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调查与思考

中共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上下轰轰烈烈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农村平安建设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分析新农村平安建设中涉农案件的特点、形势以及司法需求,提出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形势

(一)土地问题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纠纷等案件大量增加,纠纷呈现出涉及面广,数量居高不下,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特点。在农业税费免征之前,大量农民外出,将承包地弃耕,或由他人代耕,对土地没有什么利益之争。农业税费免征之后,国家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耕地也有了补贴,农民纷纷争田要地,因此产生多种土地纠纷。加之,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招商引资、征用土地、拆迁房屋时没有及时处理好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使群众不满,使大量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人民法院,产生较多不稳定因素。

(二)农村债务纠纷增加。村级债务问题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许多农民借钱给集体使用,村集体长年无钱还债,使农民不得不走到法院,寻求公平和正义,然而基层法院判决后,因村集体无收入,造成无法执行,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常年在外务工,已是常事,夫妻双方逐渐缺少沟通,加之外界富裕生活的诱惑,双方不能同甘共苦,而是追求个人物质享受,导致大量离婚案件涌向法院,而且婚姻家庭案件更多的涉及财产分配。因双方矛盾尖锐,常有损坏财产,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多是积怨较深,双方敌意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斗殴。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多数农民都购买了农用车、耕田机等,一方面给他们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薄,产生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四)农村刑事案件增多,农民违法犯罪案件上升。从类型上看,多涉及盗窃、赌博、抢劫、故意伤害、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从行为主体上看,因父母在外务工,青少年缺乏教育,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增加,另外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以致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二、新农村建设司法需求分析

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过去的新农村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其建设目标就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真正把农村逐步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近年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需求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和谐的农村。

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矛盾。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需求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社会安定的农村。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乡村,为创建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积极努力。通过运用审判职能打击农村社会治安犯罪、丑恶现象;通过积极处理好农村的涉诉来信来访有效解决矛盾;通过就地公开开庭、送法进村等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常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指导乡村民调组织提高其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水平。

需求之三: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序发展的农村。

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需要井然有条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和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通过公正审判,并以实际办案效果,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对破坏农业生产、破坏经济发展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另一方面还要对迅速增多的与农村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涉农经济往来合同等纠纷案件重点研究与审理、执行。

需求之四: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力司法保护的农村。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还应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理念,在工作细节上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尽力简化诉讼程序,做到坐堂立案与电话立案、巡回立案等形式相结合,书面起诉与口头起诉相结合,坐堂问案与巡回办案、办案进病房、办案到田间地头等形式相结合,进一步方便农民,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需要之五: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农村。

法院应把审判活动作为倡导优良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通过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优良传统。通过对农村公序良俗的采纳支持农村良好风尚。通过公正审理各种违约案件,树立诚信意识。通过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倡农村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通过追究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弘扬正气,营造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氛围。在就地开庭、案件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答当事人疑问、送法进村、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点广泛宣讲,使社会主义道德深入人心。

三、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基层人民法院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农村平安建设。除以上分析外,在当前,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意识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之中,找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使法院工作始终与大局工作合拍、同步。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民能安居乐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所肩负的重大职责,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新农村平安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努力做到不因案件的审判影响、妨碍农业生产,及时发现并平息可能激化的矛盾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积极为新农村平安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一是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侵害农民利益、损害农村集体财产的刑事犯罪;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积极参与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有效预防农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辖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态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不断创新司法为民措施,依法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及时调处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平安建设

一是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在立案、排期开庭、审理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农民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地点,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与时俱进地发挥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庭的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携卷下乡,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

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为民、利民、便民措施。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让有理的农民打得赢官司,让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讼累。与此同时,还要针对部分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做好裁判文书的改进和规范工作,力克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的弊病,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通过制定各种有针对性的举措,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实惠。

(四)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调解出和谐,提前一步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基层化解矛盾,成为农村平安建设的着力点。

积极探索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调解程序上,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

在调解过程中,一是坚持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方法,感化当事人。二是充分争取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邀请当事人所信服的人、说请人参与调解,细心把握稍纵即逝的和解机会,及时促成和解。三是坚持巡回就地办案,引导当事人的邻居去疏通其思想,借助当事人周围邻居的舆论促成和解。

