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为:

1.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2.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 编码规则为:0.特级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3.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编码规则为:

专业承包序列:

劳务分包序列:

(三)建筑业行业分类及注释

E 建 筑 业

本类包括47— 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房屋工程建筑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 包括: —居民住宅的施工;

—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 —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 —学校、医院的施工;

—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 —室内体育、娱乐场馆的施工; —厂房、仓库的施工;

—其他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

471 4710

◆ 不包括:

—工程施工前的拆除、爆破、平整土地、挖土、运土等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企业特殊设施的施工(如:石化厂的炼化、炼焦设施,油、气库设施;冶金厂的冶炼设施以及其他专门用工业设施),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飞机场的跑道、火车站的铁轨铺设施工,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的建设,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土木工程建筑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土方挖运、拆除爆破等工程准备活动,该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472

472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包括:

—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 —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

—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等的施工;

—飞机场、跑道的施工;

—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衬砌等); —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 不包括: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地下水渠、河道的施工,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矿山坑道、井道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8110(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5232(公路管理与养护)。

4722 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 包括:

—水库的施工;

—防洪堤坝、海堤的施工;

—行蓄洪区建设施工;

—水利调水工程施工;

—江、河、湖、泊及海水治理施工;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港口、码头、船台、船坞的施工; —河道、引水渠、渠道的施工;

—水利与发电机组安装在一起的工程施工。

◆ 不包括:

—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单纯的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水利发电的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4723 工矿工程建筑 指除厂房外的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以及海洋石油平台的施工。 ◇ 包括:

—矿山施工(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

—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如水利发电、火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

—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与安装(如炼化、焦化设备,大型储油、储气罐、塔,大型锅炉,冶炼设备,以及大型成套设备、起重设备、生产线等);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 —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

—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

—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如城市垃圾填埋、焚烧、分拣、堆肥等施工); —其他未列明的工矿企业生产设备的施工。

◆ 不包括:

—工厂厂房、车间等房屋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搭架钻井工程,列入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有关的服务活动); —水利与发电机组安装在一起的工程,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油田、化工厂、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输送管道的工程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4724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指建筑物以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 ◇ 包括:

—高压电力线(电缆)输送施工,低压电力线及变电站(所)的施工; —城市电力线和公共照明电力线施工; —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的照明施工;

—野外通讯传送架线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城市通讯传送架线与设施的施工;

—长距离输油、输气、供水及输送其他物品的管道施工;

—城市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热力、污水的管道施工及中转站、控制站(所)的施工;

—广播电视转播设施的施工(含电视塔施工); —建筑物外的其他设备安装施工。

◆ 不包括:

—建筑物内各种线路、管道的安装施工,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建筑物内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安装,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建筑物内及房顶的通信设施的安装,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与生产、供应设备无法分开的管道输送设备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472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包括:

—体育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等的施工;

—公园、游乐园、游乐场、水上游乐设施、公园索道以及配套设施的施工; —水井钻探施工;

—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其他未列明的土木工程建筑。

◆ 不包括:

—室内体育、娱乐场所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供水管道的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绿地草坪的建设,列入8120(城市绿化管理)。

48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包括建筑物主体施工中的敷设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铁路、机场、港口、隧道、地铁的照明和信号系统的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 ◇ 包括:

—电力线路、照明和电力设备的安装; —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 —上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下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供气管道及设备安装; —供暖管道及设备安装; —通风管道及设备安装; —空调设备安装; —火警装置的安装; —防盗装置的安装;

—绝缘、防火装置安装; —升降机及自动电梯安装; —其他设备安装。 ◆ 不包括:

—专门从事建筑物外的线路、管道安装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室内墙壁、地板、天花板、门窗的安装和处理,列入4900(建筑装饰业); —房屋防水工程,列入4729(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工厂生产设备的安装(如塔、罐、生产线等),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480 4800

49 建筑装饰业

490 4900 建筑装饰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 包括:

—门窗的安装; —玻璃的安装;

—防护门窗、防护栏、防盗栏的安装;

—地面、地板处理、安装; —墙面、墙板处理、粉刷; —天花板的处理、粉刷; —涂漆;

—室内其他木工、金属制作服务; —工程完成后室内装修与保养; —房屋的一般维修、装修和保养; —其他竣工活动。

◆ 不包括:

—混凝土地面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隔声工程服务,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路面、停车场涂漆标志服务,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车、船、飞机仓内的装饰活动,列入C(制造业)相应的类别中。

50 其他建筑业

501 5010 工程准备 指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 包括:

—建筑物、桥梁、道路、铁道的拆除; —厂房、生产设备的拆除;

