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题材分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构: 来源网站发布日期: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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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湖北省;核应急协调;事故应急预案;防护;照射;行动;负责;放射性物质;核电厂;工作; 公文发布日期: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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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复。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核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计划区
3 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3.2 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3 省核应急办
3.4 专家咨询组
3.5 应急专业组
3.6 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3.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的确定
4.2 核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防护措施
4.4 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5 医疗救护
4.6 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5.2 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4 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6.2 前沿指挥所
6.3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6.4 通信系统
6.5 其他保障条件
6.6 应急物资器材
6.7 设施、设备的维护
6.8 应急保障经费
7 应急支援
7.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7.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7.4 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8 培训、演习和宣传
8.1 培训
8.2 演习
8.3 宣传
9 记录和报告
9.1 记录
9.2 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实施
10.3 术语解释
11 附录
11.1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2 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11.3 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11.4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11.5 执行程序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核应急有关规定,做好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核应急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1.3 分类分级
(1)核设施及核活动分类。根据范围和用途,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目前分为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三类。
核电厂:是指我省境内规划建设、在建、建成的应启动核应急准备工作并纳入核应急管理的民用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是指用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各类核设施。
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是指军用和民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经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运输途经我省以及在我省境内存储的各类核活动。
(2)核应急状态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运行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宣布应急待命后,核设施有关工作人员处于戒备状态。
厂房应急: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降低,放射性物质已经或可能释放,但事件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按应急计划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场外应急响应组织。
场区应急: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附近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宣布场区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按规定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场外应急组织可能采取某些应急响应行动(如开展辐射监测),并视情况做好实施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事故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某个区域的放射性照射水平大于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宣布场外应急后,应立即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实施场内、场外应急防护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是我省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纲。针对具体核设施、核活动编制的各场外核应急预案(包括军用)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与本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我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对我省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核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原则。
2 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范围是根据核设施特点、事故情景下放射性释放量(事故源项),并结合厂址周围的社会、地理环境来确定。确定核设施应急计划区时,既考虑设计基准事故,也考虑严重事故。事故源项与后果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审管部门认可的分析方法与程序。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两个区域。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及相关标准规定,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推荐值是:烟羽应急计划区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10 km范围内确定;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的区域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3~5 km范围内确定。食入应急计划区为半径30~50 km。
我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最终由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确定,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应急计划区范围内行政区划的具体情况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描述。 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和11个应急专业组,实行联络员制度。
3.1.1 省核应急协调委组成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部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委员:广州军区防化办公室、武警湖北总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粮食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和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工办。
3.1.2 省核应急协调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制订、修订《湖北省核应急预案》,做好全省核应急准备工作;
(3)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
(5)组织支援场内应急响应行动;
(6)及时向相邻省(市)政府通报核事故情况;
(7)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职责
(1)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牵头草拟核应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负责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请款和年度决算;负责建设、管理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和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开展核应急知识宣传培训与交流合作事宜;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协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防化办公室: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军队参与核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队制订参与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情况下,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3)省军区:组织有关部队制订核应急支援预案,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根据省核应急协调委请求,指挥支援部队的应急响应工作。
(4)省公安厅:制订相关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边防、消防、交通管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等工作。
(5)省环保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核应急环境辐射监测;应急响应时,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 武警湖北总队: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封锁等工作。
(7)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涉及核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8)省经信委:制订核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的预案,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9)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对涉及核和辐射的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分析和汇总,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参与事故后果调查。
(10)省民政厅:负责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开展核应急减灾宣传。
(11)省财政厅: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管理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保障各部门核应急工作经费;参与事故后恢复和第三方赔偿责任的有关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地方运输部门支援核应急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参与核事故的水上救援工作。
(13)省卫生厅:组织、协调核应急医学救援,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核应急医疗救助预案和做好相关准备;组织核应急医疗救援队;应急响应时,组织医学应急、提出保护公众和核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力量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辐射监测;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健康效应评价和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
(14)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应急状态下开展核设施周围局部地区的气象监测;及时提供核事故后果分析评价所需的气象数据。
(1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核应急状态下新闻的发布工作,做好记者管理工作。
(16)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核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核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发布畅通。
(17)省安监局:负责将核安全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加强指导和支持;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监督、检查涉核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情况;参与核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制订核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导和支持核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9)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20)省粮食局: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和食用油的供应工作。
(21)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组建核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队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
核电厂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明确。
3.1.4 省核应急联络员
省核应急协调委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确保联络畅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交流核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进入应急响应时,根据省核应急办的通知,联络员首先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2 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2.1 省核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或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协调委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作为省政府领导、指挥核应急响应的机构,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核应急委的指导与协调。必要时,由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的核应急工作。各级核应急组织之间关系见表1。
