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安全问题

网上购物安全问题

彭茜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也很快走进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网上购物,然而网上购物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下面我们就在网购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企业对于网上购物的认识,加强网络消费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上购物 安全问题

Security problems of online shopping Peng Xi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ichuan Zigong 643000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online shopping also soon come into our lives. More and more people like shopping online, but online shopping there are also some security issues. Next we will disscuss the possible security problems. Hope to enhance the broad masses of consumer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for online shopping, strengthen the network consumer ego to protect consciousness.

[Keywords] online shopping security problems

引言: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以网上购物为主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选择。网上购物以其方便快速速、价格低廉而吸引大多数的人们参与到网上市场。但是网上购物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集中消费者权益、安全性方面,同时网上购物对诚实信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网上购物概况

1.1网上购物现状及其问题

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于二十世纪末,随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购物迅速发展起来,发展前景无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商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对顾客进行欺诈和威胁。现在我们一部分人对网上购物就有一种不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网上购物的发展。

1.2安全性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 和购物方式渐渐被人们所接受。它带来的不仅是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更是

一种消费者观念。网上购物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用网络,但是在这一虚拟的空间

里,也会产生很多很多的风险。

2我国对网上购物的安全权保护

2.1我国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保护网上购物者权益的法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计算机网络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产生时,网上购物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还没有出现或者只是一个雏形,所以这些法律的最初目的都只是以传统交易形式作为其调整对象,并没有将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模式的纳入其中。因此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并不多,所以相应的,在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这一方面就更少了。 就目前来说,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大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但是对网络消费者的安全保护相对落后,并没有将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安全权问题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就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网络交易的规范还远远赶不上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网上交易在线经营的管制大部分都局限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如《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由于每个地方的法规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并且在内容、体系上也存在着不统一以及不协调之处。所以,无论在法律地位或者在具体内容上,都没有办法对现实情况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在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方面还是有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政策。但是让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环境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隐患。首先,我国立法在思想上比较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上交易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一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律法规,效力较低,在体系上也没有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样就导致了消费者在遇到安全问题时选择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另外,参与规章制定的主体除了有地方性国家机关,还有不少企事业单位,规章主体多而繁杂,而且各规章主体之间也没有 明确的权力界限,因而容易出现多方管理和各项规章冲突的现象。其次,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维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2.2 加强我国对网上购物安全的保护

2.2.1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的在实体商铺中挑选、了解商品的购物模式,因此消费者对购物过程的知情权也有了不同的要求,网上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包含获知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和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广告信息的权利。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不能实质性地接触到商家和商品,因此,就给了一些不法商家提供虚假信息的可乘之机,有些商家刻意地掩盖商品存在的缺陷,发布虚假地、具有诱惑性地广告信息去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将满足自身的盈利目的建立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上。在这样的状况下,针对传统交场模式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己完全不能满足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构建一个有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已经刻不容缓。可以在其他国家已经取得的成果中学习借鉴,完善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卖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信息,将此作为一条具有经营资格的基本义务,一发现有虚假的信息或广告即取消其经营资格,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从很大程度上遏制有不轨企图的商家发布不实信息。其次,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起网络广告真实性和流通的监管体系。通过明确载有虚假广告的网络载体的责任追究制度,达到防止网络广告随意传播,提高商品信息和广告的真实性。再次,当商品信息在交易行为履行克毕发生变化时,商家具有及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假如因商家发布的商品库存情况不实,或者价格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交易没有完成时,商家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商家的打击力度。假如商家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隐满真相,欺作消费者等行

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个人隐私信息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对网上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012年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但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在网上购物这个特殊的交易模式中细化,因此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要出台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实施细则。网上购物活动涉及面广,与消费者、商家、网站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直接产生关联,要针对其中的各种状况作出详细规定,增强操作性,才能保证后期诉讼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要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与网络经济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络消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第三,要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在技术方面,相关技术研发及安全机构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隐私保护推荐标准以及通过建立虚拟专用网在开放的公共网络上建立安全专用險道的网络,使消费者和企业用户能够对网络经济的应用树立起更多的信心。

