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警考试:法律的基本概念

二、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含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即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法就是在确定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则,当然这里的人是广义的人,包含了自然人,法律上拟制的人和国家,它们都是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人,是法律上的人,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规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法这种社会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至于人的思想活动和思想意识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只有当思想表现为外部行为的时候,才可以用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

法作为行为规范,往往是通过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等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法适用于一般的人,具有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特点。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适用惯例”的规定。

(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

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和宗教相区别。道德和宗教一般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者人对神的义务为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则强调人与人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单向度一方对另一方绝对的义务,往往是互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使法律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

(四)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约束力,即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设施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

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必须注意的是,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都需要靠国家的强制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在很多情况下法是被社会主体自觉实施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1.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也是唯一力量。(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法的强制性特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但是,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国家强制力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故本题说法不完全正确。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题)

A. 法虽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

B. 由于惯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因此不是法

C.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法的范畴

D. 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与考点提示】AD。本题考查法的特征。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这是法最核心的特征,因此选项D正确。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证,但是,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

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各种说法中错误的有( )。(多选题)

A.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一种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B.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形成机关的不同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C. 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

D.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即法律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

【答案与考点提示】BD。见本考点详解。

考点2:我国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也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一般来讲法律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如一般原则和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指有约束力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律师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职权、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1. 下面哪些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多选题)

A.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定。

B.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D.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答案与考点提示】ACD。本题考查我国的法律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本题中选项A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定,这是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是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地方规章角度来看,规章制定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他层面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规章范畴,因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巩C正确;选项D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这是一种自治条例,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项D正确。

考点3: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行为的性质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违约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责任可依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大部分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而产生的,就违法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即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存在违法行为、具有损害事实、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责任中核心的要素就是主观过错,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故意,一种过失。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以主观过错作为前提条件。除了违法责任之外,还有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依据并非法律,而是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当然,这种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导致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往往表现为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就无过错责任而言,往往出现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危险责任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就公平责任而言,主要是指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而是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的认定最终由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并且如果责任人不自愿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往往要由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来认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予以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由法院承担;行政责任的认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来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责任不服,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最终的认定权归法院享有;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也由法院来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仲裁机关也享有认定权;违宪责任的认定权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存在很大差别,有的归普通法院,有的归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归议会,在我国则归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当然,这种国家强制力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讲的,如果责任人能够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力并不会启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国家强制力介入时间不同,对于刑事责任,尤其是刑法中规定的主刑而言,并不存在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形。因为,刑事责任是 一种以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为内容的惩罚性责任,因此,国家强制力表现的非常强烈;就行政责任而言,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的,与财产相关的行政责任则不同,如果当事人自动承担责任就会阻却国家强制力的启动;就民事责 任而言,当事人自动承担责任则成为常态,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承担责任,国家强制力就不会启动;就宪法责任而言,违宪主体主动撤销违宪行为也可避免国家强制力的使用。 第四,法律责任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设置法律责任,其原因无外乎是要起到惩罚和教育违法者,或者补偿受害者损失,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实现社会基本正义的作用。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在接受惩罚或者给予他人补偿,这意味当事人义务因此增加,权利因此减少,对违法者而言是一种典型的不利后果。正是因为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才有助于实现法的规范性,否则法对人们应为或者不应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就失去了意义。

通过对法律责任的了解可以看出,它与道德责任及纪律责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依据不同。法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范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为依据,而道德责任则以存在道德规范为依据,纪律责任以组织内部的纪律为依据;其次,认定主体不同。法律责任的认定主体是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而道德责任与纪律责任的认定主体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道德责任依靠社会的舆论来判断,纪律责任则由团体组织领导机构来认定;再次,实现方式不同。法律责任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道德责任往往依靠外在的社会舆论或者良心等因素来实现,没有国家强制性,不承担道德责任并不会带来惩罚性后果,纪律责任则由团体或者组织的内部纪律约束力保证履行。

1.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多选题)

