价调整方式: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如门窗规格与清单不同,可按最接近规格换算为面积比例关系折算)的,以最类似清单子目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如材料不同仅换算材料价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

15.4.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子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由承包人根据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准,材料价格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如果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沒有此类材料价格时,按施工时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时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二)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一)中的投标人部分费用不再计取(合同中有规定的除外),规费、税金等费用按合同相应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3 发包人以节约部分金额的30%奖励给承包人。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并在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条款16.1内容修改如下:

16.1.1可调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附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以外的材料一律不得调整。

16.1.2 本工程约定的可调材料风险系数为5%;

16.1.3 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1)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不予调整;

(2)材料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附表《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中的相应价格作为基准价。

(3)调整单价是指可调材料按照施工期(施工地点所对应的具体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与《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表》相同来源确定的材料市场价格。

(4)当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5%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按实调整超过部分(5%以外)。调整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调整单价-基准价*105%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95%-调整单价

(5)当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其该项目材料投

标报价5%或跌幅超过基准价的5%时,按实调整超过部分(5%以外)。调整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调整单价-投标报价*105%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5%-调整单价

(6)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5%以外)。

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16.1.4 人工费调整办法如下:

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后至本工程竣工期间,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有关成都市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文件,遵照执行,人工费调整的基础为川建价发[2008]37号文(施工地点所对应的具体地区人工费基价),调整的人工费价差不作为措施费及规费的计价基础。

16.1.5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后至本工程竣工期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机械费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16.1.6 可调价材料用量的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月可调材料用量表》经监理和发包人工序验收合格并审核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但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16.3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如有增减,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2 计量方法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清单编制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每月20日前,按发包人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已完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月可调材料用量表(附有相应工序验收合格单、中间计量表、材料用量计算明细表),并提交电子文档1份。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计日工的计量:凡能以工程量计算的工作,不得采用计日工的形式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承包人进场(主要施工设备和主要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并在承包人递交预付款申请后5日内,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扣除甲供材料暂估价后的10%支付预付款(包含按基本费的60%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7.2.2 预付款保函:不提供。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7)扣除发包人代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8)承包人在申报工程月进度款时,须将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单同时报送。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民工工资发放单格式(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反映信息):如果非第一次申请进度款,还须提供上月的民工工资发放单(如下表):

(5)进度款支付

① 完成工程量价款支付标准: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按每月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不含甲供材料价款)的80%支付(扣留的20%含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 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85%(扣除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款)时,暂停支付。

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扣除甲供材料价款)的95%。 ④ 人工费、可调价材料费的调整以及变更材料价差换算在中间进度款支付时不作调整,按清单价格支付,价差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⑤ 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按已完工程价款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比例分摊计算进入工程进度款。

⑥ 如果发包人在确认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月工程款(附含有工程量及单价的明细表)和可调材料用量表(附有相应工序验收合格单、中间计量表、材料用量计算明细表)后14天内没有付款,则应从第15天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款0.01%的利率付给承包人利息,但价款结算账单中未经审查同意的除外。

17.3.5 暂停支付进度款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按其投标书承诺的时间、数量、资质或质量到达施工现场;

(2)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

(3)未按要求报送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单或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

(4)工程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6)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7)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8)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

17.3.6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17.3.7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承包项目,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明细项分解表,按项目明细进行分解。合同实施中按实际发生的细项,以监理人审查核定的实施规模进行价款计算和支付,未发生的细项不予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本条修改为:完成工程竣工(完工)结算且按规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1个月内付至竣工结算价(扣除甲供材料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并同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

17.4.4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起2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承包人未在竣工验收完成后56天内向监理人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后,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视为承包人认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按每延期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若出现合同非正常终止,则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后56天内未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在合同非正常终止56天内未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予以认可。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按规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5)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结算时,若发现某一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2009)相应项目编制的综合单价的1.5倍,发包人有权按计价定额相应规定对该类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6)发包人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所报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最终出具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承包人所报结算的最终审核结果与经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后的竣工结算金额相比,若其审减率超过5%的,超出5%以上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经评定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8)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承包人承包工程完工时间超过2年,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可参照17.5条进行完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7.6.3 本工程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竣工价款结算,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成办函[2008]2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

18、竣工验收

18.3.6 补充: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竣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当正式竣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质量保修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竣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管沟基础、试压,钢制管水泥沙浆内衬等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实行。

18.6 试运行

18.6.3承包人负责提供配合全厂联动调试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8.9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归档整理规则》(DA/T22-2000)移交相关资料且应符合《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

的要求。若承包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经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每提出整改1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共2年。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9.7.2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9.7.3 工程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条修改为:本工程保险按4.1.10条执行,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按有关保险规定的上限计取。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名义对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由承包人承担投保所需全部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受益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投保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包括风、雨、雪、洪、震等到自然灾害,受灾时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所确定的时间期限为准。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增加以下条款:

(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投入的机械设备、材料、所执行的施工方案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如需对机械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改变,每改变1项需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且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拆换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机械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

(9)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允许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

(10)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未达到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并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上述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市民、媒体举报属实,每发现1次,除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罚金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万元。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以下条款:

(6)由于拆迁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增加以下条款: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减少合同工程部份相应合同价款的2%。

23.索赔

23.5 补充:本工程实施的开工日期与原投标时计划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双方经协商一致,按双方重新认定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执行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故本项目的其他由于计划开工工期与实际开工工期不一致的原因而引起的索赔双方均同意不再进行计取和支付。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5.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5.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2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管道埋地敷设工程、阀门、支墩工程、防腐等承包人承担的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其他项目缺陷责任期约定如下:

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期满并不终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为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寿命中的质量保修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xxxxxxxxxxxx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

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xxxxxxxxxxxx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 xxxxxxxxxxxx

承包人: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

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

1.3 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2.1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以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

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承包人;

2.2.3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

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参加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向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要求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

等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3.1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发包人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

业贿赂或损害发包人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

线搭桥、提供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

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承包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

万元整,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永久性地取消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 xxxxxxxxxxxx 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监督部门电话:(028) 承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 xxxxxxxxxxxx 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人在开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并承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施工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成建委发[2008]93号文以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三、承包人不按照有关部门安全文明施工文件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执行川建发【2006】107号文,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计份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五、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本工程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为确保 xxxxxxxxxxxx 的安全文明施工正常进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承包人上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计人民币 元(含在工程预付款内)。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要求应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核定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竣工结算,扣还预付款,结清余款。如发包人按照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发包人给的预付款,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计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承包人不能出具经评定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七、同时根据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道路及综合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除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文规定计取外,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的需要,按照市建委公布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设置的围档及临时路面硬化多出的费用实行单列,在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牵头,经相关部门验收、审查后,据实结算,签证支付。

八、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作为 xxxxxxxxxxxx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的组成部分。

十、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xxxxxxxxxxxx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格式)

致: (受益人)

“鉴于(承包商名称、地址)已保证按(合同名称)实施、完成(工程名称)及其缺陷修复,我行(公司)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商担保,担保金额为„„。” 或: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商”)已收到 (工程名称)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需向你方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人切实按你方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我行 (全称),注册地 ,应中标人的要求,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下的义务是:我行在收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无条件向业主支付所要求的款项,无须你方出具承包商违约的证明或陈述理由。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修改或补充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从开具之日起生效,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直至本项目业主签收承包商承担的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个工作日起失效。

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承包人应在本保函到期日前到我行办理保函延期手续,承包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影响本保函的法律效力。

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许可证号:

授权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出具保函的银行为中国境内除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支行以上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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