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销假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员工的请假及销假管理控制。
三、具体细则 1.公司各类人员请假
⑴公司职能人员请假,二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公司后勤服务及一线生产人员请假,直接上级可准假3天,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组织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二级组织负责人请假,一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⑷各单位一级组织负责人请假,需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⑸实习、试用期未满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若遇特殊情况,可按员工请销假制度及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但假期超过10天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公司各类假别明细
2.销假
⑴公司员工在休假结束上班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经审批后将销假单报所在单位考勤主管部门,销假审批人为请假最终审批人。普通员工、二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一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对于享受薪资待遇的假期,工资结算从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不履行销假手续的员工,不计发工资。因没有及时销假而未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3.其他规定
⑴单次请假超过30天者,每两次请假间隔必须在15天以上(产假、病假、经特批的其他事假除外);如间隔不在15天以上,公司有权延迟发放员工工资,待其正式上班1个月之后再行发放。
⑵公司员工请假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天,超过120天者按新员工对待,工龄重新计算;符合公司规定的产假员工请假
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原岗位不予保留,退回人力资源部待岗。产假工资按三个月计发(晚育妇女为四个月);工伤假员工请假期限不能超过1年,超过部分不计入工龄。
⑶公司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之内,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需经其直接上级、二级组织负责人、一级组织负责人依次审批,同时员工辞职时限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期限。
⑷公司员工请假30天以上者(产假、工伤、病假除外),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工资延迟发放通知单,财务部暂停发放该员工未发工资,待其上班一个月之后再行统一发放。
4.罚则
公司员工未按本请销假制度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中高层管理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职能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后勤服务与生产支持性人员、一线生产人员旷工1天扣发日岗位工资的200%。旷工达三天以上者,各单位应逐级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确认后予以除名。
5.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
员工请假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骑缝
员工销假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工作外出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说明:一般员工外出由直接上级审批;二级组织负责人外出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一级组织负责人外出由总裁批准。
员工请销假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员工的请假及销假管理控制。
三、具体细则 1.公司各类人员请假
⑴公司职能人员请假,二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公司后勤服务及一线生产人员请假,直接上级可准假3天,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组织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二级组织负责人请假,一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⑷各单位一级组织负责人请假,需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⑸实习、试用期未满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若遇特殊情况,可按员工请销假制度及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但假期超过10天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公司各类假别明细
2.销假
⑴公司员工在休假结束上班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经审批后将销假单报所在单位考勤主管部门,销假审批人为请假最终审批人。普通员工、二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一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对于享受薪资待遇的假期,工资结算从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不履行销假手续的员工,不计发工资。因没有及时销假而未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3.其他规定
⑴单次请假超过30天者,每两次请假间隔必须在15天以上(产假、病假、经特批的其他事假除外);如间隔不在15天以上,公司有权延迟发放员工工资,待其正式上班1个月之后再行发放。
⑵公司员工请假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天,超过120天者按新员工对待,工龄重新计算;符合公司规定的产假员工请假
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原岗位不予保留,退回人力资源部待岗。产假工资按三个月计发(晚育妇女为四个月);工伤假员工请假期限不能超过1年,超过部分不计入工龄。
⑶公司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之内,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需经其直接上级、二级组织负责人、一级组织负责人依次审批,同时员工辞职时限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期限。
⑷公司员工请假30天以上者(产假、工伤、病假除外),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工资延迟发放通知单,财务部暂停发放该员工未发工资,待其上班一个月之后再行统一发放。
4.罚则
公司员工未按本请销假制度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中高层管理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职能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后勤服务与生产支持性人员、一线生产人员旷工1天扣发日岗位工资的200%。旷工达三天以上者,各单位应逐级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确认后予以除名。
5.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
员工请假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骑缝
员工销假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工作外出审批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说明:一般员工外出由直接上级审批;二级组织负责人外出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一级组织负责人外出由总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