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及非现场监测探讨

  摘要:融资类外资企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针对此类企业的外汇监管手段还不完善。当前,我国存在最为普遍的融资类外资企业有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本文以天津市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为“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种企业类型为例,重点研究并探讨这种游离在金融机构监管外的融资类外资企业,其资本金账户管理和外汇非现场监测手段。   关键词:监管体系;非现场监管:融资类外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48-03   一、天津市融资类外资企业发展现状   在外商投资企业诸多企业类型中,有一类企业不同于一般性的生产类企业,它不以生产、销售产品和服务为经营方式,而是“以钱生钱”,通过自有资金或借款所得为需求客户融资,并以此“服务”获取收益:它不需经过银监会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的审查和监督,未纳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范畴,从审批环节和业务操作上与一般性外资企业无异——这类企业我们将它统称为融资类外资企业。它的外汇资本金的使用,对于所在地区的货币投放和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极大影响。   天津市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试点先行先试区”、“融资租赁企业示范区、聚集地”,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融资类外资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和业务产值均位居全国前列。从行业发展整体情况来看,目前现存的融资类外资企业几乎均为近5年的新设企业,受地方性优惠政策的影响,近3年行业增幅尤为显著,规模年增量呈倍数增长。截至2012年9月末,在津既存三类企业共计135家,注册资本总规模达38.6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管理公司36家,注册资本2.8亿美元;小贷公司10家,注册资本1.7亿美元;融资租赁企业89家。注册资本34.1亿美元。   从当前这三类企业在津发展情况来看,目前行业整体外资到资率达43%;到资资本金使用率超过70%,已有近8,8亿美元资金结汇或直接对外付汇用于企业所对应的经营活动。另外有约0.7亿美元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开支等费用。行业中超过七成半的新设企业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是当前天津到资和生产经营开展速度最快、资金使用率最高的企业类型。   二、现行外汇监管模式阐述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的划分   由于融资类外资企业并未纳入金融机构范畴,目前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标准同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融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监管模式为“银行为主体、外管局和银行协作管理”。开户银行负责管理账户的具体支付、审核每笔支付的真实性和流向合理性;外管局在监管结汇银行业务操作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现有系统和报表手段对于企业办理结汇和支付的金额、资金流向做非现场的监测和核查。这种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互间信息传达不到位、协作监管有盲区、风险防控时滞长等问题。   (二)现行银行操作标准   经调查。目前天津市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汇和直接对外支付时多采取同一标准(即,对外支付项目也参照采用现行资本金结汇文件中资料审核要求),并且在办理结汇业务时。不区别对待融资类和非融资类外资企业。   针对于融资类企业而言,现行政策和操作规程在银行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1.材料审核和真实性核查方面现行政策和要求不适用于融资类企业。如按照现行文件要求。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时须核查其上次交易支付的发票或相关凭证,并进行发票真伪的核查,但通常情况下,融资类企业难以提供与其该笔交易相对应的发票。   2.缺失交易真实性、合法合理性核查标准。由于现行制度中未明确要求银行对该笔结汇(或支付)资金所涉的交易合同以何标准进行真实性和合法合理性审核,且目前没有针对融资类行业操作的核查规范,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不核查交易合同、无标准认定交易合规就为企业办理结汇(或支付)的情况。   3.银行通过系统向外汇局反馈的备案信息,现有系统无法详尽显示业务的基本要素。直投系统的备案模块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只适用于“两方交易”。现行直投系统的备案模块,要求银行录入与实际支付最终收款人、流向账号、流向行业一致的信息,这种模块不适于体现三方或多方交易。在实际业务中,融资类企业交易中涉及三方的情况极为普遍。如小贷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住房贷款、为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等。