—建筑物、坑道、山石的爆破;

—工程土地平整(含填河、填海的土方工程); —工程挖土、运土; —工程排水;

—工程的其他准备活动。 ◆ 不包括:

—水库、堤坝的挖、填、运土方工程,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502 5020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指专门为各种施工场地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 包括:

—提供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施工服务; —提供塔吊机械的作业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带操作人员的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 不包括:

—仅提供建筑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服务,列入7313(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509 5090 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

指其他未列明的工程建筑活动。

◇ 包括:

—工程中防声、防尘设施的安装与搭建; —建筑围墙、栏的装卸;

—其他未包括的建筑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Ⅰ.建筑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4]70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分类情况表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8.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

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5)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7)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

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9)条至第(22)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6)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7)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8)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9)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2)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本项。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的,一律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集体的,一律按集体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4)集体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5)其他:指除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10.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等。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5)街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管理单位;

(6)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辖行政管理单位;

(7)乡:指乡一级政府及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8)居委会:指居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9)村委会:指村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10)其他:不隶属于以上各级行政管理的单位。

特殊规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14.机构类型(14):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

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4)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15.产业活动单位数(16):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27):限事业、机关、社团单位填写本项。

(1)行政事业支出合计: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2)年末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19.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填写本项。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9其他”。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和不分等级,其中“不分等级”的填“9”。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具体填报代码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20.住宿业情况(22):限住宿业企业填写本项。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21.企业集团情况(20)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本项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22.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由法人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Ⅱ.建筑业生产活动统计的主要指标

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

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1.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12.装饰装修产值: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13.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14.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5.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6.厂房、仓库: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7.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18.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19.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20.住宿和餐饮用房: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21.居民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2.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23.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24.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5.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6.其他用房: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2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

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28.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29.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30.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31.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32.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33.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4.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36.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7.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8.年末从业人员中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指具有建设部门认证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人数。

39.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40.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41.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42.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43.木材: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如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44.水泥: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5.平板玻璃: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某种玻璃的重量箱数某种厚玻璃消耗量平方米某种玻璃的厚度

10/2

“平方米”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面积。

46.铝材: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47.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48.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Ⅲ.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指标

1.年初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初数填列。

2.资产总计: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其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即:

资产总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合计: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在参加生产经营时,其价值一次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流动资产期末合计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下同)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其中: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结构件、商品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投资:指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项的期末数填列。

(3)固定资产合计:指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包括在内。包括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和在建的工程以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它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本项根据企业会计“固定资产”科目分析归纳填报。

累计折旧:指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即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填报。

在建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为自己建造的各项未完工程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5)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各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递延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6)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3.负债合计: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合计: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负债合计: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它是除了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以外,企业向债权人筹集,可供企业长期使用的资金。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企业在填报实收资本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5.损益及分配:损益及分配表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通过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评价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估投资的价值和报酬,从而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了解投入企业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保持原始投资的全额完整,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状况,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盈利趋势。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分步式的损益表结构,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1)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业务税金及附加):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本项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归纳填报。

营业收入(企业总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即: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7)经营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营业费用”年末数代替。

(8)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本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财产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9)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其中: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已减利息收入)。本项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利润。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1)营业外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12)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

末数填列。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扣除投入的成本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施工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亏损以“-”号表示。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应计算交纳的所得税。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分配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的本年实际数填列。

应付利润: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4)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5)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6)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本项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或从“本年应付工资”中扣除与会计“工业生产”、“应付福利费”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后取得。

(17)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本项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6.应收工程款: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竣工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月平均从业人员数2月平均从业人员数

12

月末从业人员数

212月平均从业人员数 月平均从业人员数月初从业人员数

每年前三个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参照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即: 1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3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3;

1-2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6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6;

1-3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季平均人数=1-9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9。

8.费用合计(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的“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填列。

9.劳务收入: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

10.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Ⅳ. 建筑企业补充资料

1.获省级以上奖杯:指按照国家和部、省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评选出来的部、省级优质工程项目。

2.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一级建造师有建设部、人事部批准;二级建造师有省建设厅、人事厅批准。

3.项目经理个数: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并经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发证的项目管理者。

4.单项合同额一亿元以上项目个数: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合同数。

5.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工程,或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单项工程,并经申报批准列为省级示范工程。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6.出省施工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企业到省外施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不包括省内跨地区施工的平均人数。

7.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根据现行的建筑业报表制度,我们只能采用分配法(收入法)测算建筑业增加值。增加值可以从行业或企业的角度分别计算。

建筑业企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建筑业企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管理费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管理费中的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建筑业行业增加值的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为:

