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相关理论及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其次,企业要加强自身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再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总之,应多方联动,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私法;法定义务;治理;监督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体现私法公法化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这一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经济发展迅速,美国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这一阶段,日益集中的大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肆意破环社会环境,对待工人残酷无情,对待消费者也缺乏诚实信用,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之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经济危机,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在此背景下,美国社会开始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兴起。   这场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首先发端于学者们的大讨论,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伯利教授之间的论战。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在其著作《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中阐释道:在公司诸多利益之中,股东利益居于首位。公司的职业管理者是受股东委托来管理公司。因此,管理者仅为股东服务。[1]而多德教授则认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2]双方对于企业   究竟要对谁进行负责展开了长期而深入的讨论,讨论以伯利教授接受多德教授的观点而告终结。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关注企业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经济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贯穿于相关法律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这一商事法规的重要变化,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尽管英美法系并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但存有这二元法域确是法律事实):   从法学角度上看,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组成。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学奉行“私法自治”,即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应用于商业社会中即体现为市场经济,法学家认为社会资源只要通过市场就可以达到合理配置,国家社会无需另加干涉。市场主体之企业只需要为股东利益着想,追求营利,考虑个人权益即可。这一时期公司法彰显出完全的私法品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开始显现出其种种弊端,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们开始深思,企业不仅要顾及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劳工、消费者、自然环境,社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这一时期,完全私法品质的《公司法》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国家开始干   预传统以“个人本位”为主体的市场,如制定规则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日益被企业所破坏的自然环境……公法与私法开始逐步融合,《公司法》的公法品质也逐步彰显。正如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所言:“在近代,公司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到了现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日趋明显。”[3]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从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给予解释,成果十分丰硕。   1953年美国著名学者霍华德・R・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决策和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4]1979年,著名的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在《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中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自愿方面的期望。”[5]之后,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也在国内兴起,不少学者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加股东们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力和利益。”[7]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社会问题,可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释义;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摒弃了企业的主旨即是营利的看法,而是认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上述观点均有其真知灼见之处,但存在局部缺失也是难免,基于法学视域,笔者认为厘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乃是法定义务    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首先应从责任一词入手,责任一词通常可从两方面进行解读,一是分内应做之事,属应尽之义务;二是没有做好自己的事情所应承担的不利于己的后果。我国《公司法》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从法条内涵及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一词应采用第一层理解,即为企业分内应做之事,即义务之意。笔者认为,《公司法》为企业设定社会责任,此乃企业之法定义务即企业必须向社会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公司法》虽设定企业之社会责任,但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如若违反企业法定义务,企业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的救济制度应是如何?该法则再无表述,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应与公司营利协调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否意味着企业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就必然要挤兑企业利润空间,牺牲企业利益?我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营利性之间并无矛盾,一方面企业只有营利才能维持企业稳定,给予职工就业,为社区增加收入,这本身也为国家、社会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只有有了营利、有了增收才能进一步提升自身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能力,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除此之外,经实践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对塑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声誉、培育员工忠诚、促进消费者购买、提高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均有一定的作用。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著名学者Porter与Linde等(1995)提出的“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Porter和Kramer(2006)更进一步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成本、约束或者善举,而是企业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故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要注重其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协调二者关系,使之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三)注重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所担负的角色   如上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这其中国家担负着重要角色。当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利益失衡、发生冲突之时,国家可作为第三方角色进行经济干预,解决市场失灵,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公平。在20世纪初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美国政府正是通过一系列政府干预政策成功解决经济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种种社会问题,使得美国经济走出低谷。因此,笔者认为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时不可忽视政府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握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系,以期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三、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路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开始兴起,目前其在国内有了初步的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自2006年国家电网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定期发布自己社会责任报告,企业责任感逐步增强。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国内大部分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和转型发展阶段,因此为攫取高额利润无视劳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的企业也比比皆是。国内频频爆出“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雾霾天”等恶性事件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政府、社会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很高。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法规旨在推动中国社会责任发展进程。同时社会民众基于自身的考虑,近年来十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尤其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从以上发状况来看,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内有所发展,但局限性明显,需进一探索合理路径推动其发展。   (一)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既然国内《公司法》已旗帜鲜明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将其作为企业之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应进一步细化该项规则,以便于企业遵守:其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违反该项责任所应承担之法律后果以及相关被侵权者的权利救济制度等具体规则,便于实际操作;其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形成以《公司法》为纲,其他法律相互配合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二)政府积极推进    伴随私法公法化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已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国内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模式,因此政府当然成为推进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中国有着计划经济的传统,过去政府管企业总是管的太多,统的太死。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再走老路子,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增强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进行市场监管、经济调控、担负社会保障的职能;其二,目前政府关涉企业社会责任执行的法则较少,影响力较大的也只有2007年国资委所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鉴于此,我们认为政府应以法律为宗旨,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便于政府操作、执行;其三,政府应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措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奖惩考核规范,每年对企业予以考核,在考核中对于那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可以给予优先信贷、财税减免等支持鼓励措施,对于那些缺乏责任感的企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三)企业自身加强治理   1.企业要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   深入了解和分析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各类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丑闻,我们不难发现不少企业主从认识上将企业营利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互对立起来,认为企业若顾及社会责任则会影响企业利润。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自然难以推进。事实上,国内外多项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其自身信誉,促进企业创新,增强消费者信任感,赢得员工的归属感,等等。可见企业实现利润增幅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无矛盾之处。如果企业主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由被动承担法定义务转变为主动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这无疑能够极大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效能,全方位的推广企业社会责任。

