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交易知识

一、交易中心的设立

(一)审批登记手续

1、主管部门(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规定)

(1)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2、审批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设立文件

1、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要求,设立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有以下文件要求: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要求

商品现货市场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二、交易中心日常经营管理义务

1、合格选取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3、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4、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6、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7、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8、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9、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10、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流程

(一)《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的交易方式

1、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2、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方式/规则

1、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

1)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

2)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

3)采用标准化合约:

4)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三)当前各主要现货交易所采用的交易方式/规则(举例)

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1)天贵所是天津市政府批准的利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OTC)的从事白银、铂金、钯

金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中,交易所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参照国际贵金属现货价格报出天津贵金属现货价格,客户按此价格与会员直接成交。会员单位对各自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履约担保。

注:交易模式特征:1)成交分散,指会员与客户之间双边交易。 2)交易所不参与交易,仅提供结算及风险管理等相关服务,其中包括交易数据集中托管。

(2)保证金比例:

数据来源:天贵所《关于分级管理客户业务优化的通知》2014-04-08

2、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

(1)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批复成立,由广东省黄金集团和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的广东省唯一一家省级贵金属交易机构。采用的交易模式为场外交易,即柜台式交易模式。

(2)保证金比例:

数据来源:广贵《关于新品种上市及调整履约准备金的通知》2013-04-11

3、海西商品交易所

(1)海西商品交易所于2011年5月31日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011)1261号文核

准成立,以矿产、贵金属和福建地区需求大宗商品等品种交易为主,辅以贸易、物流、资金托管、信用评定等综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业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交易制度为散式柜台交易机制。

注:散式柜台交易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2)保证金比例:高山乌龙茶、普洱茶、安溪铁观音、五常贡米现货订单的交易定金,由订单金额的20%调整为10%。

数据来源:海西所《关于调整现货订单交易系统订货定金比例的通知》2014-03-17

(四)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交易方式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注:按国发(2012)37号文意见,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现货经纪合同纠纷,是指现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在现货经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货经纪合同是现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内容为现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现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合同。

现货经纪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缔约过失引起的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2)现货经纪合同中全权委托纠纷;

(3)现货公司与客户因交易指令产生的纠纷;

(4)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的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二)现货透支交易纠纷

现货透支交易纠纷,是指在现货公司与现货交易所之间或者现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现货透支交易而产生的纠纷。现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现货透支交易。实践中,现货透支交易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1)因现货透支交易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引起的纠纷;(3)

因允许透支交易产生损失引起的纠纷。

(三)现货强行平仓纠纷

现货强行平仓纠纷,是指现货交易所、现货公司与现货交易者之间因现货强行平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现货强行平仓是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现货公司或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现货公司或客户又未按现货交易所或现货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现货交易所或现货公司有权对现货交易者的现货持仓进行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现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导致强行平仓纠纷:(1)未履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产生纠纷;(2) 强行平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3)因强行平仓费用产生的纠纷。

(四)现货实物交割纠纷

现货实物交割纠纷,是指实物交割各方(现货交易所、现货公司、客户、交割仓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现货实物交割,是现货合约到期时,根据现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现货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践中,现货实物交割纠纷产生的几种情形包括:(1)现货交易所或者现货公司拒绝实物交割申请纠纷;(2)交割违约纠纷。在交割日内,当事人因交割违约产生的纠纷;(3)交割仓库交割不能纠纷。

(五)现货保证合约纠纷

所谓现货保证合约是指现货交易所与现货经纪机构之间、现货经纪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保证现货交易最终实现的合同关系。现货保证合约纠纷,是指因现货交易所或者现货公司不能履行其保证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六)现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现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指特定客户与现货经纪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客户委托现货经纪公司代理其进行国内商品现货交易的协议,主要规定客户的资格、客户的授权、交易指令、客户代理人、保证金、交易、结算和账户清算、资金调拨、佣金及有关费用、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术语解释和签署栏等内容。现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因现货交易代理合同再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七)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是指因现货公司未经客户允许,非法占用客户的保证金进行现货交易造成客户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侵占客户保证金,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现货公司假借客户的名义用客户的保证金来自己买卖现货;(2)现货公司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挪用资金给其他客户进行现货交易;(3)挪作他用。无论哪种形式的挪用,都构成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的侵权。

(八)现货欺诈责任纠纷

现货欺诈是指现货公司在现货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一定行为的商业欺诈行为。包括:(1)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担风险的;(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

委托内容擅自进行现货交易的;(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现货交易所的;(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8)不按照规定在现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9)国务院现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因现货欺诈行为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九)操纵现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操纵现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操纵现货交易市场,侵害合法投资者权益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操纵现货交易市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现货交易规定,违背现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制造实际的或表面的频繁交易影响现货市场价格,以引诱他人买卖现货,严重扭曲现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现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现货内幕交易是指现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现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现货交易人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现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现货交易的行为。现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是指现货内幕交易信息知晓人因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现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进行现货交易,侵害投资者的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十一)现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现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是指现货交易所和现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有权发布信息的人员因在特定场所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使现货交易者对现货市场行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现货交易并发生交易亏损,现货交易者要求虚假信息散布者予以赔偿而产生的纠纷。