这种情况下,一笔结汇(或支付)所涉及的交易方有融资类企业、资金实际收款人和被融资企业三方,如仅录入与实际支付最终收款人的信息,则无法真实反应融资交易合同签订对象,即被融资企业的信息。二是,系统不支持支付的对象为个人。系统所设的备案信息模块中,要求选择填写收款人的行业类型,但对于小贷公司针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流动性贷款,银行无从选择合适的对应项。三是,对于融资类企业的使用支付,除金额、收款人外,该笔融资的时间区间、融资利率(回报率)属于最基本的交易要素,但在系统中没有对应模块来反馈,即使银行可以通过“备注”的形式进行信息补录,但在直投系统外管局端的统计分析模块中无法查验银行的备注信息。   (三)当前外管局非现场监测手段   当前外管局所拥有的针对资本金账户非现场监测手段主要分为日常监测和重点核查两大类:一是日常监测。即通过报表和系统备案信息进行常规性监测。可通过银行报送报表和情况报告了解该笔交易情况。通过系统定期提取并逐笔核查相关企业资本金结汇和支付信息,通过人工经验和一些指标分析,发现疑似异常交易、为重点核查提供线索。二是重点核查。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疑似违规的业务,通过调取结汇资料和交易凭证的方式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核查。   目前外管局采取的常规性非现场监测手段对融资类企业外汇资金账户监管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一是可用于支撑非现场监测的信息量小,信息梳理工作难度大。系统和报表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反馈信息量有限,缺失一些关键的基本要素;系统中备注信息无法做出批量导出和逻辑分类,需要繁杂的后期信息搜集、数据整理才能了解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资金流向趋势以及经营周期、资金投放规模等要素。二是重点核查不适于进行融资类企业的长期监管。外管局开展的事后重点核查,一般是有针对性的对疑似违规企业和银行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对象单一且时间跨度长,不适于常态化监管模式。三是常规化的非现场监测关注点难以触及行业发展对经济的影响。目前常规化的非现场监测是以企业为主体,关注点在于企业是否遵循外汇法规、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投资资金流向对地区相关行业的推动发展作用。但却难以关注到融资类企业的资金投放和经营周期对经济的影响效应。   三、未来监管模式的探讨   (一)应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   融资类企业对货币政策实施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来此类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监管思路应着力加强两方面:一是交易与支付的真实性,二是资金使用对地区经济的效应。前者依赖于银行的合规操作和严格审核,后者则需要外管局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测,梳理信息、评估效应、分析预测后调整相关政策,实时有效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外管局和银行应各自担负责任,在不同的环节防控风险:   1.提升银行代位监管职能,以真实性审核作为监管“首战”。结汇(或支付)资金真实使用的审核不仅仅在于核实相关凭证的真伪。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交易本身的真实有效。如果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的签订双方存在私自协定、暗箱操作,合同本身为虚假交易且不具备法律效益,则后期的真实支付和发票审核将毫无意义。因此,银行应进一步将审核重点放在对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上。如充分了解并审核融资交易的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交易价款是否与该行业基本标准保持一致,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合同外交易协定以及交易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常经济利益……从源头环节把关,防患异常交易。   2.外管局的非现场监测应更具整体性和前瞻性,监管成果更利于对经济决策的判断。对于以重点行业的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外管局应不单单关注一笔交易或一个企业的操作合规、交易真实,也不应仅停留在该行业发展规模、资金到位与使用等业务信息层面的分析,应将监测的范围扩大到宏观层面,如:行业的经营周期跨度、资金流向对经济的影响效果、投放资金总量对基础货币投放规模的影响等。   (二)监管手段需更具行业针对性   由于融资类企业作为典型的“聚富型企业”是最纯粹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地区经济产业化结构升级有巨大意义,在未来金融企业创新、经济发展中将会成为越来越具影响力的“一极”。因此未来的账户监测和外汇管理要在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地区经济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做到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优化政策保障企业健康长期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地完善:   1.搭好监管平台,分化责任,不留“死角”。