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试行)
1、矫正衔接 2、矫正执行 3、管理监督 4、考核奖惩 5、矫正解除
矫 正 对 象
法 律 文 书
送
登
达
记
谈 话 教 育
发 放 须 知
建
档
制 定 方 案
签 订 协 议
公 益 劳 动
学 习 教 育
心 理 矫 正
⑪ 管 制
⑫ 缓 刑
4暂 予 假 监 外 释 执 行 3
法 院
监 狱
看 守 所
①判决书或复印件 ②起诉书副本 ③执行通知书 ①判决书或复印件 ④结案登记表 ②起诉书副本 ⑤出监鉴定表 ③执行通知书 ⑥病残鉴定书 ④结案登记表 ⑦假释裁定书 ⑤出监鉴定表 ⑧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性 ⑥出所鉴定表 书 ⑦假释裁定书 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 ⑧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⑩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⑨具保书 ⑾心理评估表 ⑩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⑪ ⑫ ⑬ ⑭ 移 交 时 办 理 登 记 或 矫 正 对 象 报 到 是 办 理 登 记
办 理 登 记 时 进 行 谈 话 , 告 之 权 利 、 义 务 , 宣 布 各 项 规 定
矫 正 对 象 人 手 一 册
矫 正 对 象 一 人 一 档
法院判处管 管制、宣告缓 刑的⑪⑬[10] 判决生效之 三日起 3 日内 将①③④⑩ 送达至居住 地县社区矫 正工作机构
法院公安监 狱日起 3 日内 将①③⑥⑧ ⑨⑩送达至 居 住 地 县 (市、区)社 区矫正工作 机构
法院裁定假 释在三个工 作日送达① ⑤⑦⑩⑾送 达至居住地 社区矫正工 作机构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具 体 情 况 运 用 多 种 知 识 综 合 分 析 后 有 针 对 性 制 定
与 有 监 管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近 亲 属 、 原 工 作 单 位 、 居 (村 ) 委 会 等 签 订
对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指 定 项 目 , 时 间 每 月 不 少 于 8 小 时
心 理 测 试 、 制 定 方 案 、 实 施 矫 正
矫 正 对 象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内容 时事 政策 、 法律 常识 、 公共 道德 、 劳动 技能 、 行为 要求 等
形式 个别 教育 、 集体 教育 、 培训 、 实践 活动 等
矫 正 对 象 每 周 以 电 话 、 每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思 想 和 活 动 情 况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或 离 开 居 住 区 域 时 必 须 经 县 ︵ 市 区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审 批
保外 就医 罪犯 还必 须遵 守在 指定 医院 就医 、转 院或 进行 治疗 以外 的社 会活 动须 经批 准等 规定
街 道 、 乡 镇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落 实 日 常 监 督 考 察 措 施
县( 市区 )社 区矫 正工 作机 构按 月将 新增 矫正 对象 名单 、基 本情 况, 按季 将其 考核 情况 报检 查机 关, 接受 检查 监督
建 立 日 常 考 核 制 度
按月进 行综合 考核并 填 写 《社区 矫正对 象考核 表》
按季进 行综合 评议、 请检
查 机关派 员参加 同时作 出书面 鉴定
奖 励
处 罚
刑 期 、 考 验 期 满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后 宣 布
重 新 犯 罪 、 有 余 漏 罪 移 送 检 查 机 关 处 理
收 监 执 行
因 减 刑 提 前 解 除
死 亡
正 常 死 亡
非 正 常 死 亡
减 刑
表 扬
积 极 分 子
警 治 撤 重新 县(市、区) 安 消 犯罪 社 区 矫 正 工 告 缓 作机构通报
处 罚 刑 、 假 释 , 收 监 执 行 或发 现余 漏罪 予以 刑事 处罚 检察机关、原 判法院和原 关押监狱、看 守所
确有悔改表现
立功
重大立功
户籍、居住地一致的,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不一致的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核实其居住地,并通 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于 10 日内报到
遵守国家法律、 阻 止 违 法 犯 罪 法 规及社区矫正监 活 动 的 ; 在 生 督管理规定, 积极 产、科研中进行 参加公益劳动和 技术革新,有一 学习、教育活动, 定贡献的;在抗 服从管理, 接受教 御 自 然 灾 害 或 育,认罪服法 排 除 重 大 事 故 中,表现积极 的;对国家和社 会有其他贡献 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动的; 检举他人重大犯 罪活动的, 经查证属实 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 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 产、生活中舍己为人 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 出表现的; 对国家、 社 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试行)
