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本文通过对所在法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巡回审判 司法资源 司法为民 作者简介:沈小平、陈杨,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4-01 一、我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概括 1.案件审结情况。2010年,我院巡回审判结案104件次,巡回足迹遍布全县17个乡镇,26个社区、行政村,旁听群众1万余人。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76件,当事人撤诉案件28件。其中,调解案件当场自动履行59件,自动履行率为77.6%。 2.审判人员情况。我院尚没有确定具体的专职巡回办案人员,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人民法庭共19名审判人员均有巡回审判案件。在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同时,审判人员还要深入民间进行巡回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判人员的精力。 3.物资支出情况。2010年,我院各业务庭巡回审判案件共开庭104件,而车辆外出则远远超出104次,所消耗的费用均超出了各庭原来的水平。此外,很多审判人员在开完庭来不及回院的情况下,均自行解决吃饭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勿容置疑,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部分当事人或个别法官对巡回审判存在负面情绪甚至抵触心理。“熟人”社会的国情,致使一些当事人不愿把纠纷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认为法院当着众乡亲的面审理自己的案件很难堪,所以拒绝接受这种办案方式。 2.物质及经费保障困难。巡回法庭普遍缺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财政收入相对减少,政府削减了各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使本来就不宽裕的办公经费更加捉襟见肘,难以为巡回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3.庭审安全存在隐患。巡回审判远离法院机关,旁听群众较多,且双方当事人为壮声势都邀请自己的亲属、亲戚和朋友参加旁听,而巡回法庭组成人员较少,导致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突发事件难以有效处置,庭审安全隐患较大。 4.法律严肃性未很好体现。推行巡回办案,其目的是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巡回办案也是一个增强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过程。然而,在当前的巡回办案中,一般没有注重司法文化的传播,司法礼仪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比如说开庭一般未悬挂国徽、未打巡回审判庭横幅,另外,基于客观条件限制,也没有区分审判区和旁听区,让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体会不到法庭的严肃性和庄重性,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的执行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巡回案件范围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是办案”,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难以把握。个别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为了提高巡回审判率,将不宜巡回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巡回范围,极易造成负面影响。 6.法官用语过于专业化,审判程序冗长繁琐。一些法官到农村巡回审判时过多的使用法言法语,使文化和法律知识较少的群众听不懂、不理解;还有一些法官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庭审程序,而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导致庭审时间过长,影响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对策及建议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当事人对办案方式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在启动巡回审判方式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其不接受这种办案方式,法院不能强迫,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2.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表彰在巡回审判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广大干警投身巡回审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科学设置巡回审判率考核指标,使之既能客观反映巡回审判情况,又不至于诱发为巡回而巡回现象,保证巡回审判效果。 3.积极争取的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巡回审判经费及物质保障工作。整合巡回审判力量,组建专门的巡回审判队伍,设立巡回审判点,固定巡回审判时间,变多部门不定点巡回为统一、集中、定期巡回,减轻经费保障压力。 4.出台规范性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巡回方式方法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实践操作应用。受办案形式的限制,巡回办案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首先,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在当事人无特别要求的情况可以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从而教育当地群众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尽量巡回调解、巡回审判,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第三,对与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或由于受威吓不敢告诉的,应协助当地群众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借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机会进行巡回调解,帮助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 5.强化庭审安全措施。在巡回审判时必须配备一至两名法警,并提前与巡回地基层组织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协助,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6.注重庭审语言的通俗化。避免直接使用“异议”、“回避”、“质证”等法言法语,尽量用群众性的语言主持庭审;强化法官的法律释明权,做好案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旁听群众清楚明白,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摘要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本文通过对所在法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巡回审判 司法资源 司法为民 作者简介:沈小平、陈杨,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4-01 一、我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概括 1.案件审结情况。2010年,我院巡回审判结案104件次,巡回足迹遍布全县17个乡镇,26个社区、行政村,旁听群众1万余人。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76件,当事人撤诉案件28件。其中,调解案件当场自动履行59件,自动履行率为77.6%。 2.审判人员情况。我院尚没有确定具体的专职巡回办案人员,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人民法庭共19名审判人员均有巡回审判案件。在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同时,审判人员还要深入民间进行巡回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判人员的精力。 3.物资支出情况。2010年,我院各业务庭巡回审判案件共开庭104件,而车辆外出则远远超出104次,所消耗的费用均超出了各庭原来的水平。此外,很多审判人员在开完庭来不及回院的情况下,均自行解决吃饭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勿容置疑,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部分当事人或个别法官对巡回审判存在负面情绪甚至抵触心理。“熟人”社会的国情,致使一些当事人不愿把纠纷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认为法院当着众乡亲的面审理自己的案件很难堪,所以拒绝接受这种办案方式。 2.物质及经费保障困难。巡回法庭普遍缺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财政收入相对减少,政府削减了各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使本来就不宽裕的办公经费更加捉襟见肘,难以为巡回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3.庭审安全存在隐患。巡回审判远离法院机关,旁听群众较多,且双方当事人为壮声势都邀请自己的亲属、亲戚和朋友参加旁听,而巡回法庭组成人员较少,导致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突发事件难以有效处置,庭审安全隐患较大。 4.法律严肃性未很好体现。推行巡回办案,其目的是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巡回办案也是一个增强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过程。然而,在当前的巡回办案中,一般没有注重司法文化的传播,司法礼仪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比如说开庭一般未悬挂国徽、未打巡回审判庭横幅,另外,基于客观条件限制,也没有区分审判区和旁听区,让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体会不到法庭的严肃性和庄重性,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的执行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巡回案件范围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是办案”,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难以把握。个别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为了提高巡回审判率,将不宜巡回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巡回范围,极易造成负面影响。 6.法官用语过于专业化,审判程序冗长繁琐。一些法官到农村巡回审判时过多的使用法言法语,使文化和法律知识较少的群众听不懂、不理解;还有一些法官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庭审程序,而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导致庭审时间过长,影响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对策及建议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当事人对办案方式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在启动巡回审判方式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其不接受这种办案方式,法院不能强迫,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2.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表彰在巡回审判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广大干警投身巡回审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科学设置巡回审判率考核指标,使之既能客观反映巡回审判情况,又不至于诱发为巡回而巡回现象,保证巡回审判效果。 3.积极争取的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巡回审判经费及物质保障工作。整合巡回审判力量,组建专门的巡回审判队伍,设立巡回审判点,固定巡回审判时间,变多部门不定点巡回为统一、集中、定期巡回,减轻经费保障压力。 4.出台规范性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巡回方式方法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实践操作应用。受办案形式的限制,巡回办案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首先,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在当事人无特别要求的情况可以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从而教育当地群众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尽量巡回调解、巡回审判,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第三,对与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或由于受威吓不敢告诉的,应协助当地群众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借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机会进行巡回调解,帮助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 5.强化庭审安全措施。在巡回审判时必须配备一至两名法警,并提前与巡回地基层组织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协助,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6.注重庭审语言的通俗化。避免直接使用“异议”、“回避”、“质证”等法言法语,尽量用群众性的语言主持庭审;强化法官的法律释明权,做好案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旁听群众清楚明白,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