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主任: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号。

管理界线: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

产权人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应履

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

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

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 。

第五条 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

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

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

路、化粪池及化粪池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

灯、自行车棚、 下沉广场循环水系统 。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

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业主会所、文化体育

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

共用部

位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

控、值班、

巡视、门岗值勤 。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

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的工程图纸、竣工验

收资料、

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档案、管理手册、报表、工作记录等有

关财务帐册及财务印章 。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 4号楼地上一层位置计 平方米

的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

第十五条 位于 位置计 平方米 的物业

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

目上打“ⅴ”),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

卖。

1、 乙方无偿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结余

部分,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

金不足。

2、 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 元,剩余经营收入

归乙方所有,甲方所的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

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

第二十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

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

产权人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劝制止无效

的,报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批准,可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

1、 代表和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物业产权人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遵守;

3、 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4、 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事实及制度的执行 情况;

5、 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及决算;

6、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并监督、检 查使用情况;

7、 向物业产权人筹集或续筹维修基金,审定维修基金 利息的使用及分摊情况;

8、 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 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 甲方义务

1、 经常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

时将物业产

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 保证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

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 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

各项管理目

标;

4、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产权人筹

集;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m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

全体物业

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6、 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向乙方提供

m经营

用房(产权归全体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

要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材料,并建立交接

手续;

8、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 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

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9、调解处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10、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22

题:

(1)

(2)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目任务;

13、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 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策报告,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 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 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收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 负责物来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的管理;

6、 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物业产权人公约》的行为:

7、 有请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力;

8、 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 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0、 依法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乙方的义务

1、 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

2、 接受物业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3、 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议批准;

4、 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 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7、 每半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提交一份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8、 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9、 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 定期对房屋设备设施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1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须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双方共同认可并委托审计后,向甲方移交有关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12、

13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 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 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新建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房屋

立面无晒衣架。

4、 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三楼以上无护栏。

5、 房屋完好率95%以上。

6、 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齐全,新局面算书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 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 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 共用设备管理

1、 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 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三、 共用设施管理

1、 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 公共照明设务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 道路畅道,路面平坦无损坏。

4、 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 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 绿化及养护管理

1、 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

筑小品配置得当。

2、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

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

肥、除虫、修剪、蔬搂枯叶。

五、 环境卫生管理

1、 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

洁设施,

2、 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 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

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 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纸屑、烟头、塑

料袋等杂物。

5、 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及楼间积雪;雨后及时

清理污水。

6、 小区内无马路摊点、马路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

观整齐、管理有序。

7、 小区内无违法、临时建筑。

8、 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 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 社区秩序维护

1、 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逻制度。

2、 保安人员值勤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

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者,各项保安措施

落实。

七、 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1、 没有车库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小区内行车速度

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 夜间二十点后,小区内不得停泊任何车辆。

3、 夜间二十四点后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八、 消防

1、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务完好,可随时启用。

2、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

5、

九、 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改装修管理。

十、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0.8元 向物业

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米车库0.4元、公建0.6 元向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

人收取。

2、 收费时间:每季度1------15日。

3、 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从批

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

取。

4、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

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百分之0.3按日交纳滞纳金。

5、 物业产权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

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采暖费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更新费用,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

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根据有关委托,按政府定价代向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煤气费 。

第三十一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

务,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乙方按

约定收费标准向享受服务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见

明细)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签订利用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和共

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经营性广告和摊亭、摊点

等有偿使用协议并由乙方负责收费。户外广告和摊亭、摊点

等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

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经甲方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

费和全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

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物业产权人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

筑面积比例分摊。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自行办

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按 %的比例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提

取管理者利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

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内解决,乙方有

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

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

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

赔偿。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

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

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造成

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

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

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因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甲方负责筹集,

因维修资金筹集不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物业产权人、使

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

由乙方先行垫付,按相关物业产权人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

摊,由甲方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收缴,逾期未交纳的,

按应分摊金额的0.3%按日交纳滞纳金。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

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

采取紧措施造成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

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起 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

项,甲、乙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做出是否

续签合同的决定。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即行组

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

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

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3份。甲乙

双方各执1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

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理部

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或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

方同意:

1、 由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物业构成细目

2、《物业产权人公约》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主任: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号。