1、矫正衔接 2、矫正执行 3、管理监督 4、考核奖惩 5、矫正解除
矫 正 对 象
法 律 文 书
送
登
达
记
谈 话 教 育
发 放 须 知
建
档
制 定 方 案
签 订 协 议
公 益 劳 动
学 习 教 育
心 理 矫 正
⑪ 管 制
⑫ 缓 刑
4暂 予 假 监 外 释 执 行 3
法 院
监 狱
看 守 所
①判决书或复印件 ②起诉书副本 ③执行通知书 ①判决书或复印件 ④结案登记表 ②起诉书副本 ⑤出监鉴定表 ③执行通知书 ⑥病残鉴定书 ④结案登记表 ⑦假释裁定书 ⑤出监鉴定表 ⑧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性 ⑥出所鉴定表 书 ⑦假释裁定书 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 ⑧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⑩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⑨具保书 ⑾心理评估表 ⑩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⑪ ⑫ ⑬ ⑭ 移 交 时 办 理 登 记 或 矫 正 对 象 报 到 是 办 理 登 记
办 理 登 记 时 进 行 谈 话 , 告 之 权 利 、 义 务 , 宣 布 各 项 规 定
矫 正 对 象 人 手 一 册
矫 正 对 象 一 人 一 档
法院判处管 管制、宣告缓 刑的⑪⑬[10] 判决生效之 三日起 3 日内 将①③④⑩ 送达至居住 地县社区矫 正工作机构
法院公安监 狱日起 3 日内 将①③⑥⑧ ⑨⑩送达至 居 住 地 县 (市、区)社 区矫正工作 机构
法院裁定假 释在三个工 作日送达① ⑤⑦⑩⑾送 达至居住地 社区矫正工 作机构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具 体 情 况 运 用 多 种 知 识 综 合 分 析 后 有 针 对 性 制 定
与 有 监 管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近 亲 属 、 原 工 作 单 位 、 居 (村 ) 委 会 等 签 订
对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指 定 项 目 , 时 间 每 月 不 少 于 8 小 时
心 理 测 试 、 制 定 方 案 、 实 施 矫 正
矫 正 对 象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内容 时事 政策 、 法律 常识 、 公共 道德 、 劳动 技能 、 行为 要求 等
形式 个别 教育 、 集体 教育 、 培训 、 实践 活动 等
矫 正 对 象 每 周 以 电 话 、 每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思 想 和 活 动 情 况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或 离 开 居 住 区 域 时 必 须 经 县 ︵ 市 区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审 批
保外 就医 罪犯 还必 须遵 守在 指定 医院 就医 、转 院或 进行 治疗 以外 的社 会活 动须 经批 准等 规定
街 道 、 乡 镇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落 实 日 常 监 督 考 察 措 施
县( 市区 )社 区矫 正工 作机 构按 月将 新增 矫正 对象 名单 、基 本情 况, 按季 将其 考核 情况 报检 查机 关, 接受 检查 监督
建 立 日 常 考 核 制 度
按月进 行综合 考核并 填 写 《社区 矫正对 象考核 表》
按季进 行综合 评议、 请检
查 机关派 员参加 同时作 出书面 鉴定
奖 励
处 罚
刑 期 、 考 验 期 满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后 宣 布
重 新 犯 罪 、 有 余 漏 罪 移 送 检 查 机 关 处 理
收 监 执 行
因 减 刑 提 前 解 除
死 亡
正 常 死 亡
非 正 常 死 亡
减 刑
表 扬
积 极 分 子
警 治 撤 重新 县(市、区) 安 消 犯罪 社 区 矫 正 工 告 缓 作机构通报
处 罚 刑 、 假 释 , 收 监 执 行 或发 现余 漏罪 予以 刑事 处罚 检察机关、原 判法院和原 关押监狱、看 守所
确有悔改表现
立功
重大立功
户籍、居住地一致的,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不一致的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核实其居住地,并通 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于 10 日内报到
遵守国家法律、 阻 止 违 法 犯 罪 法 规及社区矫正监 活 动 的 ; 在 生 督管理规定, 积极 产、科研中进行 参加公益劳动和 技术革新,有一 学习、教育活动, 定贡献的;在抗 服从管理, 接受教 御 自 然 灾 害 或 育,认罪服法 排 除 重 大 事 故 中,表现积极 的;对国家和社 会有其他贡献 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动的; 检举他人重大犯 罪活动的, 经查证属实 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 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 产、生活中舍己为人 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 出表现的; 对国家、 社 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