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常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广西常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表时间:2012-11-20 10:29:55 作者: 来源: 执法监察局 浏览: 129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以上5%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7、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9、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1、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广西常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表时间:2012-11-20 10:29:55 作者: 来源: 执法监察局 浏览: 129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以上5%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7、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9、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1、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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