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 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 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下同) 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 )、国家处理中心(NPC ),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 )、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 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
(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 信用社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并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信用社应根据清算关系向上级存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及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备付资金。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大额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的大额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省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须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七条 大额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坚持岗位制约,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第十八条 省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保证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在城市处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大额支付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
(四)负责对辖内参汇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区(市)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参与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与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信用社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四)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视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其经济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格式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上存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及时补足的给予警告,出现红字的,处以红字金额部分0.6%的罚款,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出现红字的,停止其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救补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信用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省中心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规定执行,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
第三十条 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级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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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
(讨论稿)
为加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正确真实反映资金及变动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和信用社业务的实际,制定以下业务处理手续。
一、凭证使用
(一)由客户提交经柜台记账后的支付业务凭证,作为发电信息的原始凭证。如电汇凭证、委托收款书等。
(二)大额支付来账业务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式两
联,电脑套打,手写无效。有关查询、查复和其他报文,使用空白纸张打印。
二、会计科目设置
(一)在“4601特约汇兑往账”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省中心专用)分户帐,核算大额支付往账业务。
(二)在“4602特约汇兑来账”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省中心专用)分户帐,核算大额支付来账业务。
(三)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汇差户”,核算大额支付往来汇差。 三、大额支付业务会计处理
(一)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处理
1、往账业务流程。发起社根据客户申请及其提交的原始凭证,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由操作员审核后录入,复核员复核,发送至省中心前置机,前置机根据业务信息加编密押后发送至城市处理中心。
注意事项:(1)退汇、超权限及要素完全相同(如发起行号、发报日期、交易种类)的业务,需经业务主管审核授权才能办理;(2)录入员录入支付往账业务后,应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原始凭证票面右下角,交由复核员复核;(3)复核员复核时,对必输项目如“支付交易序号”等应逐项输入,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2、往账业务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类科目—××客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如交付现金时,会计分录则为:
(1)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客户
(2)借:应解汇款—××客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划款凭证做存款类科目的借方传票,操作员手工自制4601科目的汇总凭证做贷方传票,发电依据做为附件。
如果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大额往账已录入、复核成功,但没有发送,或者发送后没有清算成功,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会将该笔往账自动记账“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操作员下一工作日将该笔往账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
该笔会计分录系统自动处理,操作员手工自制传票。
(2)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同大额往账处理一致。
(二)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处理
1、来账业务流程。信用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来账凭证,并做来账入账。对于来账为本机构的,且收款人账号、户名无误时,系统自动入收款人账户,否则,系统将来账转入“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对于不能
自动入收款人账户的来账,操作员应根据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来账业务会计处理。信用社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或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该会计分录系统自动记账。
(2)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贷:2431应解汇款
或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打印的大额来账凭证做存款类科目的贷方传票,操作员自制4602科目汇总凭证做“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借方传票,“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借、贷方传票。
(三)大额支付业务汇差清算会计处理
省中心在每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后,与人民银行核对汇差及人行清算账户余额。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各参与社汇差,并自动记账各参与社的清算账户。当日“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余额结平。
1、信用社会计处理
应收汇差时,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2)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3)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已上会计分录系统自动记账。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借、贷方传票,“1124存放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的传票。操作员手工自制“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和“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传票。
2、县、区(市)中心会计处理
县、区(市)中心清算所辖参与社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省中心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各信用社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1124存放联社款项—省中心”和“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各信用社”的借、贷方传票。
3、省中心会计处理
省中心与人行的清算: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2)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
(3)借:1112准备金存款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
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来账专户是综合业务系统中所有办理的大额业务往、来账发生额合计。以上3笔分录需操作员自制手工传票,手工记账。
综合业务系统日终按来账、往账分别自动清算各参与社汇差并记账,应收汇差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
(2)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3)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借、贷方传票和“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和“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传票。
