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学思考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压力。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要以教育为主。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逐渐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人性化 教育

  作者简介:苏金元,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对国家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对青少年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逐年上升,对于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和辅导的效果要好于一味的惩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懵懂和无知而犯罪,犯罪后都陷入深深的自责情绪,他们需要的是人们的宽容和理解以及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做人原则的教育。我国法律将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础,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社会的栋梁,对未成年人罪犯更是加大了保护力度,对未成年罪犯尽量不使用刑事处罚,不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监禁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和情感。这种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未成年罪犯也通过这种制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重新认识社会,投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分析

  对罪犯的刑罚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防止罪犯做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惩罚并不是其最终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对其他公民有一种警戒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更是要以警戒教育为主,通过刑罚来惩罚其犯罪的本质,通过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这种方式来矫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

  未成年人年龄相对较小,思想不稳定,很容易被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左右。未成年人是社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事物的认知不够透彻,极易被一些消极片面的外界思想观念所影响,逐步走向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都很简单,在有些未成年人身上加害和被害是同时存在的,有些未成年人被年纪大的人欺负不敢反抗,就会模仿这种行为,对其他人进行故意的伤害,在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是被害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不够成熟,不能很好的分辨是非对错,不能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往往在错误已经发生后才了解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但已经来不及弥补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面对社会上的诱惑不能很好的抗拒和拒绝,使未成年人不知所措,最终造成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不能单一的进行法律强制,还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辅导措施,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强,通过正确的引导教育,就可以感化未成年人的心理,挽救他们错误的思想。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现状

  受到国际未成年罪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处理上经历了一个从打击为主到挽救为主的转变过程,完成从单一审判方式向多方位、多角度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帮教体系的过渡,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得到了国际司法界的认可。但与世界通行的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仍有一定的差距,也未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问题上升到法律调整的高度,这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应清醒看到的现状。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通行着的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个体系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现阶段推行的社区矫正法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泱泱大国,历经了战火的洗礼、政府的更叠,形成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道德、宗教、历史等宝贵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应当正视的社会现实,因此我们不可能直接照搬别国的先进作法,而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制度在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也在向着人性化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就是法律不断向人性化、轻刑化发展的产物,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完善性。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早在2003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就从理论走向实践,逐步成熟。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建设,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果,对未成年罪不断进行教育,端正未成年罪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是在关于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实践,这样才能促进社区矫正制度有效实施。

  三、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法矫正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主要体现在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和犯罪者的个体差异,除此之外,外界环境、家庭环境、社会背景等客观的条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巨大影响,对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正确的认识。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工作,教育矫正未成年罪犯,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未成年罪犯走出人生的低谷,使他们改正错误,重拾信心。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空间并且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四、社区矫正的基本教育内容

  (一)全面认识未成年罪犯

  要了解未成年罪犯心中所想的是什么,了解他们需要什么。只有对他们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对症下药,引导未成年罪犯走上正确的道路。

  (二)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

  未成年人年纪小,缺乏社会经验,而且正处于青春期,反叛心理严重,外界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不断改变,在处理生活中各种问题时如果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使思维发生错误,产生消极的思想,若不能及时得到疏导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犯罪行为。在被判刑后,未成年人也很容易留下心理阴影,使他们更加自闭,有可能会远离人群,从事危害社会、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而获得满足感和内心受重视的平衡感和满足感。因此,我们要在社区矫正时重视对未成年罪犯的心理辅导,使他们有被重视、被关怀的感觉,并告诉他们如何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如何解决生活中的挫折,如何正确理智的分辨社会上的各种现象。

  (三)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矫正时进行适当的公益劳动

  进行公益劳动可以让未成年罪犯在心理上有一种对自己所造成的错误和危害的弥补感,还可以增加他们得社会责任意识,让他们体会到社会荣辱感,改变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让未成年罪犯认识到帮助他人的快乐,更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四)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技能培训

  未成年罪犯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而且他们大多都不喜欢校园的生活,缺乏谋生能力。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得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解决他们心理方面和个人能力方面的能力,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

  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社区矫正人员要理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和了解社会。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适合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制度和矫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帮助未成年罪犯走出误区。

  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和谐的秩序的同时,要关怀未成年罪犯,保护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重回社会。我们要从未成年罪犯的视角出发,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了解他们真正需要什么,抱着宽容理解的态度与他们相处,以教育感化为主,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学习职业技能,让他们进行适当的社会公益活动,减轻自责感。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正确的教育,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志刚谈「复和司法」改革——让犯罪者生懊悔、受害者怀宽恕.基督新报.2005年8月26日.

  [3]贺立平.社会服务令呼唤司法社工制度.羊城晚报.2005年4月8日.

