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

线管理办法》等部令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程序和规定,按照城市规划事权划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责任和权限。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城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过程及目标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城市规划的基本矛盾─如何处理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是各个国家各城市普遍遇到的问题。英国的经验是采用指导性的规划与自由裁量式来应对市场变化,还要有严格的程序和透明的制度。城市规划即要有严肃的刚性,也应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城市规划的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应正确把握和对待,在城市规划编制、上下层级规划的衔接中也有类似情况,需要妥善处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一定程序进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维护、实施中如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

整的理由,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后记,今年7月上旬,部稽查办杨丽坤副主任、南楠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卢晓栋副厅长、谭欢副处长参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山东二组的巡查,期间通过汇报、座谈、交流、核查图斑,我感到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总规特别是调整强制性内容进行研究探讨,遂成此文,一己之见,和有关同行交流。

昝龙亮于潍坊

2014.7.26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

线管理办法》等部令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程序和规定,按照城市规划事权划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责任和权限。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城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过程及目标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城市规划的基本矛盾─如何处理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是各个国家各城市普遍遇到的问题。英国的经验是采用指导性的规划与自由裁量式来应对市场变化,还要有严格的程序和透明的制度。城市规划即要有严肃的刚性,也应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城市规划的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应正确把握和对待,在城市规划编制、上下层级规划的衔接中也有类似情况,需要妥善处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一定程序进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维护、实施中如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

整的理由,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后记,今年7月上旬,部稽查办杨丽坤副主任、南楠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卢晓栋副厅长、谭欢副处长参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山东二组的巡查,期间通过汇报、座谈、交流、核查图斑,我感到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总规特别是调整强制性内容进行研究探讨,遂成此文,一己之见,和有关同行交流。

昝龙亮于潍坊

20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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