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可机填后打印)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新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不提供)
3、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府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其他项目,提交项目背景介绍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4、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如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涉及用地界线的调整,可不提供) 5、总平面图2份;(1:500或1:1000的蓝图,附电子文件) 6、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1册;(含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单体建筑选型、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配电子文件;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8、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
9、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4图幅的选址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0、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1、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 12、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13、其它。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用地单位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属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主体不变),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 3、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可机填后打印)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新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不提供)
3、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府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其他项目,提交项目背景介绍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4、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如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涉及用地界线的调整,可不提供) 5、总平面图2份;(1:500或1:1000的蓝图,附电子文件) 6、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1册;(含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单体建筑选型、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配电子文件;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8、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
9、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4图幅的选址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0、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1、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 12、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13、其它。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用地单位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属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主体不变),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 3、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