1.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2.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 编码规则为:0.特级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3.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编码规则为:

专业承包序列:

劳务分包序列:

(三)建筑业行业分类及注释

E 建 筑 业

本类包括47— 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房屋工程建筑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 包括: —居民住宅的施工;

—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 —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 —学校、医院的施工;

—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 —室内体育、娱乐场馆的施工; —厂房、仓库的施工;

—其他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

471 4710

◆ 不包括:

—工程施工前的拆除、爆破、平整土地、挖土、运土等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企业特殊设施的施工(如:石化厂的炼化、炼焦设施,油、气库设施;冶金厂的冶炼设施以及其他专门用工业设施),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飞机场的跑道、火车站的铁轨铺设施工,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的建设,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土木工程建筑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土方挖运、拆除爆破等工程准备活动,该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472

472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包括:

—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 —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

—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等的施工;

—飞机场、跑道的施工;

—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衬砌等); —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 不包括: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地下水渠、河道的施工,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矿山坑道、井道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8110(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5232(公路管理与养护)。

4722 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 包括:

—水库的施工;

—防洪堤坝、海堤的施工;

—行蓄洪区建设施工;

—水利调水工程施工;

—江、河、湖、泊及海水治理施工;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港口、码头、船台、船坞的施工; —河道、引水渠、渠道的施工;

—水利与发电机组安装在一起的工程施工。

◆ 不包括:

—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单纯的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水利发电的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4723 工矿工程建筑 指除厂房外的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以及海洋石油平台的施工。 ◇ 包括:

—矿山施工(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

—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如水利发电、火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

—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与安装(如炼化、焦化设备,大型储油、储气罐、塔,大型锅炉,冶炼设备,以及大型成套设备、起重设备、生产线等);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 —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

—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

—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如城市垃圾填埋、焚烧、分拣、堆肥等施工); —其他未列明的工矿企业生产设备的施工。

◆ 不包括:

—工厂厂房、车间等房屋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搭架钻井工程,列入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有关的服务活动); —水利与发电机组安装在一起的工程,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油田、化工厂、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输送管道的工程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4724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指建筑物以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 ◇ 包括:

—高压电力线(电缆)输送施工,低压电力线及变电站(所)的施工; —城市电力线和公共照明电力线施工; —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的照明施工;

—野外通讯传送架线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城市通讯传送架线与设施的施工;

—长距离输油、输气、供水及输送其他物品的管道施工;

—城市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热力、污水的管道施工及中转站、控制站(所)的施工;

—广播电视转播设施的施工(含电视塔施工); —建筑物外的其他设备安装施工。

◆ 不包括:

—建筑物内各种线路、管道的安装施工,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建筑物内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安装,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建筑物内及房顶的通信设施的安装,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与生产、供应设备无法分开的管道输送设备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472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包括:

—体育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等的施工;

—公园、游乐园、游乐场、水上游乐设施、公园索道以及配套设施的施工; —水井钻探施工;

—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其他未列明的土木工程建筑。

◆ 不包括:

—室内体育、娱乐场所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供水管道的工程,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绿地草坪的建设,列入8120(城市绿化管理)。

48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包括建筑物主体施工中的敷设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铁路、机场、港口、隧道、地铁的照明和信号系统的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 ◇ 包括:

—电力线路、照明和电力设备的安装; —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 —上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下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供气管道及设备安装; —供暖管道及设备安装; —通风管道及设备安装; —空调设备安装; —火警装置的安装; —防盗装置的安装;

—绝缘、防火装置安装; —升降机及自动电梯安装; —其他设备安装。 ◆ 不包括:

—专门从事建筑物外的线路、管道安装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室内墙壁、地板、天花板、门窗的安装和处理,列入4900(建筑装饰业); —房屋防水工程,列入4729(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工厂生产设备的安装(如塔、罐、生产线等),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480 4800

49 建筑装饰业

490 4900 建筑装饰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 包括:

—门窗的安装; —玻璃的安装;

—防护门窗、防护栏、防盗栏的安装;

—地面、地板处理、安装; —墙面、墙板处理、粉刷; —天花板的处理、粉刷; —涂漆;

—室内其他木工、金属制作服务; —工程完成后室内装修与保养; —房屋的一般维修、装修和保养; —其他竣工活动。

◆ 不包括:

—混凝土地面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隔声工程服务,列入4800(建筑安装业);

—路面、停车场涂漆标志服务,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车、船、飞机仓内的装饰活动,列入C(制造业)相应的类别中。

50 其他建筑业

501 5010 工程准备 指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 包括:

—建筑物、桥梁、道路、铁道的拆除; —厂房、生产设备的拆除;

