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合法化辩论材料

反方

第一是,人口压力会增大,新生人口会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愈发严重,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

二是,年轻人对婚姻和感情会更随意,婚姻财产纠纷也会增多。

三是,对青少年爱情观的形成会造成混乱的影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会让更多具有好奇心的青少年对其产生好奇,并容易怀疑自己是否喜欢上某个要好的同性朋友。早恋问题的加剧,爱情观混乱问题也会随之产生。

很明显的是,社会伦理和舆论是绝对不能讲的,一是因为感情是个人的事,社会无权干涉,二是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并不反对同性恋,而是对其保持一种模糊态度。所以这两条提出去反而会造成自己的薄弱环节,会被对方狠狠抓住进行反攻。 相反,应当从社会影响来讲,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普遍不利。

反方

虽然不反对这类问题,但是明文正规规定有点太夸张了……

目前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国家有:

1、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

2、挪威于1993年开始实行的认可同性伴侣登记的法律,把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关系完全同等对待,包括允许同性配偶领养孩子。

3、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成为继丹麦、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4、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领养孩子,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5、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6、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

7、比利时参众两院分别在2002年11月和2003年元月批准通过了一项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法案。该法案自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8、2001年6月28日,英国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从同年9月份开始提供同性伴侣登记服务。

9、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10、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的管辖区。

11、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社会党政府的同性恋婚姻法案,这一法案不仅允许同性之间结婚、组建家庭,而且还可以领养小孩。

但是,中国是礼仪大邦,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滋润着每一个中华儿女,我虽然不反对也不抨击(甚至认可),但是国家如果置顶这样的名法条款,实在有违华夏文明的精髓,玷污了五千年历史的丰碑。中国向来以朴素的精神面貌示人,来自外国的友人亦称来到中国让他们安静了一点。为何呢?这不是什么明文规定的,

而是隐藏在世间的那种气息,那种被熏染的氛围,让原本喜爱纽约夜生活的美国人爱上了静的北京…… 所以,小沙支持反方……

补充一句,同们私底下的生活其乐融融,用不着明文规定去限制他们、她们的生活……我想他们会需也不要吧

反方反驳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能够理解对方辩友对同性恋获得保护的那种期望和祝福,也十分同情同性恋人群他们内心的挣扎和忧闷。但是我还是不能够同意您方的观点!为什么呢?下面我会一一为大家解释清楚!

第一,对方辩友说同性恋应该享有婚姻的权利,应该和其他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点我方并不反对。但是应该合法化和合法化利大于弊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吗?好比:乞丐应该有乞讨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乞丐满街乞讨的行为合法化后,弄的交通压力增加,社会外貌风气降低,这难道还是利大于弊吗?如果按照对方辩友这样的论证方式,为什么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是因为应该去创业;为什么大学生恋爱利大于弊?是因为应该去恋爱。如果都这样论证,真理还会越辩越明吗?

第二,对方辩友提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在维护同性恋的人权,这是利,我方承认啊!但是今天辩题毕竟是比较的关系啊,为什么更大的弊端对方发现不了呢?为了一部分人特殊习惯的人权就去修改法律,那法律是不是也可以因为我不习惯在马路上听见汽车的声音,而尊重我这个人权,颁布出一个只要我在马路,就不允许有汽车出现的法律,这是利大于弊吗?

第三,对方辩友说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出于保护同性恋的目的,对大众并没有影响,所以是利大于弊。那我就又很奇怪了,和大众传统价值观相违背的政策颁布对大众可能没有影响吗?习惯的改变、心里的惆怅、对错的迷茫,甚至去怀疑法律权威性和为大众的服务性,这难道还是利大于弊吗?或者我们姑且认为没有影响好不好呢?出于保护目的就合法化是利大于弊的吗?那我想买把枪,是出于保护我自己不被人伤害的目的,法律规定买枪合法化就利大于弊了吗?

第四,对方辩友说如此婚姻法的修改,正是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和进步。请问修改等于完善吗?我们当然希望法律每次的修改都是完善,但是期望和现实不等同啊,好比我希望自己是研究生,可是现实我还是一个专科生啊。或者是不是我希望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对方辩友就会承认我方观点了呢?我想对方辩友肯定不会答应,所以我当然也不能同意您的论证逻辑

正方

也就是同性恋伴侣和异性恋伴侣一样,建立受到法律的承认的稳固的婚姻关系,两个人可以建立家庭,可以领养孩子,可以在手术时为对方签字,在一方去世之后对共同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目前在荷兰等国,这样的同志家庭不在少数,可见并不向社会误解的那样,同性恋都是滥交或者喜欢多性伴侣的人群,如果有可能,谁不愿意和自己所爱的人共度一生呢?

