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律法规

第一篇测绘法律法规

㈠法律法规概述

§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

1. 《测绘法》于1992.12.28七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杨尚昆66号主席令,1993.7.1实施;2002.8.29九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江泽民75号主席令,2002.12.1实施。

2. 行政法规:《地图编制管理出版条例》1995.7.10国务院180号令发布,1995.10.1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27国务院469号令发布,2006.9.1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国务院203号令发布,1997.1.1实施;《基础测绘条例》2009.5.12国务院556令发布,2009.8.1实施。

3. 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1.19由国土资源部38号令公布,2007.3.1实施;②《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6.6.23由国土资源部34号令公布,2003.5.1实施;③《重要地理信心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3.25由国土资源部19号令公布,2003.5.1实施;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规定》《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测绘基本法律制度

1.

2. 《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测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测绘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的

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3. 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②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③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

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④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

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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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测绘权利保障制度: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测绘基准制度:①测绘基准:国家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数据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

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②测绘系统: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③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④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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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础测绘制度:国家对基础测绘采用分级管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海洋基础测绘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

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必须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对外提供的,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③国界线测绘按我国与邻国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④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样图由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10. 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①不动产权属测绘制度,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

址线,或者提供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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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①测绘标准化,国家统一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国家统一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①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②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③地理信息系统的建

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3. 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①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②使用测量标志鼻息出示作业证;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车辆标志。

§3相关法律法规:

㈡测绘资质资格

§1测绘资质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①测绘人员具备测绘专业技术素质;测绘单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和保密制度;具备

一定的测绘生产能力;主体性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②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策划会资质制定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依法对测绘活动进行监督、查处无证测绘等行政行为。③测绘资质管理原则:依法原则;统一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救济原则;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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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绘资质管理要点:依法行政是测绘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测绘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审查:对申请测绘行政许可的单位的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管理是动态管理,动态特征:①持有下一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申请上一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经常发生,②新组建的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证

书;③已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申请变更测绘业务范围;④测绘单位重组和改制随时出项,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经常变更。

5.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每一年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内容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

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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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有效期满需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延续。 升级:3年后申请升级,初次申请不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等级与条件:甲 乙 丙 丁4个等级; 测绘业务:大地、航空摄影、遥感,工程、地籍、房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赌徒服务。

10.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每年的3.1—3.31,测绘单位每年的1.20—2.28报送材料未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2测绘职业资格与注册测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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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资格:指政府对某些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所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标准。 测绘执业资格:指自然人从事测绘专业技术活动应当具备的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等。 测绘执业资格管理的法律规定: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①在法律上确定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在法律上确定测绘执业则个的管理制度;规范测绘执业

资格证书的式样;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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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注册测绘师英文名称:Registerde Srrveyor. 注册的管理主体:(国家测绘局)审批机构,(主管部门)审查机构。 申请注册的条件:(有证书,受聘于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且只能受聘于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测绘人员权利饱和的意义:①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③测绘人

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④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车辆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9. 测绘作业证的特征:①测绘作业证是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身份证明,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②为测绘人员提供权利保障,有利于保护与测

绘活动发生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③从事测绘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件是测绘人员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防止非法测绘活动;④为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的测绘人员提供便利是与发生活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⑤测绘作业证件效力的有限性。

10. 取得测绘作业证的条件:须在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业。测绘作业证主要针对从事测绘外爷的人员和其他需要持有测绘作业证的人员。

11. 测绘人员出示测绘作业证的条件: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使用车辆标志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进入表米单位需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测绘项目承发包

§1承发包和招投标

1. 测绘项目发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个人来完成。方式分为:招标发包、直接发包。大项目用招标发包的

方式;小项目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基础测绘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 测绘项目承包:是指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负责完成,首先是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有完成所承担的测绘项目的能力,不能

转包,对测绘质量成果负责。

3. 招标: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项目的承包大为进行审查屏蔽选定的过程。优越性在于:对承包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