省核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1)总指挥由省核应急协调委主任担任,负责全省核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副总指挥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副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
(3)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其他成员是省核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总指挥的命令以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核应急专业组组长参与省核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省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安排替代人员。当正式成员不能到位行使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依次替补代行其职责。
3.2.2 省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决定、指挥和组织实施场外应急响应行动;
(2)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应急委报告情况、接受和执行指令;
(3)向可能或已经受到核事故造成的辐射影响的省(区、市)通报事故情况,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对核设施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援;
(5)组织对核事故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
(6)审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后,报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发布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的决定。
3.2.3 市(州)核应急指挥部
根据需要设立市(州)核应急指挥部(在前沿指挥所)。市(州)核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具体运作方案由相应的执行程序来规定。
3.3 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办事机构,负责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在应急响应时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制订省核应急指挥部内部工作规范、执行程序、运作方案和工作细则,保障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正常运行;
(3)编报核应急专项经费预算,承办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
(4)组织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指导核应急专业组编制实施程序;
(5)组织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工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
(6)负责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7)检查指导省、市核应急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组织全省核应急工作人员培训;
(9)根据省应急委、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安排组织核应急演习。
3.4 专家咨询组
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参加省核应急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专题研究,对省核应急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应急响应时,是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技术参谋部,根据省核应急办的通知进入核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5 应急专业组
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组建11个核应急专业组,在省核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由省核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按照职能分工实施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行动。
3.5.1环境监测组
由省环保厅牵头。依托有关部门的专业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省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平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的培训和准备;应急响应时,负责现场的实时监测、监测结果的分析判定和传输上报,提出采取防护行动的建议,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3.5.2事故后果评价组
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核设施营运单位参与。依托场内评价系统建设和管理核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平时主要是维持和维护设施设备,开发和使用适用软件,培训工作人员;应急响应时,管理事故评价数据,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价结果和公众防护行动建议。
3.5.3气象保障组
由省气象局牵头。结合日常的气象工作制订和完善核应急时气象工作的流程;应急响应时负责提供核设施周围地区气象监测和预报,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气象数据。
3.5.4公众信息组
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广电局配合。制订和实施核应急信息发布和控制程序;对公众进行核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经授权后发布核事故信息,答复公众查询,稳定公众情绪,开展宣传疏导工作。
3.5.5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通信保障程序,确保核应急响应时通信顺畅。
3.5.6医学救援与辐射防护组
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和碘片储存保管、分发服用等工作程序;应急响应时做好卫生防护、卫生防疫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协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饮用水和食品监测,提出措施建议。
3.5.7安全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治安巡查、交通管制、封锁、消防灭火等实施程序;
应急响应时做好相关区域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
3.5.8去污洗消组
由广州军区防化办牵头,省军区参加。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去污洗消程序,指导有关地方建立洗消中心(站);应急响应时,派出监测力量实施对建筑物等大面积污染区域的去污消洗行动。
3.5.9撤离安置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隐蔽、撤离安置程序,指导核设施所在地政府搞好安置区的基础建设;应急响应时,做好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核应急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5.10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交通保障的实施程序;应急响应时,负责指导各核应急通道的抢修和维护保养。
3.5.11物资保障组
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配合。负责做好核应急必需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准备;应急响应时,协调各类物资及电力的保障供应。
3.6 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核设施所在市(州)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核应急协调机构,在市(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制订、修订本市(州)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市(州)范围内的核应急准备工作;
(2)必要时,组建本市(州)核应急指挥中心,为本地区核应急工作提供指挥场所,并负责其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省应急协调委的要求,组建核应急行动组,组织和协调核应急行动组的活动;
(4)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核事故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公众宣传;
(5)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现场(前沿)指挥部的后勤保障,组织、动员和协调本市(州)的资源支持应急响应行动;
(6)在紧急情况下,按照省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应急响应的先期工作。
3.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员工的核安全教育和核应急培训,保持常备不懈;
(2)制订场内核应急预案,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制订场外核应急预案,保证场内、外应急预案的协调一致;
(3)在事故情况下,及时启动报警程序,统一指挥本单位应急响应行动,减少并尽可能防止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4)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提供放射性物质释放量数据,提出场外防护措施建议;
(5)配合和协助省、市(州)核应急组织做好核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技术支援。
表1:各核应急组织间关系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的确定
核设施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由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在15分钟内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作应急报告,45分钟内作初始报告,以后每1小时作一次后续报告;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事
故情况,同时向所在市(州)核应急机构通报相关情况。以后每1小时作一次后续报告。
需要进入场外核应急状态的,由核设施营运单位首先提出建议,报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确定。当省核应急协调委认为应当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经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况紧急时,省核应急协调委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4.2 核应急响应行动
各种应急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市(州)核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行动见表2。
表2: 各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状态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
场外应急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核设施营运
单位
●采取措施缓解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保持核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及时向场外核应急组织进行通告。
●采取紧急措施缓解事故,使核设施恢复安全状态;
●如有必要,对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监测。
●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事故,尽可能使核设施恢复安全状态;●撤离非重要人员,采取辐射应急措施;●在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监测;●做好进入场外应急的准备。
●采用紧急运行规程缓解事故,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恢复安全状态;
●立即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
●全面采取应急对策和措施,撤离非必要人员;
●配合场外应急响应,对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进行监测。
省核应急组织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省政府应急办;
●加强值班;
●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
●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向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通知协调委成员和专业组应急待命,加强准备;
●向核设施所在地核应急机构领导通报情况。
●省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通知各专业组随时待命,辐射监测专业组加强固定监测,开展必要的巡测;
●召集专家组进行咨询;
●及时向省政府、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营运单位建议,决定是否进入场外应急,请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进入;
●根据情况实施场外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应急专业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
●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实施监测;
●向省政府、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情况,按规定发布核应急新闻;
●必要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支援请求;
●如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本省行政区域,迅速向有关省(区、市)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建议。
市(州)应急机构
●启动市(州)核应急指挥部;
●通知核应急组织和工作组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全体成员进入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各工作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在省核应急协调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本地的场外应急响应行动;
●全力做好场外应急响应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及时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相关
部门
●设专人值班,保持准备状态;
●做好紧急支援准备。
●作好紧急支援准备或实施支援。
●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指令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随时掌握应急响应力量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
