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业

毕 业 设 计

题 目: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专 业: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考 号: 考生姓名: ******

指导教师:

哈 尔 滨 理 工 大 学

2012年2月24日

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摘 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问题。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他们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理论充分的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介绍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目的以及权限、方式和程序。研究了日本、欧盟、美国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探讨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立法现状、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造成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On China's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systems in quality supervision. It is playing the positive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roduct quality,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consumer. With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quests about product quality have been demanding increasingly. At present,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still has problems in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have been emerging, which violat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eriously. Many foreign scholars have done many-sided researches on the problems in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areas have already formed comparatively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re must b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hese theories sufficiently reveal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has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for national and society.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nature and purpose, authority, methods and procedure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tudies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of the Japan,The European Union,USA and so on. Discuss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 the existed problems and its reason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legisl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Concludes with the conception for perfecting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Product qual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第1章 绪论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4

1.3.1 研究的目的 ........................................ 4

1.3.2 研究的意义 ........................................ 4

第2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 6

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概述 ................................... 6

2.1.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 6

2.1.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目的 ...................... 6

2.1.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 ................ 7

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 7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7

2.2.2 外部性理论 ........................................ 8

2.2.3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 9

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 ......................... 9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分析 ..................... 11

3.1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11

3.1.1 重复检查和部门衔接性差 ........................... 11

3.1.2 抽查制度不完善 ................................... 11

3.1.3 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 ........................... 12

3.2 造成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3

第4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 ..................... 15

4.1 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 .............................. 15

4.2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 15

4.3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 .................................. 16

4.4 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 16

结 论 ......................................................... 17

致 谢 ......................................................... 18

参考文献 ...................................................... 19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我国许多学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者进一步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实施、产品免检、婴幼儿奶粉质量低劣等问题引起关注以后,鉴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对该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2009年要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这一活动,一方面表达了我国政府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尽快解决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必要而迫切的任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产品质量一直是党和政府、每一个消费者关心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之一的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的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疯牛病、过敏源、蔬菜的农药残留浓度、特富龙、有毒粉丝、口蹄疫、劣质奶粉、苏丹红、PVC保鲜膜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瘦肉精事件”到“苏丹红咸鸭蛋”,从“磕药多宝鱼”到“香港桂花鱼、广东九肚鱼”等事件再度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当然,这些问题的成因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多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有必要也必须在市场失灵、产品质量发生事故后,仔细审视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亡羊补牢,查缺补漏,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国内学术界近几年才开始较为重视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研究,朱奕炜在《地方质监部门产品质量规制创新研究》中,通过

对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理论研究,分析了市场失灵原因以及政府规制的手段和作用,随后又对质监部门目前的产品质量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接着以目前产品质量问题最为严重的食品市场为例,首先分析外部问题,然后再从质监部门自身出发分析产品质量规制中存在的内部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在政府规制理论的基础上从规制的经济机制、消除信息不称性、强化技术优势等方面提出可行的职能创新。

产品质量是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在WTO中的地位提升,贸易矛盾也日益突显,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美国人将“中国制造”和劣质品画上等号,为此国务院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全国开展“质量风暴”活动,全国正吹起一场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法。他们政府、企业职责分明。一般能由公司(企业)、市场或社会管理的,政府就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一般由市场调节。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政府注重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1.2.2.1 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日本非常重视产品质量。日本人把质量当作一种宗教来对待!建立了由居民、企业、社区和政府共同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日本在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官民结合的体制,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日本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主要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国民生活中心、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日本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重点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根据《出口检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法定检验”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

的严格控制下工作。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第10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 [2]。

1.2.2.2 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欧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体系是建立在若干类产品指令及产品责任立法的基础上的。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重视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及有关公共利益类产品的监控。政府原则上只监管上述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一些不涉及安全的产品的质量由市场去调节,在公布市场抽查结果时只公布安全指标是否合格,对其他各种性能指标不判断其合格与否,但公布数据并分析该产品的档次和水平。

2.实行政府立法分类管理。在每类产品指令中,规定不同品种产品的相应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程序,从而保证了安全类产品都处于受控状态。3.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在欧盟,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任何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而不论该产品是欧盟以外的国家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4.建立了一套反应迅速的快速信息通报系统。欧盟各国在市场监管中一经发现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迅速通报欧盟,欧盟经核实后,迅速通报各国采取一致的措施。