强,质量保证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长抱着,与其签订合同,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项目质量;因为是公开进行,有利于防止行贿受贿等腐败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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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标:公开,邀请,议标三种方式。 测绘法对测绘项目承发包的规定:①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发包;②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③测绘项

目不得转包;④法律责任。

6.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有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招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

实体;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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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代理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条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行列;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评标中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规则;中标。

§2测绘合同

1. 《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 协议。

3. 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①当时人法律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⑥合同效力。

4.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5.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它。

6. 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7. 合同订立方式:邀约、承诺。

8.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保密义务。

9.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0. 无效合同:①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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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交易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城市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四)测绘基准和测绘项目

§1测绘基准

1. 测绘基准: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选用的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

关的地点、设施、名称等。(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点位的大地坐标的依据。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2008.7.1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重力值的基本依据。先后采用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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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绘基准特征: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测绘基准管理:《测绘法》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2测绘系统

1. 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他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测绘系统包括:

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坐标系统,三个坐标: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坐标系。

④ 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高斯投影。 高程系统:是指用以传算全国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

个地球的质量中心。

2. 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 ① 测绘系统管理:①从事测绘活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

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

③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依法经过批准;

④未经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④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际坐标系统: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其他国建建立的坐标系统。《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

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4.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备条件:①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②使用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③较大区域内;④其他确有必要的;⑤独立的法人

单位或者政府部门;⑥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管理制度。

5. 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的

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评议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6.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①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确实需要建立;必须经过批准;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3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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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概念:是指在陆地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站标以及其他标志的总称。永久性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建设:是指测绘单位为满足测绘工作的需要而建造设立固定标志的活动。 测量标志保管:①设立明显标记;②实行委托保管制度;③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④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要经过批准,并支付拆迁费用;⑤使用测量

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⑥定期开展测量标志普和维修。

4. 测量标志使用:①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

㈤测绘标准化

1.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标准化系统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术语和概念。

2.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是得到一致同意,经公认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衡量的准则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GB )、推荐性标准(GB/T)。

4. 按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5.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 ), 国际计量局(BIPM )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世界卫生组织(WHO ).

6. 国家标准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8. 修订是对一项在生产中实施多年的标准进行修订。修订部分是与生产现状和科学技术不相适应的部分,或修改其内容、补充。删除,不改动标准编号,年代号改

为修订时的年代号。

9复审不改动标准年代号,在首页上加上“×××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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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化: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它包括制定发布实施标准的全过程。 测绘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特征:科学性、实用性、法定性、权威性、协调性。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143项,其中国家标准75项、行业标准65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定义与描述类,获取与处理类,检验与测试类,成果与服务类,

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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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测绘标准的复审周期为≤5年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得规定:①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②国家确定大地测

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③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④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㈥测绘成果管理

§1测绘成果概念与特征

1. 概念: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种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

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测绘成果分为:基础(全国性、地区性);非基础测绘成果。

2. 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

§2测绘成果质量

1.

2. 概念:是指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 监督管理:监管措施①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②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③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⑤

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3测绘成果汇交

1. 概念:是指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成果目录,有他们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

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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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征: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主体:①测绘项目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基础测绘汇交的是测绘成果副本;③中方部门或单

位;④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 基础测绘成果: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航天飞行器对地观

测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数字化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5.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4测绘成果保管

1.

2. 概念: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成果保管的特点: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基础测绘成果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 概念:是指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级测绘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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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征:客观存在的实物、广泛性、数量大、涉及面广、保密时间长、 《测绘法》规定的:①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的审批程序进行;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6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 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②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7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

2.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 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8地图管理

1. 地图:是指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

2. 特征:科学性、政治性、法定性。

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

4. 《测绘法》之规定:①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②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③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制图规范和要求。

㈦界线测绘管理

§1国界线测绘管理

1.