4.3 应急防护措施
4.3.1 针对各种照射途径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在发生核事故时,可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来控制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公众成员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内照射,并可能来自各种不同途径。可用来避免或限制辐射照射的防护措施与其相关的照射途径见表3。
在制定防护措施实施程序时,应考虑到每种可能的途径。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为防止或降低公众照射所作出的决策,必须考虑公众可能受到以下不同的照射途径。
表3: 针对各种不同的照射途径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
所针对的主要照射途径
隐蔽
来自设施、烟羽和地面沉积的外照射;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内照射;衣服和皮肤上的沉积物引起的照射
服用稳定碘、碘化合物
吸入放射性碘;食入放射性碘
紧急撤离
来自设施、烟羽和地面沉积的外照射;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内照射;衣服和皮肤上的沉积物引起的照射
临时避迁和永久性再定居
地面沉积的外照射;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食品和饮水控制、限制和禁用
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
人体和衣物去污
外照射和/或内照射
临时提供呼吸道防护
吸入放射性核素
进出通道控制
地面沉积的外照射;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控制受污染的家畜
食入放射性核素
限制或禁止使用受污染的产品
摄入放射性核素
土地、建筑物和道路去污
地面放射性核素沉积的外照射;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物件去污(所属物、车辆等)
沉积放射性的外照射;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
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飞机、火车等)的去污
沉积放射性的外照射;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放射性物质从污染区向非污染区转移 动物饲料的限制
动物食入放射性核素后进入人类食物链引起内照射
4.3.2 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降低辐射剂量,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决策应遵循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效应。在干预情况下,采取防护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总体净利益。
附录11.1、11.2、11.3分别列出应急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和操作干预水平设定值。
4.3.3 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
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分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实行分类管理。除了抢救生命外,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应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当接受剂量可能超过职业照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告知相关人员。
不同类型的应急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列于附录11.4。
4.4 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4.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目的是为核事故的后果预测、评价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应急监测可分为陆上、水上和空中监测三个方面,在时间上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段。
陆上和水上的应急监测由省环保厅牵头的环境监测组负责,具体方案由环境监测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核准。
空中监测由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负责,具体方案由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监测工作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事先应制订相应的监测程序,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经过标定,对样品的采集、制备、贮存应按规定的标准程序执行,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应急监测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和监测设备。
4.4.2 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
事故后果预测和评价工作是在实际测量和预估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模式对释入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迁移规律进行估计,预测放射性物质经过的区域及污染程度,预测和评价可能给公众造成的辐射照射的情况。
放射性物质辐射照射的预测和评价是应急防护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事故后果预测和评价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方案由事故后果评价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核准。
4.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方案由医疗救援和辐射防护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备
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在核事故应急时负责二级医疗救治,向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或因实施撤离等措施引起的损伤或患病人员提供急救措施。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
(1)收治轻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全面系统检查,详细记录病史,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相关程序实施。遇到较大范围或全局性问题,应立即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或省核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在事故情况下,公开发布核电厂事故和核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具体内容有:事故的起因和可能的进一步发展;事故的抢修措施,抢修结果或效果;应急响应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和提供核事故应急或其他敏感信息。需要提供时,需请示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
核应急信息发布按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规程另编制详细的执行程序。 5 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核事故得到控制,核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2)核设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3)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决定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后。
必要时,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工作。
5.2 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1)应急待命和厂房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的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场区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的状态,报请省核应急协调委和国家核应急办批准后,由营运单位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场外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状态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应急协调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请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终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办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修订核应急预案的建议。
应急状态终止一个月内,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省核应急协调委向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4 恢复正常秩序
场内核事故的恢复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外核事故的恢复工作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相关市(州)政府具体实施。
6 应急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建立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核事故评价系统、核应急通信系统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
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在场外应急响应期间,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是省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的工作
场所。为了满足应急决策、指挥、核应急信息管理及对外联络的需要,必须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事故情况下的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价,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管理与协调提供场所,为协调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与咨询专家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活动迅速、有效地实施;
(4)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提供必需的车辆、设备和工具。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要与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6.2 前沿指挥所
前沿指挥所应尽可能靠近核设施所在地,同时前沿指挥所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严重事故情况下指挥所工作人员的安全。
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由省核应急总指挥授权,省核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可到前沿所直接指挥现场的各种应急响应行动。
6.3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对环境放射性样品的采集和核素分析。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由环境监测组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在事故情况下,环境监测组可根据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的分析结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外部渠道提供的信息,对事故的放射性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
6.4 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应具有足够可靠性,通过多重通信网络提供足够的通信能力。通信系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必须保证事故情况下省、市(州)核应急组织与国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公众之间的通信畅通。
6.5 其他保障条件
与核应急响应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保障条件包括:
(1)应急医疗救援设施应当满足对受伤、受污染人员提供急救、去污和护理的功能。
(2)临时安置点能接纳和安排事故撤离人员的临时住宿和餐饮等基本生活保障。
(3)应急决策支持、气象服务、交通保障、信息发布等应当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依托有关部门、后援单位及专家组予以落实。
6.6 应急物资器材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订物资保障的实施程序,落实人员,安排必要的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储备,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工作人员和专家赴事故现场执行任务时所需要的个人防护器材由省核应急办负责。必要时可向国家、军队或其他省市请求支援。
市(州)应急响应的物资器材准备在其预案中应作出规定。
6.7 设施、设备的维护
所有核应急设施设备,不论专用或兼容的,都由建设和权属单位进行维护。各有关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对核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随时可启用。
核应急设施设备设立专人负责制。重要的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定期的试运行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各单位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由省核应急办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6.8 应急保障经费
我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由省内核电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部分和省政府自行筹措部分组成,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责保障。所有应急经费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按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湖北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管理办法》,并按职能负责经费管理和预、决算编报工作。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工
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申请解决。 7 应急支援
7.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1.1责任和义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认真验收,确保核设施的质量和运行安全;
(2)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增强责任心,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3)采取一切科学可行的措施防止核设施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场外核应急组织报告,同时减轻事故后果,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