* 企业完善自身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企业便缺乏约束力,企业社会责任则必然减弱。完善公司治理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完善公司治理首先要完善董事制度,如建立董事对外责任制度,当企业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候,不仅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亦可以追究相关责任董事法律责任,以强化董事之责任心;还可进一步完善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参与公司治理等等。其次还应完善现行监事制度。在国内公司化发展过程中,监事会素有“橡皮图章”之称,笔者认为,应强化监事会职能,使之能够有效行使其内部监督职能,增强企业责任感。最后,笔者建议完善相关股东临时提案权制度,鼓励有责任感的中小股东提出更多对社会有意义的提案,增强企业的责任感。   (四)社会加强监督    1.确立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职能   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来看,非政府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力量较为薄弱,企业影响力较弱,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要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政府要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充实非政府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外部监督职能。

*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由于新闻媒体自身所具有的广泛性、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外部监督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新闻媒体曾多次对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事件进行报道,引起社会重大反响,民众广泛关注,最终相关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因此,笔者认为,要大力鼓励新闻媒体参与至企业外部监督之中,督促企业积极承担与其相关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季敏.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0:5.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3]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4]Howard R・Bowen.Social Responsib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p.31.   [5]Carroll,ArchieB.1979,“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4(4),p.500.

[6]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7]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62.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相关理论及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其次,企业要加强自身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再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总之,应多方联动,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私法;法定义务;治理;监督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体现私法公法化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这一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经济发展迅速,美国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这一阶段,日益集中的大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肆意破环社会环境,对待工人残酷无情,对待消费者也缺乏诚实信用,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之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经济危机,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在此背景下,美国社会开始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兴起。   这场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首先发端于学者们的大讨论,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伯利教授之间的论战。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在其著作《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中阐释道:在公司诸多利益之中,股东利益居于首位。公司的职业管理者是受股东委托来管理公司。因此,管理者仅为股东服务。[1]而多德教授则认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2]双方对于企业   究竟要对谁进行负责展开了长期而深入的讨论,讨论以伯利教授接受多德教授的观点而告终结。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关注企业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经济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贯穿于相关法律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这一商事法规的重要变化,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尽管英美法系并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但存有这二元法域确是法律事实):   从法学角度上看,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组成。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学奉行“私法自治”,即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应用于商业社会中即体现为市场经济,法学家认为社会资源只要通过市场就可以达到合理配置,国家社会无需另加干涉。市场主体之企业只需要为股东利益着想,追求营利,考虑个人权益即可。这一时期公司法彰显出完全的私法品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开始显现出其种种弊端,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们开始深思,企业不仅要顾及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劳工、消费者、自然环境,社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这一时期,完全私法品质的《公司法》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国家开始干   预传统以“个人本位”为主体的市场,如制定规则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日益被企业所破坏的自然环境……公法与私法开始逐步融合,《公司法》的公法品质也逐步彰显。正如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所言:“在近代,公司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到了现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日趋明显。”[3]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从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给予解释,成果十分丰硕。   1953年美国著名学者霍华德・R・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决策和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4]1979年,著名的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在《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中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自愿方面的期望。”[5]之后,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也在国内兴起,不少学者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加股东们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力和利益。”[7]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社会问题,可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释义;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摒弃了企业的主旨即是营利的看法,而是认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上述观点均有其真知灼见之处,但存在局部缺失也是难免,基于法学视域,笔者认为厘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乃是法定义务    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首先应从责任一词入手,责任一词通常可从两方面进行解读,一是分内应做之事,属应尽之义务;二是没有做好自己的事情所应承担的不利于己的后果。我国《公司法》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从法条内涵及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一词应采用第一层理解,即为企业分内应做之事,即义务之意。笔者认为,《公司法》为企业设定社会责任,此乃企业之法定义务即企业必须向社会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公司法》虽设定企业之社会责任,但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如若违反企业法定义务,企业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的救济制度应是如何?该法则再无表述,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应与公司营利协调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否意味着企业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就必然要挤兑企业利润空间,牺牲企业利益?