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平安白山,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安全发展责任体系
(一)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安全发展领导体制
1.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2.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本地区安全发展工作。
3.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其他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性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4.政府“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具体职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二)突出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牢固树立正确的企业安全价值观。真正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安全文化载体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主题实践活动,提高职工安全认知能力,建设遵守文明生产秩序的现代企业员工队伍。
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强势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加强企业班组建设,提高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4项安全管理制度和17项基础台账。做到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生产运营、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资料档案,完整清晰、随时可查,并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5.强化企业常态隐患排查治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做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贯穿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并根据排查结果,对隐患分级、登记建档、及时治理。对重大隐患要先停产后整改,确保每项重大隐患做到及时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搞好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6.建立企业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属地主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监督。
7.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搞好生产自动化控制建设,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蓄意不按规定设臵瓦斯监测、人员定位、消防报警等安全装臵。
8.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全部用于安全工作。严格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并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新工人上岗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等现象。
10.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指令,坚决杜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非生产经营领域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生产经营领域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突出抓好以火灾隐患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本单位安全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四)落实各级各类安全监管责任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各类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和各类活动、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本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做好安全工作。
2.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公安、交通、质监等负有专业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责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对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要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提出
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本级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形势,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二、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一)实行安全监管“网格化”。
各级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面覆盖的“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五级安全监管网格”。要把每个企事业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具体细化到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互检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集中开展一次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行动。煤矿等高危行业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市直企事业单位检查率达到100%,对各县(市、区)本行业抽检率达到1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检查率达到100%。各级安监部门在履行综合监管工作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检率要达到10%以上。
(三)强化安全监管力量。
1.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都要设臵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部门设立合署办公的安全监管机构。重点乡镇(街道)、重点企业要设立安全监管分局
或安监站,并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
2.进一步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条件,配备必须的现场监管监察装备,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3.进一步强化应急处臵能力。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联动协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进一步加强市矿山救护大队及各级消防大队(危险化学品救援大队)基础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器材,有效提高抢险救援的能力。
(四)创新安全监管手段。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各单位、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加快建设市、县、乡镇(街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信息系统。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覆盖所有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专家库,建立完善保障机构,专项列支专家经费。聘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抽查、复检和验收。
(五)加强安全监管法制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全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
三、大力推进安全责任措施落实
(一)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依法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事前问责力度。建立完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没有整改,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逐级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三)强化安全工作督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完善机制,严肃纪律,建立督促检查、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常态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两个督导巡视组每季度对包保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巡查,并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时段的暗访力度。市纪检监察、组织部、绩效办、两办督查室、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全程监督、跟踪问效。
(四)强化安全发展考核评价。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把安全发展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事关安全发展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各级组织、人事、宣传、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劳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之前,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和安全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完善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实行“单独考核、单项表彰”。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对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保障作用
(一)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大、政协每年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视察。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对安全发展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安全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监
管、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协调沟通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等各种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群众和群团组织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通过“12350”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网络、留言板等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维护合法权益。
(四)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科研单位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自律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证券、信贷、保险机构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规范安全生产。
(五)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安全发展的先进经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综合施策统筹推动安全发展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与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安全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深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规划符合实际、切实管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产能,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加快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
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推进安全产业发展,积极转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发挥科技保障安全、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把安全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把准入关,加强安全审查核准,搞好项目立项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审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和职业资格制度。
(四)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产业、价格、投资、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发展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每年度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安全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适当增加。探索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对事故多发、隐患不整改、不执行安全标准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拓宽安全发展的资金渠道。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市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白山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平安白山,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安全发展责任体系
(一)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安全发展领导体制
1.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2.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本地区安全发展工作。
3.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其他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性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4.政府“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具体职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二)突出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牢固树立正确的企业安全价值观。真正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安全文化载体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主题实践活动,提高职工安全认知能力,建设遵守文明生产秩序的现代企业员工队伍。
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强势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加强企业班组建设,提高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4项安全管理制度和17项基础台账。做到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生产运营、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资料档案,完整清晰、随时可查,并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5.强化企业常态隐患排查治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做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贯穿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并根据排查结果,对隐患分级、登记建档、及时治理。对重大隐患要先停产后整改,确保每项重大隐患做到及时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搞好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6.建立企业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属地主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监督。
7.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搞好生产自动化控制建设,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蓄意不按规定设臵瓦斯监测、人员定位、消防报警等安全装臵。
8.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全部用于安全工作。严格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并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新工人上岗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等现象。
10.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指令,坚决杜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非生产经营领域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生产经营领域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突出抓好以火灾隐患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本单位安全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四)落实各级各类安全监管责任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各类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和各类活动、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本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做好安全工作。
2.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公安、交通、质监等负有专业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责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对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要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提出
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本级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形势,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二、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一)实行安全监管“网格化”。
各级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面覆盖的“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五级安全监管网格”。要把每个企事业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具体细化到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互检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集中开展一次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行动。煤矿等高危行业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市直企事业单位检查率达到100%,对各县(市、区)本行业抽检率达到1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检查率达到100%。各级安监部门在履行综合监管工作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检率要达到10%以上。
(三)强化安全监管力量。
1.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都要设臵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部门设立合署办公的安全监管机构。重点乡镇(街道)、重点企业要设立安全监管分局
或安监站,并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
2.进一步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条件,配备必须的现场监管监察装备,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3.进一步强化应急处臵能力。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联动协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进一步加强市矿山救护大队及各级消防大队(危险化学品救援大队)基础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器材,有效提高抢险救援的能力。
(四)创新安全监管手段。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各单位、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加快建设市、县、乡镇(街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信息系统。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覆盖所有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专家库,建立完善保障机构,专项列支专家经费。聘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抽查、复检和验收。
(五)加强安全监管法制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全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
三、大力推进安全责任措施落实
(一)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依法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事前问责力度。建立完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没有整改,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逐级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三)强化安全工作督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完善机制,严肃纪律,建立督促检查、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常态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两个督导巡视组每季度对包保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巡查,并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时段的暗访力度。市纪检监察、组织部、绩效办、两办督查室、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全程监督、跟踪问效。
(四)强化安全发展考核评价。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把安全发展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事关安全发展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各级组织、人事、宣传、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劳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之前,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和安全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完善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实行“单独考核、单项表彰”。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对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保障作用
(一)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大、政协每年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视察。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对安全发展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安全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监
管、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协调沟通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等各种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群众和群团组织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通过“12350”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网络、留言板等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维护合法权益。
(四)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科研单位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自律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证券、信贷、保险机构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规范安全生产。
(五)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安全发展的先进经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综合施策统筹推动安全发展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与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安全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深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规划符合实际、切实管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产能,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加快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
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推进安全产业发展,积极转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发挥科技保障安全、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把安全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把准入关,加强安全审查核准,搞好项目立项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审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和职业资格制度。
(四)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产业、价格、投资、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发展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每年度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安全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适当增加。探索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对事故多发、隐患不整改、不执行安全标准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拓宽安全发展的资金渠道。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市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