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管理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各级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不断提高我行管理各类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行员工。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履行合规职责。

第三条 全行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廉洁自律,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四条 全行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本行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本行利益。

第五条 全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主动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六条 全行员工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办理超出本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经批准或经授权的除外;严禁逆程序操作各类事务,包括业务及非业务类工作。

第七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范,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非经过授权或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

行,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理各类业务。

第八条 全行员工在进行展业经营时,不得对本行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入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档案。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严禁无故查询客户信息,严禁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及我行的商业机密和内部制度。

第十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自律,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全行员工均应当爱护所在单位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公共财产。严禁损害、浪费、侵占单位财产。

第十二条 全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内违反外部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提示、制止,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度缺陷等进行上报,对其他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反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本行相关主管部门及本行高管报告。严禁对风险隐患、异常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不作为。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所指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内设部门相关负

责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均应在各级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恪尽职守。不得未经审批或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或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变通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指使、授意他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对正确履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或外部监管的各类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劝阻检查人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上一级单位、监管机构或本行指定的外部合作机构等要求提供的各类报表、财务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相关管理信息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各类虚假信息、材料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行关于内部管理规定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内部监督与自查。不得编制虚假监督记录、报告等,不得隐瞒重大违规行为、违规风险隐患等。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防范银行业案件风险中强制轮岗休假、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混岗兼职。严禁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禁进行账外吸存、账外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相关重要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积极倡导克已奉公、顾全大局,廉洁公正、规范操作的管理行为,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范各级各类风险。严禁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并率先垂范,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共同培育合规文化。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指导支行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客户经理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所指客户经理,主要包括从事授信业务、存款营销业务、抵债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员工等。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本行关于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尽职义务,如实进行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不利于贷款审批的情况,误导各级审批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等政

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欺上瞒下、内外串通,利用内部人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客户办理存款或贷款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当严格遵照《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从业。严禁协助客户参与洗钱、非法集资、逃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和便利。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不得为客户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重要物品、凭证或资料,不得私自代客户传递对账单、回单、存款证明等重要凭据,不得私自保管抵质押品、借款合同等相关重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自觉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账户,或以放松现金管理、提供融资便利为条件开办业务。不得对授信客户将贷款挪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等不当用途不作为,不得对客户虚假验资等违规行为不作为,或协助、纵容上述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当在工作中始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在日常工作发现的重大风险应主动报告。不得掩盖重大工作差错、责任事故等,不得明知客户存在违法违规可疑行为的情况而不作为。

第四章 柜面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柜面人员,主要包括储蓄业务经办人员、会计业务经办人员、出纳人员、柜面业务授权员等。

第三十五条 柜面人员应熟悉本行的操作系统、管理规定及不同级别柜员的操作权限,严格按相关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禁未经授权办理业务或通过其他方式跳过授权办理业务。严禁随意调整或变更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制度隐患、操作隐患等,务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对授权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及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对密码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负责。严禁将柜员卡交于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柜员卡,严禁各级授权人员对授权执行情况不过问、不了解。

第三十七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账户管理、印鉴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出借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严禁以虚假证明资料开立各类账户或变更账户重要信息、更换预留印鉴。

第三十八条 柜面人员应加强对本行新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业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要点。严禁违规办理挂失业务、换折等操作风险较高的特殊业务。

第三十九条 柜面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条 柜面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

于各复核岗位、事后监督岗位、授权岗位等相关业务不得流于形式,不得对未经核实的业务签章确认。

第四十一条 柜面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业务发生事实记载业务,保管汇总业务记录。严禁出具虚假对账单、存款证明、存单等。严禁虚构业务,虚假作废、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严禁“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的相关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第四十三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挪用库款、侵吞公款、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明知客户存在违规违法可疑行为,仍为其办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本行相关要求文明规范服务,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严禁谩骂、殴打客户。

第五章 员工职业形象

第四十五条 言谈举止,端庄文雅

——语句清晰,语言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所有员工尤其是“窗口”员工,必须坚持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禁止使用任何易伤害客户感情,损害本行形象,有碍服务质量,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

——接打电话要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并表示歉意。如同时有其他电话打进,要分轻重缓急。

——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坐姿文雅、端正。

——站姿挺拔,应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第四十六条 仪容仪表,整洁得体

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本行的对外形象。员工应时刻注意仪表仪容,共同创造,维护本行的良好形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穿着行服,并保持服装整洁得体、衣扣整齐;工作期间,严禁穿拖鞋;发型大方、雅观,头发应整洁,经常洗理;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不得将头发漂染成自然色以外的颜色。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能佩戴过多或过于耀眼的饰物,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第六章 办公环境

第四十七条 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员工应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一个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任何物品及资料。

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标准。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心工作,保持安静

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集中精力处理公务,提高办公效率。工作时间应尽量不在办公室接待与

工作无关的客人。办公或营业场所接打电话,应以对方听清为限,尽可能避免影响别人。不在办公室从事容易产生噪音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准则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各级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不断提高我行管理各类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行员工。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履行合规职责。