(五)改革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破解“执行难”。不断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事关经济发展的案件和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开展执行和解的协调引导工作,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逐步规范执行财产评估、鉴定、拍卖、执行款物管理等执行行为;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案件的兑现率,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六)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窗口,它同老百姓距离最近,接触最多,不仅审理着基层法院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而且还承担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繁重任务。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建设要抢抓机遇、狠抓落实,“软、硬”件建设一起上,基础建设和审判管理一齐抓。重点是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体现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努力实现布局规范化的要求。要加强法庭规范化管理,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和人民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完善人民法庭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确保实现公正和效率。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完善解决农村争端的机制。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拖欠农民工工资、邻里纠纷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理顺农民群众情绪,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 “民转刑”案件。

(七)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开展“服务新农村、送法进万家”活动,既向人民群众宣传了诉讼法律知识,又锻炼了队伍,增强了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让农民了解怎样打官司,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同时,与各行政村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指导帮助他们开展调解工作,将大量民事案件和矛盾解决在村内。结合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农村平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的司法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

(八)加强和改进信仿工作

一是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各种治安隐患。为来访者排忧解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来访中,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注重对信访人做疏导、说服工作,采取以案释法、循循善诱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依法纠错的原则,努力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健全“三化”管理:信访网络化,以信访接待室为主体,案件承办庭为依托,纪检组监察室为协助,院长预约接访为保证的信访网络;运作机制化,实行接访流程管理,信访接待室负责来访登记,初访处理,分流督办,案件承办庭限期处理,对涉及工作人员违纪的案件,由监察室调查处理,对上访老户和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由信访接待室办理院长预约接访;责任明确化,从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信访接待室到院长,所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了信访工作人人有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对可能发生上访的重大案件,严格实行定案件、定人员、定措施,院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是依法处理好上访问题。把信访工作当成体现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认真对待群众上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改变信访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结合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等进社区入农户,开展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化解矛盾。

(九)强化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深入开展“和谐农村”、“平安农村”建设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人民调解不但不应弱化,反而应该加强,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完善程序。针对全院调解工作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组成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县各级调解组织逐步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建章立制。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相继建立五项制度:一是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基层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主动工作,争取纠纷不出村、不上移。二是疑难纠纷转办报告制度。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移交乡(镇)调委会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村调委会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上报各类报表及信息。四是集中排查调处制度。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定期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五是回访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进行回访。

三是加强培训。充分利用乡(镇)召开的各种会议,见缝插针,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聘请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轮流组织参加旁听庭审,使每一个调解员都有机会亲临法庭,潜移默化地传授调解经验。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离不开广阔农村和广大农民的社会和谐。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中共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上下轰轰烈烈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农村平安建设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分析新农村平安建设中涉农案件的特点、形势以及司法需求,提出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形势

(一)土地问题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纠纷等案件大量增加,纠纷呈现出涉及面广,数量居高不下,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特点。在农业税费免征之前,大量农民外出,将承包地弃耕,或由他人代耕,对土地没有什么利益之争。农业税费免征之后,国家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耕地也有了补贴,农民纷纷争田要地,因此产生多种土地纠纷。加之,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招商引资、征用土地、拆迁房屋时没有及时处理好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使群众不满,使大量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人民法院,产生较多不稳定因素。

(二)农村债务纠纷增加。村级债务问题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许多农民借钱给集体使用,村集体长年无钱还债,使农民不得不走到法院,寻求公平和正义,然而基层法院判决后,因村集体无收入,造成无法执行,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常年在外务工,已是常事,夫妻双方逐渐缺少沟通,加之外界富裕生活的诱惑,双方不能同甘共苦,而是追求个人物质享受,导致大量离婚案件涌向法院,而且婚姻家庭案件更多的涉及财产分配。因双方矛盾尖锐,常有损坏财产,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多是积怨较深,双方敌意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斗殴。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多数农民都购买了农用车、耕田机等,一方面给他们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薄,产生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四)农村刑事案件增多,农民违法犯罪案件上升。从类型上看,多涉及盗窃、赌博、抢劫、故意伤害、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从行为主体上看,因父母在外务工,青少年缺乏教育,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增加,另外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以致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二、新农村建设司法需求分析

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过去的新农村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其建设目标就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真正把农村逐步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近年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需求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和谐的农村。

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矛盾。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需求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社会安定的农村。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乡村,为创建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积极努力。通过运用审判职能打击农村社会治安犯罪、丑恶现象;通过积极处理好农村的涉诉来信来访有效解决矛盾;通过就地公开开庭、送法进村等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常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指导乡村民调组织提高其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水平。

需求之三: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序发展的农村。

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需要井然有条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和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通过公正审判,并以实际办案效果,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对破坏农业生产、破坏经济发展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另一方面还要对迅速增多的与农村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涉农经济往来合同等纠纷案件重点研究与审理、执行。