2. 国界线:相邻国家领土的分界线,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界分为:陆地国界、水域国界、空中国界。 国界线测绘是指划定国家间的共同边界线而进行的测绘活动,是与邻国明确划定边界线、签订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以及日后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的基础工作。国

界线测绘的主要成果是边界线位置和走向的文字说明、界桩点坐标及边界线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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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界线测绘的特征: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我国的外交关系和政治主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国界线测绘管理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政治性和严肃性。 国界线测绘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和协定中所商定的两国国界线的主要位置及基本走向,认真进行国界线实地勘测,并准确绘制国界线

地图。

6.

7. 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 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必须坚持两个原则:有条约的按条约进行、没有条约的按习惯画法拟定。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

1.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分界线。

2. 《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2002.5.13公布,2002.7.1施行。

3. 行政区域界限测绘是指利用测绘技术手段和原理,为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走向、分布以及周边地理要素而进行的测绘工作。行政区域界线是一种法定测绘。

4.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内容: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5.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资质管理、成果管理、标准管理。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1. 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上的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对

其使用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面上的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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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属界线: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面上的附着物的权属分界线,界址线的转折点叫界址点,将所有的点连起来就形成了界址线。 权属界线测绘:测定权属界线的走向和界址点的坐标及测绘权属界线图的活动。 权属界线测绘的成果:权属调查表、权属界址点坐标、权属面积统计表、权属界线图等。 权属界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

更测绘。

§4地籍测绘管理

1. 地籍测绘: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的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

中的测绘工作,地籍测绘成果包括: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地籍图、地籍表册等。

2. 地籍测绘的特征:①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为土地管理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②地籍测绘工作是在地籍调查

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③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地籍测绘人员必须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④非常强的现势性;⑤地籍测绘的技术和方法是现代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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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籍管理职责包括:①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籍测绘规划;②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 地籍测绘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监督管理地籍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地籍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标准化管理。

§5房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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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概念: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测绘活动。 内容: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面积预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 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制定的房产测量技术规范。

§6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建立各类空间数据库和地理

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国家标准。

2.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7海洋测绘

1. 概念:测绘学科的分支,以海洋为对象的测绘活动的总称。海洋测绘按专业分为:控制测量,水深测量,水文测量,扫海测量,海洋磁力测量,底质测量,浮

泥测量,水下障碍物探测,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测量,海域界线测量。测量方法: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底热流测量,海洋电法测量,海洋放射性测量。

2. 海洋测绘的特点:①对象为海洋以及各种自然现象和人文现象。自然现象如:海岸,海底,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空变化。人文现象如:港口设施,各种平

台,航行标志,人为的各种沉物,港界等设施。②载体为船舶。③仪器设备有其特殊性。设备包括:多波束海洋测深系统,无线电定位系统,声呐设备。④测绘成果比较复杂。

3. 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8涉外测绘管理

1.

2.

3.

4. 概念:指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非商业性测绘活动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来华从事商业性测绘活动以及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原则:①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③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审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性测绘的概念: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前提下,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进行的一次性测绘

活动。

5. 原则:①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特定活动;②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

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④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8军事测绘管理

1. 概念: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军事测绘是为军事需要获取和提供地理地形资料和信息的专业

勤务,是国防建设和军队指挥的保障之一。

2. 军事测绘任务:生产测绘成果和实施测绘保障。测绘成果zhonglei 繁多需要经过复杂的技术工作才能完成,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地图

制图,海洋测绘,工程测量。

3.

