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余热余压发电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发表于:2012-10-11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则对销售该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现阶段余热余压发电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发表于:2012-10-11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则对销售该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