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应急处臵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臵等运行机制等,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臵。包括善后处臵、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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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臵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矿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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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驻冀及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属以下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3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及时将物资装备配备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及实施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评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审备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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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表格统一实行。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的编制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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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的要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符合单位实际,满足应急要求。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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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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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提交日期: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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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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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应急处臵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臵等运行机制等,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臵。包括善后处臵、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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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臵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矿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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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驻冀及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属以下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3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及时将物资装备配备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及实施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评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审备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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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表格统一实行。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的编制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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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的要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符合单位实际,满足应急要求。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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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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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提交日期: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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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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