(4)配合省核应急协调委做好场外应急准备,发生核事故后,全力配合省核应急协调委做好场外应急响应,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7.1.2 在场外应急准备中的配合和支援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场外核应急准备中配合和支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省核应急办之间建立必要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保证其畅通;
(2)派专家参与制订场外核应急预案,及时提供场内应急计划的各种版本和编制场外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3) 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核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4)提供公众宣传所需的材料,参加省、市(州)核应急组织举办的公众宣传活动;
(5)为省核应急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提供技术支援;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应急准备资金。
7.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按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支援地方政府进行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重要任务。地方政府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或单靠本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可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帮助。
部队支援的具体项目将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与广州军区和省军区商定。
7.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核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支援内容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确定,省核应急办负责办理。
国家支援的物资及人员到达湖北境内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7.4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通过与其他省(区、市)签订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协议等方式,在核事故应急时相互提供稳定性碘片、监测及其他应急力量的支援。
8 培训、演习和宣传
8.1 培训
8.1.1培训对象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及其替代人员、各级核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与核应急工作有关人员;
从事核应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事故后果预测评价,辐射监测与分析,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公安、消防、交警和武警应急通信人员,应急交通、后勤、供电保障人员等。
8.1.2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一般培训两大类。
专业培训的内容为:从事某项应急工作所需要的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一般培训内容为:核能和核电厂的基本知识;安全文化与相关安全标准;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应急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等。
核应急工作人员在开始从事这项工作时进行一次一般培训和一次专业培训,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培训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要进行考核或考试。
8.1.3 培训的组织
核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
8.2 演习
应急演习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联合演习三个类别。
单项演习是为熟练某些基本操作和完成某些特定任务和职责进行的小规模演习,如通信、辐射监测、医疗救护、公众信息传送、消防等,由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或省核应急办组织,各单项演习每两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综合演习是为检验场外应急准备、提高场外综合响应能力而进行的场外各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组织。核设施在建成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综合演习,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场内外联合进行的演习为联合演习,可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或由场内外应急组织协商进行。场内外联合演习由国家核应急办组织评估。
演习后要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总结内容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和进一步改进措施等。
8.3 宣传
宣传的目的是使广大公众了解核电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在关心和支持核电发展的同时,了解场外核应急响应的基本程序和对公众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的基本知识;核辐射和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核电与其他能源对环境影响的比较;应急报警信号、通知程序和响应程序;应急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的行动规范等。 宣传形式包括: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进行专题讲座或宣传;开办培训班或公众咨询会,请专家宣讲有关核电和核应急的基本知识;组织核电厂周围干部、群众代表参观核电厂;将核电和核应急知识列入当地中、小学生教材;定期举行核电和核应急的知识竞赛等。
9 记录和报告
9.1 记录
应急准备工作记录包括:重要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演习记录,应急设施设备维护、试运行及检查记录,应急文件体系评审和修改记录等。
应急响应记录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及收发情况,应急人员到位及分工情况,应急命令、通知及相关文件收发、传达情况,各应急组织启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行动的总结等。
恢复工作记录包括:恢复措施建议及其提出人,恢复工作计划,恢复措施的决定和报批,恢复措施执行情况和结果等。
省核应急协调委及全省性活动的记录由省核应急办负责。核应急专业组、各市(州)的记录由组长或市(州)核应急组织负责人指定人员(或部门)负责。记录的整理、存档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9.2 报告
省核应急协调委每年向省政府提交一份核事故应急工作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家核应急办。 在核事故情况下,从接到核电厂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开始,省核应急协调委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和应急监测评价结果,直到场外应急状态终止。
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省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政府提交事故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省核应急协调委将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制订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的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报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3 术语解释
核设施: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研究堆,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核活动: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场 区:具有确定的边界,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场 外:场区以外的区域。
核事故:核设施或其他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外照射:处在人体之外的辐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产生的照射。
辐射损伤: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干预水平: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订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防护措施: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去 污: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隐 蔽: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撤 离: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碘防护: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人们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临时避迁:将人们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时间为几个月至1年,或难以确切预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永久再定居:指人们为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区迁出,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住地。
11 附录
11.1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1-1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天)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隐 蔽
10 mSv
撤 离
50 mSv
碘防护
3/4
100 mGy2)
注:1) 适当选择的受照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
2) 甲状腺的可防止剂量。
11.2-2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年)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临时避迁
第一个月30 mSv,
随后的每一个月10 mSv
永久再定居
永久
终身2) 1Sv
注:1) 受避迁影响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
2)为了保护最敏感的居民组(儿童),通常取70年。
11.3-3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kBq/kg)
放射性核素
一般食品
牛奶、婴儿食品饮水
Cs-134,Cs-137,Ru-103,Ru-106,Sr-89
1
1
I-131
1
0.1
Sr-90
0.1
0.1
Am-241,Pu-238,Pu-239
0.01
0.001
注:1)表中建议的数值用于容易得到替代食品的地方,缺少食品的地方可采用较高的行动水平。
2)不同核素组的准则应独立地应用于每组中放射性核素的总活度。
3)少量消费的食品(例如每人每年少于10kg的香料调味品),因对个人产生的附加照射很小,可以采用比主要食品的行动水平高10倍的行动水平。
11.2 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器官或组织
器官或组织2天内的预计吸收剂量(Gy)
全身(骨髓)
1
肺
6
皮 肤
3
甲状腺
5
眼晶体
2
性 腺
3
注:在考虑紧急防护行动的实际行动水平的正当性和最优化时,应考虑当胎儿在2天时间内受到大于约0.1Gy的剂量时产生确定性效应的可能性。
11.3 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IAEA推荐的反应堆事故中OILs的缺省值
OIL#
定义
缺省值
防护行动
缺省值假定条件概述
OIL1
烟羽环境剂量率
1 mSv/h
撤离或在专设的隐蔽所隐蔽
堆芯熔化事故后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导致吸入剂量为烟羽外照射剂量的10倍,烟羽照射4小时,该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50mSv。
OIL2
烟羽环境剂量率
0.1 mSv/h
服用稳定碘和临时隐蔽
堆芯熔化事故后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导致吸入甲状腺剂量为烟羽外照射剂量的200倍,烟羽照射4小时,该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100mSv。
OIL3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1 mSv/h
撤离或在专设的隐蔽所隐蔽
照射时间一周,由于核素衰减和屏蔽等因素造成剂量减少75%,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50mSv。
OIL4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1 mSv/h
临时避迁
地面污染核素组成为堆芯熔化混合核素在事故后4天时的典型值,由衰变和环境因素造成的衰减因子为50%,30天该防护行动可防止剂量为30mSv。该OIL适用于停堆后2~7天。
OIL5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0.2 mSv/h
食物和牛奶的预防性禁用
假设由这些高于本底的污染地区生产的食品或牛奶,其污染可能会超过通用行动水平。
OIL6
地面沉积中
131I面活度尝试
普通食品
牛奶
10 kBq/m2
2 kBq/m2
禁止食用食物
禁止食用牛奶
1) 131I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食品受到直接污染或奶牛直接食用受到污染的牧草;3)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OIL7
地面沉积中
137Cs面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牛奶
2 kBq/m2
10 kBq/m2
禁止食用食物
禁止食用牛奶
1) 137Cs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食品受到直接污染或奶牛直接食用受到污染的牧草;3)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OIL8
食物、水或牛奶中
131I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1 kBq/kg
限制食物
1) 131I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牛奶和水
0.1 kBq/kg
限制牛奶和水
OIL9
食物、水或牛奶中
137Cs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0.2kBq/kg
限制食物
1) 137Cs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11.4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响应行动类别
应急任务
剂量控制水平(mSv)
1
为抢救生命的行动
>500
2
可能的抢救生命的行动
500
3
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的行动
500
4
防止人员严重损伤的行动
100
5
避免出现大的集体剂量的行动
100
6
其他应急响应行动
50
7
恢复工作
单一年份,50
连续5年,年平均有效剂量20
11.5 执行程序目录
(1)核应急组织启动和响应程序
(2)应急通知、通报执行程序
(3)应急状态等级的确定、发布和终止实施程序