A. 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

B. 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C. 违约产生的责任是合同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

D. 产生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一定带来国家强制力。

【答案与考点提示】BD。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含义。①法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因违约产生的责任也属于法律责任;由此看来,选项C是正确的。民事责任中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形式,因此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可能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②法律责任可依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因此,选项8是正确的;③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这种国家强制力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讲的,如果责任人能够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力并不会启动,这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与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法律责任并意味着一定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以下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某个体户暴力抗拒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并将一执法人员打成轻伤,则其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B. 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支付面粉10吨,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义务

C.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所以,触犯了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法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

D. 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

【答案与考点提示】A。本题B项,甲乙互负权利、义务,因此B项错误。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触犯刑法,要承担的

是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民事责任是可以通过约定免除的,因此D项错误。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法律责任的归结要讲求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B. 法律责任的免除即无责任

C. 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

D. 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与违约

【答案与考点提示】B。法律责任的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无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者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 错误。

考点4:我国的立法权限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权限,则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资格和范围。

从广义上讲,由不同立法主体性质所决定,不同的立法主体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权的主体性质和地位来分,立法权可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具体到我国而言,不同层面的立法机关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这在《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法律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法律的绝对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他任何立法主体都无权对这些事项进行规定。绝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相对保留是指,某些立法事项本来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但是,在尚未制定法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国家主权的事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来获得。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其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一方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并非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地方立法权,而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之内,这些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所针对的事项包括:(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的某些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事项是排除了以下内容: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1)国务院各部门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两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 在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显然并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本题的表述有错误。

2.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需由规章规定

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D。见本考点详解。

3.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单选题)

A.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B.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答案与考点提示】c。见本考点详解。

4.下列哪种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单选题)

A.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B.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C.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D.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答案与考点提示】B。

5.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单选题)

A.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

B. 《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 《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

【答案与考点提示】B。见本考点详解。

6.某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某部委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如何适用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多选题)

A.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D.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见本考点详解。

二、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含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即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法就是在确定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则,当然这里的人是广义的人,包含了自然人,法律上拟制的人和国家,它们都是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人,是法律上的人,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规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法这种社会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至于人的思想活动和思想意识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只有当思想表现为外部行为的时候,才可以用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

法作为行为规范,往往是通过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等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法适用于一般的人,具有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特点。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适用惯例”的规定。

(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

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和宗教相区别。道德和宗教一般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者人对神的义务为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则强调人与人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单向度一方对另一方绝对的义务,往往是互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使法律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

(四)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约束力,即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设施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

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必须注意的是,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都需要靠国家的强制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在很多情况下法是被社会主体自觉实施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1.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也是唯一力量。(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法的强制性特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但是,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国家强制力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故本题说法不完全正确。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题)

A. 法虽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

B. 由于惯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因此不是法

C.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法的范畴

D. 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与考点提示】AD。本题考查法的特征。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这是法最核心的特征,因此选项D正确。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证,但是,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

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各种说法中错误的有( )。(多选题)

A.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一种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B.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形成机关的不同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C. 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

D.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即法律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

【答案与考点提示】BD。见本考点详解。

考点2:我国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也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一般来讲法律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如一般原则和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指有约束力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律师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职权、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1. 下面哪些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多选题)

A.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定。

B.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D.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答案与考点提示】ACD。本题考查我国的法律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本题中选项A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定,这是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是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地方规章角度来看,规章制定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他层面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规章范畴,因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巩C正确;选项D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这是一种自治条例,属于我国的法律形式,因此选项D正确。