1.2.2.3 美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美国人大胆创新,使六西格玛风靡全球。继而与全球化、产品服务、电子商务等战略齐头并进,成为全世界上追求管理卓越性的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举措。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跟踪产品危害性,组织有害产品检测,协调问题产品召回,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其职责与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有类似之处。美国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证认可与强制检验制度。美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很发达,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内外供应商、制造商开展产品认证,并成为重要的政府质量监督执法的技术保障机构。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或审查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2.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美国政府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产品分类监管制度。不同类别的产品其监督管理方式不同,投入的财力和人力也各不相同。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也是

实际运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现今美国所实行的是严格责任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得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任一环节只要被发现存在缺陷,任何厂商都逃脱不了责任。4.激励制度。美国政府为提高产品质量采取的激励方式主要有,设立国家质量奖、资助小企业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等。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3.1 研究的目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从1985年底开始实施,1986年颁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产品质量法》颁布,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多年来,这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其有效性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理论上系统地研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的学术著作和论文还很少。因此,探讨改进的措施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对市场行为进行进行规制,有利于弥补市场的缺陷,使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监督抽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为政府对产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使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贯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政策,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2 研究的意义

站在基层部门的角度来对现行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进行研究,对丰富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理论、增强监督管理有效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而言,不仅有利于明确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理论基础,而且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促进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发展。其次,从实践上而言:1、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保护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将有效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起引导和规制作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市场繁荣。2、有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设定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消费者远离侵害。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健全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2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概述

2.1.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特征。一是特定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和范围特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体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主要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范围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二是合法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合法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三是科学性。按照我国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以技术数据为基础,对产品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四是公开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开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1.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目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市场规制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同时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这集中反映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即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群众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作为《产品质量法》确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只是手段,目的还是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市场

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禁而不绝,因此加强和完善市场规制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2.1.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限。《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多种方式,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它是指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地方监督抽查参照国家监督抽查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的程序与国家监督抽查程序大同小异。这里以国家监督抽查为例研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国家监督抽查一般工作程序:制定计划、下达任务、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问题的处理[4]。

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

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的多一些。信息不对称对产品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逆向选择。即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将有可能影响到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会因此而降低。就产品质量的优劣来说,生产者、销售者比消费者清楚,生产者、销售者占有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处于劣势[5]。

2.道德风险。即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的行为。例如,购买了大量意外保险的人可能就不那么小心开车了,或者放松了停放车时的保管,因为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险。其结果是,较之只购买了比较少的保险的人,他们就更可能发生事故或被盗。在产品市场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常常凭借自己对产品质量信息的掌握及市场监管的漏洞,而对不了解产品内在质量的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如市场上出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2.2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了好处,而他并没有因此得到补偿;或者说这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了危害,而他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

正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指的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到反映的经济效益。如由于新技术的采用,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质量较好的产品,消费者就会因此而受到正外部性的影响,获得额外的利益[6]。

负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当外部性存在时,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决策中所依据的价格,既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边际收益,也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边际成本。这样,就使得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受到了影响,而该第三者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或付出的成本在交易双方的决策中都未予以考虑。

2.2.3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政府监管不但能够弥补市场失灵,而且还具有一些市场机制无法相比的优点:1.在效率上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一是组织费用方面,政府是现成的能集合公众意志的机构;二是在集体行动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问题,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职能能解决这个问题;三是政府的干预可以促进信息的生产。2.政府监管具有权威性。政府拥有禁止权,能够禁止正在发生的有害行为;拥有处罚权,与私人契约的规定相比,政府能够实施更加严厉和有效的处罚。同时,政府监管注重立法及执法。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监管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对市场参与者起到惩罚与威慑作用。3.政府监管有利于公共利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政府监管考虑的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而是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是一种建立在规范分析框架基础上的理论,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该理论隐含了三个前提:第一,市场的自行运转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第二,政府监管是无成本的、慈善的反应。第三,政府是全能的,是有效率的组织。

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保障功能、控制功能、预防功能和效率功能:

1.保障功能。现代社会高度工业化和商品化,一方面,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对市场交易的依赖日益增加;另一方面,产品的结构、功能日益复杂化,产品产销方式的多层次化、产品流通的国际化使得消费者的经验与常识在正确判断产品的质量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各国政府都趋向于不断寻求对策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控制功能。即通过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的外部约束力,使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受到抑制、纠正、制裁的能力和效用。通过行政处分、财产处罚甚至刑法制裁,加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使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3.预防功能。产品质量监管有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功能作用。

它使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从被监管和被处罚的教训中得到警戒;它使消费者明确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的界限,从而不仅自身守法,而且还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

4.效率功能。效率或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效果。效率功能意味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合理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应当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重复检查和部门衔接性差

重复检查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重复检查是指6个月之内对同一厂商的同一产品进行2次以上(含2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在我国重复检查的问题相当严重。重复检查有许多具体表现,概括起来,有下述几个方面:一是上下级之间重复检查。由于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所规定的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权限制度上的缺陷性,导致在产品的抽查过程中,出现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查之后,下级监督部门再次进行抽查,从而出现上下级的重复抽查。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检查;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二是各地之间的重复检查。各地之间的产品质量重复监督检查是处于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重复检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与企业的产品流通到其他地区之后在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督检查之间重复检查。三是行业之间的重复检查。行业之间的产品质量重复监督检查是不相隶属的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重复检查。如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卫生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商系统、质检系统各自都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7]。

衔接性差主要体现为不同的监管部门工作缺乏沟通和连续性。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于加强食品监督管理发挥了重用作用,但是多头监管,缺乏衔接,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1.2 抽查制度不完善

1.抽查重点不突出。主要表现在什么产品都管,却没有管好。虽然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

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但是,实际工作中抽查的范围过大,有些不必要也没有能力抽查的产品也进行抽查 [8]。

2. 抽样不规范。抽样检验是相对全数检验而言的,它以“批”为处理对象。法律规定了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意抽样

[9]。目前的监督型抽样检验针对不同数量的批产品,都规定了不同的随机抽样方案和抽样数量,但缺少对随机抽样方式、方法的具体规定,结果导致在实践中以随意抽样取代随机抽样。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在工业产品抽样检验中,抽样人不掌握随机抽样方法或者对随机抽样的标准和规定不认真执行。如:图省事,从各种容器中的相邻位置集中抽样;预先观察产品,仅仅挑选表现为不合格品或者合格品的产品抽取;决定采用分层抽样等方法时,缺少如何构成抽样的详细过程。2. 分立个体和散料类产品标准,缺少随机抽样方法的详尽规定,使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难以按照统一的方法,实施随机抽样。3. 随机抽样方法缺乏法律效力。随机抽样方法是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样行为的随机性体现。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所用的分立个体类产品和散料类产品的随机抽样方法很零散,各行业对产品抽样检验有的随意抽取,有的采用自己的习惯做法,抽样方法不健全。4.缺少随机抽样的程序。抽样检验用随意抽样获得的样本检验结论代表批质量是不科学、不准确的。随意抽样的检验结论仅能表明样本的质量状况,不能代表批质量,而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时,却对批量产品处罚,对于企业是显失公正的。抽样失去随机性,使各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统计数据不准确,给国家质量监督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带来不利影响[10]。

3.1.3 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

免检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免检产品是指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的产品。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11]。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

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的有效期为3年,这就意味着,在免检期内企业很有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将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缺陷产品危害性大。一是有些缺陷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有效召回缺陷产品。例如,我国每年因儿童产品不安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儿童伤害甚至死亡事故高达数千起。仅北京儿童医院一项统计表明,该院近五年来约接治了500余例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其中相当部分是儿童玩具小部件。由此可见,儿童产品是典型的可能对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对于这种产品,还没有召回。二是现有罚则标准难以产生召回动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的。然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制造商看来,我国区区3万元罚款根本没有召回之必要,因为3万元罚款有时甚至不到一辆车的利润[12]。

3.2 造成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重复设置。政府为了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出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争管或共管一事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职能交叉。我国由于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上下级职能不对口,机构设置过多过细,职能重复的问题依然存在。

2.依法监督检查意识缺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领域,必然要求树立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意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检查机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以实现管理国家的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从历史上看,某些政府管理部门认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就只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力,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讲方式方法,主观臆断,认为只要对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利,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而不顾企

业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有些部门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力,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复监督检查、依法代管、乱收乱罚等问题难以杜绝的原因之一。

