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措施重点解读之五

  我国食盐行业现有盐业法规三部,分别是《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暂停执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领域专家认为,此次盐业体制改革,应立法先行,尽快实现食盐行业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建设信用体系保障食盐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食盐行业要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同时,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此次盐改的主要工作之一。《方案》要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盐企资质认定只减不增 盐业体制改革应加快立法和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盐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并不意味着增加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的数量。”长期关注盐改的律师邹佳莱对《小康》记者说。

  据《小康》记者了解,各地按《方案》要求正紧锣密鼓对盐业进行改革。如山东省规定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江西省盐业集团成为全国第一家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省级盐企,通过增资扩股向社会释放了约53%的股权,引入了四家战略投资者,在全国盐行业中率先实现市场化转型。

  改革后的食盐生产企业允许进入食盐销售环节,盐企可通过四种方式进行食盐销售。一是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是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是可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盐业改革应立法先行

  国务院出台《方案》之后,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了《盐业改革过渡期的办法》。“《办法》要求各地在盐业过渡期内剥离盐业公司和盐务局职能,基本的倾向是取消盐务局。”邹佳莱说。

  目前,江西省已经按照《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撤销了各市、县(区)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工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并在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在31个省市上报到发改委的方案中,都提到了2017年年底要全部完成职能转变,目前比较领先的是江西省、海南省、青海省,他们一步到位,直接撤销了盐务局。”邹佳莱说。

  政府职能转变还在继续的情况下,盐业法规的确立和修改对食盐市场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盐业法规有三部,分别是《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些地方已经暂停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在改革过渡期应该要立法先行,过渡期结束后,即2019年开始,盐业体制要完全依法运作。所以,修改法律法规的速度要快。到时如果还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某一条政策,立法就落后了。”邹佳莱认为,我国现有的三部盐业法规可以合并为一部,从而明确盐业的执法标准。

  完善信用体系筑好盐业准入门槛

  按照国务院《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据了解,山东省已经在建设盐业监管与服务平台和食盐信用体系。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制定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对涉盐企业将依法、依规建立生产、销售、库存数据库,及时掌握涉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质量、数量、品种、流向等),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不合格食盐及工业用盐进入食盐市场。

  “建设信用体系其实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如今各行各业,特别是在食品行业更应该建立食品溯源制度和信用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之后,这个信用体系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能把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挡在食盐市场的门外。”邹佳莱说,“同时,溯源制度和信用体系应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保证食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麦婉华

  我国食盐行业现有盐业法规三部,分别是《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暂停执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领域专家认为,此次盐业体制改革,应立法先行,尽快实现食盐行业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建设信用体系保障食盐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食盐行业要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同时,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此次盐改的主要工作之一。《方案》要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盐企资质认定只减不增 盐业体制改革应加快立法和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盐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并不意味着增加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的数量。”长期关注盐改的律师邹佳莱对《小康》记者说。

  据《小康》记者了解,各地按《方案》要求正紧锣密鼓对盐业进行改革。如山东省规定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江西省盐业集团成为全国第一家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省级盐企,通过增资扩股向社会释放了约53%的股权,引入了四家战略投资者,在全国盐行业中率先实现市场化转型。

  改革后的食盐生产企业允许进入食盐销售环节,盐企可通过四种方式进行食盐销售。一是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是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是可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盐业改革应立法先行

  国务院出台《方案》之后,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了《盐业改革过渡期的办法》。“《办法》要求各地在盐业过渡期内剥离盐业公司和盐务局职能,基本的倾向是取消盐务局。”邹佳莱说。

  目前,江西省已经按照《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撤销了各市、县(区)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工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并在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在31个省市上报到发改委的方案中,都提到了2017年年底要全部完成职能转变,目前比较领先的是江西省、海南省、青海省,他们一步到位,直接撤销了盐务局。”邹佳莱说。

  政府职能转变还在继续的情况下,盐业法规的确立和修改对食盐市场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盐业法规有三部,分别是《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些地方已经暂停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在改革过渡期应该要立法先行,过渡期结束后,即2019年开始,盐业体制要完全依法运作。所以,修改法律法规的速度要快。到时如果还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某一条政策,立法就落后了。”邹佳莱认为,我国现有的三部盐业法规可以合并为一部,从而明确盐业的执法标准。

  完善信用体系筑好盐业准入门槛

  按照国务院《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据了解,山东省已经在建设盐业监管与服务平台和食盐信用体系。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制定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对涉盐企业将依法、依规建立生产、销售、库存数据库,及时掌握涉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质量、数量、品种、流向等),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不合格食盐及工业用盐进入食盐市场。

  “建设信用体系其实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如今各行各业,特别是在食品行业更应该建立食品溯源制度和信用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之后,这个信用体系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能把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挡在食盐市场的门外。”邹佳莱说,“同时,溯源制度和信用体系应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保证食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麦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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