  [4]陈士玉,刘彤.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5]孔德永.目前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齐鲁学刊.2011(2).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压力。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要以教育为主。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逐渐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人性化 教育

  作者简介:苏金元,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对国家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对青少年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逐年上升,对于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和辅导的效果要好于一味的惩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懵懂和无知而犯罪,犯罪后都陷入深深的自责情绪,他们需要的是人们的宽容和理解以及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做人原则的教育。我国法律将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础,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社会的栋梁,对未成年人罪犯更是加大了保护力度,对未成年罪犯尽量不使用刑事处罚,不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监禁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和情感。这种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未成年罪犯也通过这种制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重新认识社会,投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分析

  对罪犯的刑罚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防止罪犯做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惩罚并不是其最终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对其他公民有一种警戒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更是要以警戒教育为主,通过刑罚来惩罚其犯罪的本质,通过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这种方式来矫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

  未成年人年龄相对较小,思想不稳定,很容易被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左右。未成年人是社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事物的认知不够透彻,极易被一些消极片面的外界思想观念所影响,逐步走向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都很简单,在有些未成年人身上加害和被害是同时存在的,有些未成年人被年纪大的人欺负不敢反抗,就会模仿这种行为,对其他人进行故意的伤害,在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是被害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不够成熟,不能很好的分辨是非对错,不能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往往在错误已经发生后才了解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但已经来不及弥补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面对社会上的诱惑不能很好的抗拒和拒绝,使未成年人不知所措,最终造成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不能单一的进行法律强制,还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辅导措施,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强,通过正确的引导教育,就可以感化未成年人的心理,挽救他们错误的思想。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现状

  受到国际未成年罪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处理上经历了一个从打击为主到挽救为主的转变过程,完成从单一审判方式向多方位、多角度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帮教体系的过渡,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得到了国际司法界的认可。但与世界通行的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仍有一定的差距,也未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问题上升到法律调整的高度,这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应清醒看到的现状。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通行着的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个体系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现阶段推行的社区矫正法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泱泱大国,历经了战火的洗礼、政府的更叠,形成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道德、宗教、历史等宝贵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应当正视的社会现实,因此我们不可能直接照搬别国的先进作法,而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制度在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也在向着人性化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就是法律不断向人性化、轻刑化发展的产物,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完善性。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早在2003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就从理论走向实践,逐步成熟。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建设,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果,对未成年罪不断进行教育,端正未成年罪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是在关于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实践,这样才能促进社区矫正制度有效实施。

  三、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法矫正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主要体现在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和犯罪者的个体差异,除此之外,外界环境、家庭环境、社会背景等客观的条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巨大影响,对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正确的认识。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工作,教育矫正未成年罪犯,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未成年罪犯走出人生的低谷,使他们改正错误,重拾信心。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空间并且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四、社区矫正的基本教育内容

  (一)全面认识未成年罪犯

  要了解未成年罪犯心中所想的是什么,了解他们需要什么。只有对他们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对症下药,引导未成年罪犯走上正确的道路。

  (二)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

  未成年人年纪小,缺乏社会经验,而且正处于青春期,反叛心理严重,外界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不断改变,在处理生活中各种问题时如果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使思维发生错误,产生消极的思想,若不能及时得到疏导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犯罪行为。在被判刑后,未成年人也很容易留下心理阴影,使他们更加自闭,有可能会远离人群,从事危害社会、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而获得满足感和内心受重视的平衡感和满足感。因此,我们要在社区矫正时重视对未成年罪犯的心理辅导,使他们有被重视、被关怀的感觉,并告诉他们如何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如何解决生活中的挫折,如何正确理智的分辨社会上的各种现象。

  (三)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矫正时进行适当的公益劳动

  进行公益劳动可以让未成年罪犯在心理上有一种对自己所造成的错误和危害的弥补感,还可以增加他们得社会责任意识,让他们体会到社会荣辱感,改变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让未成年罪犯认识到帮助他人的快乐,更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四)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技能培训

  未成年罪犯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而且他们大多都不喜欢校园的生活,缺乏谋生能力。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得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解决他们心理方面和个人能力方面的能力,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

  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社区矫正人员要理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和了解社会。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适合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制度和矫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帮助未成年罪犯走出误区。

  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和谐的秩序的同时,要关怀未成年罪犯,保护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重回社会。我们要从未成年罪犯的视角出发,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了解他们真正需要什么,抱着宽容理解的态度与他们相处,以教育感化为主,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学习职业技能,让他们进行适当的社会公益活动,减轻自责感。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正确的教育,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志刚谈「复和司法」改革——让犯罪者生懊悔、受害者怀宽恕.基督新报.2005年8月26日.

  [3]贺立平.社会服务令呼唤司法社工制度.羊城晚报.2005年4月8日.

  [4]陈士玉,刘彤.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5]孔德永.目前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齐鲁学刊.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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