四、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对于已清算资金的业务,系统回应拒绝撤销报文。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的业务,系统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
(二)退回的处理
信用社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信用社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信用社向发起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汇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发现收到账号户名不符等错误的支付业务,可向付款行查询后,发起主动退回业务。信用社根据原支付业务发送退汇业务报文。退回的会计分录: 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或借2431应解汇款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操作员手工自制借、贷方传票。
五、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1、录入错误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错误的,应根据凭证记载要素进行修改,再复核后发送。
2、复核员发现错误的处理:由录入操作员修改此笔业务,重新复核后发送。
3、修改往账不允许修改扣款账号和金额。
(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收款人差错的处理:
信用社收到收款人为非本社开户单位,或收款人户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如能够确定收款人为非本社开户单位,比照退回规定处理。收款人户名有误的业务,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发起查询,收到发起行查复后,分别情况处理。
(1)经查复收款人账号户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经查复收款人确非本社开户单位,比照退回处理。
(三)信用社网络故障要及时与当地电信联系解决,系统故障科技部门应及时排除,凡因各种故障影响停办半天以上业务的,应报告省中心。
六、查询、查复处理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信用社对本社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二)信用社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规定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三)对更正大额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信用社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四)信用社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五)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社处理结果以及该笔大额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省中心向CCPC 进行大额支付系统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向CCPC 发出登录申请。大额支付系统自动对业务进行编核地方押。
(二)密押的管理
省中心分别设置密押主管和密押员。密押主管是密押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密押配置管理软件,保管密匙卡,负责生成操作员卡、更新密钥操作等;密押员保管密押操作员卡,负责系统向密押设备登录启动密押设备操作,由系统的业务主管兼任。
八、授权处理
信用社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实行金额权限管理制,往账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由业务主管权限后发送。同时往账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还需由县级联社或市(州)办事处在前置机的客户端授权发送。 退汇,业务要素相同的大额业务,重新打印来账凭证,查询查复、自由格式信息业务需经业务主管授权。
九、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综合业务系统对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和信息类业务进行计费。
信用社对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开户单位和个人收取汇划费和手续费。
(二)账务处理
1、信用社收取汇划费和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存款类科目或现金—××客户
贷: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2、信用社支付汇划费和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5311手续费支出—结算手续费支出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十、 资料的打印和保管
(一)资料的打印
大额支付业务需打印的资料如下:
1、大额支付业务凭证,包括汇兑凭证,委托收款(划回)凭证,托收承付(划回)凭证,国库资金汇划(贷记)凭证,大额支付业务计费凭证。
2、大额支付业务类清单,包括大额支付交易流水,大额支付业务计费清单(省中心)。
3、大额支付业务登记簿,包括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登记簿,
4、大额支付业务其他类,包括查询书,查复书,退回申请,退回应答,自由格式报文,支付业务汇总表,清算账户日报表(省中心),业务统计表。
(二)资料的保管
大额支付业务所有打印的资料、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及清单、磁介质为信用社会计档案。信用社需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和保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 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 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下同) 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 )、国家处理中心(NPC ),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 )、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 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
(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 信用社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并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信用社应根据清算关系向上级存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及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备付资金。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大额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的大额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省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须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七条 大额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坚持岗位制约,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第十八条 省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保证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在城市处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大额支付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
(四)负责对辖内参汇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区(市)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参与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与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信用社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四)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视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其经济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格式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上存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及时补足的给予警告,出现红字的,处以红字金额部分0.6%的罚款,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出现红字的,停止其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救补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信用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省中心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规定执行,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
第三十条 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级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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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
(讨论稿)
为加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正确真实反映资金及变动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和信用社业务的实际,制定以下业务处理手续。
一、凭证使用
(一)由客户提交经柜台记账后的支付业务凭证,作为发电信息的原始凭证。如电汇凭证、委托收款书等。
(二)大额支付来账业务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式两
联,电脑套打,手写无效。有关查询、查复和其他报文,使用空白纸张打印。
二、会计科目设置
(一)在“4601特约汇兑往账”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省中心专用)分户帐,核算大额支付往账业务。
(二)在“4602特约汇兑来账”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省中心专用)分户帐,核算大额支付来账业务。
(三)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下设置“大额支付汇差户”,核算大额支付往来汇差。 三、大额支付业务会计处理
(一)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处理
1、往账业务流程。发起社根据客户申请及其提交的原始凭证,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由操作员审核后录入,复核员复核,发送至省中心前置机,前置机根据业务信息加编密押后发送至城市处理中心。