4. 军队测绘的特征:①保密性;②精确性;③实时性;④测绘保障范围广。 内容:①国家制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1996.1.10颁布,1996.1.18江泽民签发命令。②国家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

划;③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篇测绘项目管理

㈠ 测绘项目合同

1.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测绘合同的制定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来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规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合同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合同内容:①测绘范围:明确该测绘项目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具体地理位置,测区边界,所覆盖的测区面积。②测绘内容,③测绘技术依据质量标准。④工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⑤项目实施进度安排;⑥甲乙双方的义务;⑦提交成果及验收方式;⑧其他内容: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处理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测绘成果的版权所有和保密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的处理方式。

4. 成本预算的内容: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㈡ 测绘项目设计与组织

1. 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保证测绘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并获

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测绘技术的设计活动按(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评审,验证,审批)程序进行。

测绘项目是由一组有(起止日期,相互协调的测绘活动)组成的独特过程。

3. 测绘项目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大地测量,摄影遥感测量,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地图制图印刷,工程测量,界线测绘,基础地理信息建库)等活动。

4. 测绘技术设计(项目设计、专业技术设计)。项目设计是综合性整体设计,由承担项

目的法人单位编写;专业技术设计是具体设计,由承担测绘专业任务的单位编写。

5. 测绘设计书主要内容:技术设计依据;精度指标设计;工艺技术流程设计;工程进度

设计;质量控制设计;提交成果设计。

6. 技术设计书的编写要求:收集资料;踏勘调查;总体设计

§6测绘项目组织

1. 在项目组织过程中,首先要对(项目目标)进行分解,然后对(作业工序)进行分解,

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员配备和设备配备)。

2. 项目目标:在规定的工期内尽量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完成项目所下达的测绘任务。分解

为:工期目标: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个项目;成本目标:完成项目所花费的目标数额;质量目标。期望项目最终能够达到的质量等级。

3. 项目工序:按照时间顺序和工作性质,将项目分解成若干工序,也称子项目。

4. 人员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质量控制人员。

设备配备: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GPS 、航空摄影机、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数字成图系统等。§§§§§§

㈡ 测绘项目质量控制

§1工序质量控制

1. 质量控制(QC ), 或品质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生产制造过程控制是工序质量控制。

第一篇测绘法律法规

㈠法律法规概述

§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

1. 《测绘法》于1992.12.28七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杨尚昆66号主席令,1993.7.1实施;2002.8.29九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江泽民75号主席令,2002.12.1实施。

2. 行政法规:《地图编制管理出版条例》1995.7.10国务院180号令发布,1995.10.1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27国务院469号令发布,2006.9.1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国务院203号令发布,1997.1.1实施;《基础测绘条例》2009.5.12国务院556令发布,2009.8.1实施。

3. 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1.19由国土资源部38号令公布,2007.3.1实施;②《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6.6.23由国土资源部34号令公布,2003.5.1实施;③《重要地理信心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3.25由国土资源部19号令公布,2003.5.1实施;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规定》《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测绘基本法律制度

1.

2. 《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测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测绘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的

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3. 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②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③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

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④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

事测绘活动。

5.

6.

7. 测绘权利保障制度: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测绘基准制度:①测绘基准:国家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数据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

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②测绘系统: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③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④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8.

9. 基础测绘制度:国家对基础测绘采用分级管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海洋基础测绘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

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必须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对外提供的,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③国界线测绘按我国与邻国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④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样图由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10. 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①不动产权属测绘制度,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

址线,或者提供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11.

12. 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①测绘标准化,国家统一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国家统一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①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②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③地理信息系统的建

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3. 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①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②使用测量标志鼻息出示作业证;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车辆标志。

§3相关法律法规:

㈡测绘资质资格

§1测绘资质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①测绘人员具备测绘专业技术素质;测绘单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和保密制度;具备

一定的测绘生产能力;主体性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②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策划会资质制定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依法对测绘活动进行监督、查处无证测绘等行政行为。③测绘资质管理原则:依法原则;统一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救济原则;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

2.

3.

4. 测绘资质管理要点:依法行政是测绘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测绘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审查:对申请测绘行政许可的单位的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管理是动态管理,动态特征:①持有下一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申请上一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经常发生,②新组建的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证

书;③已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申请变更测绘业务范围;④测绘单位重组和改制随时出项,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经常变更。

5.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每一年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内容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

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6.

7.

8.