(4)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5)医疗救治实施程序
(6)请援实施程序
(7)应急响应能力保持执行程序
(8)应急防护程序
(9)事故后果评价与决策程序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题材分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构: 来源网站发布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文 号:
关 键 词: 湖北省;核应急协调;事故应急预案;防护;照射;行动;负责;放射性物质;核电厂;工作; 公文发布日期: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原文链接 >> 网页快照 >>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复。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核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计划区
3 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3.2 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3 省核应急办
3.4 专家咨询组
3.5 应急专业组
3.6 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3.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的确定
4.2 核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防护措施
4.4 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5 医疗救护
4.6 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5.2 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4 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6.2 前沿指挥所
6.3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6.4 通信系统
6.5 其他保障条件
6.6 应急物资器材
6.7 设施、设备的维护
6.8 应急保障经费
7 应急支援
7.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7.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7.4 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8 培训、演习和宣传
8.1 培训
8.2 演习
8.3 宣传
9 记录和报告
9.1 记录
9.2 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实施
10.3 术语解释
11 附录
11.1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2 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11.3 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11.4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11.5 执行程序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核应急有关规定,做好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核应急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1.3 分类分级
(1)核设施及核活动分类。根据范围和用途,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目前分为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三类。
核电厂:是指我省境内规划建设、在建、建成的应启动核应急准备工作并纳入核应急管理的民用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是指用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各类核设施。
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是指军用和民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经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运输途经我省以及在我省境内存储的各类核活动。
(2)核应急状态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运行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宣布应急待命后,核设施有关工作人员处于戒备状态。
厂房应急: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降低,放射性物质已经或可能释放,但事件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按应急计划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场外应急响应组织。
场区应急: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附近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宣布场区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按规定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场外应急组织可能采取某些应急响应行动(如开展辐射监测),并视情况做好实施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事故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某个区域的放射性照射水平大于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宣布场外应急后,应立即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实施场内、场外应急防护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是我省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纲。针对具体核设施、核活动编制的各场外核应急预案(包括军用)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与本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我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对我省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核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原则。
2 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范围是根据核设施特点、事故情景下放射性释放量(事故源项),并结合厂址周围的社会、地理环境来确定。确定核设施应急计划区时,既考虑设计基准事故,也考虑严重事故。事故源项与后果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审管部门认可的分析方法与程序。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两个区域。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及相关标准规定,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推荐值是:烟羽应急计划区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10 km范围内确定;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的区域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3~5 km范围内确定。食入应急计划区为半径30~50 km。
我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最终由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确定,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应急计划区范围内行政区划的具体情况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描述。 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和11个应急专业组,实行联络员制度。
3.1.1 省核应急协调委组成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部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委员:广州军区防化办公室、武警湖北总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粮食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和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工办。
3.1.2 省核应急协调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制订、修订《湖北省核应急预案》,做好全省核应急准备工作;
(3)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
(5)组织支援场内应急响应行动;
(6)及时向相邻省(市)政府通报核事故情况;
(7)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职责
(1)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牵头草拟核应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负责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请款和年度决算;负责建设、管理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和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开展核应急知识宣传培训与交流合作事宜;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协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防化办公室: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军队参与核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队制订参与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情况下,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3)省军区:组织有关部队制订核应急支援预案,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根据省核应急协调委请求,指挥支援部队的应急响应工作。
(4)省公安厅:制订相关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边防、消防、交通管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等工作。
(5)省环保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核应急环境辐射监测;应急响应时,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 武警湖北总队: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封锁等工作。
(7)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涉及核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8)省经信委:制订核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的预案,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9)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对涉及核和辐射的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分析和汇总,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参与事故后果调查。
(10)省民政厅:负责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开展核应急减灾宣传。
(11)省财政厅: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管理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保障各部门核应急工作经费;参与事故后恢复和第三方赔偿责任的有关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地方运输部门支援核应急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参与核事故的水上救援工作。
(13)省卫生厅:组织、协调核应急医学救援,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核应急医疗救助预案和做好相关准备;组织核应急医疗救援队;应急响应时,组织医学应急、提出保护公众和核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力量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辐射监测;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健康效应评价和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
(14)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应急状态下开展核设施周围局部地区的气象监测;及时提供核事故后果分析评价所需的气象数据。
(1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核应急状态下新闻的发布工作,做好记者管理工作。
(16)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核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核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发布畅通。
(17)省安监局:负责将核安全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加强指导和支持;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监督、检查涉核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情况;参与核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制订核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导和支持核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9)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20)省粮食局: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和食用油的供应工作。
(21)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组建核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队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
核电厂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明确。
3.1.4 省核应急联络员
省核应急协调委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确保联络畅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交流核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进入应急响应时,根据省核应急办的通知,联络员首先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2 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2.1 省核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或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协调委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作为省政府领导、指挥核应急响应的机构,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核应急委的指导与协调。必要时,由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的核应急工作。各级核应急组织之间关系见表1。