第四,要通过政府及相关舆论的宣传及引导,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网上购物消费者应随时注意上网时所可能产生的隐患,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

2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范制度

(1)制定对消费者有利的网上支付风险责任承担机制。在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最大的威胁来自于网上支付旳风险。在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非可归责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的意外损失,如由于的原因导致信息传输中断或有误、或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原因发生系统故障、因黑客入侵、病毒发作等情况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时,本文认为一般情况下立法应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网上支付风险责任承担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合理分配网上支付风险责任。

第一,建立网络购物交易保险制度。韩国的网络商品交易制度对其网络购物的安全性起到了非常好的保证作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对财产损失的担忧。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网络购物的现状,制定出适合我国网络购物发展,且可有效减少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网络购物交易保险制度。由具备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提供网络购物交易保险服务,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以选择购买交易保险,网店经营者也可以为消费者购买交易保险,作为其商店的促销手段。如此一来,风险转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后,则由提供保险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网络购物商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负直接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基于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购物商店的信任而进行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商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供给消费

者至少一种当前科技下安全可信赖的合法支付方式,同时在技术与管理方面,应确保交易环境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另外,网上支付风险本来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购物商店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商业风险之一如果其不能在技术上与管理上保障支付安全,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第三,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本身无法保障网上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只能为财产受损的消费者提供事后救济。保障消费者在网上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说到底是一个技术问题,只能从技术上不断加强安全防御,降低消费者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被窃取的风险。一旦支付过程中消费者遭受损失作为提供支付技术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像在现实生法中,银行被抢,不能要求储户与其分担损失一样。”

(2)强力打击滥发商业邮件和短信行为 许多网络购物经营者通过铺天盖地地散发网络广告或是集成发送电子垃圾邮件或者是垃圾短信,在未获取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推送自己所经营的商品信息,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遭受很大的干扰,还导致消费者上网费用和通讯费用的增多。

目前对付垃圾邮件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欧盟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参加机制”即发送者没有用户的事前同意,就不得发送商业邮件,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退出机制”,即发送者可以未经用户的事前同意寄发商业邮件,但用户申明不接受之后,发送者则不得继续发送。而针对我国垃圾邮件泛滥、严重脱离规范的现状,本文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管理。

一方面,加重违法商业广告发送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违商业广告发送者处以行政罚款并明确禁止其再次滥发商业广告,严重受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困扰的消费者可以向发送该垃圾邮件或垃圾短信的企业或个人主张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相对较高的赔偿,可有效遏制滥发商业广告邮件和短信的行为。

另一方面,明确“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含义。“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意思是只有消费者主动要求发送商业广告邮件时,商家才可以发送。但是在现实中,往往被曲解为,商家首次向消费者电子邮箱或手机发送商业广告,无须经过消费者同意。事实上,商家首次擅自向消费者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已经违反了“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规定。另外,还有一层含义是,消费者拒绝继续接收或退订此类商业广告邮件或短信的,商家不得再发送,否则也递反该项规定。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日内有效。”

总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也是一片红火。凭其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快捷、方便、省时等特点,网络购物在我国已为大多数消费者所青睐。但又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开放性、自动化等特点,消费者在购物时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都面临着诸多威胁,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影

响与传统购物大不相同,现有的主要基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购物新形势。结合我国网络购物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网络购物新形势、操作性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势在必行。本文针对网络购物中导致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逐一进行法律分析,找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并提出相对合理可行的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更加严格规制网络购物秩序,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放心网购。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一权益受损后的法律救济和纠纷解决一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笔者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我国不仅亟需指定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专门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有相应的行政、司法配套机制,多层次、多途径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只有及时、全方面、有效的保护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才能保证我国网络购物更好、更快、更持续、更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安平.浅析网上购物及其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网络财富,2010年07期

[2]吴凌娇.网上购物安全问题探讨,江苏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3] 曹康、王湘渝.网上购物在我国发展的瓶颈及对策分析,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04期

[4]潘莉芬.论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华侨大学,2013年3月22日

[5]易江南.网上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3年12月1日

来稿字数:5373

网上购物安全问题

彭茜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也很快走进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网上购物,然而网上购物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下面我们就在网购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企业对于网上购物的认识,加强网络消费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上购物 安全问题

Security problems of online shopping Peng Xi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ichuan Zigong 643000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online shopping also soon come into our lives. More and more people like shopping online, but online shopping there are also some security issues. Next we will disscuss the possible security problems. Hope to enhance the broad masses of consumer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for online shopping, strengthen the network consumer ego to protect consciousness.