9.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有效期满需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延续。 升级:3年后申请升级,初次申请不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等级与条件:甲 乙 丙 丁4个等级; 测绘业务:大地、航空摄影、遥感,工程、地籍、房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赌徒服务。

10.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每年的3.1—3.31,测绘单位每年的1.20—2.28报送材料未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2测绘职业资格与注册测绘师

1.

2.

3.

4.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资格:指政府对某些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所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标准。 测绘执业资格:指自然人从事测绘专业技术活动应当具备的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等。 测绘执业资格管理的法律规定: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①在法律上确定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在法律上确定测绘执业则个的管理制度;规范测绘执业

资格证书的式样;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

5.

6.

7.

8. 注册测绘师英文名称:Registerde Srrveyor. 注册的管理主体:(国家测绘局)审批机构,(主管部门)审查机构。 申请注册的条件:(有证书,受聘于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且只能受聘于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测绘人员权利饱和的意义:①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③测绘人

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④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车辆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9. 测绘作业证的特征:①测绘作业证是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身份证明,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②为测绘人员提供权利保障,有利于保护与测

绘活动发生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③从事测绘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件是测绘人员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防止非法测绘活动;④为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的测绘人员提供便利是与发生活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⑤测绘作业证件效力的有限性。

10. 取得测绘作业证的条件:须在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业。测绘作业证主要针对从事测绘外爷的人员和其他需要持有测绘作业证的人员。

11. 测绘人员出示测绘作业证的条件: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使用车辆标志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进入表米单位需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测绘项目承发包

§1承发包和招投标

1. 测绘项目发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个人来完成。方式分为:招标发包、直接发包。大项目用招标发包的

方式;小项目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基础测绘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 测绘项目承包:是指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负责完成,首先是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有完成所承担的测绘项目的能力,不能

转包,对测绘质量成果负责。

3. 招标: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项目的承包大为进行审查屏蔽选定的过程。优越性在于:对承包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

强,质量保证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长抱着,与其签订合同,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项目质量;因为是公开进行,有利于防止行贿受贿等腐败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4.

5. 招标:公开,邀请,议标三种方式。 测绘法对测绘项目承发包的规定:①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发包;②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③测绘项

目不得转包;④法律责任。

6.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有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招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

实体;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享有权利。

7.

8.

9.

10.

11.

1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代理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条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行列;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评标中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规则;中标。

§2测绘合同

1. 《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 协议。

3. 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①当时人法律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⑥合同效力。

4.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5.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它。

6. 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7. 合同订立方式:邀约、承诺。

8.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保密义务。

9.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0. 无效合同:①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

1.

2. 市场交易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城市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四)测绘基准和测绘项目

§1测绘基准

1. 测绘基准: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选用的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

关的地点、设施、名称等。(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点位的大地坐标的依据。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2008.7.1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重力值的基本依据。先后采用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2.

3. 测绘基准特征: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测绘基准管理:《测绘法》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2测绘系统

1. 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他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测绘系统包括:

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坐标系统,三个坐标: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坐标系。

④ 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高斯投影。 高程系统:是指用以传算全国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

个地球的质量中心。

2. 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 ① 测绘系统管理:①从事测绘活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

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

③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依法经过批准;

④未经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④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际坐标系统: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其他国建建立的坐标系统。《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

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4.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备条件:①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②使用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③较大区域内;④其他确有必要的;⑤独立的法人

单位或者政府部门;⑥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管理制度。

5. 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的

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评议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6.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①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确实需要建立;必须经过批准;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3测量标志

1.

2.

3. 概念:是指在陆地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站标以及其他标志的总称。永久性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建设:是指测绘单位为满足测绘工作的需要而建造设立固定标志的活动。 测量标志保管:①设立明显标记;②实行委托保管制度;③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④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要经过批准,并支付拆迁费用;⑤使用测量

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⑥定期开展测量标志普和维修。

4. 测量标志使用:①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

㈤测绘标准化

1.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标准化系统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术语和概念。

2.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是得到一致同意,经公认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衡量的准则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GB )、推荐性标准(GB/T)。

4. 按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5.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 ), 国际计量局(BIPM )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世界卫生组织(WHO ).