省核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1)总指挥由省核应急协调委主任担任,负责全省核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副总指挥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副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
(3)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其他成员是省核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总指挥的命令以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核应急专业组组长参与省核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省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安排替代人员。当正式成员不能到位行使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依次替补代行其职责。
3.2.2 省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决定、指挥和组织实施场外应急响应行动;
(2)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应急委报告情况、接受和执行指令;
(3)向可能或已经受到核事故造成的辐射影响的省(区、市)通报事故情况,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对核设施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援;
(5)组织对核事故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
(6)审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后,报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发布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的决定。
3.2.3 市(州)核应急指挥部
根据需要设立市(州)核应急指挥部(在前沿指挥所)。市(州)核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具体运作方案由相应的执行程序来规定。
3.3 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办事机构,负责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在应急响应时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制订省核应急指挥部内部工作规范、执行程序、运作方案和工作细则,保障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正常运行;
(3)编报核应急专项经费预算,承办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
(4)组织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指导核应急专业组编制实施程序;
(5)组织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工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
(6)负责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7)检查指导省、市核应急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组织全省核应急工作人员培训;
(9)根据省应急委、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安排组织核应急演习。
3.4 专家咨询组
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参加省核应急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专题研究,对省核应急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应急响应时,是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技术参谋部,根据省核应急办的通知进入核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5 应急专业组
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组建11个核应急专业组,在省核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由省核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按照职能分工实施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行动。
3.5.1环境监测组
由省环保厅牵头。依托有关部门的专业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省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平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的培训和准备;应急响应时,负责现场的实时监测、监测结果的分析判定和传输上报,提出采取防护行动的建议,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3.5.2事故后果评价组
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核设施营运单位参与。依托场内评价系统建设和管理核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平时主要是维持和维护设施设备,开发和使用适用软件,培训工作人员;应急响应时,管理事故评价数据,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价结果和公众防护行动建议。
3.5.3气象保障组
由省气象局牵头。结合日常的气象工作制订和完善核应急时气象工作的流程;应急响应时负责提供核设施周围地区气象监测和预报,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气象数据。
3.5.4公众信息组
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广电局配合。制订和实施核应急信息发布和控制程序;对公众进行核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经授权后发布核事故信息,答复公众查询,稳定公众情绪,开展宣传疏导工作。
3.5.5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通信保障程序,确保核应急响应时通信顺畅。
3.5.6医学救援与辐射防护组
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和碘片储存保管、分发服用等工作程序;应急响应时做好卫生防护、卫生防疫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协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饮用水和食品监测,提出措施建议。
3.5.7安全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治安巡查、交通管制、封锁、消防灭火等实施程序;
应急响应时做好相关区域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
3.5.8去污洗消组
由广州军区防化办牵头,省军区参加。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去污洗消程序,指导有关地方建立洗消中心(站);应急响应时,派出监测力量实施对建筑物等大面积污染区域的去污消洗行动。
3.5.9撤离安置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隐蔽、撤离安置程序,指导核设施所在地政府搞好安置区的基础建设;应急响应时,做好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核应急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5.10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制订和实施核应急交通保障的实施程序;应急响应时,负责指导各核应急通道的抢修和维护保养。
3.5.11物资保障组
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配合。负责做好核应急必需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准备;应急响应时,协调各类物资及电力的保障供应。
3.6 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核设施所在市(州)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核应急协调机构,在市(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制订、修订本市(州)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市(州)范围内的核应急准备工作;
(2)必要时,组建本市(州)核应急指挥中心,为本地区核应急工作提供指挥场所,并负责其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省应急协调委的要求,组建核应急行动组,组织和协调核应急行动组的活动;
(4)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核事故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公众宣传;
(5)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现场(前沿)指挥部的后勤保障,组织、动员和协调本市(州)的资源支持应急响应行动;
(6)在紧急情况下,按照省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应急响应的先期工作。
3.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员工的核安全教育和核应急培训,保持常备不懈;
(2)制订场内核应急预案,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制订场外核应急预案,保证场内、外应急预案的协调一致;
(3)在事故情况下,及时启动报警程序,统一指挥本单位应急响应行动,减少并尽可能防止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4)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提供放射性物质释放量数据,提出场外防护措施建议;
(5)配合和协助省、市(州)核应急组织做好核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供技术支援。
表1:各核应急组织间关系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的确定
核设施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由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在15分钟内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作应急报告,45分钟内作初始报告,以后每1小时作一次后续报告;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向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事
故情况,同时向所在市(州)核应急机构通报相关情况。以后每1小时作一次后续报告。
需要进入场外核应急状态的,由核设施营运单位首先提出建议,报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确定。当省核应急协调委认为应当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经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况紧急时,省核应急协调委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4.2 核应急响应行动
各种应急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市(州)核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行动见表2。
表2: 各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状态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
场外应急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核设施营运
单位
●采取措施缓解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保持核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及时向场外核应急组织进行通告。
●采取紧急措施缓解事故,使核设施恢复安全状态;
●如有必要,对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监测。
●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事故,尽可能使核设施恢复安全状态;●撤离非重要人员,采取辐射应急措施;●在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监测;●做好进入场外应急的准备。
●采用紧急运行规程缓解事故,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恢复安全状态;
●立即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
●全面采取应急对策和措施,撤离非必要人员;
●配合场外应急响应,对核设施附近的场外区域进行监测。
省核应急组织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省政府应急办;
●加强值班;
●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
●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向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通知协调委成员和专业组应急待命,加强准备;
●向核设施所在地核应急机构领导通报情况。
●省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通知各专业组随时待命,辐射监测专业组加强固定监测,开展必要的巡测;
●召集专家组进行咨询;
●及时向省政府、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营运单位建议,决定是否进入场外应急,请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进入;
●根据情况实施场外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应急专业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
●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实施监测;
●向省政府、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情况,按规定发布核应急新闻;
●必要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支援请求;
●如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本省行政区域,迅速向有关省(区、市)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建议。
市(州)应急机构
●启动市(州)核应急指挥部;
●通知核应急组织和工作组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全体成员进入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各工作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在省核应急协调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本地的场外应急响应行动;
●全力做好场外应急响应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及时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相关
部门
●设专人值班,保持准备状态;
●做好紧急支援准备。
●作好紧急支援准备或实施支援。
●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指令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随时掌握应急响应力量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