随着资本项下“简政放权”的逐步实施,开户核准和诸多账户限制的放开,未来对于企业的基本账户管理、真实经营等方面的监控和信息传送需要银行在其中发挥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监管职责的分工上,应搭建“外管局为主帅、银行做主力”模式,外管局对于银行应“监管与合作”并行——一方面,督导银行更加严格地防范各类风险,l积极发挥银行的“执法者”作用;另一方面,与银行搭建良好的互动机制,保证信息收集和传送渠道畅通、数据有效。   2.适应形势,加强以行业为条线的制度体系建设。融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需要顺应当前“资本项目改革”和“国家对融资类行业鼓励发展”两方面的趋势,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完善方面需要既符合未来资本项目管理思路,又要具备行业针对性:一是完善基本的监管制度。在行业管理的标准上,应比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设立行业资金流向的动态追踪。此部分的数据信息能由外管局直接掌控,并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二是建立便于有效操作的行业真实性交易判别标准。能汇总各类法规政策。为银行提供真实性审核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核查要素能基本做到标准明确。对于本行业交易特性与现行法规不符的地方,应在行业性外汇管理法规和操作规程中加以明确;三是制定“分业化”非现场监管政策。当前在天津地区试行的“资本金结汇外汇改革试点”是未来实现资本项下全面可兑换的一种尝试,随着这种改革形势逐步推进,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采取不同标准的非现场监管。对于融资类这种高风险行业,应结合行业特性,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上做具体强化。   3.完善操作流程,创立多种信息采集渠道。由于现实操作中,多数银行由于业务分工,客户经理了解企业经营及交易信息,但具体办理结汇(或支付)的经办人员信息缺失;或者,业务银行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但负责非现场监测的外管局信息缺失。针对这两种情况,应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强化信息报送手段。   4.努力提升外管局非现场监测手段和分析能力。加大日常监测中的风险点核查。对重点关注的企业,要对比报表和各类系统。重点核查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并利用各种手段收集、了解企业自身、交易对手以及关联公司的经营情况。将非现场监测及核查档案转化为可以适于针对单一企业、追踪异常交易信息资料库;加强动态的、有时间序列的总量监测;逐步搭建一个以行业为条线的总量监测体系,了解行业基本发展和外资使用周期、周转率,监测外资重点流向行业和资金最终使用去向的规模效益。   (责任编辑 刘伯酉)

  摘要:融资类外资企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针对此类企业的外汇监管手段还不完善。当前,我国存在最为普遍的融资类外资企业有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本文以天津市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为“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种企业类型为例,重点研究并探讨这种游离在金融机构监管外的融资类外资企业,其资本金账户管理和外汇非现场监测手段。   关键词:监管体系;非现场监管:融资类外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48-03   一、天津市融资类外资企业发展现状   在外商投资企业诸多企业类型中,有一类企业不同于一般性的生产类企业,它不以生产、销售产品和服务为经营方式,而是“以钱生钱”,通过自有资金或借款所得为需求客户融资,并以此“服务”获取收益:它不需经过银监会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的审查和监督,未纳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范畴,从审批环节和业务操作上与一般性外资企业无异——这类企业我们将它统称为融资类外资企业。它的外汇资本金的使用,对于所在地区的货币投放和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极大影响。   天津市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试点先行先试区”、“融资租赁企业示范区、聚集地”,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融资类外资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和业务产值均位居全国前列。从行业发展整体情况来看,目前现存的融资类外资企业几乎均为近5年的新设企业,受地方性优惠政策的影响,近3年行业增幅尤为显著,规模年增量呈倍数增长。截至2012年9月末,在津既存三类企业共计135家,注册资本总规模达38.6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管理公司36家,注册资本2.8亿美元;小贷公司10家,注册资本1.7亿美元;融资租赁企业89家。注册资本34.1亿美元。   从当前这三类企业在津发展情况来看,目前行业整体外资到资率达43%;到资资本金使用率超过70%,已有近8,8亿美元资金结汇或直接对外付汇用于企业所对应的经营活动。另外有约0.7亿美元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开支等费用。行业中超过七成半的新设企业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是当前天津到资和生产经营开展速度最快、资金使用率最高的企业类型。   