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偿还标准

深圳市社会保险征收及偿付标准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征收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9%,其中个人8%,单位11%;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1%计入地方补充;

非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个人8%,单位10%;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

〔偿付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下列标准领取:

(一)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非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非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将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深户:

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非深户: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享受养老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五、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或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备注:

一、“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但员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

二、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深户员工:

1、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0年;

2、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非深户员工:

实际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三、各项待遇标准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详见附件2)

4、调节金:300元;

5、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6、过渡性补贴:1994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7、工龄补助:(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只计发给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8、一次性生活费:

(1)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深圳市社会保险征收及偿付标准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征收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9%,其中个人8%,单位11%;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1%计入地方补充;

非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个人8%,单位10%;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

〔偿付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下列标准领取:

(一)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非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非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将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深户:

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非深户: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享受养老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五、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或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备注:

一、“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但员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

二、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深户员工:

1、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0年;

2、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非深户员工:

实际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三、各项待遇标准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详见附件2)

4、调节金:300元;

5、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6、过渡性补贴:1994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7、工龄补助:(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只计发给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8、一次性生活费:

(1)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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