4.3 应急防护措施
4.3.1 针对各种照射途径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在发生核事故时,可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来控制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公众成员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内照射,并可能来自各种不同途径。可用来避免或限制辐射照射的防护措施与其相关的照射途径见表3。
在制定防护措施实施程序时,应考虑到每种可能的途径。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为防止或降低公众照射所作出的决策,必须考虑公众可能受到以下不同的照射途径。
表3: 针对各种不同的照射途径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
所针对的主要照射途径
隐蔽
来自设施、烟羽和地面沉积的外照射;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内照射;衣服和皮肤上的沉积物引起的照射
服用稳定碘、碘化合物
吸入放射性碘;食入放射性碘
紧急撤离
来自设施、烟羽和地面沉积的外照射;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内照射;衣服和皮肤上的沉积物引起的照射
临时避迁和永久性再定居
地面沉积的外照射;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食品和饮水控制、限制和禁用
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
人体和衣物去污
外照射和/或内照射
临时提供呼吸道防护
吸入放射性核素
进出通道控制
地面沉积的外照射;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控制受污染的家畜
食入放射性核素
限制或禁止使用受污染的产品
摄入放射性核素
土地、建筑物和道路去污
地面放射性核素沉积的外照射;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核素
物件去污(所属物、车辆等)
沉积放射性的外照射;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
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飞机、火车等)的去污
沉积放射性的外照射;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放射性物质从污染区向非污染区转移 动物饲料的限制
动物食入放射性核素后进入人类食物链引起内照射
4.3.2 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降低辐射剂量,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决策应遵循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效应。在干预情况下,采取防护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总体净利益。
附录11.1、11.2、11.3分别列出应急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和操作干预水平设定值。
4.3.3 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
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分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实行分类管理。除了抢救生命外,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应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当接受剂量可能超过职业照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告知相关人员。
不同类型的应急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列于附录11.4。
4.4 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4.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目的是为核事故的后果预测、评价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应急监测可分为陆上、水上和空中监测三个方面,在时间上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段。
陆上和水上的应急监测由省环保厅牵头的环境监测组负责,具体方案由环境监测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核准。
空中监测由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负责,具体方案由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监测工作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事先应制订相应的监测程序,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经过标定,对样品的采集、制备、贮存应按规定的标准程序执行,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应急监测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和监测设备。
4.4.2 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
事故后果预测和评价工作是在实际测量和预估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模式对释入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迁移规律进行估计,预测放射性物质经过的区域及污染程度,预测和评价可能给公众造成的辐射照射的情况。
放射性物质辐射照射的预测和评价是应急防护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事故后果预测和评价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方案由事故后果评价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核准。
4.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方案由医疗救援和辐射防护组研究提出,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备
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在核事故应急时负责二级医疗救治,向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或因实施撤离等措施引起的损伤或患病人员提供急救措施。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
(1)收治轻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全面系统检查,详细记录病史,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相关程序实施。遇到较大范围或全局性问题,应立即报省核应急协调委或省核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在事故情况下,公开发布核电厂事故和核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具体内容有:事故的起因和可能的进一步发展;事故的抢修措施,抢修结果或效果;应急响应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和提供核事故应急或其他敏感信息。需要提供时,需请示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批准。
核应急信息发布按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规程另编制详细的执行程序。 5 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核事故得到控制,核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2)核设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3)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决定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后。
必要时,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工作。
5.2 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1)应急待命和厂房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的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场区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的状态,报请省核应急协调委和国家核应急办批准后,由营运单位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场外应急: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状态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应急协调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请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终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办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修订核应急预案的建议。
应急状态终止一个月内,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省核应急协调委向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4 恢复正常秩序
场内核事故的恢复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外核事故的恢复工作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相关市(州)政府具体实施。
6 应急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建立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核事故评价系统、核应急通信系统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
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在场外应急响应期间,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是省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的工作
场所。为了满足应急决策、指挥、核应急信息管理及对外联络的需要,必须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事故情况下的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价,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管理与协调提供场所,为协调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与咨询专家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活动迅速、有效地实施;
(4)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提供必需的车辆、设备和工具。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要与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6.2 前沿指挥所
前沿指挥所应尽可能靠近核设施所在地,同时前沿指挥所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严重事故情况下指挥所工作人员的安全。
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由省核应急总指挥授权,省核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可到前沿所直接指挥现场的各种应急响应行动。
6.3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对环境放射性样品的采集和核素分析。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由环境监测组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在事故情况下,环境监测组可根据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的分析结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外部渠道提供的信息,对事故的放射性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
6.4 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应具有足够可靠性,通过多重通信网络提供足够的通信能力。通信系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必须保证事故情况下省、市(州)核应急组织与国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公众之间的通信畅通。
6.5 其他保障条件
与核应急响应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保障条件包括:
(1)应急医疗救援设施应当满足对受伤、受污染人员提供急救、去污和护理的功能。
(2)临时安置点能接纳和安排事故撤离人员的临时住宿和餐饮等基本生活保障。
(3)应急决策支持、气象服务、交通保障、信息发布等应当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依托有关部门、后援单位及专家组予以落实。
6.6 应急物资器材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订物资保障的实施程序,落实人员,安排必要的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储备,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工作人员和专家赴事故现场执行任务时所需要的个人防护器材由省核应急办负责。必要时可向国家、军队或其他省市请求支援。
市(州)应急响应的物资器材准备在其预案中应作出规定。
6.7 设施、设备的维护
所有核应急设施设备,不论专用或兼容的,都由建设和权属单位进行维护。各有关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对核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随时可启用。
核应急设施设备设立专人负责制。重要的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定期的试运行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各单位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由省核应急办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6.8 应急保障经费
我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由省内核电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部分和省政府自行筹措部分组成,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责保障。所有应急经费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按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湖北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管理办法》,并按职能负责经费管理和预、决算编报工作。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工
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申请解决。 7 应急支援
7.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1.1责任和义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认真验收,确保核设施的质量和运行安全;
(2)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增强责任心,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3)采取一切科学可行的措施防止核设施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场外核应急组织报告,同时减轻事故后果,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