据我所知,反对的意见主要来自于

同性恋关系是不以生殖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是不会产生后代的。有的人担忧如果人人都变成同性恋,那么人类就会毁灭。(这一点我倒是不担心,因为我就不会变成同性恋,是个坚定的异性恋)

其实大多数的反对意见来自于传统道德观的影响,觉得同性恋关系只是受到欲望驱使,没有感情的基础。

也有一些很可笑的观点认为同性恋会导致艾滋病大爆发,可是这个观点现在是可笑而荒谬的,因为异性恋的不安全的滥交,一样对爱滋的传播“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传播爱滋的只是不安全兴行为,并不是任何一个人群。

反对的意见很多,总结起来只有几个字:拒绝理解、拒绝科学。

如果用科学和理性的观点仔细地去分析,就会发现根本没有反对的理由。

我选正方(貌似与其有点自恋)

首先明确

这次不应该从道德层面研究这个问题

因为题目是是否合法化

而不是是否道德化

然后我方开始陈述观点

人权论者有这样的观点:“人有追求幸福的自由”

我相信没有一个人会反对这样的要求

同性恋作为一种不可回避的恋爱方式

已经存在了不只千年

因为此部分内容比较黑暗

故不做具体陈述

各位发挥自己的想象吧

那么尽管我们无法理解

但是我们不应该反对他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应该可以允许同性恋合法化

尽管我们不认同这样的做法

就像“我反对你的说法,但是我誓死保护你提出想法的权利”这是一样的

容纳异己是一个国家开放程度的表现

否则我们就又倒退回了中世纪

只是用简单的思想看待不同于自己的生活方式

我们可以舆论导向

但是应该合法化

我个人支持正方观点,关于中国法律首先就要关注到中国人民是否接受,甚至于迫切盼望这类法律的成立,早在8,90年代这样的

所谓禁制式话题就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梁朝伟与张国荣合演的《春光乍泄》就十分直观清晰地表达了这个角度,可以说那时的人就

已经对这样的话题没有完全排斥的态度以及对同性恋爱的关注。

其次从人权角度上说,每个人都有爱人与被爱的权利,全世界自己的最爱只能有一个,如果男人只在女人当中寻找自己的最爱,也就少了百分之五十找到自己最爱的人的机会,这简直就是剥夺人权终身!道德伦常是禁锢不了人类的天性自由的!

在这从历史传说角度上分析,各位可以看到圣经中人类的诞生,上帝用亚当身上的一根肋骨造就了夏娃,凡是事情都是有概率性的,如果上帝一高兴,造了一个和亚当一样的出来呢?那么其结果就是,亚当只能爱第二个人,无论是男是女,一男一女的概念是先祖留给我们的枷锁,如果不去打破它,岂非与闭关锁国

无异?巍巍中华只会又一次重蹈历史覆辙而已。

谁都不愿意见到这样的结果。先发制人,法案成立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应不应该”,而非“能不能够”。前面冷漠季节在29楼也强调过这个问题。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制还很不完备,民主也亟需更切实的落实,我承认现实条件无法满足同性恋婚姻的合法。但这个话题还是基于理想化的,或许我们要对这个国家和社会宽容一点,相信它会朝真正的民主和法制发展。

同性恋婚姻作为社会问题,在现阶段还没有凸显出过多的矛盾。至少相对于贫富差距问题显得不那么迫切。但没有呐喊不代表没有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此类在如今显得次要的社会问题必然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推至改革的前沿。同性恋婚姻在将来一定会合法。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与国民的受教育程度有直接关联。像各位都受过良好教育,又没有宗教信仰的桎梏,因而不会觉得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有罪的,反而能以理解的心态去接受这一现象。现在的社会状况也是如此,相对发达的地区,其同性恋者明显比欠发达地区多,一方面是他们敢于承认自己的身份(周遭环境较宽容),另一方面,他们也容易认清自己的性取向(不猜疑,不盲目)。(事实上,同性恋者普遍受教育程度也比较高。)如果我们希望举国上下都能有这样科学、健康的态度,那么立法不失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反方