3.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滞后。缺乏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在欧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修理商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有关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一些国家,针对不同的缺陷产品,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授权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制定和实行各种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据以进行管理。美国是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我国缺乏这样一系列权威而稳定的法律、法规。立法不完善使得有些管理工作因缺少法律依据而无法开展,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缺陷产品及其责任主体应由哪个具体行政部门管理、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与程序、为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责任主体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从立法上加以解决[13]。

4.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总是不充分而且时常发生扭曲,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在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从而导致政府失灵。所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必须以信息的完备性与准确性为前提,如果社会生产非常简单,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就有可能全面搜集所必要的信息资料并有效地观察经济运行,进而进行全面的产品质量分析,做出正确的决策。然而,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经济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非常复杂,政府要全部占有和准确处理所有的产品质量信息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充分了解经常变化的产品质量,也不可能对要监督检查的行业以及自己做出的监督检查决策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论证,以此为基础做出的监督计划难免出现失效的情况。在质量监督检查领域中,信息大多是单向运行的。在制度设计中的缺漏,加上人为因素的干扰,极大地影响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度。上情不能及时下达,下情不能准确上传,这种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滞后与失真,必然会导致上级难以对下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进而无法对下级的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第4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

4.1 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

重点解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应当按照机构设置的原则,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科学化、法制化,应当从精简、统一、效能出发,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质量技术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主要措施应当是:从长远性来看,国家要加强政府部门组织机构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有关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职能、机构设置、管理方式、理顺关系、提高效率,依法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和协调程序,依法完善制约和激励机制。从现实出发,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手段和立法规定,将分散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中的质量特术监督职能重新划归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由特定监管部门实施。

4.2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建立重点产品抽查制度。要建立重点产品抽查制度,突出重点监管的对象和重点监督的产品。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质量监督检查的做法,突出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加大跟踪监督抽查的力度,提高监督抽查的可比性。要对量大面广、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实行跟踪监督抽查制度,在国家重点监控的产品目录中抽取实施跟踪监督抽查的目录,并制定具体计划和周期,使国家、省、市、县联动,连续跟踪抽查,提高监督抽查的可比性,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

3.开发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的数据资源。国家监督抽查的数据为政府全面掌握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整改、完善企业保证产品质量自律机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依据,为扩大内需、引导消费、给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购物信息服务。

4.抽检分离。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这两个主要环节分离开来,交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执行,以防止检验人员直接同企业见面,避免因人情关系[14]。

4.3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为应对科技发展、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等原因而造成大量缺陷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从立法上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领域一部基本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法的制定有重要影响,但该法目前还不能适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的要求,应从产品定义,缺陷的判断标准上进行改进。

2.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力口剧,大量的缺陷产品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将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就成为必要。可以借鉴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产品制定一般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特殊产品制定特殊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召回并制定召回实施细则。

4.4 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建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化工程被放到重要位置,加强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信息化建设,成为重要课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以国家、地方监督抽查等各类数据为基础,以国家与地方的业务主干网为平台,建立具备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层级上报、快速反应预警分析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的迅速传递。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将有效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并提高监督检查透明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并互相联网,可以及时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能力。

结 论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市场规制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同时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

本文运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考察和分析,发现有关部门重复检查、部门衔接性差,抽查制度不完善、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突出。通过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本文虽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但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质量监管也将呈现出新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还需要后来人的不断努力。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致 谢

在哈尔滨理工大学求学的时光转瞬即逝,在这段难忘的人生旅途中有无数值得我感谢之人。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

感谢我的导师****老师,本论文最终能顺利完成离不开她悉心的指导和亲切的关怀。“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许老师不仅学识渊博、治学严谨,而且待人真诚、平易近人。她科学求实的学者作风和宽厚仁慈的师长风范是我辈学习的典范,作为她的学生,我感觉无论是学业上还是为人处事上都受益匪浅。借此机会,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老师、******老师、******老师、******老师、******老师、******老师以及经管系的其他老师在各方面给予的指导、关怀和帮助。

最后,我要郑重地对我的家人表达深深的谢意!感谢他们一直以来对我生活和学业上的无私支持,他们在我身上倾注的爱与关怀永远都是我积极进取的动力源泉。

愿他们永远平安、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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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质检不合格少儿读物类出版产品将被召回[J].中国出版.2011(10):80.

