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
为保证按约履行债务,本人(本公司)特向你行确认以下地址为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本人(本公司)承诺:
1、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系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2、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均真实、准确;若因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中无人签收文书等情形),导致你行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本人(本公司)承诺若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将及时通知你行;若因本人(本公司)未及时通知和更改确认书,导致你行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本人(本公司)对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将诚实收取;若你行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寄送相关文书,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负责签收邮件的人员拒绝签收的,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同送达之日。
5、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你行寄送的催收贷款、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也适用于你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本人(本公司)寄送的法律文书。
6、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全部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等。
7、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本人(本公司)送达文书。
8、本人(本公司)对上述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已知晓,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确认人(单位):
年 月 日
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
为保证按约履行债务,本人(本公司)特向你行确认以下地址为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本人(本公司)承诺:
1、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系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2、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均真实、准确;若因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中无人签收文书等情形),导致你行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本人(本公司)承诺若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将及时通知你行;若因本人(本公司)未及时通知和更改确认书,导致你行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本人(本公司)对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将诚实收取;若你行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寄送相关文书,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负责签收邮件的人员拒绝签收的,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你行或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同送达之日。
5、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你行寄送的催收贷款、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也适用于你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本人(本公司)寄送的法律文书。
6、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全部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等。
7、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本人(本公司)送达文书。
8、本人(本公司)对上述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已知晓,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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