管理界线: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

产权人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应履

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

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

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 。

第五条 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

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

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

路、化粪池及化粪池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

灯、自行车棚、 下沉广场循环水系统 。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

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业主会所、文化体育

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

共用部

位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

控、值班、

巡视、门岗值勤 。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

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的工程图纸、竣工验

收资料、

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档案、管理手册、报表、工作记录等有

关财务帐册及财务印章 。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 4号楼地上一层位置计 平方米

的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

第十五条 位于 位置计 平方米 的物业

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

目上打“ⅴ”),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

卖。

1、 乙方无偿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结余

部分,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

金不足。

2、 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 元,剩余经营收入

归乙方所有,甲方所的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

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

第二十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

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

产权人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劝制止无效

的,报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批准,可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

1、 代表和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物业产权人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遵守;

3、 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4、 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事实及制度的执行 情况;

5、 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及决算;

6、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并监督、检 查使用情况;

7、 向物业产权人筹集或续筹维修基金,审定维修基金 利息的使用及分摊情况;

8、 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 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 甲方义务

1、 经常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

时将物业产

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 保证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

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 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

各项管理目

标;

4、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产权人筹

集;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m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

全体物业

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6、 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向乙方提供

m经营

用房(产权归全体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

要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材料,并建立交接

手续;

8、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 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

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9、调解处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10、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22

题:

(1)

(2)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目任务;

13、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 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策报告,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 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 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收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 负责物来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的管理;

6、 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物业产权人公约》的行为:

7、 有请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力;

8、 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 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0、 依法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乙方的义务

1、 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

2、 接受物业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3、 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议批准;

4、 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 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7、 每半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提交一份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8、 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9、 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 定期对房屋设备设施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1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须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双方共同认可并委托审计后,向甲方移交有关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12、

13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 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 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新建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房屋

立面无晒衣架。

4、 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三楼以上无护栏。

5、 房屋完好率95%以上。

6、 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齐全,新局面算书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 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 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 共用设备管理

1、 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 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三、 共用设施管理

1、 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 公共照明设务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 道路畅道,路面平坦无损坏。

4、 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 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 绿化及养护管理

1、 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

筑小品配置得当。

2、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

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

肥、除虫、修剪、蔬搂枯叶。

五、 环境卫生管理

1、 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

洁设施,

2、 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 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

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 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纸屑、烟头、塑

料袋等杂物。

5、 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及楼间积雪;雨后及时

清理污水。

6、 小区内无马路摊点、马路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

观整齐、管理有序。

7、 小区内无违法、临时建筑。

8、 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 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 社区秩序维护

1、 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逻制度。

2、 保安人员值勤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

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者,各项保安措施

落实。

七、 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1、 没有车库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小区内行车速度

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 夜间二十点后,小区内不得停泊任何车辆。

3、 夜间二十四点后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八、 消防

1、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务完好,可随时启用。

2、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

5、

九、 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改装修管理。

十、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0.8元 向物业

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米车库0.4元、公建0.6 元向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

人收取。

2、 收费时间:每季度1------15日。

3、 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从批

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

取。

4、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

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百分之0.3按日交纳滞纳金。

5、 物业产权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

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采暖费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更新费用,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

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根据有关委托,按政府定价代向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煤气费 。

第三十一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

务,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乙方按

约定收费标准向享受服务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见

明细)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签订利用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和共

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经营性广告和摊亭、摊点

等有偿使用协议并由乙方负责收费。户外广告和摊亭、摊点

等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

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经甲方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

费和全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

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物业产权人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

筑面积比例分摊。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自行办

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按 %的比例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提

取管理者利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

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内解决,乙方有

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

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

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

赔偿。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

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

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造成

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

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

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因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甲方负责筹集,

因维修资金筹集不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物业产权人、使

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

由乙方先行垫付,按相关物业产权人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

摊,由甲方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收缴,逾期未交纳的,

按应分摊金额的0.3%按日交纳滞纳金。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

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

采取紧措施造成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

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起 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

项,甲、乙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做出是否

续签合同的决定。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即行组

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

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

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3份。甲乙

双方各执1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

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理部

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或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

方同意:

1、 由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物业构成细目

2、《物业产权人公约》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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