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问:《规定》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

短信息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项服务,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制定《规定》,细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明确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问:《规定》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3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商业性短信息、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等制度进行了研究。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关电信企业的意见。三是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是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并组织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和研讨。五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六是

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5月19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公布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

《规定》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行为。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规定》“附则”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短信息服务规范。

《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短信息服务规范: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短信息收发时间、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短信息。同时,《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四)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

《规定》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用户有关商业性短信息侵扰和违法信息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程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违法信息的处置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义务以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配合义务。同时,建立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其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制度。

此外,《规定》还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电信管理机构和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新网IT频道)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问:《规定》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

短信息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项服务,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制定《规定》,细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明确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问:《规定》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3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商业性短信息、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等制度进行了研究。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关电信企业的意见。三是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是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并组织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和研讨。五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六是

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5月19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公布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

《规定》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行为。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规定》“附则”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短信息服务规范。

《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短信息服务规范: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短信息收发时间、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短信息。同时,《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四)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

《规定》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用户有关商业性短信息侵扰和违法信息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程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违法信息的处置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义务以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配合义务。同时,建立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其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制度。

此外,《规定》还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电信管理机构和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新网IT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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