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作者简介:李乔乔,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旨在针对我国近年来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做出的改革剖析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阐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模式;质量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人类法治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文明及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丹宁勋爵曾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1]之后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进行法律援助的改革和完善。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因刑事案件往往牵涉个人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就更加凸显出其不可或缺的低位。   一、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后试点工作迅速展开,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1997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该制度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9月1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实施更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一) 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方面的缺陷   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3、4、5、6条可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设立的,而且法律援助工作受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表明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援助模式占据支配地位。[2]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管理权,律师通过接受指令完成任务,表现出的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1、如果相关司法行政部门不作为,有效的监督流于形式,很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2、这种模式难以激发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激情,从而可能使援助的质量大打折扣。3、强行摊派推行法律援助工作无疑违背了法律援助的本质要求,其实质是将国家承担的司法救济责任转移到广大法律工作者身上。   (二)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方面的缺陷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后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 并且有着1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 相对于巨大的 GDP总量而言, 我国的人均 GDP 排在世界的 100 多位, 因此我国的整体人均收入还是较低, 而且城乡收入差距很大。正因为此, 我国目前的低收入群体仍然占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 而这部分人群的犯罪率也是相对而言较高的,可是由于僧多粥少,我国虽然连年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上的财政拨款,但是只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巨大的资金短缺的缺口。[3]而资金的不足将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力度和质量,从而导致许多人因为无法得到有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   (三) 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方面的缺陷   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第24条1款分别规定了质量监督的主体、质量监督的方式,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模糊,且并非完全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故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得不到相当的补贴和酬劳,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援助的质量也不高。同时我国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不对称,甚至没有奖励等种种原因都造成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不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合同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   选择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是法律援助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法律援助能否有效的实施以及高质量的达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纵观西方各国:英国普遍实行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 LSC 通过签约方式寻找优良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向受援对象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3]而美国、加拿大也有这样的模式。各国的实践表明,合同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证服务质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因此笔者建议将这一模式引入我国,且此类合同宜采用竞标的方式,由中标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订立,设置必要的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则负责支付其合理的援助费用。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明确政府责任是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基本要素,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因此在经费来源上,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财政拨款来满足不断扩大的需求。纵观各国大体上都是这么做的,如英国法律援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并且长期奉行上不封顶的开放性财政预算体系。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和发达国家相齐平,因此除了依靠财政拨款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措施: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援助有一定的了解争取到社会的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支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 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最大的实现,因此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是这一制度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做法,实行结案评估制度:是律师在办理完法律援助案件之后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果报告和其他资料,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其次,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所以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方面,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由相应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保证投入的经费随着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4](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丹宁.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7.   [2]滕丽娜.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启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42.   [3]高贞,李发富等.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借鉴意义[J].中国司法,2011:100   [4]王俊民,孔庆余.反思与超越:论法律援助之政府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6(6).

  作者简介:李乔乔,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旨在针对我国近年来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做出的改革剖析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阐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模式;质量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人类法治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文明及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丹宁勋爵曾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1]之后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进行法律援助的改革和完善。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因刑事案件往往牵涉个人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就更加凸显出其不可或缺的低位。   一、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后试点工作迅速展开,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1997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该制度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9月1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实施更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一) 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方面的缺陷   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3、4、5、6条可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设立的,而且法律援助工作受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表明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援助模式占据支配地位。[2]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管理权,律师通过接受指令完成任务,表现出的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1、如果相关司法行政部门不作为,有效的监督流于形式,很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2、这种模式难以激发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激情,从而可能使援助的质量大打折扣。3、强行摊派推行法律援助工作无疑违背了法律援助的本质要求,其实质是将国家承担的司法救济责任转移到广大法律工作者身上。   (二)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方面的缺陷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后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 并且有着1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 相对于巨大的 GDP总量而言, 我国的人均 GDP 排在世界的 100 多位, 因此我国的整体人均收入还是较低, 而且城乡收入差距很大。正因为此, 我国目前的低收入群体仍然占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 而这部分人群的犯罪率也是相对而言较高的,可是由于僧多粥少,我国虽然连年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上的财政拨款,但是只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巨大的资金短缺的缺口。[3]而资金的不足将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力度和质量,从而导致许多人因为无法得到有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   (三) 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方面的缺陷   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第24条1款分别规定了质量监督的主体、质量监督的方式,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模糊,且并非完全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故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得不到相当的补贴和酬劳,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援助的质量也不高。同时我国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不对称,甚至没有奖励等种种原因都造成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不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合同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   选择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是法律援助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法律援助能否有效的实施以及高质量的达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纵观西方各国:英国普遍实行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 LSC 通过签约方式寻找优良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向受援对象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3]而美国、加拿大也有这样的模式。各国的实践表明,合同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证服务质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因此笔者建议将这一模式引入我国,且此类合同宜采用竞标的方式,由中标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订立,设置必要的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则负责支付其合理的援助费用。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明确政府责任是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基本要素,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因此在经费来源上,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财政拨款来满足不断扩大的需求。纵观各国大体上都是这么做的,如英国法律援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并且长期奉行上不封顶的开放性财政预算体系。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和发达国家相齐平,因此除了依靠财政拨款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措施: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援助有一定的了解争取到社会的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支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 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最大的实现,因此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是这一制度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做法,实行结案评估制度:是律师在办理完法律援助案件之后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果报告和其他资料,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其次,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所以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方面,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由相应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保证投入的经费随着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4](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丹宁.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7.   [2]滕丽娜.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启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42.   [3]高贞,李发富等.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借鉴意义[J].中国司法,2011:100   [4]王俊民,孔庆余.反思与超越:论法律援助之政府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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