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1999]74号
市建委关于配套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
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号文件的规定,为配合本市定额基价表和市政定额的贯彻执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按定额基价表编制和确定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单位工程,统一定额“基价”,按“基价”计取综合费用,按市场价调整定额“基价”差价。
二、价差调整办法
1.主要建材(含半成品)价差,分不同品种,规格,按季发布“结算价”.按“结算价”与定额材料“基价”对比计算调整差价;
2、其它建材(辅材)价差,按不定期发布的综合调价系数计算调整差价。
3、工日单价价差,按不定期发布的个同地区的工日单价与定额工日 “基价”对比计算调整差价,或按调价系数调整差价。
三、价差计算方式
1.定期发布的主要建材(含半成品)“结算价”,按建材供应情况,具体分为“工地价”和“供应价”。 工地价:指、厂家(商家)与购货人签订的建材供货合同,送到工地现场(但不含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实际价格。
计算式:结算价=工地价×(1+采购及保管费率)
供应价:指厂家(商家)与购货人签订建材供货合同的实际价格,己含厂家(商家)供货点到达施工现场的合理损耗,但应另计运杂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计算式:结算价=[ 供应价十运杂费(按实)]×(1十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率标准:“三材”按2.5%计算;其它材料及半成品按3%计算。
2.未明确定额材料“基价”的“结算价“,其价差调整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处理。
3、不定期发布的“工日单价”,按“基价表”同口径分为:土石方工日单价、机械操作工日单价和其它工日单价三种。统一按不同地区的工日单价水平分别发布、分别调整。
四、按原四川省(95)安装估价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单位工程,若合同未明确未计材料价格,可参照定期发布的“结算价”执行,但安装工程人工费仍按原定额规定计算。
五、价差调整的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和部位结算,或按月、季施工形象进度结算,也可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办法结算。
价差调整应列入工程概、预(结算)计算程序“允许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六、调整主要建材(含半成品)的“结算价”、其它材料(辅材)综合调价系数和用于调整定额工日“基价”的各地区“工日单价”(或调价系数),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管理总站统一发布,并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1999]74号
市建委关于配套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
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号文件的规定,为配合本市定额基价表和市政定额的贯彻执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按定额基价表编制和确定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单位工程,统一定额“基价”,按“基价”计取综合费用,按市场价调整定额“基价”差价。
二、价差调整办法
1.主要建材(含半成品)价差,分不同品种,规格,按季发布“结算价”.按“结算价”与定额材料“基价”对比计算调整差价;
2、其它建材(辅材)价差,按不定期发布的综合调价系数计算调整差价。
3、工日单价价差,按不定期发布的个同地区的工日单价与定额工日 “基价”对比计算调整差价,或按调价系数调整差价。
三、价差计算方式
1.定期发布的主要建材(含半成品)“结算价”,按建材供应情况,具体分为“工地价”和“供应价”。 工地价:指、厂家(商家)与购货人签订的建材供货合同,送到工地现场(但不含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实际价格。
计算式:结算价=工地价×(1+采购及保管费率)
供应价:指厂家(商家)与购货人签订建材供货合同的实际价格,己含厂家(商家)供货点到达施工现场的合理损耗,但应另计运杂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计算式:结算价=[ 供应价十运杂费(按实)]×(1十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率标准:“三材”按2.5%计算;其它材料及半成品按3%计算。
2.未明确定额材料“基价”的“结算价“,其价差调整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处理。
3、不定期发布的“工日单价”,按“基价表”同口径分为:土石方工日单价、机械操作工日单价和其它工日单价三种。统一按不同地区的工日单价水平分别发布、分别调整。
四、按原四川省(95)安装估价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单位工程,若合同未明确未计材料价格,可参照定期发布的“结算价”执行,但安装工程人工费仍按原定额规定计算。
五、价差调整的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和部位结算,或按月、季施工形象进度结算,也可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办法结算。
价差调整应列入工程概、预(结算)计算程序“允许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六、调整主要建材(含半成品)的“结算价”、其它材料(辅材)综合调价系数和用于调整定额工日“基价”的各地区“工日单价”(或调价系数),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管理总站统一发布,并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