[Keywords] online shopping security problems

引言: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以网上购物为主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选择。网上购物以其方便快速速、价格低廉而吸引大多数的人们参与到网上市场。但是网上购物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集中消费者权益、安全性方面,同时网上购物对诚实信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网上购物概况

1.1网上购物现状及其问题

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于二十世纪末,随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购物迅速发展起来,发展前景无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商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对顾客进行欺诈和威胁。现在我们一部分人对网上购物就有一种不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网上购物的发展。

1.2安全性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 和购物方式渐渐被人们所接受。它带来的不仅是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更是

一种消费者观念。网上购物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用网络,但是在这一虚拟的空间

里,也会产生很多很多的风险。

2我国对网上购物的安全权保护

2.1我国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保护网上购物者权益的法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计算机网络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产生时,网上购物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还没有出现或者只是一个雏形,所以这些法律的最初目的都只是以传统交易形式作为其调整对象,并没有将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模式的纳入其中。因此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并不多,所以相应的,在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这一方面就更少了。 就目前来说,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大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但是对网络消费者的安全保护相对落后,并没有将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安全权问题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就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网络交易的规范还远远赶不上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网上交易在线经营的管制大部分都局限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如《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由于每个地方的法规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并且在内容、体系上也存在着不统一以及不协调之处。所以,无论在法律地位或者在具体内容上,都没有办法对现实情况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在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方面还是有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政策。但是让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环境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隐患。首先,我国立法在思想上比较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上交易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一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律法规,效力较低,在体系上也没有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样就导致了消费者在遇到安全问题时选择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另外,参与规章制定的主体除了有地方性国家机关,还有不少企事业单位,规章主体多而繁杂,而且各规章主体之间也没有 明确的权力界限,因而容易出现多方管理和各项规章冲突的现象。其次,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维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2.2 加强我国对网上购物安全的保护

2.2.1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的在实体商铺中挑选、了解商品的购物模式,因此消费者对购物过程的知情权也有了不同的要求,网上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包含获知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和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广告信息的权利。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不能实质性地接触到商家和商品,因此,就给了一些不法商家提供虚假信息的可乘之机,有些商家刻意地掩盖商品存在的缺陷,发布虚假地、具有诱惑性地广告信息去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将满足自身的盈利目的建立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上。在这样的状况下,针对传统交场模式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己完全不能满足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构建一个有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已经刻不容缓。可以在其他国家已经取得的成果中学习借鉴,完善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卖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信息,将此作为一条具有经营资格的基本义务,一发现有虚假的信息或广告即取消其经营资格,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从很大程度上遏制有不轨企图的商家发布不实信息。其次,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起网络广告真实性和流通的监管体系。通过明确载有虚假广告的网络载体的责任追究制度,达到防止网络广告随意传播,提高商品信息和广告的真实性。再次,当商品信息在交易行为履行克毕发生变化时,商家具有及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假如因商家发布的商品库存情况不实,或者价格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交易没有完成时,商家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商家的打击力度。假如商家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隐满真相,欺作消费者等行

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个人隐私信息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对网上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012年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但规定的比较笼统,没有在网上购物这个特殊的交易模式中细化,因此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要出台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实施细则。网上购物活动涉及面广,与消费者、商家、网站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直接产生关联,要针对其中的各种状况作出详细规定,增强操作性,才能保证后期诉讼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要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与网络经济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络消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第三,要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在技术方面,相关技术研发及安全机构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隐私保护推荐标准以及通过建立虚拟专用网在开放的公共网络上建立安全专用險道的网络,使消费者和企业用户能够对网络经济的应用树立起更多的信心。

