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刘派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文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守法、良法以及法治战略方面论述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守法;良法;法治战略
在西方,“法治”有若干不同的表述。英文中,“法治”通常表述为“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就现有的资料看,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简而言之,可以将法治称为“良法之治”。任何好的理论如果不能与人们的社会环境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都只能是空谈而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亚里士多德谈到了法治两要素展开,审视我国现实,论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注意和改进的问题。
一、守法问题
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一项法律规则的实际效力依赖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服从。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①
(一)法官的守法
法官的职责在于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回复正常。法官每天面对无数形形色色的案件,其判决又会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故法官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守法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守法指法官必须严格依照事先制定的实体法、程序法判案;广义的守法指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利用各种方法做出符合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的判决。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大部分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事先制定,其不仅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规范着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遵循的是演绎逻辑,即法官在成文法中寻找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对案件适用大前提做出判决。另外,我国法律中还有大量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目的在于指导和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总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我国实体法、程序法的遵守是得出公正判决的前提。
而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必然有遗漏和空白而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判。此时法官就必须从成文法中抽象出一些原则,通过逻辑、历史、传统以及
社会学等方法进行综合衡量后为判。也就是本杰明.卡多佐在其巨著《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出的:当一个案件拥有多种可能的判决且每一个判决都可以找到相当充分的理由进行证立时,就需要进行对判决的平衡,是对类比、逻辑、效用和公道等考虑因素的检验和分类整理。②也就是依据社会的普遍正义标准和公共政策做出最符合目的的判决,这就是笔者所说的法官广义的守法。
(二)普通民众的守法
我国守法的主体虽然广泛,但是主要构成人员仍然是普通民众。我国民众长期以来就具有“权威情结“,即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权威,而不相信法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薄弱又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及政府权力滥用可趁之机,权利受损不会向法律寻求及时的救济,导致了法律与民众间关系的恶性循环,民众不守法又何来法治呢?如今,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各大法学院时常走上街头向民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目的就是努力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的现状。
现代国家守法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其中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且不得滥用,后者要求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性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实现全社会普遍守法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如良好的法律品质、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品质以及法制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条件中得以体现。
二、法律制定良好
上文论述了法治的第一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部分将阐述法治的另外一个条件:大家服从的法律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实,本部分应包含两个内容,其一是建设完备的法制体系,其二是所制定的法律具有良好的质量。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生活有了巨大了进步。但从数量上看,我国目前为止拥有近500个法律,上千个行政法规以及上万个地方性规章,基本上解决了我国以前存在的“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伟大的成就。然而,有的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却提出了“立法膨胀”的说法,“这样的说法是轻率的,不负责任的,这也是不了解和不理解中国这样的大国搞法治建设需要多少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表现。”③确实,我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相应情况也较其他小国更为复杂。如此一个泱泱大国仅仅拥有近500个法律实在是不算多,考察一下法制健全的美国便可知,其在拥有大量判例法的同时也拥有数量大的惊人的制定法。现在我国必须尽快将那些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出来。这样,我国才有了建设法治国家坚实的基础。
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刘派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文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守法、良法以及法治战略方面论述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守法;良法;法治战略
在西方,“法治”有若干不同的表述。英文中,“法治”通常表述为“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就现有的资料看,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简而言之,可以将法治称为“良法之治”。任何好的理论如果不能与人们的社会环境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都只能是空谈而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亚里士多德谈到了法治两要素展开,审视我国现实,论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注意和改进的问题。
一、守法问题
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一项法律规则的实际效力依赖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服从。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①
(一)法官的守法
法官的职责在于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回复正常。法官每天面对无数形形色色的案件,其判决又会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故法官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守法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守法指法官必须严格依照事先制定的实体法、程序法判案;广义的守法指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利用各种方法做出符合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的判决。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大部分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事先制定,其不仅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规范着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遵循的是演绎逻辑,即法官在成文法中寻找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对案件适用大前提做出判决。另外,我国法律中还有大量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目的在于指导和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总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我国实体法、程序法的遵守是得出公正判决的前提。
而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必然有遗漏和空白而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判。此时法官就必须从成文法中抽象出一些原则,通过逻辑、历史、传统以及
社会学等方法进行综合衡量后为判。也就是本杰明.卡多佐在其巨著《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出的:当一个案件拥有多种可能的判决且每一个判决都可以找到相当充分的理由进行证立时,就需要进行对判决的平衡,是对类比、逻辑、效用和公道等考虑因素的检验和分类整理。②也就是依据社会的普遍正义标准和公共政策做出最符合目的的判决,这就是笔者所说的法官广义的守法。
(二)普通民众的守法
我国守法的主体虽然广泛,但是主要构成人员仍然是普通民众。我国民众长期以来就具有“权威情结“,即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权威,而不相信法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薄弱又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及政府权力滥用可趁之机,权利受损不会向法律寻求及时的救济,导致了法律与民众间关系的恶性循环,民众不守法又何来法治呢?如今,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各大法学院时常走上街头向民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目的就是努力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的现状。
现代国家守法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其中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且不得滥用,后者要求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性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实现全社会普遍守法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如良好的法律品质、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品质以及法制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条件中得以体现。
二、法律制定良好
上文论述了法治的第一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部分将阐述法治的另外一个条件:大家服从的法律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实,本部分应包含两个内容,其一是建设完备的法制体系,其二是所制定的法律具有良好的质量。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生活有了巨大了进步。但从数量上看,我国目前为止拥有近500个法律,上千个行政法规以及上万个地方性规章,基本上解决了我国以前存在的“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伟大的成就。然而,有的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却提出了“立法膨胀”的说法,“这样的说法是轻率的,不负责任的,这也是不了解和不理解中国这样的大国搞法治建设需要多少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表现。”③确实,我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相应情况也较其他小国更为复杂。如此一个泱泱大国仅仅拥有近500个法律实在是不算多,考察一下法制健全的美国便可知,其在拥有大量判例法的同时也拥有数量大的惊人的制定法。现在我国必须尽快将那些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出来。这样,我国才有了建设法治国家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