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小学期作业

2013-2014学年冬季小学期

《营改增政策·影响·对策》作业

专业班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一、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

二、简述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答:(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除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下②)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②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③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④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⑤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⑥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⑦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原增值税纳税人:批零80,其他5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为什么“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免税与零税率有何不同?免税、减税、零税率可以放弃吗?

答:1.免税意味着不要交增值税,而零税率不仅可以不交增值税,还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相比之下,零税率更加实惠。

2. 免税只是代表不用缴税,而零税率不仅不用交税,还可以将前期的进项额度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

3.免税、减税、零税率三者均可以放弃。但是放弃之后36个月之内不得申请。 五、简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内容。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上述(3)(4)(5)为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9)融资租赁企业。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2)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六、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3以票扣税”和“1计算扣税”两类: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证不合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增值税额的处理

【销售方】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购进方】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6.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③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的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增值税的风险有哪些?

答:1.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

2.避免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丧失抵扣进项税额权益的风险;

3.避免由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向国税增值税纳税人转换的风险。如果不按时转换、不转换,仍然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八.请总结2014年1月1日起不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答:1.对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前购进的按照4%的的征收率减半征收,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九、营改增对试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

答:(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受惠企业绝大部分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对于按购进扣税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税率的上升及可抵扣进项税的限制,整体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2.交易双方会由于税务政策的差异而导致交易不公平。

3.挂靠经营进项税额难以扣除。

4.纳税人认定存在风险

(二)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1.对于广告收入等应税服务器实际税负降低。

2.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实际税负加重。

(三)对交易双方的影响

1.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

2.避免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丧失抵扣进项税额权益的风险;

3.避免由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向国税增值税纳税人转换的风险。如果不按时转换、不转换,仍然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十、企业应对营改增负面影响的对策有哪些?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

1、购进时应注意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1)注意与增值税项目有关的软件购入

营改增前,软件购入不可做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按6%可做进项税额抵扣。

(2)用于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做进项税额抵扣。

(3)部分行业的外购扣除项目较少,对应的人工费用较高,因此需要适当增加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的剪刀差。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利用价格折让临界点进行筹划。

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的税收筹划

在含税的前提下,选择价廉质优者即可。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现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同意选择价廉质优者即可。

(二)两种纳税人的选择筹划: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进行筹划。

(三)以合同规避安全风险的筹划

为规避风险,除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外,签订合同时要强调对方的管理责任,包括: ①明确销售额的确定(含税、不含税); ②发票的开具(专用、普通); ③付款时间等等,将安全风险费用直接与对方挂钩,一旦发生安全危机,各付各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费用转移法

(五)利用融资租赁税收优惠

(六)代租设备行为的税收筹划

对代租行为,分别签合同付款;对互相租赁行为,只将价差单列合同,可避免人为加大业务量,造成重复缴税的现象。

(七)与生产厂家形成联营公司

(八)通过股权变更,与本行业上下游企业成为关联企业

(九)运输:开发票与收款尽量同步

(十)研究法规,争取利益:首先根据“营改增”相关法规,细分业务板块,创造条件,争取最大利益

(十一)注意计税方法的选择

2013-2014学年冬季小学期

《营改增政策·影响·对策》作业

专业班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一、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

二、简述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答:(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除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下②)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②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③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④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⑤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⑥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⑦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原增值税纳税人:批零80,其他5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为什么“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免税与零税率有何不同?免税、减税、零税率可以放弃吗?

答:1.免税意味着不要交增值税,而零税率不仅可以不交增值税,还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相比之下,零税率更加实惠。

2. 免税只是代表不用缴税,而零税率不仅不用交税,还可以将前期的进项额度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

3.免税、减税、零税率三者均可以放弃。但是放弃之后36个月之内不得申请。 五、简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内容。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上述(3)(4)(5)为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9)融资租赁企业。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2)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六、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3以票扣税”和“1计算扣税”两类: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证不合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增值税额的处理

【销售方】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购进方】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6.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③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的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增值税的风险有哪些?

答:1.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

2.避免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丧失抵扣进项税额权益的风险;

3.避免由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向国税增值税纳税人转换的风险。如果不按时转换、不转换,仍然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八.请总结2014年1月1日起不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答:1.对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前购进的按照4%的的征收率减半征收,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九、营改增对试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

答:(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受惠企业绝大部分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对于按购进扣税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税率的上升及可抵扣进项税的限制,整体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2.交易双方会由于税务政策的差异而导致交易不公平。

3.挂靠经营进项税额难以扣除。

4.纳税人认定存在风险

(二)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1.对于广告收入等应税服务器实际税负降低。

2.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实际税负加重。

(三)对交易双方的影响

1.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

2.避免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丧失抵扣进项税额权益的风险;

3.避免由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向国税增值税纳税人转换的风险。如果不按时转换、不转换,仍然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十、企业应对营改增负面影响的对策有哪些?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

1、购进时应注意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1)注意与增值税项目有关的软件购入

营改增前,软件购入不可做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按6%可做进项税额抵扣。

(2)用于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做进项税额抵扣。

(3)部分行业的外购扣除项目较少,对应的人工费用较高,因此需要适当增加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的剪刀差。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利用价格折让临界点进行筹划。

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的税收筹划

在含税的前提下,选择价廉质优者即可。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现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同意选择价廉质优者即可。

(二)两种纳税人的选择筹划: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进行筹划。

(三)以合同规避安全风险的筹划

为规避风险,除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外,签订合同时要强调对方的管理责任,包括: ①明确销售额的确定(含税、不含税); ②发票的开具(专用、普通); ③付款时间等等,将安全风险费用直接与对方挂钩,一旦发生安全危机,各付各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费用转移法

(五)利用融资租赁税收优惠

(六)代租设备行为的税收筹划

对代租行为,分别签合同付款;对互相租赁行为,只将价差单列合同,可避免人为加大业务量,造成重复缴税的现象。

(七)与生产厂家形成联营公司

(八)通过股权变更,与本行业上下游企业成为关联企业

(九)运输:开发票与收款尽量同步

(十)研究法规,争取利益:首先根据“营改增”相关法规,细分业务板块,创造条件,争取最大利益

(十一)注意计税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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