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范围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受益人

第九条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释 义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20 元。

三、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 义 意外伤害 等效航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毒品 现金价值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

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

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为已交保险费扣除10元工本费,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为零。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目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给付 比例 100%

第 二 级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75% 50% 30%

第 五 级

20%

第 三十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七 指缺失的

级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

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范围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受益人

第九条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释 义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20 元。

三、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 义 意外伤害 等效航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毒品 现金价值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

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

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为已交保险费扣除10元工本费,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为零。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目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给付 比例 100%

第 二 级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75% 50% 30%

第 五 级

20%

第 三十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七 指缺失的

级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

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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