需求之四: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力司法保护的农村。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还应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理念,在工作细节上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尽力简化诉讼程序,做到坐堂立案与电话立案、巡回立案等形式相结合,书面起诉与口头起诉相结合,坐堂问案与巡回办案、办案进病房、办案到田间地头等形式相结合,进一步方便农民,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需要之五: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农村。

法院应把审判活动作为倡导优良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通过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优良传统。通过对农村公序良俗的采纳支持农村良好风尚。通过公正审理各种违约案件,树立诚信意识。通过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倡农村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通过追究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弘扬正气,营造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氛围。在就地开庭、案件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答当事人疑问、送法进村、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点广泛宣讲,使社会主义道德深入人心。

三、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基层人民法院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农村平安建设。除以上分析外,在当前,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意识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之中,找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使法院工作始终与大局工作合拍、同步。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民能安居乐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所肩负的重大职责,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新农村平安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努力做到不因案件的审判影响、妨碍农业生产,及时发现并平息可能激化的矛盾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积极为新农村平安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一是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侵害农民利益、损害农村集体财产的刑事犯罪;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积极参与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有效预防农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辖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态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不断创新司法为民措施,依法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及时调处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平安建设

一是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在立案、排期开庭、审理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农民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地点,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与时俱进地发挥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庭的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携卷下乡,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

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为民、利民、便民措施。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让有理的农民打得赢官司,让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讼累。与此同时,还要针对部分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做好裁判文书的改进和规范工作,力克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的弊病,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通过制定各种有针对性的举措,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实惠。

(四)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调解出和谐,提前一步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基层化解矛盾,成为农村平安建设的着力点。

积极探索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调解程序上,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

在调解过程中,一是坚持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方法,感化当事人。二是充分争取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邀请当事人所信服的人、说请人参与调解,细心把握稍纵即逝的和解机会,及时促成和解。三是坚持巡回就地办案,引导当事人的邻居去疏通其思想,借助当事人周围邻居的舆论促成和解。

(五)改革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破解“执行难”。不断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事关经济发展的案件和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开展执行和解的协调引导工作,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逐步规范执行财产评估、鉴定、拍卖、执行款物管理等执行行为;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案件的兑现率,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六)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窗口,它同老百姓距离最近,接触最多,不仅审理着基层法院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而且还承担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繁重任务。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建设要抢抓机遇、狠抓落实,“软、硬”件建设一起上,基础建设和审判管理一齐抓。重点是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体现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努力实现布局规范化的要求。要加强法庭规范化管理,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和人民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完善人民法庭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确保实现公正和效率。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完善解决农村争端的机制。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拖欠农民工工资、邻里纠纷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理顺农民群众情绪,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 “民转刑”案件。

(七)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开展“服务新农村、送法进万家”活动,既向人民群众宣传了诉讼法律知识,又锻炼了队伍,增强了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让农民了解怎样打官司,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同时,与各行政村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指导帮助他们开展调解工作,将大量民事案件和矛盾解决在村内。结合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农村平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的司法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

(八)加强和改进信仿工作

一是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各种治安隐患。为来访者排忧解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来访中,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注重对信访人做疏导、说服工作,采取以案释法、循循善诱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依法纠错的原则,努力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健全“三化”管理:信访网络化,以信访接待室为主体,案件承办庭为依托,纪检组监察室为协助,院长预约接访为保证的信访网络;运作机制化,实行接访流程管理,信访接待室负责来访登记,初访处理,分流督办,案件承办庭限期处理,对涉及工作人员违纪的案件,由监察室调查处理,对上访老户和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由信访接待室办理院长预约接访;责任明确化,从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信访接待室到院长,所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了信访工作人人有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对可能发生上访的重大案件,严格实行定案件、定人员、定措施,院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是依法处理好上访问题。把信访工作当成体现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认真对待群众上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改变信访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结合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等进社区入农户,开展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化解矛盾。

(九)强化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深入开展“和谐农村”、“平安农村”建设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人民调解不但不应弱化,反而应该加强,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完善程序。针对全院调解工作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组成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县各级调解组织逐步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建章立制。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相继建立五项制度:一是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基层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主动工作,争取纠纷不出村、不上移。二是疑难纠纷转办报告制度。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移交乡(镇)调委会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村调委会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上报各类报表及信息。四是集中排查调处制度。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定期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五是回访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进行回访。

三是加强培训。充分利用乡(镇)召开的各种会议,见缝插针,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聘请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轮流组织参加旁听庭审,使每一个调解员都有机会亲临法庭,潜移默化地传授调解经验。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离不开广阔农村和广大农民的社会和谐。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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