一、交易中心的设立

(一)审批登记手续

1、主管部门(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规定)

(1)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2、审批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设立文件

1、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要求,设立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有以下文件要求: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要求

商品现货市场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二、交易中心日常经营管理义务

1、合格选取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3、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4、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6、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7、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8、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9、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10、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流程

(一)《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的交易方式

1、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2、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方式/规则

1、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

1)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

2)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

3)采用标准化合约:

4)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三)当前各主要现货交易所采用的交易方式/规则(举例)

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1)天贵所是天津市政府批准的利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OTC)的从事白银、铂金、钯

金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中,交易所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参照国际贵金属现货价格报出天津贵金属现货价格,客户按此价格与会员直接成交。会员单位对各自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履约担保。

注:交易模式特征:1)成交分散,指会员与客户之间双边交易。 2)交易所不参与交易,仅提供结算及风险管理等相关服务,其中包括交易数据集中托管。

(2)保证金比例:

数据来源:天贵所《关于分级管理客户业务优化的通知》2014-04-08

2、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

(1)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批复成立,由广东省黄金集团和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的广东省唯一一家省级贵金属交易机构。采用的交易模式为场外交易,即柜台式交易模式。

(2)保证金比例:

数据来源:广贵《关于新品种上市及调整履约准备金的通知》2013-04-11

3、海西商品交易所

(1)海西商品交易所于2011年5月31日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011)1261号文核

准成立,以矿产、贵金属和福建地区需求大宗商品等品种交易为主,辅以贸易、物流、资金托管、信用评定等综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业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交易制度为散式柜台交易机制。

注:散式柜台交易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2)保证金比例:高山乌龙茶、普洱茶、安溪铁观音、五常贡米现货订单的交易定金,由订单金额的20%调整为10%。

数据来源:海西所《关于调整现货订单交易系统订货定金比例的通知》2014-03-17

(四)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交易方式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注:按国发(2012)37号文意见,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现货经纪合同纠纷,是指现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在现货经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货经纪合同是现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内容为现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现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合同。

现货经纪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缔约过失引起的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2)现货经纪合同中全权委托纠纷;

(3)现货公司与客户因交易指令产生的纠纷;

(4)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的现货经纪合同纠纷。

(二)现货透支交易纠纷

现货透支交易纠纷,是指在现货公司与现货交易所之间或者现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现货透支交易而产生的纠纷。现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现货透支交易。实践中,现货透支交易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1)因现货透支交易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引起的纠纷;(3)

因允许透支交易产生损失引起的纠纷。

(三)现货强行平仓纠纷

现货强行平仓纠纷,是指现货交易所、现货公司与现货交易者之间因现货强行平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现货强行平仓是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现货公司或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现货公司或客户又未按现货交易所或现货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现货交易所或现货公司有权对现货交易者的现货持仓进行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现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导致强行平仓纠纷:(1)未履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产生纠纷;(2) 强行平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3)因强行平仓费用产生的纠纷。

(四)现货实物交割纠纷

现货实物交割纠纷,是指实物交割各方(现货交易所、现货公司、客户、交割仓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现货实物交割,是现货合约到期时,根据现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现货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践中,现货实物交割纠纷产生的几种情形包括:(1)现货交易所或者现货公司拒绝实物交割申请纠纷;(2)交割违约纠纷。在交割日内,当事人因交割违约产生的纠纷;(3)交割仓库交割不能纠纷。

(五)现货保证合约纠纷

所谓现货保证合约是指现货交易所与现货经纪机构之间、现货经纪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保证现货交易最终实现的合同关系。现货保证合约纠纷,是指因现货交易所或者现货公司不能履行其保证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六)现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现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指特定客户与现货经纪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客户委托现货经纪公司代理其进行国内商品现货交易的协议,主要规定客户的资格、客户的授权、交易指令、客户代理人、保证金、交易、结算和账户清算、资金调拨、佣金及有关费用、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术语解释和签署栏等内容。现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因现货交易代理合同再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七)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是指因现货公司未经客户允许,非法占用客户的保证金进行现货交易造成客户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侵占客户保证金,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现货公司假借客户的名义用客户的保证金来自己买卖现货;(2)现货公司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挪用资金给其他客户进行现货交易;(3)挪作他用。无论哪种形式的挪用,都构成侵占现货交易保证金的侵权。

(八)现货欺诈责任纠纷

现货欺诈是指现货公司在现货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一定行为的商业欺诈行为。包括:(1)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担风险的;(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

委托内容擅自进行现货交易的;(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现货交易所的;(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8)不按照规定在现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9)国务院现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因现货欺诈行为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九)操纵现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操纵现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操纵现货交易市场,侵害合法投资者权益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操纵现货交易市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现货交易规定,违背现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制造实际的或表面的频繁交易影响现货市场价格,以引诱他人买卖现货,严重扭曲现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现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现货内幕交易是指现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现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现货交易人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现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现货交易的行为。现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是指现货内幕交易信息知晓人因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现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进行现货交易,侵害投资者的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十一)现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现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是指现货交易所和现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有权发布信息的人员因在特定场所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使现货交易者对现货市场行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现货交易并发生交易亏损,现货交易者要求虚假信息散布者予以赔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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