我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营利性之间并无矛盾,一方面企业只有营利才能维持企业稳定,给予职工就业,为社区增加收入,这本身也为国家、社会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只有有了营利、有了增收才能进一步提升自身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能力,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除此之外,经实践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对塑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声誉、培育员工忠诚、促进消费者购买、提高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均有一定的作用。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著名学者Porter与Linde等(1995)提出的“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Porter和Kramer(2006)更进一步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成本、约束或者善举,而是企业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故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要注重其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协调二者关系,使之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三)注重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所担负的角色   如上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这其中国家担负着重要角色。当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利益失衡、发生冲突之时,国家可作为第三方角色进行经济干预,解决市场失灵,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公平。在20世纪初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美国政府正是通过一系列政府干预政策成功解决经济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种种社会问题,使得美国经济走出低谷。因此,笔者认为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时不可忽视政府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握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系,以期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三、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路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开始兴起,目前其在国内有了初步的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自2006年国家电网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定期发布自己社会责任报告,企业责任感逐步增强。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国内大部分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和转型发展阶段,因此为攫取高额利润无视劳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的企业也比比皆是。国内频频爆出“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雾霾天”等恶性事件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政府、社会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很高。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法规旨在推动中国社会责任发展进程。同时社会民众基于自身的考虑,近年来十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尤其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从以上发状况来看,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内有所发展,但局限性明显,需进一探索合理路径推动其发展。   (一)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既然国内《公司法》已旗帜鲜明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将其作为企业之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应进一步细化该项规则,以便于企业遵守:其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违反该项责任所应承担之法律后果以及相关被侵权者的权利救济制度等具体规则,便于实际操作;其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形成以《公司法》为纲,其他法律相互配合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二)政府积极推进    伴随私法公法化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已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国内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模式,因此政府当然成为推进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中国有着计划经济的传统,过去政府管企业总是管的太多,统的太死。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再走老路子,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增强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进行市场监管、经济调控、担负社会保障的职能;其二,目前政府关涉企业社会责任执行的法则较少,影响力较大的也只有2007年国资委所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鉴于此,我们认为政府应以法律为宗旨,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便于政府操作、执行;其三,政府应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措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奖惩考核规范,每年对企业予以考核,在考核中对于那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可以给予优先信贷、财税减免等支持鼓励措施,对于那些缺乏责任感的企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三)企业自身加强治理   1.企业要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   深入了解和分析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各类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丑闻,我们不难发现不少企业主从认识上将企业营利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互对立起来,认为企业若顾及社会责任则会影响企业利润。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自然难以推进。事实上,国内外多项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其自身信誉,促进企业创新,增强消费者信任感,赢得员工的归属感,等等。可见企业实现利润增幅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无矛盾之处。如果企业主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由被动承担法定义务转变为主动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这无疑能够极大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效能,全方位的推广企业社会责任。

* 企业完善自身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企业便缺乏约束力,企业社会责任则必然减弱。完善公司治理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完善公司治理首先要完善董事制度,如建立董事对外责任制度,当企业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候,不仅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亦可以追究相关责任董事法律责任,以强化董事之责任心;还可进一步完善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参与公司治理等等。其次还应完善现行监事制度。在国内公司化发展过程中,监事会素有“橡皮图章”之称,笔者认为,应强化监事会职能,使之能够有效行使其内部监督职能,增强企业责任感。最后,笔者建议完善相关股东临时提案权制度,鼓励有责任感的中小股东提出更多对社会有意义的提案,增强企业的责任感。   (四)社会加强监督    1.确立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职能   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来看,非政府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力量较为薄弱,企业影响力较弱,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要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政府要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充实非政府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外部监督职能。

*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由于新闻媒体自身所具有的广泛性、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外部监督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新闻媒体曾多次对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事件进行报道,引起社会重大反响,民众广泛关注,最终相关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因此,笔者认为,要大力鼓励新闻媒体参与至企业外部监督之中,督促企业积极承担与其相关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季敏.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0:5.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3]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4]Howard R・Bowen.Social Responsib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p.31.   [5]Carroll,ArchieB.1979,“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4(4),p.500.

[6]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7]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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