[14] 王洪革.四项措施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J].监督与选择.2008(08):3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业

毕 业 设 计

题 目: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专 业: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考 号: 考生姓名: ******

指导教师:

哈 尔 滨 理 工 大 学

2012年2月24日

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摘 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问题。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他们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理论充分的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介绍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目的以及权限、方式和程序。研究了日本、欧盟、美国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探讨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立法现状、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造成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On China's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systems in quality supervision. It is playing the positive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roduct quality,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consumer. With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quests about product quality have been demanding increasingly. At present,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still has problems in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have been emerging, which violat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eriously. Many foreign scholars have done many-sided researches on the problems in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areas have already formed comparatively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re must b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hese theories sufficiently reveal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has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for national and society.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nature and purpose, authority, methods and procedure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tudies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of the Japan,The European Union,USA and so on. Discuss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 the existed problems and its reason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legisl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Concludes with the conception for perfecting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Product qual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Law system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第1章 绪论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4

1.3.1 研究的目的 ........................................ 4

1.3.2 研究的意义 ........................................ 4

第2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 6

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概述 ................................... 6

2.1.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 6

2.1.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目的 ...................... 6

2.1.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 ................ 7

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 7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7

2.2.2 外部性理论 ........................................ 8

2.2.3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 9

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 ......................... 9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分析 ..................... 11

3.1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11

3.1.1 重复检查和部门衔接性差 ........................... 11

3.1.2 抽查制度不完善 ................................... 11

3.1.3 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 ........................... 12

3.2 造成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3

第4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 ..................... 15

4.1 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 .............................. 15

4.2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 15

4.3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 .................................. 16

4.4 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 16

结 论 ......................................................... 17

致 谢 ......................................................... 18

参考文献 ...................................................... 19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我国许多学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者进一步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实施、产品免检、婴幼儿奶粉质量低劣等问题引起关注以后,鉴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对该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2009年要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这一活动,一方面表达了我国政府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尽快解决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必要而迫切的任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产品质量一直是党和政府、每一个消费者关心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之一的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的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疯牛病、过敏源、蔬菜的农药残留浓度、特富龙、有毒粉丝、口蹄疫、劣质奶粉、苏丹红、PVC保鲜膜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瘦肉精事件”到“苏丹红咸鸭蛋”,从“磕药多宝鱼”到“香港桂花鱼、广东九肚鱼”等事件再度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当然,这些问题的成因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多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有必要也必须在市场失灵、产品质量发生事故后,仔细审视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亡羊补牢,查缺补漏,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国内学术界近几年才开始较为重视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研究,朱奕炜在《地方质监部门产品质量规制创新研究》中,通过

对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理论研究,分析了市场失灵原因以及政府规制的手段和作用,随后又对质监部门目前的产品质量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接着以目前产品质量问题最为严重的食品市场为例,首先分析外部问题,然后再从质监部门自身出发分析产品质量规制中存在的内部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在政府规制理论的基础上从规制的经济机制、消除信息不称性、强化技术优势等方面提出可行的职能创新。

产品质量是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在WTO中的地位提升,贸易矛盾也日益突显,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美国人将“中国制造”和劣质品画上等号,为此国务院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全国开展“质量风暴”活动,全国正吹起一场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法。他们政府、企业职责分明。一般能由公司(企业)、市场或社会管理的,政府就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一般由市场调节。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政府注重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1.2.2.1 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日本非常重视产品质量。日本人把质量当作一种宗教来对待!建立了由居民、企业、社区和政府共同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日本在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官民结合的体制,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日本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主要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国民生活中心、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日本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重点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根据《出口检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法定检验”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

的严格控制下工作。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第10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 [2]。

1.2.2.2 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欧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体系是建立在若干类产品指令及产品责任立法的基础上的。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重视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及有关公共利益类产品的监控。政府原则上只监管上述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一些不涉及安全的产品的质量由市场去调节,在公布市场抽查结果时只公布安全指标是否合格,对其他各种性能指标不判断其合格与否,但公布数据并分析该产品的档次和水平。

2.实行政府立法分类管理。在每类产品指令中,规定不同品种产品的相应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程序,从而保证了安全类产品都处于受控状态。3.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在欧盟,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任何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而不论该产品是欧盟以外的国家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4.建立了一套反应迅速的快速信息通报系统。欧盟各国在市场监管中一经发现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迅速通报欧盟,欧盟经核实后,迅速通报各国采取一致的措施。