注意事项:(1)退汇、超权限及要素完全相同(如发起行号、发报日期、交易种类)的业务,需经业务主管审核授权才能办理;(2)录入员录入支付往账业务后,应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原始凭证票面右下角,交由复核员复核;(3)复核员复核时,对必输项目如“支付交易序号”等应逐项输入,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2、往账业务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类科目—××客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如交付现金时,会计分录则为:
(1)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客户
(2)借:应解汇款—××客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划款凭证做存款类科目的借方传票,操作员手工自制4601科目的汇总凭证做贷方传票,发电依据做为附件。
如果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大额往账已录入、复核成功,但没有发送,或者发送后没有清算成功,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会将该笔往账自动记账“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操作员下一工作日将该笔往账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
该笔会计分录系统自动处理,操作员手工自制传票。
(2)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未清算挂账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同大额往账处理一致。
(二)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处理
1、来账业务流程。信用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来账凭证,并做来账入账。对于来账为本机构的,且收款人账号、户名无误时,系统自动入收款人账户,否则,系统将来账转入“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对于不能
自动入收款人账户的来账,操作员应根据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来账业务会计处理。信用社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或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该会计分录系统自动记账。
(2)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贷:2431应解汇款
或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打印的大额来账凭证做存款类科目的贷方传票,操作员自制4602科目汇总凭证做“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借方传票,“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借、贷方传票。
(三)大额支付业务汇差清算会计处理
省中心在每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后,与人民银行核对汇差及人行清算账户余额。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各参与社汇差,并自动记账各参与社的清算账户。当日“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余额结平。
1、信用社会计处理
应收汇差时,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2)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
(3)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已上会计分录系统自动记账。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借、贷方传票,“1124存放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的传票。操作员手工自制“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和“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过渡户”传票。
2、县、区(市)中心会计处理
县、区(市)中心清算所辖参与社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省中心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各信用社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1124存放联社款项—省中心”和“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各信用社”的借、贷方传票。
3、省中心会计处理
省中心与人行的清算:
(1)借: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2)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
(3)借:1112准备金存款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
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来账专户是综合业务系统中所有办理的大额业务往、来账发生额合计。以上3笔分录需操作员自制手工传票,手工记账。
综合业务系统日终按来账、往账分别自动清算各参与社汇差并记账,应收汇差会计分录如下:
(1)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
(2)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
贷: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3)借: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
清算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3)反之。
操作员在工前准备的大额支付清算资料中打印“4615汇兑汇差—大额支付汇差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区(市)中心”借、贷方传票和“4601特约汇兑往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往账专户”和“4602特约汇兑来账—中心存放网点大额来账专户”传票。
四、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对于已清算资金的业务,系统回应拒绝撤销报文。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的业务,系统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
(二)退回的处理
信用社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信用社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信用社向发起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汇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发现收到账号户名不符等错误的支付业务,可向付款行查询后,发起主动退回业务。信用社根据原支付业务发送退汇业务报文。退回的会计分录: 借:4602特约汇兑来账—大额支付来账错误挂账户
或借2431应解汇款
贷:4601特约汇兑往账—大额支付往账过渡户
操作员手工自制借、贷方传票。
五、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1、录入错误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错误的,应根据凭证记载要素进行修改,再复核后发送。
2、复核员发现错误的处理:由录入操作员修改此笔业务,重新复核后发送。
3、修改往账不允许修改扣款账号和金额。
(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收款人差错的处理:
信用社收到收款人为非本社开户单位,或收款人户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如能够确定收款人为非本社开户单位,比照退回规定处理。收款人户名有误的业务,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发起查询,收到发起行查复后,分别情况处理。
(1)经查复收款人账号户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经查复收款人确非本社开户单位,比照退回处理。
(三)信用社网络故障要及时与当地电信联系解决,系统故障科技部门应及时排除,凡因各种故障影响停办半天以上业务的,应报告省中心。
六、查询、查复处理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信用社对本社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二)信用社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规定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三)对更正大额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信用社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四)信用社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五)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社处理结果以及该笔大额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省中心向CCPC 进行大额支付系统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向CCPC 发出登录申请。大额支付系统自动对业务进行编核地方押。
(二)密押的管理
省中心分别设置密押主管和密押员。密押主管是密押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密押配置管理软件,保管密匙卡,负责生成操作员卡、更新密钥操作等;密押员保管密押操作员卡,负责系统向密押设备登录启动密押设备操作,由系统的业务主管兼任。
八、授权处理
信用社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实行金额权限管理制,往账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由业务主管权限后发送。同时往账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还需由县级联社或市(州)办事处在前置机的客户端授权发送。 退汇,业务要素相同的大额业务,重新打印来账凭证,查询查复、自由格式信息业务需经业务主管授权。
九、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综合业务系统对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和信息类业务进行计费。
信用社对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开户单位和个人收取汇划费和手续费。
(二)账务处理
1、信用社收取汇划费和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存款类科目或现金—××客户
贷: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2、信用社支付汇划费和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5311手续费支出—结算手续费支出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十、 资料的打印和保管
(一)资料的打印
大额支付业务需打印的资料如下:
1、大额支付业务凭证,包括汇兑凭证,委托收款(划回)凭证,托收承付(划回)凭证,国库资金汇划(贷记)凭证,大额支付业务计费凭证。
2、大额支付业务类清单,包括大额支付交易流水,大额支付业务计费清单(省中心)。
3、大额支付业务登记簿,包括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登记簿,
4、大额支付业务其他类,包括查询书,查复书,退回申请,退回应答,自由格式报文,支付业务汇总表,清算账户日报表(省中心),业务统计表。
(二)资料的保管
大额支付业务所有打印的资料、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及清单、磁介质为信用社会计档案。信用社需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