6. 国家标准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8. 修订是对一项在生产中实施多年的标准进行修订。修订部分是与生产现状和科学技术不相适应的部分,或修改其内容、补充。删除,不改动标准编号,年代号改

为修订时的年代号。

9复审不改动标准年代号,在首页上加上“×××年确认”。

1.

2.

3.

4. 标准化: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它包括制定发布实施标准的全过程。 测绘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特征:科学性、实用性、法定性、权威性、协调性。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143项,其中国家标准75项、行业标准65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定义与描述类,获取与处理类,检验与测试类,成果与服务类,

管理类。

5.

6. 测绘标准的复审周期为≤5年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得规定:①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②国家确定大地测

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③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④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㈥测绘成果管理

§1测绘成果概念与特征

1. 概念: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种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

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测绘成果分为:基础(全国性、地区性);非基础测绘成果。

2. 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

§2测绘成果质量

1.

2. 概念:是指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 监督管理:监管措施①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②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③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⑤

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3测绘成果汇交

1. 概念:是指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成果目录,有他们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

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2.

3. 特征: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主体:①测绘项目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基础测绘汇交的是测绘成果副本;③中方部门或单

位;④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 基础测绘成果: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航天飞行器对地观

测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数字化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5.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4测绘成果保管

1.

2. 概念: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成果保管的特点: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基础测绘成果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 概念:是指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级测绘

成果。

2.

3. 特征:客观存在的实物、广泛性、数量大、涉及面广、保密时间长、 《测绘法》规定的:①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的审批程序进行;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6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 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②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7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

2.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 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8地图管理

1. 地图:是指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

2. 特征:科学性、政治性、法定性。

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

4. 《测绘法》之规定:①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②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③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制图规范和要求。

㈦界线测绘管理

§1国界线测绘管理

1.

2. 国界线:相邻国家领土的分界线,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界分为:陆地国界、水域国界、空中国界。 国界线测绘是指划定国家间的共同边界线而进行的测绘活动,是与邻国明确划定边界线、签订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以及日后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的基础工作。国

界线测绘的主要成果是边界线位置和走向的文字说明、界桩点坐标及边界线地形图。

3.

4.

5. 国界线测绘的特征: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我国的外交关系和政治主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国界线测绘管理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政治性和严肃性。 国界线测绘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和协定中所商定的两国国界线的主要位置及基本走向,认真进行国界线实地勘测,并准确绘制国界线

地图。

6.

7. 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 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必须坚持两个原则:有条约的按条约进行、没有条约的按习惯画法拟定。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

1.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分界线。

2. 《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2002.5.13公布,2002.7.1施行。

3. 行政区域界限测绘是指利用测绘技术手段和原理,为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走向、分布以及周边地理要素而进行的测绘工作。行政区域界线是一种法定测绘。

4.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内容: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5.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资质管理、成果管理、标准管理。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1. 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上的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对

其使用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面上的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3.

4.

5. 权属界线: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面上的附着物的权属分界线,界址线的转折点叫界址点,将所有的点连起来就形成了界址线。 权属界线测绘:测定权属界线的走向和界址点的坐标及测绘权属界线图的活动。 权属界线测绘的成果:权属调查表、权属界址点坐标、权属面积统计表、权属界线图等。 权属界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

更测绘。

§4地籍测绘管理

1. 地籍测绘: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的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

中的测绘工作,地籍测绘成果包括: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地籍图、地籍表册等。

2. 地籍测绘的特征:①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为土地管理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②地籍测绘工作是在地籍调查

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③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地籍测绘人员必须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④非常强的现势性;⑤地籍测绘的技术和方法是现代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集成。

3.