考点3: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行为的性质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违约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责任可依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大部分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而产生的,就违法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即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存在违法行为、具有损害事实、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责任中核心的要素就是主观过错,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故意,一种过失。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以主观过错作为前提条件。除了违法责任之外,还有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依据并非法律,而是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当然,这种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导致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往往表现为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就无过错责任而言,往往出现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危险责任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就公平责任而言,主要是指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而是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的认定最终由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并且如果责任人不自愿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往往要由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来认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予以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由法院承担;行政责任的认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来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责任不服,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最终的认定权归法院享有;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也由法院来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仲裁机关也享有认定权;违宪责任的认定权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存在很大差别,有的归普通法院,有的归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归议会,在我国则归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当然,这种国家强制力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讲的,如果责任人能够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力并不会启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国家强制力介入时间不同,对于刑事责任,尤其是刑法中规定的主刑而言,并不存在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形。因为,刑事责任是 一种以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为内容的惩罚性责任,因此,国家强制力表现的非常强烈;就行政责任而言,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的,与财产相关的行政责任则不同,如果当事人自动承担责任就会阻却国家强制力的启动;就民事责 任而言,当事人自动承担责任则成为常态,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承担责任,国家强制力就不会启动;就宪法责任而言,违宪主体主动撤销违宪行为也可避免国家强制力的使用。 第四,法律责任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设置法律责任,其原因无外乎是要起到惩罚和教育违法者,或者补偿受害者损失,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实现社会基本正义的作用。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在接受惩罚或者给予他人补偿,这意味当事人义务因此增加,权利因此减少,对违法者而言是一种典型的不利后果。正是因为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才有助于实现法的规范性,否则法对人们应为或者不应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就失去了意义。

通过对法律责任的了解可以看出,它与道德责任及纪律责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依据不同。法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范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为依据,而道德责任则以存在道德规范为依据,纪律责任以组织内部的纪律为依据;其次,认定主体不同。法律责任的认定主体是国家特定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组织,而道德责任与纪律责任的认定主体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道德责任依靠社会的舆论来判断,纪律责任则由团体组织领导机构来认定;再次,实现方式不同。法律责任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道德责任往往依靠外在的社会舆论或者良心等因素来实现,没有国家强制性,不承担道德责任并不会带来惩罚性后果,纪律责任则由团体或者组织的内部纪律约束力保证履行。

1.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多选题)

A. 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

B. 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C. 违约产生的责任是合同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

D. 产生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一定带来国家强制力。

【答案与考点提示】BD。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含义。①法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因违约产生的责任也属于法律责任;由此看来,选项C是正确的。民事责任中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形式,因此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可能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②法律责任可依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因此,选项8是正确的;③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这种国家强制力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讲的,如果责任人能够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力并不会启动,这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与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法律责任并意味着一定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以下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某个体户暴力抗拒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并将一执法人员打成轻伤,则其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B. 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支付面粉10吨,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义务

C.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所以,触犯了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法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

D. 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

【答案与考点提示】A。本题B项,甲乙互负权利、义务,因此B项错误。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触犯刑法,要承担的

是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民事责任是可以通过约定免除的,因此D项错误。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法律责任的归结要讲求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B. 法律责任的免除即无责任

C. 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

D. 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与违约

【答案与考点提示】B。法律责任的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无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者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 错误。

考点4:我国的立法权限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权限,则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资格和范围。

从广义上讲,由不同立法主体性质所决定,不同的立法主体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权的主体性质和地位来分,立法权可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具体到我国而言,不同层面的立法机关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这在《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法律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法律的绝对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他任何立法主体都无权对这些事项进行规定。绝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相对保留是指,某些立法事项本来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但是,在尚未制定法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国家主权的事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来获得。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其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一方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并非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地方立法权,而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之内,这些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所针对的事项包括:(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的某些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事项是排除了以下内容: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1)国务院各部门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两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 在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显然并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本题的表述有错误。

2.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需由规章规定

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D。见本考点详解。

3.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单选题)

A.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B.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答案与考点提示】c。见本考点详解。

4.下列哪种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单选题)

A.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B.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C.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D.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答案与考点提示】B。

5.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单选题)

A.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

B. 《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 《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

【答案与考点提示】B。见本考点详解。

6.某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某部委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如何适用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多选题)

A.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D.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见本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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