—建筑物、坑道、山石的爆破;

—工程土地平整(含填河、填海的土方工程); —工程挖土、运土; —工程排水;

—工程的其他准备活动。 ◆ 不包括:

—水库、堤坝的挖、填、运土方工程,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502 5020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指专门为各种施工场地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 包括:

—提供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施工服务; —提供塔吊机械的作业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带操作人员的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 不包括:

—仅提供建筑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服务,列入7313(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509 5090 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

指其他未列明的工程建筑活动。

◇ 包括:

—工程中防声、防尘设施的安装与搭建; —建筑围墙、栏的装卸;

—其他未包括的建筑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Ⅰ.建筑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4]70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分类情况表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8.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

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5)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7)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

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9)条至第(22)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6)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7)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8)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9)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2)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本项。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的,一律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集体的,一律按集体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4)集体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5)其他:指除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10.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等。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5)街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管理单位;

(6)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辖行政管理单位;

(7)乡:指乡一级政府及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8)居委会:指居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9)村委会:指村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10)其他:不隶属于以上各级行政管理的单位。

特殊规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14.机构类型(14):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

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4)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15.产业活动单位数(16):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27):限事业、机关、社团单位填写本项。

(1)行政事业支出合计: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2)年末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19.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填写本项。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9其他”。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和不分等级,其中“不分等级”的填“9”。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具体填报代码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20.住宿业情况(22):限住宿业企业填写本项。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21.企业集团情况(20)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本项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22.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由法人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Ⅱ.建筑业生产活动统计的主要指标

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

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1.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12.装饰装修产值: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13.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14.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5.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6.厂房、仓库: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7.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18.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19.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20.住宿和餐饮用房: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21.居民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2.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23.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24.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5.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6.其他用房: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2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

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28.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29.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30.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31.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32.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33.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4.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36.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7.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8.年末从业人员中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指具有建设部门认证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人数。

39.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40.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41.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42.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43.木材: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如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44.水泥: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5.平板玻璃: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某种玻璃的重量箱数某种厚玻璃消耗量平方米某种玻璃的厚度

10/2

“平方米”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面积。

46.铝材: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47.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48.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Ⅲ.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指标

1.年初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初数填列。

2.资产总计: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其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即:

资产总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合计: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在参加生产经营时,其价值一次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流动资产期末合计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下同)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其中: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结构件、商品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投资:指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项的期末数填列。

(3)固定资产合计:指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包括在内。包括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和在建的工程以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它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本项根据企业会计“固定资产”科目分析归纳填报。

累计折旧:指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即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填报。

在建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为自己建造的各项未完工程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5)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各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递延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6)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3.负债合计: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合计: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负债合计: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它是除了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以外,企业向债权人筹集,可供企业长期使用的资金。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企业在填报实收资本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5.损益及分配:损益及分配表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通过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评价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估投资的价值和报酬,从而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了解投入企业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保持原始投资的全额完整,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状况,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盈利趋势。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分步式的损益表结构,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1)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业务税金及附加):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本项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归纳填报。

营业收入(企业总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即: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7)经营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营业费用”年末数代替。

(8)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本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财产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9)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其中: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已减利息收入)。本项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利润。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1)营业外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12)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

末数填列。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扣除投入的成本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施工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亏损以“-”号表示。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应计算交纳的所得税。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分配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的本年实际数填列。

应付利润: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4)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5)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6)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本项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或从“本年应付工资”中扣除与会计“工业生产”、“应付福利费”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后取得。

(17)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本项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6.应收工程款: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竣工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月平均从业人员数2月平均从业人员数

12

月末从业人员数

212月平均从业人员数 月平均从业人员数月初从业人员数

每年前三个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参照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即: 1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3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3;

1-2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6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6;

1-3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季平均人数=1-9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9。

8.费用合计(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的“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填列。

9.劳务收入: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

10.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Ⅳ. 建筑企业补充资料

1.获省级以上奖杯:指按照国家和部、省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评选出来的部、省级优质工程项目。

2.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一级建造师有建设部、人事部批准;二级建造师有省建设厅、人事厅批准。

3.项目经理个数: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并经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发证的项目管理者。

4.单项合同额一亿元以上项目个数: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合同数。

5.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工程,或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单项工程,并经申报批准列为省级示范工程。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6.出省施工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企业到省外施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不包括省内跨地区施工的平均人数。

7.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根据现行的建筑业报表制度,我们只能采用分配法(收入法)测算建筑业增加值。增加值可以从行业或企业的角度分别计算。

建筑业企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建筑业企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管理费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管理费中的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建筑业行业增加值的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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