1.2.2.3 美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美国人大胆创新,使六西格玛风靡全球。继而与全球化、产品服务、电子商务等战略齐头并进,成为全世界上追求管理卓越性的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举措。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跟踪产品危害性,组织有害产品检测,协调问题产品召回,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其职责与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有类似之处。美国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证认可与强制检验制度。美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很发达,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内外供应商、制造商开展产品认证,并成为重要的政府质量监督执法的技术保障机构。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或审查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2.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美国政府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产品分类监管制度。不同类别的产品其监督管理方式不同,投入的财力和人力也各不相同。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也是

实际运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现今美国所实行的是严格责任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得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任一环节只要被发现存在缺陷,任何厂商都逃脱不了责任。4.激励制度。美国政府为提高产品质量采取的激励方式主要有,设立国家质量奖、资助小企业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等。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3.1 研究的目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从1985年底开始实施,1986年颁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产品质量法》颁布,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多年来,这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其有效性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理论上系统地研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的学术著作和论文还很少。因此,探讨改进的措施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对市场行为进行进行规制,有利于弥补市场的缺陷,使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监督抽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为政府对产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使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贯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政策,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2 研究的意义

站在基层部门的角度来对现行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进行研究,对丰富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理论、增强监督管理有效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而言,不仅有利于明确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理论基础,而且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促进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发展。其次,从实践上而言:1、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保护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将有效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起引导和规制作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市场繁荣。2、有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设定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消费者远离侵害。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健全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2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概述

2.1.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特征。一是特定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和范围特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体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主要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范围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二是合法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合法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三是科学性。按照我国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以技术数据为基础,对产品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四是公开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开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1.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目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市场规制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同时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这集中反映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即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群众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作为《产品质量法》确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只是手段,目的还是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市场

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禁而不绝,因此加强和完善市场规制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2.1.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限。《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多种方式,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它是指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地方监督抽查参照国家监督抽查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的程序与国家监督抽查程序大同小异。这里以国家监督抽查为例研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国家监督抽查一般工作程序:制定计划、下达任务、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问题的处理[4]。

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

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的多一些。信息不对称对产品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逆向选择。即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将有可能影响到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会因此而降低。就产品质量的优劣来说,生产者、销售者比消费者清楚,生产者、销售者占有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处于劣势[5]。

2.道德风险。即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的行为。例如,购买了大量意外保险的人可能就不那么小心开车了,或者放松了停放车时的保管,因为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险。其结果是,较之只购买了比较少的保险的人,他们就更可能发生事故或被盗。在产品市场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常常凭借自己对产品质量信息的掌握及市场监管的漏洞,而对不了解产品内在质量的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如市场上出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2.2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了好处,而他并没有因此得到补偿;或者说这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了危害,而他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

正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指的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到反映的经济效益。如由于新技术的采用,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质量较好的产品,消费者就会因此而受到正外部性的影响,获得额外的利益[6]。

负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当外部性存在时,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决策中所依据的价格,既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边际收益,也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边际成本。这样,就使得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受到了影响,而该第三者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或付出的成本在交易双方的决策中都未予以考虑。

2.2.3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政府监管不但能够弥补市场失灵,而且还具有一些市场机制无法相比的优点:1.在效率上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一是组织费用方面,政府是现成的能集合公众意志的机构;二是在集体行动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问题,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职能能解决这个问题;三是政府的干预可以促进信息的生产。2.政府监管具有权威性。政府拥有禁止权,能够禁止正在发生的有害行为;拥有处罚权,与私人契约的规定相比,政府能够实施更加严厉和有效的处罚。同时,政府监管注重立法及执法。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监管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对市场参与者起到惩罚与威慑作用。3.政府监管有利于公共利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政府监管考虑的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而是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是一种建立在规范分析框架基础上的理论,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该理论隐含了三个前提:第一,市场的自行运转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第二,政府监管是无成本的、慈善的反应。第三,政府是全能的,是有效率的组织。

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保障功能、控制功能、预防功能和效率功能:

1.保障功能。现代社会高度工业化和商品化,一方面,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对市场交易的依赖日益增加;另一方面,产品的结构、功能日益复杂化,产品产销方式的多层次化、产品流通的国际化使得消费者的经验与常识在正确判断产品的质量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各国政府都趋向于不断寻求对策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控制功能。即通过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的外部约束力,使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受到抑制、纠正、制裁的能力和效用。通过行政处分、财产处罚甚至刑法制裁,加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使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3.预防功能。产品质量监管有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功能作用。

它使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从被监管和被处罚的教训中得到警戒;它使消费者明确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的界限,从而不仅自身守法,而且还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

4.效率功能。效率或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效果。效率功能意味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合理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应当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重复检查和部门衔接性差

重复检查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重复检查是指6个月之内对同一厂商的同一产品进行2次以上(含2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在我国重复检查的问题相当严重。重复检查有许多具体表现,概括起来,有下述几个方面:一是上下级之间重复检查。由于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所规定的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权限制度上的缺陷性,导致在产品的抽查过程中,出现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查之后,下级监督部门再次进行抽查,从而出现上下级的重复抽查。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检查;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二是各地之间的重复检查。各地之间的产品质量重复监督检查是处于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重复检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与企业的产品流通到其他地区之后在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督检查之间重复检查。三是行业之间的重复检查。行业之间的产品质量重复监督检查是不相隶属的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重复检查。如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卫生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商系统、质检系统各自都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7]。

衔接性差主要体现为不同的监管部门工作缺乏沟通和连续性。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于加强食品监督管理发挥了重用作用,但是多头监管,缺乏衔接,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1.2 抽查制度不完善

1.抽查重点不突出。主要表现在什么产品都管,却没有管好。虽然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

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但是,实际工作中抽查的范围过大,有些不必要也没有能力抽查的产品也进行抽查 [8]。

2. 抽样不规范。抽样检验是相对全数检验而言的,它以“批”为处理对象。法律规定了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意抽样

[9]。目前的监督型抽样检验针对不同数量的批产品,都规定了不同的随机抽样方案和抽样数量,但缺少对随机抽样方式、方法的具体规定,结果导致在实践中以随意抽样取代随机抽样。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在工业产品抽样检验中,抽样人不掌握随机抽样方法或者对随机抽样的标准和规定不认真执行。如:图省事,从各种容器中的相邻位置集中抽样;预先观察产品,仅仅挑选表现为不合格品或者合格品的产品抽取;决定采用分层抽样等方法时,缺少如何构成抽样的详细过程。2. 分立个体和散料类产品标准,缺少随机抽样方法的详尽规定,使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难以按照统一的方法,实施随机抽样。3. 随机抽样方法缺乏法律效力。随机抽样方法是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样行为的随机性体现。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所用的分立个体类产品和散料类产品的随机抽样方法很零散,各行业对产品抽样检验有的随意抽取,有的采用自己的习惯做法,抽样方法不健全。4.缺少随机抽样的程序。抽样检验用随意抽样获得的样本检验结论代表批质量是不科学、不准确的。随意抽样的检验结论仅能表明样本的质量状况,不能代表批质量,而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时,却对批量产品处罚,对于企业是显失公正的。抽样失去随机性,使各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统计数据不准确,给国家质量监督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带来不利影响[10]。

3.1.3 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

免检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免检产品是指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的产品。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11]。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

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的有效期为3年,这就意味着,在免检期内企业很有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将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缺陷产品危害性大。一是有些缺陷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有效召回缺陷产品。例如,我国每年因儿童产品不安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儿童伤害甚至死亡事故高达数千起。仅北京儿童医院一项统计表明,该院近五年来约接治了500余例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其中相当部分是儿童玩具小部件。由此可见,儿童产品是典型的可能对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对于这种产品,还没有召回。二是现有罚则标准难以产生召回动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的。然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制造商看来,我国区区3万元罚款根本没有召回之必要,因为3万元罚款有时甚至不到一辆车的利润[12]。

3.2 造成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重复设置。政府为了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出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争管或共管一事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职能交叉。我国由于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上下级职能不对口,机构设置过多过细,职能重复的问题依然存在。

2.依法监督检查意识缺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领域,必然要求树立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意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检查机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以实现管理国家的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从历史上看,某些政府管理部门认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就只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力,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讲方式方法,主观臆断,认为只要对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利,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而不顾企

业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有些部门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力,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复监督检查、依法代管、乱收乱罚等问题难以杜绝的原因之一。

