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请问向外公司购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如果与税法规定年限不一致,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作为附件?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仅在国税发【2009】第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提到“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实际操作中一般有四种方法供参考:
第一、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多少年,那么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已知使用7年,这样就可以确定以后的折旧最低为3年。
第二、不知对方使用年限,但已知这台设备是八成新,你也可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10年,确定最低不得少于8年。
第三、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成交价,你可以按同类固定资产恒量这个资产的原始价值,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成交价50万元,已知同类资产现价100万元。那么你可以按最低5年确认。
第四、购的旧固定资产对方已提足折旧,对买方来说是购买的固定资产,有支出就要形成固定资产。并且也要通过折旧收回这笔支出。这样就需要技术人员(专家)判定还能使用几年。最好有鉴定报告。
如果与税法规定年限不一致,应该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请问向外公司购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如果与税法规定年限不一致,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作为附件?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仅在国税发【2009】第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提到“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实际操作中一般有四种方法供参考:
第一、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多少年,那么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已知使用7年,这样就可以确定以后的折旧最低为3年。
第二、不知对方使用年限,但已知这台设备是八成新,你也可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10年,确定最低不得少于8年。
第三、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成交价,你可以按同类固定资产恒量这个资产的原始价值,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成交价50万元,已知同类资产现价100万元。那么你可以按最低5年确认。
第四、购的旧固定资产对方已提足折旧,对买方来说是购买的固定资产,有支出就要形成固定资产。并且也要通过折旧收回这笔支出。这样就需要技术人员(专家)判定还能使用几年。最好有鉴定报告。
如果与税法规定年限不一致,应该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