第一是,人口压力会增大,新生人口会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愈发严重,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

二是,年轻人对婚姻和感情会更随意,婚姻财产纠纷也会增多。

三是,对青少年爱情观的形成会造成混乱的影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会让更多具有好奇心的青少年对其产生好奇,并容易怀疑自己是否喜欢上某个要好的同性朋友。早恋问题的加剧,爱情观混乱问题也会随之产生。

很明显的是,社会伦理和舆论是绝对不能讲的,一是因为感情是个人的事,社会无权干涉,二是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并不反对同性恋,而是对其保持一种模糊态度。所以这两条提出去反而会造成自己的薄弱环节,会被对方狠狠抓住进行反攻。 相反,应当从社会影响来讲,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普遍不利。

反方

虽然不反对这类问题,但是明文正规规定有点太夸张了……

目前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国家有:

1、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

2、挪威于1993年开始实行的认可同性伴侣登记的法律,把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关系完全同等对待,包括允许同性配偶领养孩子。

3、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成为继丹麦、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4、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领养孩子,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5、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6、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

7、比利时参众两院分别在2002年11月和2003年元月批准通过了一项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法案。该法案自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8、2001年6月28日,英国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从同年9月份开始提供同性伴侣登记服务。

9、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10、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的管辖区。

11、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社会党政府的同性恋婚姻法案,这一法案不仅允许同性之间结婚、组建家庭,而且还可以领养小孩。

但是,中国是礼仪大邦,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滋润着每一个中华儿女,我虽然不反对也不抨击(甚至认可),但是国家如果置顶这样的名法条款,实在有违华夏文明的精髓,玷污了五千年历史的丰碑。中国向来以朴素的精神面貌示人,来自外国的友人亦称来到中国让他们安静了一点。为何呢?这不是什么明文规定的,

而是隐藏在世间的那种气息,那种被熏染的氛围,让原本喜爱纽约夜生活的美国人爱上了静的北京…… 所以,小沙支持反方……

补充一句,同们私底下的生活其乐融融,用不着明文规定去限制他们、她们的生活……我想他们会需也不要吧

反方反驳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能够理解对方辩友对同性恋获得保护的那种期望和祝福,也十分同情同性恋人群他们内心的挣扎和忧闷。但是我还是不能够同意您方的观点!为什么呢?下面我会一一为大家解释清楚!

第一,对方辩友说同性恋应该享有婚姻的权利,应该和其他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点我方并不反对。但是应该合法化和合法化利大于弊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吗?好比:乞丐应该有乞讨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乞丐满街乞讨的行为合法化后,弄的交通压力增加,社会外貌风气降低,这难道还是利大于弊吗?如果按照对方辩友这样的论证方式,为什么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是因为应该去创业;为什么大学生恋爱利大于弊?是因为应该去恋爱。如果都这样论证,真理还会越辩越明吗?

第二,对方辩友提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在维护同性恋的人权,这是利,我方承认啊!但是今天辩题毕竟是比较的关系啊,为什么更大的弊端对方发现不了呢?为了一部分人特殊习惯的人权就去修改法律,那法律是不是也可以因为我不习惯在马路上听见汽车的声音,而尊重我这个人权,颁布出一个只要我在马路,就不允许有汽车出现的法律,这是利大于弊吗?

第三,对方辩友说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出于保护同性恋的目的,对大众并没有影响,所以是利大于弊。那我就又很奇怪了,和大众传统价值观相违背的政策颁布对大众可能没有影响吗?习惯的改变、心里的惆怅、对错的迷茫,甚至去怀疑法律权威性和为大众的服务性,这难道还是利大于弊吗?或者我们姑且认为没有影响好不好呢?出于保护目的就合法化是利大于弊的吗?那我想买把枪,是出于保护我自己不被人伤害的目的,法律规定买枪合法化就利大于弊了吗?

第四,对方辩友说如此婚姻法的修改,正是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和进步。请问修改等于完善吗?我们当然希望法律每次的修改都是完善,但是期望和现实不等同啊,好比我希望自己是研究生,可是现实我还是一个专科生啊。或者是不是我希望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对方辩友就会承认我方观点了呢?我想对方辩友肯定不会答应,所以我当然也不能同意您的论证逻辑

正方

也就是同性恋伴侣和异性恋伴侣一样,建立受到法律的承认的稳固的婚姻关系,两个人可以建立家庭,可以领养孩子,可以在手术时为对方签字,在一方去世之后对共同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目前在荷兰等国,这样的同志家庭不在少数,可见并不向社会误解的那样,同性恋都是滥交或者喜欢多性伴侣的人群,如果有可能,谁不愿意和自己所爱的人共度一生呢?