(4)配合省核应急协调委做好场外应急准备,发生核事故后,全力配合省核应急协调委做好场外应急响应,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7.1.2 在场外应急准备中的配合和支援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场外核应急准备中配合和支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省核应急办之间建立必要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保证其畅通;
(2)派专家参与制订场外核应急预案,及时提供场内应急计划的各种版本和编制场外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3) 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核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4)提供公众宣传所需的材料,参加省、市(州)核应急组织举办的公众宣传活动;
(5)为省核应急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提供技术支援;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应急准备资金。
7.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按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支援地方政府进行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重要任务。地方政府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或单靠本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可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帮助。
部队支援的具体项目将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与广州军区和省军区商定。
7.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核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支援内容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研究确定,省核应急办负责办理。
国家支援的物资及人员到达湖北境内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7.4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通过与其他省(区、市)签订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协议等方式,在核事故应急时相互提供稳定性碘片、监测及其他应急力量的支援。
8 培训、演习和宣传
8.1 培训
8.1.1培训对象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及其替代人员、各级核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与核应急工作有关人员;
从事核应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事故后果预测评价,辐射监测与分析,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公安、消防、交警和武警应急通信人员,应急交通、后勤、供电保障人员等。
8.1.2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一般培训两大类。
专业培训的内容为:从事某项应急工作所需要的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一般培训内容为:核能和核电厂的基本知识;安全文化与相关安全标准;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应急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等。
核应急工作人员在开始从事这项工作时进行一次一般培训和一次专业培训,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培训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要进行考核或考试。
8.1.3 培训的组织
核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
8.2 演习
应急演习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联合演习三个类别。
单项演习是为熟练某些基本操作和完成某些特定任务和职责进行的小规模演习,如通信、辐射监测、医疗救护、公众信息传送、消防等,由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或省核应急办组织,各单项演习每两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综合演习是为检验场外应急准备、提高场外综合响应能力而进行的场外各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组织。核设施在建成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综合演习,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场内外联合进行的演习为联合演习,可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或由场内外应急组织协商进行。场内外联合演习由国家核应急办组织评估。
演习后要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总结内容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和进一步改进措施等。
8.3 宣传
宣传的目的是使广大公众了解核电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在关心和支持核电发展的同时,了解场外核应急响应的基本程序和对公众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的基本知识;核辐射和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核电与其他能源对环境影响的比较;应急报警信号、通知程序和响应程序;应急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的行动规范等。 宣传形式包括: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进行专题讲座或宣传;开办培训班或公众咨询会,请专家宣讲有关核电和核应急的基本知识;组织核电厂周围干部、群众代表参观核电厂;将核电和核应急知识列入当地中、小学生教材;定期举行核电和核应急的知识竞赛等。
9 记录和报告
9.1 记录
应急准备工作记录包括:重要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演习记录,应急设施设备维护、试运行及检查记录,应急文件体系评审和修改记录等。
应急响应记录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及收发情况,应急人员到位及分工情况,应急命令、通知及相关文件收发、传达情况,各应急组织启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行动的总结等。
恢复工作记录包括:恢复措施建议及其提出人,恢复工作计划,恢复措施的决定和报批,恢复措施执行情况和结果等。
省核应急协调委及全省性活动的记录由省核应急办负责。核应急专业组、各市(州)的记录由组长或市(州)核应急组织负责人指定人员(或部门)负责。记录的整理、存档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9.2 报告
省核应急协调委每年向省政府提交一份核事故应急工作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家核应急办。 在核事故情况下,从接到核电厂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开始,省核应急协调委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和应急监测评价结果,直到场外应急状态终止。
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省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政府提交事故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省核应急协调委将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制订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的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报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3 术语解释
核设施: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研究堆,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核活动: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场 区:具有确定的边界,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场 外:场区以外的区域。
核事故:核设施或其他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外照射:处在人体之外的辐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产生的照射。
辐射损伤: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干预水平: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订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防护措施: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去 污: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隐 蔽: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撤 离: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碘防护: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人们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临时避迁:将人们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时间为几个月至1年,或难以确切预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永久再定居:指人们为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区迁出,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住地。
11 附录
11.1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1-1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天)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隐 蔽
10 mSv
撤 离
50 mSv
碘防护
3/4
100 mGy2)
注:1) 适当选择的受照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
2) 甲状腺的可防止剂量。
11.2-2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年)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临时避迁
第一个月30 mSv,
随后的每一个月10 mSv
永久再定居
永久
终身2) 1Sv
注:1) 受避迁影响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
2)为了保护最敏感的居民组(儿童),通常取70年。
11.3-3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kBq/kg)
放射性核素
一般食品
牛奶、婴儿食品饮水
Cs-134,Cs-137,Ru-103,Ru-106,Sr-89
1
1
I-131
1
0.1
Sr-90
0.1
0.1
Am-241,Pu-238,Pu-239
0.01
0.001
注:1)表中建议的数值用于容易得到替代食品的地方,缺少食品的地方可采用较高的行动水平。
2)不同核素组的准则应独立地应用于每组中放射性核素的总活度。
3)少量消费的食品(例如每人每年少于10kg的香料调味品),因对个人产生的附加照射很小,可以采用比主要食品的行动水平高10倍的行动水平。
11.2 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器官或组织
器官或组织2天内的预计吸收剂量(Gy)
全身(骨髓)
1
肺
6
皮 肤
3
甲状腺
5
眼晶体
2
性 腺
3
注:在考虑紧急防护行动的实际行动水平的正当性和最优化时,应考虑当胎儿在2天时间内受到大于约0.1Gy的剂量时产生确定性效应的可能性。
11.3 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IAEA推荐的反应堆事故中OILs的缺省值
OIL#
定义
缺省值
防护行动
缺省值假定条件概述
OIL1
烟羽环境剂量率
1 mSv/h
撤离或在专设的隐蔽所隐蔽
堆芯熔化事故后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导致吸入剂量为烟羽外照射剂量的10倍,烟羽照射4小时,该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50mSv。
OIL2
烟羽环境剂量率
0.1 mSv/h
服用稳定碘和临时隐蔽
堆芯熔化事故后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导致吸入甲状腺剂量为烟羽外照射剂量的200倍,烟羽照射4小时,该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100mSv。
OIL3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1 mSv/h
撤离或在专设的隐蔽所隐蔽
照射时间一周,由于核素衰减和屏蔽等因素造成剂量减少75%,防护行动的可防止剂量为50mSv。
OIL4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1 mSv/h
临时避迁
地面污染核素组成为堆芯熔化混合核素在事故后4天时的典型值,由衰变和环境因素造成的衰减因子为50%,30天该防护行动可防止剂量为30mSv。该OIL适用于停堆后2~7天。
OIL5
地面沉积
环境剂量率
0.2 mSv/h
食物和牛奶的预防性禁用
假设由这些高于本底的污染地区生产的食品或牛奶,其污染可能会超过通用行动水平。
OIL6
地面沉积中
131I面活度尝试
普通食品
牛奶
10 kBq/m2
2 kBq/m2
禁止食用食物
禁止食用牛奶
1) 131I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食品受到直接污染或奶牛直接食用受到污染的牧草;3)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OIL7
地面沉积中
137Cs面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牛奶
2 kBq/m2
10 kBq/m2
禁止食用食物
禁止食用牛奶
1) 137Cs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食品受到直接污染或奶牛直接食用受到污染的牧草;3)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OIL8
食物、水或牛奶中
131I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1 kBq/kg
限制食物
1) 131I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牛奶和水
0.1 kBq/kg
限制牛奶和水
OIL9
食物、水或牛奶中
137Cs活度浓度
普通食品
0.2kBq/kg
限制食物
1) 137Cs为主要污染核素(适用于停堆2个月后);2) 污染食品未经加工处理。 11.4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响应行动类别
应急任务
剂量控制水平(mSv)
1
为抢救生命的行动
>500
2
可能的抢救生命的行动
500
3
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的行动
500
4
防止人员严重损伤的行动
100
5
避免出现大的集体剂量的行动
100
6
其他应急响应行动
50
7
恢复工作
单一年份,50
连续5年,年平均有效剂量20
11.5 执行程序目录
(1)核应急组织启动和响应程序
(2)应急通知、通报执行程序
(3)应急状态等级的确定、发布和终止实施程序
(4)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5)医疗救治实施程序
(6)请援实施程序
(7)应急响应能力保持执行程序
(8)应急防护程序
(9)事故后果评价与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