第三条 全行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廉洁自律,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四条 全行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本行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本行利益。

第五条 全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主动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六条 全行员工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办理超出本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经批准或经授权的除外;严禁逆程序操作各类事务,包括业务及非业务类工作。

第七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范,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非经过授权或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

行,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理各类业务。

第八条 全行员工在进行展业经营时,不得对本行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入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档案。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严禁无故查询客户信息,严禁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及我行的商业机密和内部制度。

第十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自律,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全行员工均应当爱护所在单位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公共财产。严禁损害、浪费、侵占单位财产。

第十二条 全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内违反外部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提示、制止,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度缺陷等进行上报,对其他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反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本行相关主管部门及本行高管报告。严禁对风险隐患、异常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不作为。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所指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内设部门相关负

责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均应在各级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恪尽职守。不得未经审批或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或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变通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指使、授意他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对正确履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或外部监管的各类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劝阻检查人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上一级单位、监管机构或本行指定的外部合作机构等要求提供的各类报表、财务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相关管理信息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各类虚假信息、材料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行关于内部管理规定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内部监督与自查。不得编制虚假监督记录、报告等,不得隐瞒重大违规行为、违规风险隐患等。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防范银行业案件风险中强制轮岗休假、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混岗兼职。严禁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禁进行账外吸存、账外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相关重要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积极倡导克已奉公、顾全大局,廉洁公正、规范操作的管理行为,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范各级各类风险。严禁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并率先垂范,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共同培育合规文化。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指导支行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客户经理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所指客户经理,主要包括从事授信业务、存款营销业务、抵债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员工等。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本行关于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尽职义务,如实进行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不利于贷款审批的情况,误导各级审批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等政

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欺上瞒下、内外串通,利用内部人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客户办理存款或贷款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当严格遵照《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从业。严禁协助客户参与洗钱、非法集资、逃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和便利。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不得为客户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重要物品、凭证或资料,不得私自代客户传递对账单、回单、存款证明等重要凭据,不得私自保管抵质押品、借款合同等相关重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自觉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账户,或以放松现金管理、提供融资便利为条件开办业务。不得对授信客户将贷款挪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等不当用途不作为,不得对客户虚假验资等违规行为不作为,或协助、纵容上述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当在工作中始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在日常工作发现的重大风险应主动报告。不得掩盖重大工作差错、责任事故等,不得明知客户存在违法违规可疑行为的情况而不作为。

第四章 柜面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柜面人员,主要包括储蓄业务经办人员、会计业务经办人员、出纳人员、柜面业务授权员等。

第三十五条 柜面人员应熟悉本行的操作系统、管理规定及不同级别柜员的操作权限,严格按相关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禁未经授权办理业务或通过其他方式跳过授权办理业务。严禁随意调整或变更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制度隐患、操作隐患等,务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对授权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及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对密码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负责。严禁将柜员卡交于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柜员卡,严禁各级授权人员对授权执行情况不过问、不了解。

第三十七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账户管理、印鉴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出借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严禁以虚假证明资料开立各类账户或变更账户重要信息、更换预留印鉴。

第三十八条 柜面人员应加强对本行新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业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要点。严禁违规办理挂失业务、换折等操作风险较高的特殊业务。

第三十九条 柜面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条 柜面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

于各复核岗位、事后监督岗位、授权岗位等相关业务不得流于形式,不得对未经核实的业务签章确认。

第四十一条 柜面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业务发生事实记载业务,保管汇总业务记录。严禁出具虚假对账单、存款证明、存单等。严禁虚构业务,虚假作废、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严禁“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的相关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第四十三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挪用库款、侵吞公款、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明知客户存在违规违法可疑行为,仍为其办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本行相关要求文明规范服务,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严禁谩骂、殴打客户。

第五章 员工职业形象

第四十五条 言谈举止,端庄文雅

——语句清晰,语言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所有员工尤其是“窗口”员工,必须坚持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禁止使用任何易伤害客户感情,损害本行形象,有碍服务质量,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

——接打电话要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并表示歉意。如同时有其他电话打进,要分轻重缓急。

——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坐姿文雅、端正。

——站姿挺拔,应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第四十六条 仪容仪表,整洁得体

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本行的对外形象。员工应时刻注意仪表仪容,共同创造,维护本行的良好形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穿着行服,并保持服装整洁得体、衣扣整齐;工作期间,严禁穿拖鞋;发型大方、雅观,头发应整洁,经常洗理;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不得将头发漂染成自然色以外的颜色。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能佩戴过多或过于耀眼的饰物,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第六章 办公环境

第四十七条 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员工应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一个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任何物品及资料。

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标准。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心工作,保持安静

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集中精力处理公务,提高办公效率。工作时间应尽量不在办公室接待与

工作无关的客人。办公或营业场所接打电话,应以对方听清为限,尽可能避免影响别人。不在办公室从事容易产生噪音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准则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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