据我所知,反对的意见主要来自于

同性恋关系是不以生殖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是不会产生后代的。有的人担忧如果人人都变成同性恋,那么人类就会毁灭。(这一点我倒是不担心,因为我就不会变成同性恋,是个坚定的异性恋)

其实大多数的反对意见来自于传统道德观的影响,觉得同性恋关系只是受到欲望驱使,没有感情的基础。

也有一些很可笑的观点认为同性恋会导致艾滋病大爆发,可是这个观点现在是可笑而荒谬的,因为异性恋的不安全的滥交,一样对爱滋的传播“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传播爱滋的只是不安全兴行为,并不是任何一个人群。

反对的意见很多,总结起来只有几个字:拒绝理解、拒绝科学。

如果用科学和理性的观点仔细地去分析,就会发现根本没有反对的理由。

我选正方(貌似与其有点自恋)

首先明确

这次不应该从道德层面研究这个问题

因为题目是是否合法化

而不是是否道德化

然后我方开始陈述观点

人权论者有这样的观点:“人有追求幸福的自由”

我相信没有一个人会反对这样的要求

同性恋作为一种不可回避的恋爱方式

已经存在了不只千年

因为此部分内容比较黑暗

故不做具体陈述

各位发挥自己的想象吧

那么尽管我们无法理解

但是我们不应该反对他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应该可以允许同性恋合法化

尽管我们不认同这样的做法

就像“我反对你的说法,但是我誓死保护你提出想法的权利”这是一样的

容纳异己是一个国家开放程度的表现

否则我们就又倒退回了中世纪

只是用简单的思想看待不同于自己的生活方式

我们可以舆论导向

但是应该合法化

我个人支持正方观点,关于中国法律首先就要关注到中国人民是否接受,甚至于迫切盼望这类法律的成立,早在8,90年代这样的

所谓禁制式话题就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梁朝伟与张国荣合演的《春光乍泄》就十分直观清晰地表达了这个角度,可以说那时的人就

已经对这样的话题没有完全排斥的态度以及对同性恋爱的关注。

其次从人权角度上说,每个人都有爱人与被爱的权利,全世界自己的最爱只能有一个,如果男人只在女人当中寻找自己的最爱,也就少了百分之五十找到自己最爱的人的机会,这简直就是剥夺人权终身!道德伦常是禁锢不了人类的天性自由的!

在这从历史传说角度上分析,各位可以看到圣经中人类的诞生,上帝用亚当身上的一根肋骨造就了夏娃,凡是事情都是有概率性的,如果上帝一高兴,造了一个和亚当一样的出来呢?那么其结果就是,亚当只能爱第二个人,无论是男是女,一男一女的概念是先祖留给我们的枷锁,如果不去打破它,岂非与闭关锁国

无异?巍巍中华只会又一次重蹈历史覆辙而已。

谁都不愿意见到这样的结果。先发制人,法案成立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应不应该”,而非“能不能够”。前面冷漠季节在29楼也强调过这个问题。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制还很不完备,民主也亟需更切实的落实,我承认现实条件无法满足同性恋婚姻的合法。但这个话题还是基于理想化的,或许我们要对这个国家和社会宽容一点,相信它会朝真正的民主和法制发展。

同性恋婚姻作为社会问题,在现阶段还没有凸显出过多的矛盾。至少相对于贫富差距问题显得不那么迫切。但没有呐喊不代表没有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此类在如今显得次要的社会问题必然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推至改革的前沿。同性恋婚姻在将来一定会合法。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与国民的受教育程度有直接关联。像各位都受过良好教育,又没有宗教信仰的桎梏,因而不会觉得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有罪的,反而能以理解的心态去接受这一现象。现在的社会状况也是如此,相对发达的地区,其同性恋者明显比欠发达地区多,一方面是他们敢于承认自己的身份(周遭环境较宽容),另一方面,他们也容易认清自己的性取向(不猜疑,不盲目)。(事实上,同性恋者普遍受教育程度也比较高。)如果我们希望举国上下都能有这样科学、健康的态度,那么立法不失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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