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aY0ungVolunteersAss0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青年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 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十二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4、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八条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理事会将给予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分别授予其地、省、全国三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或授予铜质、银质、金质奖章。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4、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6、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7、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本协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aY0ungVolunteersAss0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青年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 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十二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4、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八条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理事会将给予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分别授予其地、省、全国三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或授予铜质、银质、金质奖章。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4、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6、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7、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本协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