二、现行外汇监管模式阐述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的划分   由于融资类外资企业并未纳入金融机构范畴,目前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标准同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融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监管模式为“银行为主体、外管局和银行协作管理”。开户银行负责管理账户的具体支付、审核每笔支付的真实性和流向合理性;外管局在监管结汇银行业务操作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现有系统和报表手段对于企业办理结汇和支付的金额、资金流向做非现场的监测和核查。这种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互间信息传达不到位、协作监管有盲区、风险防控时滞长等问题。   (二)现行银行操作标准   经调查。目前天津市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汇和直接对外支付时多采取同一标准(即,对外支付项目也参照采用现行资本金结汇文件中资料审核要求),并且在办理结汇业务时。不区别对待融资类和非融资类外资企业。   针对于融资类企业而言,现行政策和操作规程在银行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1.材料审核和真实性核查方面现行政策和要求不适用于融资类企业。如按照现行文件要求。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时须核查其上次交易支付的发票或相关凭证,并进行发票真伪的核查,但通常情况下,融资类企业难以提供与其该笔交易相对应的发票。   2.缺失交易真实性、合法合理性核查标准。由于现行制度中未明确要求银行对该笔结汇(或支付)资金所涉的交易合同以何标准进行真实性和合法合理性审核,且目前没有针对融资类行业操作的核查规范,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不核查交易合同、无标准认定交易合规就为企业办理结汇(或支付)的情况。   3.银行通过系统向外汇局反馈的备案信息,现有系统无法详尽显示业务的基本要素。直投系统的备案模块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只适用于“两方交易”。现行直投系统的备案模块,要求银行录入与实际支付最终收款人、流向账号、流向行业一致的信息,这种模块不适于体现三方或多方交易。在实际业务中,融资类企业交易中涉及三方的情况极为普遍。如小贷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住房贷款、为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等。这种情况下,一笔结汇(或支付)所涉及的交易方有融资类企业、资金实际收款人和被融资企业三方,如仅录入与实际支付最终收款人的信息,则无法真实反应融资交易合同签订对象,即被融资企业的信息。二是,系统不支持支付的对象为个人。系统所设的备案信息模块中,要求选择填写收款人的行业类型,但对于小贷公司针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流动性贷款,银行无从选择合适的对应项。三是,对于融资类企业的使用支付,除金额、收款人外,该笔融资的时间区间、融资利率(回报率)属于最基本的交易要素,但在系统中没有对应模块来反馈,即使银行可以通过“备注”的形式进行信息补录,但在直投系统外管局端的统计分析模块中无法查验银行的备注信息。   (三)当前外管局非现场监测手段   当前外管局所拥有的针对资本金账户非现场监测手段主要分为日常监测和重点核查两大类:一是日常监测。即通过报表和系统备案信息进行常规性监测。可通过银行报送报表和情况报告了解该笔交易情况。通过系统定期提取并逐笔核查相关企业资本金结汇和支付信息,通过人工经验和一些指标分析,发现疑似异常交易、为重点核查提供线索。二是重点核查。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疑似违规的业务,通过调取结汇资料和交易凭证的方式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核查。   目前外管局采取的常规性非现场监测手段对融资类企业外汇资金账户监管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一是可用于支撑非现场监测的信息量小,信息梳理工作难度大。系统和报表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反馈信息量有限,缺失一些关键的基本要素;系统中备注信息无法做出批量导出和逻辑分类,需要繁杂的后期信息搜集、数据整理才能了解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资金流向趋势以及经营周期、资金投放规模等要素。二是重点核查不适于进行融资类企业的长期监管。外管局开展的事后重点核查,一般是有针对性的对疑似违规企业和银行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对象单一且时间跨度长,不适于常态化监管模式。三是常规化的非现场监测关注点难以触及行业发展对经济的影响。目前常规化的非现场监测是以企业为主体,关注点在于企业是否遵循外汇法规、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投资资金流向对地区相关行业的推动发展作用。但却难以关注到融资类企业的资金投放和经营周期对经济的影响效应。   三、未来监管模式的探讨   (一)应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   融资类企业对货币政策实施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来此类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监管思路应着力加强两方面:一是交易与支付的真实性,二是资金使用对地区经济的效应。