4.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籍管理职责包括:①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籍测绘规划;②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 地籍测绘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监督管理地籍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地籍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标准化管理。

§5房产测绘

1.

2.

3. 概念: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测绘活动。 内容: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面积预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 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制定的房产测量技术规范。

§6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建立各类空间数据库和地理

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国家标准。

2.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7海洋测绘

1. 概念:测绘学科的分支,以海洋为对象的测绘活动的总称。海洋测绘按专业分为:控制测量,水深测量,水文测量,扫海测量,海洋磁力测量,底质测量,浮

泥测量,水下障碍物探测,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测量,海域界线测量。测量方法: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底热流测量,海洋电法测量,海洋放射性测量。

2. 海洋测绘的特点:①对象为海洋以及各种自然现象和人文现象。自然现象如:海岸,海底,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空变化。人文现象如:港口设施,各种平

台,航行标志,人为的各种沉物,港界等设施。②载体为船舶。③仪器设备有其特殊性。设备包括:多波束海洋测深系统,无线电定位系统,声呐设备。④测绘成果比较复杂。

3. 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8涉外测绘管理

1.

2.

3.

4. 概念:指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非商业性测绘活动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来华从事商业性测绘活动以及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原则:①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③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审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性测绘的概念: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前提下,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进行的一次性测绘

活动。

5. 原则:①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特定活动;②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

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④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8军事测绘管理

1. 概念: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军事测绘是为军事需要获取和提供地理地形资料和信息的专业

勤务,是国防建设和军队指挥的保障之一。

2. 军事测绘任务:生产测绘成果和实施测绘保障。测绘成果zhonglei 繁多需要经过复杂的技术工作才能完成,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地图

制图,海洋测绘,工程测量。

3.

4. 军队测绘的特征:①保密性;②精确性;③实时性;④测绘保障范围广。 内容:①国家制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1996.1.10颁布,1996.1.18江泽民签发命令。②国家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

划;③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篇测绘项目管理

㈠ 测绘项目合同

1.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测绘合同的制定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来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规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合同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合同内容:①测绘范围:明确该测绘项目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具体地理位置,测区边界,所覆盖的测区面积。②测绘内容,③测绘技术依据质量标准。④工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⑤项目实施进度安排;⑥甲乙双方的义务;⑦提交成果及验收方式;⑧其他内容: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处理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测绘成果的版权所有和保密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的处理方式。

4. 成本预算的内容: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㈡ 测绘项目设计与组织

1. 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保证测绘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并获

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测绘技术的设计活动按(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评审,验证,审批)程序进行。

测绘项目是由一组有(起止日期,相互协调的测绘活动)组成的独特过程。

3. 测绘项目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大地测量,摄影遥感测量,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地图制图印刷,工程测量,界线测绘,基础地理信息建库)等活动。

4. 测绘技术设计(项目设计、专业技术设计)。项目设计是综合性整体设计,由承担项

目的法人单位编写;专业技术设计是具体设计,由承担测绘专业任务的单位编写。

5. 测绘设计书主要内容:技术设计依据;精度指标设计;工艺技术流程设计;工程进度

设计;质量控制设计;提交成果设计。

6. 技术设计书的编写要求:收集资料;踏勘调查;总体设计

§6测绘项目组织

1. 在项目组织过程中,首先要对(项目目标)进行分解,然后对(作业工序)进行分解,

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员配备和设备配备)。

2. 项目目标:在规定的工期内尽量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完成项目所下达的测绘任务。分解

为:工期目标: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个项目;成本目标:完成项目所花费的目标数额;质量目标。期望项目最终能够达到的质量等级。

3. 项目工序:按照时间顺序和工作性质,将项目分解成若干工序,也称子项目。

4. 人员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质量控制人员。

设备配备: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GPS 、航空摄影机、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数字成图系统等。§§§§§§

㈡ 测绘项目质量控制

§1工序质量控制

1. 质量控制(QC ), 或品质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生产制造过程控制是工序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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