3.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滞后。缺乏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在欧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修理商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有关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一些国家,针对不同的缺陷产品,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授权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制定和实行各种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据以进行管理。美国是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我国缺乏这样一系列权威而稳定的法律、法规。立法不完善使得有些管理工作因缺少法律依据而无法开展,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缺陷产品及其责任主体应由哪个具体行政部门管理、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与程序、为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责任主体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从立法上加以解决[13]。

4.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总是不充分而且时常发生扭曲,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在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从而导致政府失灵。所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必须以信息的完备性与准确性为前提,如果社会生产非常简单,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就有可能全面搜集所必要的信息资料并有效地观察经济运行,进而进行全面的产品质量分析,做出正确的决策。然而,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经济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非常复杂,政府要全部占有和准确处理所有的产品质量信息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充分了解经常变化的产品质量,也不可能对要监督检查的行业以及自己做出的监督检查决策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论证,以此为基础做出的监督计划难免出现失效的情况。在质量监督检查领域中,信息大多是单向运行的。在制度设计中的缺漏,加上人为因素的干扰,极大地影响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度。上情不能及时下达,下情不能准确上传,这种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滞后与失真,必然会导致上级难以对下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进而无法对下级的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第4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

4.1 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

重点解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应当按照机构设置的原则,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科学化、法制化,应当从精简、统一、效能出发,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质量技术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主要措施应当是:从长远性来看,国家要加强政府部门组织机构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有关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职能、机构设置、管理方式、理顺关系、提高效率,依法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和协调程序,依法完善制约和激励机制。从现实出发,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手段和立法规定,将分散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中的质量特术监督职能重新划归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由特定监管部门实施。

4.2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建立重点产品抽查制度。要建立重点产品抽查制度,突出重点监管的对象和重点监督的产品。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质量监督检查的做法,突出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加大跟踪监督抽查的力度,提高监督抽查的可比性。要对量大面广、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实行跟踪监督抽查制度,在国家重点监控的产品目录中抽取实施跟踪监督抽查的目录,并制定具体计划和周期,使国家、省、市、县联动,连续跟踪抽查,提高监督抽查的可比性,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

3.开发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的数据资源。国家监督抽查的数据为政府全面掌握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整改、完善企业保证产品质量自律机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依据,为扩大内需、引导消费、给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购物信息服务。

4.抽检分离。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这两个主要环节分离开来,交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执行,以防止检验人员直接同企业见面,避免因人情关系[14]。

4.3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为应对科技发展、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等原因而造成大量缺陷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从立法上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领域一部基本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法的制定有重要影响,但该法目前还不能适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的要求,应从产品定义,缺陷的判断标准上进行改进。

2.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力口剧,大量的缺陷产品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将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就成为必要。可以借鉴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产品制定一般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特殊产品制定特殊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召回并制定召回实施细则。

4.4 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建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化工程被放到重要位置,加强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信息化建设,成为重要课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以国家、地方监督抽查等各类数据为基础,以国家与地方的业务主干网为平台,建立具备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层级上报、快速反应预警分析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的迅速传递。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将有效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并提高监督检查透明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并互相联网,可以及时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能力。

结 论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市场规制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同时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

本文运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考察和分析,发现有关部门重复检查、部门衔接性差,抽查制度不完善、免检产品和缺陷产品问题突出。通过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想: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制,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电子监管。

本文虽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但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质量监管也将呈现出新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还需要后来人的不断努力。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致 谢

在哈尔滨理工大学求学的时光转瞬即逝,在这段难忘的人生旅途中有无数值得我感谢之人。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

感谢我的导师****老师,本论文最终能顺利完成离不开她悉心的指导和亲切的关怀。“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许老师不仅学识渊博、治学严谨,而且待人真诚、平易近人。她科学求实的学者作风和宽厚仁慈的师长风范是我辈学习的典范,作为她的学生,我感觉无论是学业上还是为人处事上都受益匪浅。借此机会,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老师、******老师、******老师、******老师、******老师、******老师以及经管系的其他老师在各方面给予的指导、关怀和帮助。

最后,我要郑重地对我的家人表达深深的谢意!感谢他们一直以来对我生活和学业上的无私支持,他们在我身上倾注的爱与关怀永远都是我积极进取的动力源泉。

愿他们永远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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