前者依赖于银行的合规操作和严格审核,后者则需要外管局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测,梳理信息、评估效应、分析预测后调整相关政策,实时有效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外管局和银行应各自担负责任,在不同的环节防控风险:   1.提升银行代位监管职能,以真实性审核作为监管“首战”。结汇(或支付)资金真实使用的审核不仅仅在于核实相关凭证的真伪。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交易本身的真实有效。如果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的签订双方存在私自协定、暗箱操作,合同本身为虚假交易且不具备法律效益,则后期的真实支付和发票审核将毫无意义。因此,银行应进一步将审核重点放在对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上。如充分了解并审核融资交易的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交易价款是否与该行业基本标准保持一致,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合同外交易协定以及交易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常经济利益……从源头环节把关,防患异常交易。   2.外管局的非现场监测应更具整体性和前瞻性,监管成果更利于对经济决策的判断。对于以重点行业的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外管局应不单单关注一笔交易或一个企业的操作合规、交易真实,也不应仅停留在该行业发展规模、资金到位与使用等业务信息层面的分析,应将监测的范围扩大到宏观层面,如:行业的经营周期跨度、资金流向对经济的影响效果、投放资金总量对基础货币投放规模的影响等。   (二)监管手段需更具行业针对性   由于融资类企业作为典型的“聚富型企业”是最纯粹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地区经济产业化结构升级有巨大意义,在未来金融企业创新、经济发展中将会成为越来越具影响力的“一极”。因此未来的账户监测和外汇管理要在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地区经济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做到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优化政策保障企业健康长期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地完善:   1.搭好监管平台,分化责任,不留“死角”。随着资本项下“简政放权”的逐步实施,开户核准和诸多账户限制的放开,未来对于企业的基本账户管理、真实经营等方面的监控和信息传送需要银行在其中发挥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监管职责的分工上,应搭建“外管局为主帅、银行做主力”模式,外管局对于银行应“监管与合作”并行——一方面,督导银行更加严格地防范各类风险,l积极发挥银行的“执法者”作用;另一方面,与银行搭建良好的互动机制,保证信息收集和传送渠道畅通、数据有效。   2.适应形势,加强以行业为条线的制度体系建设。融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需要顺应当前“资本项目改革”和“国家对融资类行业鼓励发展”两方面的趋势,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完善方面需要既符合未来资本项目管理思路,又要具备行业针对性:一是完善基本的监管制度。在行业管理的标准上,应比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设立行业资金流向的动态追踪。此部分的数据信息能由外管局直接掌控,并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二是建立便于有效操作的行业真实性交易判别标准。能汇总各类法规政策。为银行提供真实性审核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核查要素能基本做到标准明确。对于本行业交易特性与现行法规不符的地方,应在行业性外汇管理法规和操作规程中加以明确;三是制定“分业化”非现场监管政策。当前在天津地区试行的“资本金结汇外汇改革试点”是未来实现资本项下全面可兑换的一种尝试,随着这种改革形势逐步推进,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采取不同标准的非现场监管。对于融资类这种高风险行业,应结合行业特性,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上做具体强化。   3.完善操作流程,创立多种信息采集渠道。由于现实操作中,多数银行由于业务分工,客户经理了解企业经营及交易信息,但具体办理结汇(或支付)的经办人员信息缺失;或者,业务银行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但负责非现场监测的外管局信息缺失。针对这两种情况,应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强化信息报送手段。   4.努力提升外管局非现场监测手段和分析能力。加大日常监测中的风险点核查。对重点关注的企业,要对比报表和各类系统。重点核查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并利用各种手段收集、了解企业自身、交易对手以及关联公司的经营情况。将非现场监测及核查档案转化为可以适于针对单一企业、追踪异常交易信息资料库;加强动态的、有时间序列的总量监测;逐步搭建一个以行业为条线的总量监测体系,了解行业基本发展和外资使用周期、周转率,监测外资重点流向行业和资金最终使用去向的规模效益。   (责任编辑 刘伯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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