第四,要通过政府及相关舆论的宣传及引导,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网上购物消费者应随时注意上网时所可能产生的隐患,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

2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范制度

(1)制定对消费者有利的网上支付风险责任承担机制。在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最大的威胁来自于网上支付旳风险。在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非可归责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的意外损失,如由于的原因导致信息传输中断或有误、或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原因发生系统故障、因黑客入侵、病毒发作等情况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时,本文认为一般情况下立法应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网上支付风险责任承担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合理分配网上支付风险责任。

第一,建立网络购物交易保险制度。韩国的网络商品交易制度对其网络购物的安全性起到了非常好的保证作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对财产损失的担忧。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网络购物的现状,制定出适合我国网络购物发展,且可有效减少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网络购物交易保险制度。由具备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提供网络购物交易保险服务,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以选择购买交易保险,网店经营者也可以为消费者购买交易保险,作为其商店的促销手段。如此一来,风险转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后,则由提供保险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网络购物商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负直接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基于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购物商店的信任而进行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商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供给消费

者至少一种当前科技下安全可信赖的合法支付方式,同时在技术与管理方面,应确保交易环境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另外,网上支付风险本来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购物商店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商业风险之一如果其不能在技术上与管理上保障支付安全,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第三,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本身无法保障网上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只能为财产受损的消费者提供事后救济。保障消费者在网上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说到底是一个技术问题,只能从技术上不断加强安全防御,降低消费者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被窃取的风险。一旦支付过程中消费者遭受损失作为提供支付技术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像在现实生法中,银行被抢,不能要求储户与其分担损失一样。”

(2)强力打击滥发商业邮件和短信行为 许多网络购物经营者通过铺天盖地地散发网络广告或是集成发送电子垃圾邮件或者是垃圾短信,在未获取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推送自己所经营的商品信息,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遭受很大的干扰,还导致消费者上网费用和通讯费用的增多。

目前对付垃圾邮件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欧盟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参加机制”即发送者没有用户的事前同意,就不得发送商业邮件,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退出机制”,即发送者可以未经用户的事前同意寄发商业邮件,但用户申明不接受之后,发送者则不得继续发送。而针对我国垃圾邮件泛滥、严重脱离规范的现状,本文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管理。

一方面,加重违法商业广告发送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违商业广告发送者处以行政罚款并明确禁止其再次滥发商业广告,严重受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困扰的消费者可以向发送该垃圾邮件或垃圾短信的企业或个人主张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相对较高的赔偿,可有效遏制滥发商业广告邮件和短信的行为。

另一方面,明确“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含义。“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意思是只有消费者主动要求发送商业广告邮件时,商家才可以发送。但是在现实中,往往被曲解为,商家首次向消费者电子邮箱或手机发送商业广告,无须经过消费者同意。事实上,商家首次擅自向消费者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已经违反了“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的规定。另外,还有一层含义是,消费者拒绝继续接收或退订此类商业广告邮件或短信的,商家不得再发送,否则也递反该项规定。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日内有效。”

总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也是一片红火。凭其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快捷、方便、省时等特点,网络购物在我国已为大多数消费者所青睐。但又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开放性、自动化等特点,消费者在购物时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都面临着诸多威胁,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影

响与传统购物大不相同,现有的主要基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购物新形势。结合我国网络购物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网络购物新形势、操作性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势在必行。本文针对网络购物中导致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逐一进行法律分析,找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并提出相对合理可行的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更加严格规制网络购物秩序,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放心网购。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一权益受损后的法律救济和纠纷解决一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笔者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我国不仅亟需指定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专门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有相应的行政、司法配套机制,多层次、多途径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只有及时、全方面、有效的保护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才能保证我国网络购物更好、更快、更持续、更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安平.浅析网上购物及其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网络财富,2010年07期

[2]吴凌娇.网上购物安全问题探讨,江苏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3] 曹康、王湘渝.网上购物在我国发展的瓶颈及对策分析,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04期

[4]潘莉芬.论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华侨大学,2013年3月22日

[5]易江南.网上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3年12月1日

来稿字数: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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